入世后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对策思考/余新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22:25:44   浏览:85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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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对策思考

余新荣 林书设 邱光和

【内容提要】文稿对我国加入WTO后,经济犯罪的新特点和经侦工作面临的新挑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加入WTO后经侦工作应采取的五条对策。


【关键词】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对策


中国入世,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重大推动作用的同时,也将产生一些负面效应。对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来说也是如此,在一定时期内,经济领域犯罪将更加猖獗,经侦工作将面临新的挑战。如何正确把握当前经济领域犯罪的特点规律,科学预测加入WTO后经侦工作面临的新挑战,研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对顺利完成新形势下的经侦工作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入WTO后经济领域犯罪的新特点
(一)新的经济犯罪类型将不断出现。
加入WTO后,现有的经济犯罪类型还会继续存在,新的经济犯罪类型将不断涌现。一是随着国际间经济交往日益增多,涉外诈骗犯罪活动逐渐增多,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加快和国际经贸活动日益频繁,一些境外不法分子将打着合资、合作的幌子,在国内大肆进行犯罪活动;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犯罪案件将大幅度上升;国内的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作案后也往往携款逃往境外。二 是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卡)成为支付的常见方式,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信用证可信程度比较高的特点,采取伪造信用证(卡)等手段进行诈骗活动。三是当前世界各国的洗钱犯罪活动有愈演愈烈之势,并呈现金融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向金融市场尚处于发展中的国家和地区蔓延的趋势,我国入世后,将大开门户,广引外资,给洗钱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四是入世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将不断增多。
(二)发案数量继续攀升,大案比重加大。
入世后,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国际贸易活动的日益频繁,经济领域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不法分子在经济领域的作案也将逐渐增多,而且往往涉案金额比较大。从统计数字看,近年来经济犯罪案件增长的速度明显高于其他案件的增长速度,其中大要案件尤为突出。前几年我局破获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涉案金额几十万元的大案并不多,而近两年来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涉案金额达百万元以上的已屡见不鲜。如2001年我局破获的吕孙毅诈骗案涉案金额达200多万元;同年破获的黄阿福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也达148万元。
(三)犯罪领域不断扩大,侵害客体增多。
入世后,随着人、财、物的大量流通,经济犯罪已深入到金融、财税、证券、保险等各个领域,受害客体也由原来往往是单一客体而转向众多的客体,这些客体已涉及不同行业不同阶层的人,既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又有个体户、农民以及国家干部、农村基层干部。如2001年破获的欧国庆挪用资金案,挪用34名客户的保险费共计13万余元;上京镇陈成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390万余元,涉及人员多达600余人。
(四)经济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多样性和智能化特点。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犯罪分子受教育越来越高,入世后,一些经济犯罪已从传统、初级的手段向高科技、智能化方向发展。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某种“合法”外衣,钻法律、法规的空隙,或者利用自己掌握的技术和知识专长,钻管理工作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在其熟悉的领域从事经济犯罪活动,有的犯罪分子利用电脑等高科技手段作案,精心策划,设下圈套,引诱对象上当受骗。
(五)经济犯罪的国际化趋势加强。
我国加入WTO后,将逐步同世界经济接轨。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国际贸易活动的日益频繁,国外的经济犯罪分子与一些商界名流一样,将触角伸向国内,利用我国开放政策,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以及国家间的法律制度的差异,实施跨越国境的经济犯罪。同时,国内的犯罪分子也将犯罪空间向境外、国外延伸、拓展,境外、国外的不法分子向国内渗透,寻找代理人,使经济犯罪出现“土洋结合”、“内外勾结”的现象。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社会制约机制弱化,法律建设滞后等现象不会在短期内消除,也就难以阻止境外、国外的犯罪分子在国内出现和跨境犯罪的实施,这种国际经济交往带来的经济犯罪,随着我国加入WTO而将更加激烈。
二、加入WTO后经侦工作面临的挑战。
(一)经济犯罪案件的取证难。
经济犯罪跨省市作案多,加之经侦办案经费的短缺,给取证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一些外省市公安机关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对前来调查取证或追捕逃犯的外地公安机关协助配合力度不够,往往只是象征性的。经济犯罪案件大都是年前案件,涉案时间较长,往往因一些自然或人为的因素使一些原始凭证、记录、帐本等证据灭失或销毁,造成取证难度加大。“入世”后新型犯罪手段的不断涌现也给取证工作带来了新的难题。如2000年浙江省平阳县林基任、林乃满、洪玉基三人到我县以开办阳光工艺玩具厂招收工人为名,通过一系列有预谋的活动,精心组织策划,骗取105名工人的培训费7万余元后迅速逃离。由于此三人均属外省市人,我公安机关多次赴浙江省取证、追逃,经过一年多的努力,花费大量的物力、人力才将犯罪嫌疑人林基任抓获。
(二)经济犯罪案件的定性难。
当前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司法解释滞后,存在地区之间划分的标准不统一,以致对部分案件性质的认定难以统一,如有的行为有社会危害性,甚至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但法律无明文规定,有的法律规定过于抽象,表述概括性过强,又无相关司法解释相辅,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入世”后经济犯罪手法日趋狡猾,具有隐蔽、多样、智能的特点,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某种“合法”外衣,钻法律、法规的空子,增加了经济犯罪案件的定性难度。由于上述等问题的存在,使检、法两家与公安机关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上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认识上的分歧,造成案件批捕难、起诉难。
(三)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理难
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部分党政机关、政法部门的负责同志,对经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缺乏清醒的认识,对打击此类犯罪不够重视,对案件查办不力,对经济犯罪分子惩办不严。个别地方党政领导只看到眼前利益、局部利益,而把经济犯罪分子当作“能人”、“有功之臣”加以保护,甚至还有部分领导干部为经济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该查的不让查,该打击的不让打击,以保护地方企业为由,不让处理人犯,这使得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受到严重干扰。另外,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经常向公安机关或上级有关领导反映问题,有时十分片面和偏激,既牵扯了领导的精力,又妨碍了办案工作,经济犯罪案件处理时各种关系纷至沓来,说情风较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四)现有的法律知识、侦查手段跟不上“入世”后形势的需要。
“入世”后,新型的经济犯罪层出不穷,犯罪的手法日益翻新,加之我国将对现行法律进行重大调整,犯罪分子千方百计钻法律法规的空子进行犯罪,我们现有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侦查手段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三、加入WTO后经侦工作应采取的对策。
(一)提高发现犯罪的能力和侦查犯罪的本领。
加入WTO后,经济犯罪总体上将呈现发案多、种类杂的特点,发展趋势呈现为作案实施快、案犯逃匿快、赃款赃物转移快的特点。为此我们必须强化发现犯罪的能力,具备较高的快速反应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抓住战机,快速破案,挽回损失。目前,经侦部门被动受案的工作状况,难以适应形势的需要,加入WTO后,犯罪手段的信息化、网络化、高科技化将会对经侦部门的调查取证能力形成新的考验。因此经侦部门要加大对经侦基础设施的投入,购买先进的科学技术装备,切实提高发现犯罪的能力,提高侦查犯罪的本领,以适应“入世”后侦破工作的需要。
(二)加强经侦基础建设,牢牢掌握斗争的主动权。
“入世”后,必须加大对经济违法犯罪情报资料的收集,将全部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单位信息资料入库上网,实现信息共享;必须加强经侦特情等秘密力量的建设和阵地控制工作,本着需要和可能,确保质量、隐蔽保密、严格管理的原则,积极物建经侦特情、工作关系,并注意在有关专业人员、知名人士和境外人员中物建经侦特情、工作关系,获取深层次、专业性的经济犯罪情报,实现对经济犯罪相对集中的重点地区和经济犯罪人员社交活动较集中的场所控制工作,充分发挥经侦特情在破案追逃中的特殊作用;必须增加经费投入,加强对经侦协作网络建设,实现经侦部门计算机联网,实现经济犯罪信息的联网与共享。只有加强了经侦基础业务的建设,才能使我们适应入世后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侦查破案服务,有力地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
(三)提高经侦民警素质,适应入世经侦工作需要。
“入世”后,我国将对现行法律进行重大调整,同时WTO规则及一些国际条约和惯例将在国内经济生活中广泛运用。另外,境内外不法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可能会以WTO规则或国际贸易为借口掩盖非法行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强化学习,掌握相关知识,及时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困难,为查破经济犯罪案件创造有利条件。但目前从整体上看,经侦民警的业务素质与“入世”后的工作需要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要尽快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进行各种行之有效的教育培训,比如要强化在对WTO及国际金融、贸易方面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强化经济运行规程以及外语、网络信息方面知识的学习,强化现代化通信等科技手段的学习和运用,努力培养一支熟悉经侦业务,掌握现代经济知识、WTO运行规划和现代侦查技术的队伍。
(四)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杜绝关系案人情案。
“入世”后,随着经济交往的频繁,商品流通的加剧,经济领域的竞争也将更加激烈,犯罪活动也更加猖獗。一些当地行政部门的个别领导为了保护当地的经济利益,把经济犯罪分子当做“能人”加于保护,对经侦部门所侦办的案件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干预。另外,一些经济犯罪分子往往利用金钱美女来腐蚀民警或直接对民警进行威胁。因此要切实加强经侦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使经侦队伍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坚定的政治立场,一切均以法律为准绳,以服务于经济建设为根本宗旨,顾全大局,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不屈服于地方领导的干预以及犯罪分子的威胁,经受住各种利诱威逼的考验,真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五)做好各种预防犯罪工作
“入世”后,经侦部门的工作必须把着眼点放在打防并举上,面对国内外人、财、物流动空间的扩大,流动方式多样化、便捷化的态势,要求我们对重点环节和领域必须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和防范机制,防止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经侦等有关部门要经常深入各企事业单位,加强法制宣传和防范犯罪技能方面的教育,特别要开展法律、法规咨询,以及反欺诈和守法经营教育,提高企事业工作人员的防范水平。经侦部门还要有针对性地建立一两个经侦掩护性企业,确保地方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
(作者系大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 侦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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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实施细则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市区建筑废土管理,确保市区环境优美整洁,根据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政府颁布的《市政管理暂行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通告》(第一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的建筑废土(建筑土头、民房修缮渣土),必须在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内倾倒。
对数量较大的(10立方米以上),应先到监察大队办理倾倒有关手续。违者,分别课予以下罚款:
1、土堆每立方米罚款40元;
2、板车、手推车每车罚款50元;
3、翻斗车每车罚款100元;
4、汽车每车罚款150元。
第二条 凡是从事运载建筑废土的各种车辆(含人力板车)均须经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审查,符合保洁标准者发给合格证后,方可承担运输建筑废土的业务,违者分别课予以下罚款:
1、手推车、翻斗车每车次罚款5元;
2、人力板车每车次罚款10元;
3、1-3吨汽车每车次罚款30元;
4、4-5吨汽车每车次罚款50元。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须在市区主干道、次干道或人行道上堆放或转运建筑土头者,须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严格按批准的范围、时间堆放、清运、保洁,违者课予每立方米60元罚款。
第四条 建筑工地的出入口处应采取有效保洁措施,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环境污染的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通告》(第一号)处理。
第五条 严禁未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经营建筑土头的销售业务,违者课予每立方米25元罚款。
第六条 凡单位和个人进行房屋新建、翻建、扩建,领取建筑许可证后要与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签定文明施工责任书,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方可施工。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不论何时进行开工建设,均应在取得用地许可证十五天内按照红线砌筑围墙(墙高2米-2.5米),否则该用地被他人倾倒垃圾、土头或杂草丛生而影响市容及环境卫生的,视为无主管理之旷地,由城建管理监察部门派
员实施管理,所需费用由用地单位或个人负责支付。
第八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由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分别给予查处。
第九条 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本市建筑废弃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2年6月8日

商务部关于继续开展市场监管与“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继续开展市场监管与“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申报的通知》(财办建[2010]67号)要求,为推动地方加强屠宰监管能力建设,落实监管责任,提高屠宰行业标准化水平,提升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经商财政部同意,2010年,商务部继续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市场监管与“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以保障肉品质量安全为根本宗旨,从完善监管制度、健全监管体系、畅通公共服务渠道、建设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和推进企业标准化改造等方面着手,构建企业规范经营、政府高效监管、行业严格自律、舆论有效监督的全方位肉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二、建设内容
  (一)完善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对屠宰企业的日常检查制度,监督其严格执行生猪进厂(场)查验、宰前停食静养、屠宰操作规范、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规定,切实落实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等制度;加快推进屠宰企业信用评价制度,探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二)健全监管体系,提高监管能力。整合、充实、加强现有商务执法力量,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快速检测、调查取证、防护等执法装备,落实执法队伍编制和执法经费,加强执法人员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执法监管能力。规范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文书,建立执法责任制,落实违法责任追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三)畅通公共服务渠道,提高监管效能。建设以省、市两级12312咨询服务与举报投诉中心为主体,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制度机制为保障,具备举报投诉、预测预警、信用分类管理、数据统计、咨询服务等功能的社会监管网络,畅通公共服务渠道,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四)建设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创新监管方式。建设省、市、县三级屠宰监管工作平台,在符合定点设置规划的规模以上屠宰厂(场)安装现场监控设备,覆盖生猪进厂(场)查验、待宰、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肉品出厂(场)等关键环节。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将省、市、县三级工作平台上下贯通,并与屠宰企业现场监控装置横向连接,保证实时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实现定点资格审查、人员资质认证、分等定级、日常监督、无害化处理等的信息化管理。
  (五)推动屠宰企业升级改造,提高行业标准化水平。对西部老、少、边、穷地区符合定点设置规划的中小型屠宰企业进行标准化改造,更新屠宰加工、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和污水处理等设备,建立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培训屠宰企业管理人员、加工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提升内部肉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三、工作安排
  经商务部、财政部确定的试点地区,要统筹推进本地市场监管及“放心肉”体系建设,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择优给予支持。试点地区在具体项目安排、项目实施及项目验收等方面,要严格执行商务部的有关要求。
  (一)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
  1.项目建设任务。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商秩发[2009]271号)、《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领域12312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09]120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08]7号)规定的具体任务实施。
  2.申报项目条件。试点地区推荐符合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和县市,向商务部申报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经审核后列入当地项目安排。具体条件如下:
  (1)已建立专门的生猪屠宰等执法队伍。执法队伍经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准成立,具有一定数量执法人员且正常在岗,全部持有当地法制部门核发的执法证件。
  (2)生猪屠宰、酒类流通等执法工作有一定基础,建立了基本的执法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3)地级以上城市已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开通12312举报投诉服务热线电话,具有不少于5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配备了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办公设备,工作经费有保障。县(市)已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联系点,安排专人负责举报投诉服务有关工作。
  (4)当地人民政府支持开展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对商务执法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有明确意见和工作部署。已按要求整合执法队伍的,优先考虑实行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
  3.申报项目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主要包括:
  (1)《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申报表》(附后)。需经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2)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开展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工作安排等。要求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对开展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有关工作做出具体详细安排。
  (3)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当地编制、财政部门关于商务执法机构、编制及经费等方面的文件(复印件);法制部门核发的执法证件(复印件);当地政府关于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有关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申报单位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或联系点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执法工作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的目录,以及对执法队伍人员管理、举报投诉工作经费等详细情况说明。
  (4)工作总结。包括近三年开展生猪屠宰、酒类流通等执法工作情况,或者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4.项目验收。2011年1季度,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验收规范〉的通知》(商秩字[2009]30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商秩字[2009]26号)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按财政部、商务部确定的标准及程序拨付资金。

  (二)屠宰监管技术系统。
  1.项目建设任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按照《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和《屠宰监管技术系统技术要求》(附后)要求,统一建设屠宰监管技术系统。
  2.申报项目条件。由试点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申报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经审核后列入当地项目安排。具体条件如下:
  (1)按照《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要求,已制定本省定点屠宰设置规划,初步完成审核换证工作,有关屠宰行业监管制度和措施完备。
  (2)已完成省级12312中心转型,安装12312举报投诉系统。70%左右的地级以上城市具备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条件。
  (3)所辖市、县80%以上已建立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机构,人员、场地和经费已落实。
  (4)落实了一定的配套资金。
  3.申报项目的材料。主要包括:
  (1)《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申报表》(附后)。
  (2)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建设目标、总体思路、基本任务、主要措施、资金使用、具体安排等。
  (3)定点屠宰设置规划及审核换证工作情况材料。
  (4)屠宰行业管理基础材料,主要包括所辖市县生猪屠宰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及工作情况。
  (5)有关证明材料。屠宰行业管理制度及安排配套资金的书面意见等。
  (6)本地区符合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规模以上定点屠宰企业名单。
  4.项目验收。2011年1季度,省级商务、财政部门按照《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和《屠宰监管技术系统技术要求》内容进行验收,并向商务部、财政部报送验收报告,商务部会同财政部进行审核,并视情况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三)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
  1.项目建设任务。2010年,支持西部地区符合定点设置规划的屠宰企业进行标准化改造,具体内容包括:购置或改造屠宰生产线和操作设备,购置肉品品质检验设备(主要为常规理化检验设备)、无害化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安装现场监控设备,建立内部信息化质量管理系统等。
  2.申报项目条件。试点地区推荐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向商务部申报标准化改造项目,经审核后列入当地项目安排,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推荐企业数量应不超过12家。具体条件包括:
  (1)符合本地区根据《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修订的定点屠宰设置规划,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连续经营二年以上。
  (2)承担本地区主要肉品供应和安全保障任务,上一年度生猪实际屠宰量3万头以上20万头以下。
  (3)管理制度健全,过去一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4)所在地区属老、少、边、穷地区。现有设施和条件达不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标准。
  (5)企业有投资改造的意愿,落实了一定的改造资金,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
  (6)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条件。
  3.申报项目材料。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主要包括:
  (1)《中小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申报表》(附后);
  (2)本企业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上一年度生猪实际屠宰量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4)标准化改造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工作措施、资金安排、工作安排等。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项目验收。2011年1季度,省级商务、财政部门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鲜、冻片猪肉》(GB9959.1)等标准,以及《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一星级以上企业标准,对本省标准化改造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拨付奖励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地区要切实加强对市场监管及“放心肉”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完整的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积极争取当地配套资金或政策,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二)加强统筹规划。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扎实推进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屠宰监管技术系统、中小型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等项目,整合利用各项目资源,实现集成建设、统一维护。要坚持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原则,抓紧推进市场监管及“放心肉”体系建设,保证《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有效落实。
  (三)强化监督检查。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动态跟踪、进度管理、绩效评估和统计分析,按季度向商务部(市场秩序司)报送进展情况。商务部将会同财政部定期开展检查评估,提出工作改进要求,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实施督导,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试点资格。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申报工作的统一指导,认真审核申报材料,材料要统一装订,具有查询目录(规范式样附后),并于2010年9月10日前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附件:1、《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申报表》
   2、《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申报表》
   3、《中小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申报表》
   4、《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
   5、《屠宰监管技术系统技术要求》
   6、《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申报材料封面及侧边规范式样》
   7、《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申报材料目录规范式样》
   8、《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申报材料封面及侧边规范式样》
   9、《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申报材料目录规范式样》
   10、《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申报材料封面及侧边规范式样》
   11、《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申报材料目录规范式样》




                        商 务 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