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镇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镇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东府〔2003〕6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镇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东莞市镇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以园区促发展”战略,加快我市镇区工业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管理,为园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遵循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业园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开发的面积不少于3000亩的集中连片土地;
(二)不具备3000亩连片土地用于园区建设的镇区,可办一个集中连片土地不少于1000亩的工业园区;
(三)符合镇区城镇总体规划及用地规划,有规划图,有模型;
(四)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规划;
(五)由市外经贸局牵头,会同计划、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部门组成审核组进行联合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
第三条 坚持总量控制、适度开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禁止借园区圈地,各镇区要严格控制园区数量和规模,在充分考虑当地生态、社会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划出工业园区并高效利用。必须保留足够的城镇绿地,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和区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工业园区的统一建设与管理。镇级工业园区一般由镇政府(区办事处)牵头兴办,鼓励有实力的外商和民营企业家以独立或参股方式开发建设园区。
第五条 园区工业用地出让价按不低于省规定的最低价自行定价。
第六条 镇政府(区办事处)牵头兴办的工业园区,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园区的开发建设。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编制园区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负责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审核进入园区的企业和项目;
(五)统一办理园区企业的有关事务;
(六)组织园区的信息发布和对外交流活动;
(七)协调有关部门在园区设立的办事窗口;
(八)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外商或民营企业家独立投资或参股兴办的工业园区,其园区管理机构的职权由镇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镇区可委托园区管理机构承担一定的职责。
第八条 各村不再独立兴办工业园区,其工业用地统一纳入镇级工业园区。村可以土地入股等方式参与园区开发。不在园区范围内的村可通过土地置换,获得园区用地。镇区村的利益分配方式由双方商定解决。
第九条 部分土地资源较少的镇区,可以考虑由几个镇区联合组建一个工业园区。
第三章 建设、投资与服务
第十条 工业园区开发应当遵循规划先行、环境先行,按照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招商条件、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的原则实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必须符合镇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审批。园区规划要注重综合功能配置,规模较大的园区,应独立设置工厂区、生活服务区。
第十二条 工业园区应编制环保和消防规划,应进行严格环保和消防评估,报环保和消防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工业园区用地实行分次报批,基础设施先行,项目填空。
第十四条 工业园区内的环保、消防、电信、供水、电力等基础设施必须同步建设,做到“六通”,即路通、水通、排污管网通、电通、电讯通、有线电视通。
第十五条 镇区工业园区要突出产业个性,发展特色园区。园区内项目布局要相对集中,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滚动式推进。
第十六条 工业园区要有明确的产业发展重点和方向,着重引进:
(一)国家鼓励外商投资项目及其配套产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或为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
(三)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等产业;
(四)研发、物流等产业服务业;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独立品牌的其他产业。
第十七条 申请入园的企业应向园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园区管理机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入园的决定。
第十八条 在园区内设立的后勤服务机构,一律实行公司化运作。要明确职责,精简高效,为入园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泰州市创业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创业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4〕13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创业培训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泰州市创业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18号)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创业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创业培训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标准(暂行)〉的通知》(劳社厅函[2004]84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2004-2006年江苏省再就业培训规划〉的通知》(苏劳社就管[2003]4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城乡统筹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04]49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创业培训是对具有创业意向的人员和小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创业能力、市场经营素质等方面的培训,并对他们在企业开办、经营过程中给予一定的政策指导和扶持。通过培训提高创业者的心理、管理、经营等素质,增强他们参与市场竞争和驾驭市场的应变能力,使参培人员自己成功地创办企业、解决自身就业问题的同时,创造和增加社会就业岗位,帮助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或再就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机构设置
1、成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工商、税务、经贸、民政、建设、城管、农工办(委)、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泰州市创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创业培训的整体规划、综合管理、组织实施、政策配套和资金落实等工作。
2、在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设立 “泰州市创业培训指导中心”,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扶持指导的实施。
3、由创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聘请相关部门、高等院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创业成功人士组成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实行定点、定时及预约方式,进行专家集中或单独约请咨询活动,做好项目开发论证,创业咨询指导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1、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筛选并确定参加创业培训人员,做好创业培训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开发适合下岗失业职工创业的创业项目,指导学员进行市场调查,完善创业计划;建立师资及学员档案,跟踪了解学员的创业进程及运营情况,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做好专家志愿团的组建及管理工作;做好创业培训的政策宣传工作,加大对创业带头人的典型事迹的宣传;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2、市工商、税务、经贸、银行、城建、民政等部门要做好下岗失业职工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3、市财政部门要从再就业基金中安排相应的创业培训经费补贴,保证及时到位。
4、市直各主管(行业)部门和市(区)负责动员组织本系统(行业)、辖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
第三章 培训机构及管理
第五条 凡具备条件的就业训练中心,高职院校,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培训机构,及民办培训机构均可开展创业培训。
第六条 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培训机构资格的认定,参培学员的报名、培训机构教学方案审定和结业考试以及发证、培训资金核拨,学员创业优惠政策的落实等工作。
第七条 承担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办学条件,有健全的教学、学籍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能够胜任创业培训教学的专职或兼职教师队伍。培训机构的认定程序和办法,按照《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政府购买再就业培训成果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00]15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培训机构负责创业培训日常培训教学业务。创业培训机构主管人员和专职教师上岗前应接受所属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九条 创业培训师资由经过SYB培训的教师及专家志愿团成员组成。承担创业培训相关课程,接受学员咨询,帮助学员评析、修改《创业计划书》或《企业发展计划书》,在个性辅导和后续辅导中,指导学员办理开业登记、贷款、招工、广告及调整业务经营策略等创业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建立创业培训质量评估机制,评估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及时进行改进。要求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成功创业率达到60%以上,平均每创办一个企业,带动就业岗位3个以上。
第四章 培训实施与考核发证
第十一条 培训对象:(1)年龄在20—45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或有意愿参加培训的在职人员和私营业主;(2)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有良好的职业水准或经营实践经验;(3)有创办企业的初期计划;(4)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创办条件;(5)有较稳定的心理素质;(6)有吃苦耐劳精神,并能遵纪守法。
第十二条 创业培训类型: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创业培训分为企业创办型和企业发展型两种培训类型。
企业创办型培训主要面向具有创办企业意向的人员(包括下岗失业后在社区自谋职业的人员)。
企业发展型培训主要面向已开办企业,并有意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管理水平、经营能力和政策水平的企业经营、管理者。
第五章 培训内容与考核发证
第十三条 创业培训以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办你的企业”(SYB)教学管理模式为主,分三段式培训,即集中面授学习、个别咨询辅导、指导扶持创业。
第一阶段为基本知识和方法学习。对学员实行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教学,促使学员提高创业素质和创业能力,提高管理水平、经营能力和政策水平,增强适应市场和承担风险的能力。培训时间一般可掌握在2个月左右。企业创办型培训,理论培训不得低于90课时;企业发展型培训,理论培训不得低于120课时。
第二阶段为咨询辅导阶段。主要是由专家志愿团成员或指导教师对学员进行个性化和针对性的辅导和咨询,使学员能够准确把握创业运作或企业发展方向。时间一般可掌握在2个月左右。
第三阶段为后续扶持阶段。在学员进入创办企业或发展企业的实际运作过程后,由专家志愿团成员或指导教师对学员在实际创业或发展企业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扶持和服务,扶持政策的落实到位。时间视学员创业的实际需要而定,一般持续3至5个月。
第十四条 创业培训教材以“创办你的企业”(SYB)为主,主要教学内容:创业信心的培养;创业基础知识的教学;经济法规讲座;市场调查实践;制订创业计划或企业发展计划;创业计划或企业发展计划的评析、论证。
第十五条 创业培训结束后组织考核,考核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知识的考试;二是学员《创业计划书》或《企业发展计划书》的答辩。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由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考核合格者颁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就业培训结业证书》。
第六章 扶持服务
第十七条 开展创业培训“153”工程(每年全市组织1000人参加创业培训,扶持创业成功500人,通过创业吸纳3000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350”工程(全市为下岗失业人员推荐50个创业项目、聘请创业专家跟踪服务50个项目、在全市建立50个创业实习基地),将创业培训与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等有机结合。
第十八条 市创业培训指导中心每年不定期组织新老创业培训学员和其他创业人员相互交流,并定期举办创业专题讲座,提供有关创业信息,充实创业方面的知识。
第十九条 在泰州劳动保障网开辟创业指导专栏,为广大创业或有创业愿望的人员提供有关政策、创业知识、创业典型经验介绍。
第二十条 在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设立创业指导室,常年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报名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创业学员提供培训、咨询、指导等“一厅式”服务。
第二十一条 建立创业学员档案和创业信息资料库,实行网络化管理,并与互联网联接。
第二十二条 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宣传,特别是创业典型的宣传,通过宣传引导,树立全民创业意识。组织优秀创业计划评选和创业明星评选活动,编印宣传资料,广泛进行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创业的大环境。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经费在失业保险基金和再就业资金有关就业培训项目中列支,农村劳动力创业培训在农村劳动力转移专项资金中列支,年初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泰政发[2003]137号)文件精神,创业培训结束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转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拨付培训补贴。
第八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创业计划书经过专家论证的创业学员,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凭《就业培训结业证书》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手续时取消反担保。
第二十六条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学员可凭本人的营业执照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的启动资金;失业保险金已领完的,可按规定给予300元的补助。
第二十七条 根据《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泰发[2002]39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泰政发[2003]137号)文件精神,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和非正规就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学员创业启动资金不足部分,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经当地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可申请展期一次。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由市和各市(区)在再就业资金中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部分或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3、对新办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4、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行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订立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招用人数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十八条 学员办企业时,对符合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条件的,可优先申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九条 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后实现自我创业的,可享受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大中专毕业生实行见习培训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04]47号)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