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道路美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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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道路美化管理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城市道路美化管理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道路美化工作的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市容,根据《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的城市道路美化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美化是指利用栽植或摆放草本、木本花卉及组建花坛、制作植物造型等形式对城市道路进行的美化。
第四条 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美化工作,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美化工作。
公安、工商、城建、环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绿化管理部门做好城市道路绿化工作。
第五条 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组织有关单位按下列分工对市区各主次干道及主要路口进行美化:
(一)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指定绿化专业队伍对部分主要干道及主要路口进行美化;
(二)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选择两条以上主要道路,由区绿化专业队伍进行美化;
(三)沿街各单位应在门前摆放鲜花,有条件的应组建临时花坛,所需花卉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经七路和泺源大街作为城市重点美化道路,在三月至十一月期间,沿街单位应当按照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要求,在门前摆放鲜花、组建临时花坛,绿化专业队伍应对道路两侧及隔离带进行重点绿化。
第六条 城市道路美化设计方案,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绿化专业队伍组织实施的,由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二)各单位组织实施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对城市道路美化中布置、摆放的花卉定期进行养护、更换,保证观赏效果。
第八条 在城市道路美化地段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扔污物、烟头、倾倒污水和垃圾,采摘叶、花、果实和种籽,踩踏地被植物和花卉;
(二)破坏、盗窃道路美化设施和植物材料;
(三)其他破坏道路美化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美化的技术指导,确保花卉布置的质量。对在城市道路美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按本规定完成城市道路绿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行为,由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绿化管理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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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统战部、中央调查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军委总政治部关于落实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若干问题的说明(摘录)

中央统战部 中央调查部 等


中央统战部、中央调查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军委总政治部关于落实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若干问题的说明(摘录)
1980年1月5日,中央统战部、中央调查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军委总政治部

一、二(略)
三、关于安置问题
起义投诚人员因追究历史或主要因追究历史被开除公职或受到刑事处分的,经复查纠正后,应分别情况,逐步解决,适当安置:
1.原来有工作的,按照本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由原单位负责联系,就地或回原单位分配适当工作或做退职退休处理。
2.起义投诚后原在部队工作的或在部队有军籍的,分配工作之前,在学习、整训期间受到错判或错处理的,复查纠正后不再回部队,确实能工作的,由其现所在地区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评定工资等级,就地分配适当工作;不能工作的,作退职退休处理。
3.现在劳改单位的,复查纠正后,由省、市、自治区人事、劳动部门就地安置工作或作退职退休处理。其中自愿留在劳改单位就业的,逐步转为国家正式职工。
4.复查纠正后安排工作或做退职退休处理的,一律自批准复查结论之月起计发工资或退职退休费;被错判错处理期间应连续计算工龄。
5.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只身在农村或外省的起义投诚人员,复查纠正落实政策后应允其迁回有家属依靠的城镇或原籍与家人团聚。
6.在起义投诚中有重大贡献或对台湾有较大影响的人员,各地统战部应做好对他们的政治安排。起义投诚后已经作过政治安排,以后因错判或错误处理而被取消了政治职务的,应重新给予适当安排。
7.特赦和一九七五年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人员中的起义投诚人员,经查证属实后应恢复其起义投诚人员身份,按起义投诚人员政策对待。
8.安置工作由省、市、自治区党委统一领导,统筹安排,由县以上统战、人事、民政、劳动、公安部门分别负责办理。需要跨省、市、自治区安置的,应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已经分给各地区的安置起义投诚人员的劳动指标,不得挪用,如发现挪用或假借起义投诚人员名义占用指标的要严肃处理。
四、关于受牵连的家属子女问题
起义投诚人员的家属子女,因对起义投诚人员的错误处理而受到牵连的,在政治上要清除影响,原有工作因受牵连失去工作的应由原单位与所在地区联系就地分配适当工作。对起义投诚人员的家属子女在就业、参军、升学、入党、入团、授予衔位、职称、奖惩等问题上,要看本人条件,不得歧视。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础测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础测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建发[2005]7号


湖北省测绘局,备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基础测绘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基础测绘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923号)、《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50号令)等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和测绘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基础测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北省基础测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湖北省基础测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础测绘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基础测绘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和测绘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财政部门、测绘主管部门和承担基础测绘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第四条基础测绘经费是财政部门根据测绘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任务核定的主要用于基础测绘项目的经费。基础测绘经费中的航空摄影专项经费不执行本办法。第五条基础测绘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基础测绘经费由省和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分别核拨,分级管理。

  (二)基础测绘经费按规定用于基础测绘任务,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基础测绘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履行项目申报、论证、立项和评估程序,并可引入竞争机制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基础测绘经费的项目主要包括:

  1、国家规定等级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GPS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及维护以及大地水准面的精化;

  2、国家规定的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3、全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

  4、全省基础航空摄影及遥感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更新;

  5、国家和省规定或要求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四)基础测绘经费的使用应厉行节约,突出重点,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要求,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预算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测绘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使用和管理基础测绘经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各方的职责和权限:

  (一)财政部门

  1、确定基础测绘经费的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

  2、会同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基础测绘项目的立项,下达批复年度基础测绘经费总预算和年度总决算;

  3、检查、监督基础测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测绘主管部门

  1、负责基础测绘项目经费的申报;

  2、审核、汇总并编报年度基础测绘经费预算和决算;

  3、审核、下达基础测绘项目经费预算;

  4、检查、监督基础测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

  1、编报基础测绘经费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

  2、承担基础测绘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预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 基础测绘经费的申报和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级测绘主管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需求以及测绘中长期规划,对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基础测绘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测绘主管部门项目库,并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实行项目滚动管理。

  (二)编制年度预算时,各级测绘主管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的总体要求及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办法,编报基础测绘项目申报文本和有关材料。

  (三)财政部门对上报的基础测绘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依次排序纳入财政部门项目库;根据年度财政状况和基础测绘项目排序情况,安排基础测绘项目支出预算,并列入测绘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

  (四)测绘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基础测绘项目支出预算,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经费细化预算和项目任务书,签订项目合同,并组织项目实施。

  第八条 基础测绘经费预算编制,执行国家制定的相应成本费用定额标准,并附必要的文字说明。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目标、具体实施计划、技术路线、保障措施及资金使用安排等。

  第九条 基础测绘经费预算一经核定,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如果因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对基础测绘经费预算影响较大,而确需调整预算时,由测绘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调整预算。

  第十条 基础测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的有关要求和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及时拨付。

  第十一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基础测绘项目,相应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经费开支与成本核算

  第十二条 为完成基础测绘项目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应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进行分类,并按用途分别归集到事业支出中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基础测绘经费开支应与预算口径相一致,不得用于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单位支出等。

  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经费应按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对基础测绘项目进行成本费用核算。跨年度的基础测绘项目,应保持其核算对象和核算口径连续一致,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在提交的基础测绘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加以详细说明。

  第十五条 基础测绘项目成本以会计年度为计算期,核算当年的实际成本,并据此编制基础测绘项目年度决算报表。

  第十六条 年度终了,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基础测绘经费决算,并附文字说明和项目完成情况,随本单位年度财务决算上报测绘主管部门。测绘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基础测绘经费总决算,随年度财务决算一并上报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已完工并通过财政投资评审认定的基础测绘项目的结余经费,在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转入本单位事业基金;未完工基础测绘项目的结余经费,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基础测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财政部门和测绘主管部门应对基础测绘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和承担单位应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九条 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基础测绘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给予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基础测绘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基础测绘项目的一切经费开支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晰、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得力,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基础测绘项目因故中止,由同级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主持或组织进行清查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与资产清单,报送同级测绘主管部门,并报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剩余经费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中止基础测绘项目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