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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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保护颐和园、圆明园地区的良好景观, 维护本市古都风貌,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文物保护、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颐和园、圆明园地区, 系指玉泉山( 静明园) 、颐和园、圆明园、燕园( 燕京大学未明湖区) 、清华园及其周围的街区。
第三条 在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内的下列地带, 按照《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地带管理规定》中二类建设控制地带进行管理。
一、玉泉山东路规划道路以东、以北50米范围以内;
二、颐和园北路与香山路之间的京密水渠西规划河道隔离带以西50米范围以内; 东规划河道隔离带以东, 颐和园北路东段、香山路及其北延线( 中央党校北围墙至圆明园西路段) 规划道路以东、以北各50米范围以内;
三、圆明园西南角( 一亩园) 地区和颐和园路与西苑中路之间;
四、颐和园路( 万泉河路道路隔离带至清华园西路西口段) 规划道路以南50米范围以内;
五、清华园西路( 北京大学东围墙至清华南路段) 规划道路以南50米范围以内;
六、圆明园东路南段规划道路与清华大学留学生宿舍东围墙南北延线之间;
七、圆明园东路( 清华大学北围墙以北至公路环段) 规划道路以东25米范围以内。
第四条 在颐和园、圆明园地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 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和翻建工程, 严格遵守《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建筑内容、布局和规模, 符合城市规划; 建筑体量、高度、材料和色彩, 与环境相协调。新建建筑, 在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内必须采用中国传统形式; 在三、四类建设控制地带内应具有中
国传统风格。
二、在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内, 挑顶大修、装修门墙等项目, 应参照本规定中有关条款办理。
三、道路两侧的重点景观, 包括玉泉山、颐和园、圆明园和燕园的围墙、大门、影壁、牌楼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建筑以及中央党校分院、蔚秀园的围墙, 必须严格保护。




四、新建工程应当按高标准增加绿地面积; 原有的河湖绿地、绿化景观, 必须保留, 已被破坏的要结合建设恢复原貌。
第五条 在颐和园、圆明园地区非规划建设用地内, 不得进行新建筑工程。原有建筑进行翻建时, 必须参照本规定中有关条款办理。
第六条 在颐和园、圆明园地区进行工程建设和门墙装修, 必须报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责令停工, 按违法建设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会同市文物事业管理局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1年8 月1 日起施行。



199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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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无轴箱滚动轴承检修工作规定

铁道部


货车无轴箱滚动轴承检修工作规定
铁道部

规定
一、货车滚动轴承检修分为一般检修和大修两级修程,如图示(图略)。
1、装有无轴箱滚动轴承的货车,在段修、辅修或临修时,应对轴承进行外观检查。外观检查范围按(87)工机字第78号(87)辆技字第20号文执行。经外观检查发现有问题的轴承,送车轮厂(包括车轮车间)或指定的车辆段分解检查,作一般检修(段检),检修工艺过程及
技术要求按(84)辆货176号执行,有关轴承缺陷的定义和限度按(87)工机字第78号(87)辆技字第20号文执行。
货车段修时,应认真检查防松片和标志板上刻打的组装年、月(如刻打的字迹不清,则以轮对组装日期为准)凡运用满5年(按月计算,超过4年6个月但不到5年的轴承,按运用满5年计算)的轴承,无论外观检查有无问题,均应送车轮厂(包括车轮车间)或指定的车辆段,做一般
检修(段检)。
2、装有无轴箱滚动轴承的货车,在厂修时应对轴承做一般检修(厂检),检修工艺和技术要求按(87)工机字第78号(87)辆技字第20号文执行。
3、无轴箱滚动轴承在一般检修(厂检或段检)中,如发现超检修范围的轴承,应送部批准的轴承制造厂进行大修。轴承大修是对轴承进行恢复性修理。每套轴承只允许进行一次大修。经过大修的轴承在运用中发现轴承三大件(内、外圈,滚子)任何一种缺陷超限,整套轴承就地报废
,不准再进行第二次大修。
二、一般检修(段检或厂检)或大修轴承应按(87)工机字第78号(87)辆技字第20号文附件一图42规定刻写标记、单位代号及日期。轴承经一般检修后(段检或厂检),应在规定的单位代号外,另刻写菱形框线标记(长22毫米、高10毫米),如图(×××为单位代号
,◇为一般检修标志),轴承经大修后,应在规定的单位代号外,另刻写园形框线(直径10毫米)如图:(×××为单位代号,○为轴承大修标志)。字体高度均为5毫米。轴承大修时,轴承外圈外径有凹槽的产品应把外圈部分标记同时刻写在外径凹槽内,外圈外径无凹槽的产品应在轴
承外圈外径中间部位磨一个宽度为15毫米,深度为0.3~0.5毫米的环带,并在环带上刻写大修标记符号。
经过一般检修(段检或厂检)或大修的轴承,装车使用时应有显著标志,规定防松片涂黑色油漆,在标志板“轴承再次装用年月”后加刻打一般检修标记◇或大修标记○。标志板刻打方法按(87)工机字第78号、(87)辆技字20号文规定。
三、对承担轴承检修工作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各铁路局的车轮厂(包括车轮车间)指定为轴承一般检修(段检)点。为保证轴承检修质量,各铁路局应根据轴承集中修原则,对施修一般检修(段检)滚动轴承的车辆段经局认证后报部审批。
对承担大修轴承的工厂,由工厂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承修能力、工艺文件、生产条件、检测检修设备、人员培训、质量保证等项),由铁道部进行资格审查,批准后,才允许进行轴承大修。
四、质量保证
轴承经大修后,承修厂对轴承质量的保证期限自装车之日起,在正常运用条件下为5年。轴承大修原则上进原制造厂;如果承担轴承大修工厂能对外厂轴承同样实行质量保证,允许该厂在轴承大修时,各厂内、外圈,滚子互换使用,轴承大修后改打大修工厂标记。
轴承经一般检修后(段检或厂检),轴承质量保证期自装车之日起,在正常运用条件下,保证到轴承下次一般检修或车辆入厂修或轴承到报废年限为止。
在保证期内对出现的轴承质量问题和在正常运用条件下,由于轴承自身质量问题引起的燃、切轴事故,由轴承承修单位承担并赔偿由事故引起的直接损失费。
五、建立轴承质量控制体系
车辆工厂、车辆段、车轮厂(包括车轮车间)均应加强轴承装用前的检查,对入库的新轴承大修轴承应按GB2828-81“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标准规定进行抽样验收,轴承装车前(包括经一般检修轴承)对其外观、内圈内径及两内径相互差
、外圈外径全数进行检查、测量。
车辆工厂、车辆段、车轮厂(包括车轮车间)均应加强轴承检测手段,建立滚动轴承检验室,设置足够数量检查人员,按附件规定配备必要的轴承检测仪器,仪器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
六、检修轴承验收
验收人员应对承担轴承检修工作的车辆工厂、车辆段、车轮厂(包括车轮车间)及轴承大修厂的检修轴承工艺文件、工序操作规程、作业规范、检查制度、质量保证体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经检查员确认合格的轴承进行验收,以保证检修轴承质量。
1、一般检修(段检和厂检)轴承验收,采取工序监督,组装前零件抽样与成品轴承抽样相结合的办法,核对轴承检修记录卡,在项目记录完整、责任制明确的基础上,确认合格后方可装车使用。
2、轴承厂大修轴承验收,在工厂质量保证制度的基础上,采取分步验收办法:
内圈、外圈、滚子分批提交验收,经抽验合格,验收人员在验收签认单上签章后,方可进入选配组装。
验收人员对每批经检查员确认合格提前验收的轴承,经对加润油脂前的轴承组装精度抽验和包装后成品轴承质量的抽验,核对轴承检修技术证件,确认合格,在交库票和合格证上签章后,方可出厂,并作为计算产值的依据。
监督经过大修的轴承逐件刻打标记,对已有大修标记的零件不得再按大修组装。
轴承厂对每批进厂大修的轴承、签章验收的轴承及报废的轴承,要建立台帐,对报废的轴承,要监督立即逐件打消毁标记。
七、为做好轴承管理,从1988年8月1日起,各轴承制造厂对铁路车辆轴承制造年月全部刻打阿拉伯数字。
轴承不锈钢安装标志板除按现行规定在厂、段修车、改造车上必须安装使用外,从1988年8月1日起,新造车轴承向车辆安装时必须按(87)工机字第78号、(87)辆技字第20号文规定装用标志板。
八、轴承检修费清算办法
1、厂修车对轴承全部检修,其中一般检修由工厂进行,检修费用包含在厂修轴承车清算单价内。
2、段修车仅对轴承进行外观检查,发现轴承技术状态不良或五年到期要退下检修,除指定可对轴承进行一般检修的车辆段外,均送车轮厂进行,其中应大修的轴承由车轮厂或指定的车辆段送指定的大修厂,费用由退下轴承的车辆段承担,送车轮厂或由车轮厂送轴承大修厂的费用,均
由车轮厂向送修的车辆段清算。车辆段施行段修的轴承每辆外加轴承检修费330元。
3、暂定轴承检修费为:一般检修每套130元,大修每套销售价300元(其中包括送修往返运费和包装费),均由承修单位向送修单位清算。由物资办事处组织承修的轴承向物资办事处清算。
4、送修单位(包括物资办事处)要和承修单位签订合同,明确修理时间和送修及返回办法。轴承大修实行“一进一出”的原则,承修工厂应按送修轴承套数全数返回送修单位。
5、车辆段和车轮厂现存以前换下的轴承,由车轮厂或指定的车辆段于1988年9月30日前全部分解检查,其中良好的作一般检修(按一般检修计价),不良的送指定承修厂大修。检修后的轴承可作为新装轮对和改轴承车轮对使用,费用在清算轮对费用时按使用旧轴承的规定清算
。各局车辆处要核对以前更换下来的轴承数,组织检修好,如数安装在新组装轴承轮对和改轴承车轮对上,不得和每辆段修给330元的轴承相混。
6、需要进行大修的轴承,按部划定的范围向经部批准的承修厂进行交送,修复的轴承按各单位送交数全部返回,全部分配给原送修单位,同时可核减新轴承的分配数量。(附件略)



1988年5月19日

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3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工作,提高和保证化妆品标准的质量,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章程》印发你们。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8〕10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下称化妆品标委会)。为加强和规范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提高和保证化妆品标准的质量,根据化妆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化妆品标委会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下承担化妆品标准专业的技术和咨询工作。

  第三条 化妆品标委会由顾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第四条 化妆品标委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 秘书处设置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六条 化妆品标委会的任务与职责:
  (一)提出拟定化妆品标准发展规划和拟定化妆品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的建议;
  (二)提出制修订标准年度工作计划的建议;
  (三)协助做好有关化妆品标准规划、计划的实施工作;
  (四)评审化妆品标准草案,提出评审结论;
  (五)开展化妆品标准、检测方法技术咨询;
  (六)参与开展化妆品标准宣贯和培训工作;
  (七)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化妆品标准信息,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八)为化妆品监管部门政策法规制定和决策、突发事件处理、重大疑难问题的解决,提供建议和技术咨询;
  (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化妆品标委会秘书处职责:
  (一)负责化妆品标委会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规划等文件的起草、审核、签发、校对、印制、发送和归档;
  (二)负责化妆品标委会召开的各种会议的记录、整理;
  (三)负责组织落实化妆品标委会的有关决议;
  (四)负责化妆品标委会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五)负责化妆品标委会的收文、拟办、督办、结办等工作,并按规定整理和归档;
  (六)负责化妆品标委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七)完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 员

  第八条 化妆品标委会顾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聘任,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化妆品标委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德才兼备、作风严谨、廉洁公正、身体健康;
  (二)对化妆品专业具有较高造诣和业务水平,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三)熟悉和热心化妆品标准工作,能够及时掌握国内外化妆品标准的信息和进展;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十条 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化妆品标委会的会议和活动,并承担分配的任务;
  (二)积极收集有关标准的信息,追踪发展动态,对标准制定、修订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三)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四)保守相关秘密。

  第十一条 为使化妆品标准工作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化妆品标委会设立咨询成员。咨询成员应为具有广泛性、代表性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相关企业推荐的本企业人员,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司局提出建议名单,送化妆品标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化妆品标委会予以聘任。
  咨询成员承担对化妆品标准草案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职责,但无权参与化妆品标准的审评和表决。

  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委会换届时,原委员原则上应保留三分之一以上。因工作需要可进行个别调整。

  第十三条 化妆品标委会委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化妆品标委会的各项活动,科学、及时、公正、明确地提出本人意见。

  第十四条 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化妆品标委会活动,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五条 对不履行职责或因组织、机构、工作变动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可重新推荐人选,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解聘或另行聘任。
 第四章 全体委员大会

  第十六条 化妆品标委会每年不定期地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但每年不少于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如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和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全体委员会议内容:
  (一)审议委员会章程;
  (二)审议化妆品标委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研讨化妆品标准政策和发展战略;
  (四)审议标准化工作范畴内的有关重大问题;
  (五)审议化妆品专业领域标准发展规划;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与程序

  第十八条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第十九条 全体委员会议应在其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的情况下召开,并通过决议。会议决议须形成正式的文件。

  第二十条 会议须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对于委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委员表决的情况、会议讨论的情况等,须有可查实的、详细的和完整的记录。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标委会应按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标准评审,可采用会议评审或函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标委会日常工作会议、标准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一般邀请部分委员参加。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和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化妆品标委会在做出有关决定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确定的,须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会议人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化妆品标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