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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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150 号

  《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0月16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高丽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清真食品的管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撒拉、保安、东乡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饮食习惯生产、制作的食品。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清真标识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加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宣传,对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不得歧视和干涉。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教育。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经济贸易、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管理人员中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
  (二)厨师、采购员、配料员、保管员等由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或进行监督;
  (三)生产工具、计量器具、运输车辆、储藏容器、加工和销售场地等必须专用;
  (四)禽畜类的屠宰必须符合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习俗;
  (五)加工清真食品的禽畜类原料,必须从清真屠宰场或清真柜台、摊点采购。
  第七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场所和清真食品的包装必须有明显的清真标识。
  第八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清真标识不得转让给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非回族等少数民族个体工商户销售清真食品,不得悬挂、张贴清真标识。
  第十条 非清真食品不得使用带有清真标识的包装。
  第十一条 非清真食品摊位应当与清真食品摊位分开经营。
  第十二条 禁止携带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物品进入清真食品的专营场所。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的,分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悬挂清真标识从事清真食品进口、出口贸易的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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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834号

2001-11-09国家税务总局


黑龙江、内蒙古、海南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合并缴纳所得税的请示》(大林集财[2001]1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等有关规定和该企业申请,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是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大型企业试点集团,为支持该集团发展,同意该集团全资控股的30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2001年度由其母公司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该集团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所规定的就地预缴所得税的办法;其他成员企业应按照国税发[2001]13号文规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2001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2001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在 地

1

松岭林业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

2

新林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

3

塔河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

4

呼中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

5

十八站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

6

阿木尔林业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

7

图强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

8

漠河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

9

韩农园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

10

加格达奇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11

林田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12

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鄂旗大杨树镇

13

丽雪精淀粉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14

林木产品经销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15

大兴安岭电力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16

大兴安岭地区新华书店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17

大兴安岭物资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18

大兴安岭液化气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19

大兴安岭煤碳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20

大兴安岭商贸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21

大兴安岭烟草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22

大兴安岭造林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23

大兴安岭农机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24

大兴安岭产业发展部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25

大兴安岭水产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26

深圳龙韵木业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

27

海南兴林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28

深圳市绿云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

29

大连兴安宾馆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30


大兴安岭大连经贸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

1996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关于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1996年3月19日第八百零三次会议讨论决定: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的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本院判决的和涉外的毒品犯罪死刑案件除外),依法分别授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特此通知,希即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