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合同违约的责任初探/冯兴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59:40   浏览:99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储蓄合同违约的责任初探
    冯兴吾 杨仕田 凌必龙

  储蓄合同是指公民将其个人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公民个人凭存折或存单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协议。
  一、储蓄合同的法律特征
  1、储蓄合同的当事人为储蓄机构和储户
  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分支机构批准,办理储蓄业务的各商业银行、信用社、邮电企业中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除储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储蓄业务。储户只能是公民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根据《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个人存款必须提供真实姓名。
  2、储蓄合同的标的是货币
  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特定的货币,如美元、马克、英镑、日元、第纳尔、欧元等。办理外币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个人外币储蓄存款的种类、利率档次及其利息支付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
  3、储蓄合同的订立是由储户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保护自然人储蓄存款的所有权,鼓励个人参加储蓄。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5条的规定,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公民是否储蓄、储蓄多少、储蓄币种、储蓄期限以及储蓄机构的选择等,均由公民个人决定,任何人不能强迫。储蓄种类有:活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定取储蓄存款等。
  4、储蓄合同是单务有偿实践要式合同
  储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只有一方负有义务,另一方享有权利,故为单务合同;储户将一定数量的币值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应支付利息。但利息的多少,由储蓄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算。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者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故储蓄合同为有偿合同;储蓄合同不仅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需要储户交付货币的行为,只有储户将货币交付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出具了存折或存单,储蓄合同才能成立,故储蓄合同为实践合同;储蓄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储蓄机构出具的存折、存单就是储蓄合同的书面形式,故储蓄合同为要式合同。存款凭证可以载明储蓄人姓名、帐号、货币种类、存款余额、存款种类、存款期限、存款利率等事项,并由储蓄机构加盖公章。储蓄机构有加密业务的,存款凭证可以加密。
  二、储蓄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储户有权提取本息
  根据“取款自由”的原则,储户可以随时提取存款本金和利息。但储户在提取存款时,应当按储蓄机构的有关规定,凭有关证明办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必须持其身份证明。”第25条规定:“逾期支取的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以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储户有权申请挂失
  《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但是,不记名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
  3、储户有权申请复核
  《储蓄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储户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申请复核,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
  4、储户有权解除储蓄合同
  储户有权随时提取全部存款,无论是活期存款,还是定期存款。
  5、储蓄机构依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储蓄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当然,储蓄机构亦不得违反规定支付本金和利息。
  6、储蓄机构应当为储户保密
  《储蓄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储蓄机构不得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储户的储蓄情况。
  7、储蓄机构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冻结、划拨储户存款,
  《储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
  8、储蓄机构按规定接受储户挂失
  《储蓄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记名式的存单、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
  三、储蓄机构的违约的责任
  1、没有按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利息
  储户有提取本金、利息的权利,按规定支付储户存款的本金、利息是储蓄机构应尽的义务。储蓄机构违反规定支付储户存款的本金、利息的,或者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户存款的本金、利息的,都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2、储蓄机构泄露储户秘密
  储蓄机构负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储蓄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储户的存款情况,否则,即构成违约。《储蓄管理条例》第34条第8项规定:“泄露储户储蓄情况或者未经法定程序代为查询、冻结、划拨储蓄存款的。”单位和个人,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储蓄机构非法冻结、划拨储蓄存款
  储蓄机构非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冻结、划拨储户的储蓄存款,也不得协助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划拨储户的储蓄存款。否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4、储蓄机构违反规定办理储户挂失
  《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预留印鉴、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储户按照规定办理挂失手续,储蓄机构必须予以接受,并办理存款的挂失。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如果储蓄机构拒绝受理挂失,或者受理挂失后,仍支付该储蓄存款的,都构成违约。造成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储蓄机构受理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责赔偿责任。


           安徽省宣城市公证处
           中国农业银行宣城分行
           宣城市宣州区水阳农村信用合作社
           电话:0563-3021349
邮编:242000
            电子信箱:notary1964@hotmail.com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7〕30号



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5月14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黄冈市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制度的通知》(黄政发〔2000〕9号)及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外出重大招商活动工作经费、招商局专项工作经费、重点项目服务专班工作经费和招商引资单位或个人奖励经费。
  第三条 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按上年市直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0.8%列入年度预算,专项管理。
  第四条 使用黄冈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办事,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二)实行归口管理。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由招商引资单位或牵头单位申请,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四)保证重点项目,注重使用效益。

二、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重大招商项目经费。经市政府批准的外出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经费。主要包括:招商引资会议、项目推介、交流合作和经贸洽谈活动的费用,参加活动的市直单位人员工作经费。
  (二)重点项目服务专班工作经费。原则上每个重点项目专班只申报一次工作经费,金额控制在5万元以内;个别重大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三)招商局专项经费。对年度预算安排的市招商局招商项目经费实行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其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客商来访考察接待费用、各类宣传推介费用、招商局外出招商活动经费、市领导对重点项目的考察费用及其他费用等。
  (四)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对招商引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经费。
  (五)招商引资费用支出标准按国家及我市统一规定的标准核定。

三、报批和拨付

  第六条 各种招商活动由招商引资单位或牵头单位向市政府报送方案,内容包括:地点参加人员、时间、引资活动的目标、效果要求、经费预算等,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单位申报的经费预算,由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重大项目来不及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可由市财政预拨部分经费,待市政府审定批准后据实结算拨付。
  第七条 实行重大招商项目工作经费与招商引资实际绩效挂钩。招商引资单位经费预算,送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先按其所需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的70%预拨,待取得具体招商成果后,按规定拨付余下30%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没有具体招商成果的,余下30%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由招商引资单位或牵头单位自己承担。
  第八条 对招商引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经费,由市招商局按市政府颁发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提出奖励方案,经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拨付。
  第九条 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从年初预算安排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中拨付;不足部分按程序报批追加预算;年初预算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管理;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实行财政驻会制度。
  第十一条 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的使用监督。
  (一)招商引资单位或牵头单位招商活动结束后20日内应向市财政局报送本次资金使用情况及招商成果的书面资料,凡不报送书面资料的,不拨付余下30%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二)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的日常监督检查。

五、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缓解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船舶工业的冲击,支持船舶出口,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进一步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具体通知如下:
一、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6%;
二、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1998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