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流转及其法制研究——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分析/罗亚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07:46   浏览:85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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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流转及其法制研究
——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分析

罗亚海


摘要:现有的农村宅基地规范制度是不系统,不科学的,造成农村宅基地利用率很低,宅基地需求紧张,空心村大量存在。本文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着眼宅基地的利用效率和公平,设计新的宅基地使用制度,包括宅基地使用期限的建立,宅基地流传程序的规范、宅基地流转模式的开拓等几个方面。

关键词:宅基地 合理使用 法经济学


一、农村宅基地制度现行的相关法律制度及其解读

(一)宪法关于宅基地的规定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1】 根据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十条;]【1】
根据宪法规定的精神,宪法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局限在所有权的限制层面,不仅规定了所有权的归属,也规定了所有权的转让的限制,但是对于宅基地的使用,却没有更好的规定,只是做出合理使用的要求。

(二)法律法规的规定
1、《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及其解读
该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
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制度,对于宅基地的管理只是再次的确认宅基地的归属,宅基地申请标准上的限制,并对住房出租再申请给与限制,实际上是变相的限制了宅基地的出让,但是这些规范不甚周延,仅仅有上述规定,并不足以保障该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效益和公平。
2、《国土资源部印发的通知 》的规定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县(市)、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由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也可以看出,现有的制度是注重宅基地的使用效率的,诸如农村空闲的宅基地的落实政策,宅基地面积的规定,所建房屋出卖、出租和赠与对再次申请宅基地影响的规定等,但是现存的制度是不健全的,不能有效的保障宅基地的有效利用,一个体现宅基地效益价值的制度构建成为宅基地利用所必需面对的一个课题。

二、现行宅基地法律制度的缺陷:一个法经济学的思考进路

(一)国家应积极干预宅基地使用,提高其流转效率
根据科斯定律,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为了保障最大经济效益的实现,就要利用法律来“以重现市场和复制市场”,也就是要强调要运用法律将财产权利重新分配给通过市场交换可以得到他们的那些人。正如波斯纳所言权利“转让给某些更有效使用他的人”。[【3】【美】R.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41页;]【3】
法律中所存在着的价值,并不仅限于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这三种。许多法律规范首先是以实用性、以获得最大效益为基础的,简言之,即使个人付出的代价减少到最低的限[【4】【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第2-3页;]【4】我国现在的宅基地,不存在合理的流转制度,使得一些宅基地被闲置浪费,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范,这些闲置的宅基地并没有实现很好的流转,农村宅基地浪费非常严重,因为缺乏流转机制和农村宅基地需求的膨胀,新宅基地的申请占用农田的情况也非常严重,这样就造成宅基地资源浪费的同时,也造成农用地的浪费。
我国现行的关于宅基地的规定,对于宅基地的态度是暧昧的。对于宅基地流转不再分配给新的宅基地是符合效益原则的,因为要将有限的宅基地资源留给”有效“利用他的人,但是过分限制宅基地的流转就会导致宅基地的使用浪费,也就是现在我国农村的“空心化”的重要原因。任何新的宅基地的申请都是在原有宅基地的基础上增加规划,这样的结果就是新的需求紧张,老的宅基地闲置,造成宅基地资源的浪费。改善宅基地利用情况,提高利用效率的重要措施就是国家积极干预宅基地的利用,通过完善宅基地使用的法律法规,增加促进宅基地流转制度的设计,提高其利用率,这种流转制度的设计,主要体现在流转实现形式、流转主体范围等方面。

(二)宅基地效益价值追求的平衡点
科斯定律强调交易成本和效益原则,但是这种对效益的追求,并不是对法律其他价值的放弃,在宅基地规制的法律目标选择上,应该坚持“效率优先,公平居次”的原则,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追求宅基地管理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增加神会财富的这一目标。效率应该成为成为制定,评判和选择宅基地规范制度的根本原则和首要标准。
在具体的宅基地制度设计上,增加宅基地的使用期限制度是增强宅基地利用效率的一个最有效的方式。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没有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期限,但是界定宅基地规定使用期限也不会违背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宪法合理利用宅基地的精神就应该包括宅基地使用期限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宅基地的《使用意见》提出的“逐步落实空闲宅基地,争取实现一户一宅”目标实际上也是渴望宅基地制度的设计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这个期限的设置,同时要兼顾公平,不能过长,也不能过短。同时为了确保这种效益的最大化需求,新的法律制度来确认符合效益原则的流转也是促进宅基地利用效率的一个重要条件。

(三)宅基地保护方法的倾向性
法律权利的保护方法是多样的,但是,无论如何选择,权利制度的设计都应该以降低交易成本和促进效益最大化为准则。宅基地的保护应该坚持从“财产规则”向“责任规则”的演变,在宅基地使用制度遭遇权利规则瓶颈的时候,应该坚持“责任规则”的设计模式,从而促进宅基地效益的最大化。“只有通过在社会成员间相互划分对特定社会资源使用的排他权,才会产生适当的激励。如果任何一块土地都为人们所有,却总有这么一些人,他们可以排除任何其他人接近其特定的区域。那么个人会通过更重或者其他措施来努力使土地价值最大化。”[【5】【美】R.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40~41页。]【5】
宅基地管理制度的完善,应该体现需求者的意志,一个科学和合理的宅基地管理制度,应该包括这样一个制度,一个合格的宅基地需求者可以通过市场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以便不引起宅基地使用的不必要的浪费。如何建立一个科学的宅基地取得模式制度是至关重要。这样一个符合法经济学思维的制度设计应该包括,有效的流转方式、公平有偿取得制度、科学的定价系统等。


三、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之完善

(一)扩大转让主体的范畴
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的建立,首先就是宅基地转让主体的范围设定。在现有的宅基地管理制度上,申请者应该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对于受让主体并没有列明,但是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精神,应该是只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之间的转让。新的转让制度的设计,应该是对此有所扩大,并不以某个集体组织成员的内部转让为限度,可是是各个农村集体组织间成员之间,也可以对城市户口需求者进行转让。扩大主体范围,可以实现宅基地的有效利用,因为是转让的使用权,并不改变农村经济组织对该宅基地的所有权,附之以宅基地的使用权期限,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该宅基地的有效控制。扩大城市户口人员成为转让对象,可以有效缓解城市土地紧张与房价过高的问题,有利于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当然,为了避免因为主体扩大引起的交易投机行为,根据“效率优先,公平次之”的原则,需要进入价格管理机制,采用交易价格申报核准制度,超过核准价格部分,归于宅基地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建立完善的转让规范程序
一个完善的宅基地转让程序规范应该包括转让价格制度、转让期限期限、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程序等几个方面。在转让价格上,应该建立交易价格核准制度,虽然价格核准不太符合市场规律,但是介于农村宅基地价格评估和认定上的特殊性,所以我国目前建立核准制度有其必要性,既能保障交易的安全进行,也能有效的防止农村宅基地的投机行为。同时建立配套的交易价格归入制度,超过核准价格的土地收益,并不必然界定为非法所得,而是采用归入制度,归入经济组织成员共有。宅基地的站让期限不要超过已经经过制度设计的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制度,超过期限的超过部分无效,以宅基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为期限。宅基地的转让关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利益,因此,宅基地的转让应该坚持经过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的过半数同意这个程序,否则,土地的转让行为无效。为了防止这种同意权的滥用,宅基地转让表决程序上,可以设计这样一个限制,以便在保障效益的时候体现公平,那就是内部成员同等条件下的购买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内部成员有优先购买权,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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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

国家教委 建设部


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
国家教委 建设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城市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合理的园舍和用地标准,使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幼儿园编审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进行总体规划和单体建筑设计时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定额。
第二条 本定额从我国的国情和国民经济当前的发展水平出发,本着既要保证幼儿保教工作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勤俭办园、提高园舍使用率的原则制定。
第三条 本定额依据城市幼儿园的规模、在园幼儿总数和教职工人数制定。城市幼儿园规模按6班、9班、12班三种,在园幼儿总数按180、270、360人,教职工人数按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四条 本定额适用于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全日制幼儿园。示范性、实验性等类幼儿园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提高定额。寄宿制幼儿园可按附件一《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附注中的规定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第二章 园舍建筑面积定额
第五条 幼儿园的园舍建筑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以及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 活动及辅助用房
(一)活动室 每班一间,使用面积90平方米,供开展室内游戏和各种活动以及幼儿午睡、进餐之用。如寝室与活动室分设,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4平方米。
(二)卫生间 每班一间,使用面积15平方米,内设大小便槽(器)、盥洗池和淋浴池。
(三)衣帽、教具贮藏室 每班一间,使用面积9平方米,供贮藏中型教玩具、衣被鞋帽等物之用。也可兼作活动室的前室。
(四)音体活动室 全园设一个,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20平方米、140平方米、160平方米,供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集会、放映幻灯、电影和观摩教育活动之用。
第七条 办公及辅助用房
(一)办公室 全园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75平方米、112平方米、139平方米,包括园长室、总务财会室、教师办公室和保育员休息更衣室等。
(二)资料兼会议室 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20平方米、25平方米、30平方米,供教工查阅资料、阅览报刊、杂志,开会及对外接待之用。
(三)教具制作兼陈列室 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2平方米、15平方米、20平方米,供制作陈列教玩具之用。
(四)保健室 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4平方米、16平方米、18平方米,供医务人员开展卫生保健工作之用。
(五)晨检、接待室 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8平方米、21平方米、24平方米,供医务人员每天早晨对入园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及家长与教师会见之用。
(六)值班室 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12平方米,供教师值班住宿使用,也可兼作教工单身宿舍。
(七)贮藏室 全园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36平方米、42平方米、48平方米,供贮藏体育器具、总务用品及杂物之用。
(八)传达室 全园使用面积10平方米,供门卫人员值班及收发之用。
(九)教工厕所 全园使用面积12平方米,供教职工及外来人员使用。
第八条 生活用房
(一)厨房 包括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主副食库和烧火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主副食加工间及配餐间合计分别为54平方米、61平方米、67平方米,主副食库分别为15平方米、20平方米、30平方米,烧火间分别为8平方米、9平方米、10平方米。
(二)开水消毒间 全园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8平方米、10平方米、12平方米,供烧开水及餐具、毛巾、茶具等物消毒之用。
(三)炊事员休息室 全园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3平方米、18平方米、23平方米,供炊事人员更衣、休息使用。
第九条 城市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定额
-----------------------------------
| | 2 | 2 |
| 规 模 |园舍建筑面积(m )|建筑面积定额(m /生)|
|---------|----------|------------|
| 6班(180人)| 1773 | 9.9 |
|---------|----------|------------|
| 9班(270人)| 2481 | 9.2 |
|---------|----------|------------|
|12班(360人)| 3182 | 8.8 |
-----------------------------------
(详见附件一: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

第三章 用地面积定额
第十条 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及道路用地等。
第十一条 建筑占地按主体园舍建筑为三层楼房,厨房、晨检、接待、传达室等为平房计算。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
第十二条 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分班活动场地和共用活动场地两部分。分班活动场地每生2平方米;共用活动场地包括设置大型活动器械、嬉水池、砂坑以及30m长的直跑道等,每生2平方米。
第十三条 绿化用地每生不小于2平方米,有条件的幼儿园要结合活动场地铺设草坪,尽量扩大绿化面积。
第十四条 道路用地包括园内干道、庭园道路及杂物院等用地。
第十五条 城市幼儿园用地面积定额
-----------------------------
| | 2 | 2 |
| 规 模 |用地面积(m )|用地面积定额(m /生|
|------|--------|-----------|
| 6班 | 2700 | 15 |
|------|--------|-----------|
| 9班 | 3780 | 14 |
|------|--------|-----------|
| 12班 | 4680 | 13 |
-----------------------------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定额可供有条件的乡(镇)幼儿园参照执行。半日制及计时制幼儿园使用本定额时,其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均应适当核减。
第十七条 本定额未包括教职工住宅、人防工程、连接廊、车库、自行车棚、花房、地窖以及采暖地区供暖锅炉房等的建筑面积及相应的用地面积,也未包括设置电动游艺玩具、游泳池的用地面积。对上述建筑物有需要的可另行增加。有关部门应根据幼儿园的规模及人员编制就近安排
幼儿园的教职工住宅。
第十八条 本定额中各类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均按240毫米厚计算,大于240毫米时,建筑面积可相应增加。
第十九条 本定额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基建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附件一: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

--------------------------------------------------
| | 每间 |6班(180人)|9班(270人)|12班(360人) |
| | 使用 |--------|--------|----------|
| 名 称 | 面积 | 间 |使用面积| 间 |使用面积| 间 | 使用面积 |
| | 2 | | | | | | |
| |(m )| 数 |小 计| 数 |小 计| 数 | 小 计 |
|--------------|----|---|----|---|----|---|------|
|一、活动及辅助用房 | | | | | | | |
|--------------|----|---|----|---|----|---|------|
| 活 动 室 | 90 | 6 | 540| 9 | 810|12 | 1080 |
|--------------|----|---|----|---|----|---|------|
| 卫 生 间 | 15 | 6 | 90| 9 | 135|12 | 180 |
|--------------|----|---|----|---|----|---|------|
| 衣帽教具贮藏室 | 9 | 6 | 54| 9 | 81|12 | 180 |
|--------------|----|---|----|---|----|---|------|
| 音体活动室 | | 1 | 120| 1 | 140| 1 | 160 |
|--------------|----|---|----|---|----|---|------|
| 使用面积小计 | | | 804| |1166| | 1528 |
|--------------|----|---|----|---|----|---|------|
| 2 | | | | | | | |
| 每生使用面积(m /生)| | |4.47| |4.32| | 4.24 |
|--------------|----|---|----|---|----|---|------|
|二、办公及辅助用房 | | | | | | | |
--------------------------------------------------

续表
--------------------------------------------------
| | 每间 |6班(180人)|9班(270人)|12班(360人) |
| | 使用 |--------|--------|----------|
| 名 称 | 面积 | 间 |使用面积| 间 |使用面积| 间 | 使用面积 |
| | 2 | | | | | | |
| |(m )| 数 |小 计| 数 |小 计| 数 | 小 计 |
|--------------|----|---|----|---|----|---|------|
| 办公室 | | | 75 | |112 | | 139 |
|--------------|----|---|----|---|----|---|------|
| 资料兼会议室 | | 1 | 20 | 1 | 25 | 1 | 30 |

|--------------|----|---|----|---|----|---|------|
| 教具制作兼陈列室 | | 1 | 12 | 1 | 15 | 1 | 20 |
|--------------|----|---|----|---|----|---|------|
| 保健室 | | 1 | 14 | 1 | 16 | 1 | 18 |
|--------------|----|---|----|---|----|---|------|
| 晨检、接待室 | | 1 | 18 | 1 | 21 | 1 | 24 |
|--------------|----|---|----|---|----|---|------|
| 值班室 | 12 | 1 | 12 | 1 | 12 | 1 | 12 |
|--------------|----|---|----|---|----|---|------|
| 贮藏室 | | 3 | 36 | 4 | 42 | 4 | 48 |
|--------------|----|---|----|---|----|---|------|
| 传达室 | 10 | 1 | 10 | 1 | 10 | 1 | 10 |
|--------------|----|---|----|---|----|---|------|
| 教工厕所 | | | 12 | | 12 | | 12 |
|--------------|----|---|----|---|----|---|------|
| 使用面积小计 | | |209 | |265 | | 313 |
|--------------|----|---|----|---|----|---|------|
| 2 | | | | | | | |
| 每生使用面积(m /生)| | |1.16| |0.98| |0.87 |
|--------------|----|---|----|---|----|---|------|

|三、生活用房 | | | | | | | |
|--------------|----|---|----|---|----|---|------|
| |主副食加工间(含配 | | | | | | | |
| | | | | 54 | | 61 | | 67 |
|厨|餐) | | | | | | | |
| |------------|----|---|----|---|----|---|------|
| |主副食库 | | | 15 | | 20 | | 30 |
|房|------------|----|---|----|---|----|---|------|
| |烧火间 | | | 8 | | 9 | | 10 |
|--------------|----|---|----|---|----|---|------|
| 开水、消毒间 | | | 8 | | 10 | | 12 |
|--------------|----|---|----|---|----|---|------|
| 炊事员休息室 | | | 13 | | 18 | | 23 |
|--------------|----|---|----|---|----|---|------|
| 使用面积小计 | | | 98 | |118 | | 142 |
|--------------|----|---|----|---|----|---|------|
| 2 | | | | | | | |
| 每生使用面积(m /生)| | |0.54| |0.43| |0.39 |
|--------------|----|---|----|---|----|---|------|

| 使用面积合计 | | |1111| |1549| |1983 |
|--------------|----|---|----|---|----|---|------|
| 2 | | | | | | | |
| 每生使用面积(m /生)| | |6.17| |5.74| |5.51 |
|------------------------------------------------|
| 活动室(楼房) | K=0.61 |985/1615|1400/2295|1807/2962|
|----------|--------|--------|---------|---------|
|晨检接待、传达室 | | | | |
| 和生活用房 | K=0.80 |126/158 |149/186 |176/220 |
| (平房) | | | | |
|----------|--------|--------|---------|---------|
| 2 | | | | |
|建筑面积合计(m )| | 1773 | 2481 | 3182 |
|----------|--------|--------|---------|---------|
| 每生建筑面积 | | | | |
| 2 | | | | |
| (m /生) | | 9.9 | 9.2 | 8.8 |
--------------------------------------------------
附注:
1.寄宿制幼儿园可在上表基础上增加或扩大下列用房:
(1)寝室 每班一间,使用面积54平方米,并相应减少原分班活动室面积36平方米。
(2)隔离室6、9、12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10平方米、13平方米、16平方米,供病儿临时观察治疗、隔离使用。
(3)集中浴室6、9、12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20平方米、30平方米、40平方米,供全园幼儿分批热水洗浴及更衣使用。
(4)洗衣烘干房6、9、12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15平方米、24平方米、30平方米,供洗涤、烘干幼儿衣被等使用。
(5)扩大保育员、炊事员休息室 按增加的保育员、炊事员人数,每人分别增加使用面积2平方米及2.5平方米。
(6)扩大教工厕所 各种规模均增加使用面积6平方米。
(7)扩大保健室 各种规模均增加使用面积4平方米。
(8)扩大厨房 主副食加工间增加使用面积6平方米,烧火间增加2平方米。
2.幼儿园的规模与表列规模不一致时,其定额可用插入法取值。规模小于6班时,可参考6班的定额适当增加。

附件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编制说明
幼儿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又是一项社会福利事业。为了适应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一个合理的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是十分必要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所提建议的基础上,我们经过典型调查,拟订出征求意见稿。
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专业会议讨论修改后,制定了本《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以下简称“定额”)。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总则
总则是定额的纲,主要阐明编制本定额的目的、指导思想、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
1.第一条是目的。本定额是城市幼儿园进行园舍建设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幼儿园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总体规划、单体建筑设计、核拨土地和核定基建计划的依据。
2.第二条是指导思想。考虑到我国目前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定额必须从我国国民经济的实际水平出发,既要保证满足幼儿在教育和生活上的需要和幼教事业的发展,又要勤俭办园、提高园舍的使用率,恰当地处理好需要与可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
3.第三条是编制的依据。说明编制本定额时所依据的幼儿园的规模,在园幼儿总数,以及教职工编制等。
4.第四条是适用范围。为了促进幼教事业的迅速发展,有利于幼儿与父母、教师的感情交流,拓宽幼儿的接触面,开阔幼儿的视野,本定额着重对全日制幼儿园做了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办的示范性幼儿园、实验性幼儿园、有特殊需要的幼儿园以及有条件办得更好一些的幼儿园,经
主管部门批准后均可适当提高定额。
二、园舍建筑面积定额
不同规模幼儿园的各类用房面积,已在第五至第八条作了详细的说明,并在附件一中列出了分项的参考指标。现仅就几种主要用房说明如下:
1.活动室 活动室是幼儿园最基本的用房。根据寓教育于活动之中的原则,活动室必须满足幼儿开展各种游戏活动(如角色游戏、建筑游戏、表演游戏、体育游戏、智力游戏等)和教育活动的需要。考虑到全日制幼儿园每天午睡时间仅2小时,本《定额》将午睡、进餐和活动合并于
一室。如寝室与活动室分开设置,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4平方米。
2.音体活动室 为了促进儿童体、智、德、美全面发展,幼儿除在分班活动室进行活动外,还需有较大的活动室供幼儿分小组或合班进行游戏和各种教育活动。因此而设立的音体活动室,可供开展音乐、体育、游戏、观摩、集会以及陈列幼儿作品等活动使用。音体活动室的面积决定
于室内设置的器具、简易舞台,以及全园儿童的人数等。
3.办公室 每个教师的办公面积3平方米,保育员休息室每人使用面积2平方米。园长室、财会室等房间单独设置。以上各项面积之和即为办公室面积。
4.厨房 确定厨房面积的原则是主副食品库存量适当,儿童能经常吃到保鲜食品;生熟分隔、炊具消毒、安全卫生;主副食加工操作方便等。厨房一般分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主副食品库和烧火间四部分。主副食加工间内应设置和面机、切面机、冰箱、烘箱、绞肉机、豆浆机、蒸
饭器等炊具。锅、碗、瓢、勺等小型餐具应存放在橱、柜内以节约面积。烧火间只考虑日常用煤的堆放。
5.其他各类用房的面积,是满足一般需要的指标。设计时可在总指标控制数内,根据建筑模数、当地的建材规格和使用要求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6.本定额用房分类名称中的活动、办公和生活用房分别与《托幼建筑设计规范》中的生活、服务、供应用房相对应。
三、用地面积定额
1.幼儿园的总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分班和共用活动场地、绿化和道路杂物院用地等。幼儿园园舍建筑比较集中,分班活动场地、绿化用地以及道路等一般均分布在建筑物的四周。建筑密度按30%计算后,上述各项用地均能满足,只须再加上共用活动场地的面积即为幼儿园的总
用地面积。
2.共用活动场地的面积应能配置各种活动器械、嬉水池、沙坑及30米跑道等设施,每生约需2平方米。活动器械按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进行配备。
3.本定额中“分班活动场地”和“共用活动场地”分别与《托幼建筑设计规范》中的“分班游戏场地”和“共用游戏场地”相对应。
四、附则
附则中的几条主要是说明本定额在执行中的灵活性。根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除地方政府举办幼儿园外,各部门、各单位和集体、个人都要大力发展幼儿教育事业。考虑到办园单位的条件和要求各不相同,加以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地理环境及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本定额既要有能在
全国范围内实施的通用性,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使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例如第十七条具体说明了本定额中未包括哪些用房,并规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幼儿园的具体情况,审定需要增加的面积。第十八条说明本定额是按240mm厚的围护结构计算的,
在寒冷地区或严寒地区建幼儿园时,其围护结构厚于240mm,可以相应地增加建筑面积。此外,幼儿园的教职工住宅是保证保教人员生活安定的一项重要设施,此项建筑的面积虽未列入定额,但在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了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幼儿园的规模及人员编制就近安排保教人员的住
宅。
附加说明:
本定额由上海市教育局负责起草。



1988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婚案件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婚案件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的通知

1989年12月8日,最高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从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法纪检察部门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查处。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