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海事系统规范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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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海事系统规范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海事局


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海事系统规范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在过去的两年中,全国海事系统各单位积极贯彻、落实并深入推进“规范管理年”活动,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和提高效能,不断提升“三个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特制定《2008年全国海事系统规范管理年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2008年全国海事系统规范管理年活动方案

根据《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开展规范管理年活动的意见》(海事〔2006〕140号)的要求,在过去的两年中,全国海事系统各单位积极贯彻、落实并深入推进“规范管理年”活动,海事部门的社会公信力、执行力和影响力明显增强。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实现海事“十一五”发展目标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在认真总结过去两年活动经验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和提高效能,不断提升“三个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实现中等发达国家海事监管水平奠定坚实基础,现提出2008年的“规范管理年”活动方案如下:
一、活动思路
2008年“规范管理年”活动的主要思路是:不断深入落实《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开展规范管理年活动的意见》,深化重点,夯实基础,谋划长效。
深化重点:继续以规范内部管理为重点,增强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执行力,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和部海事局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保证政令畅通。
夯实基础:对全国海事系统“规范管理年”活动开展以来的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汲取成功经验,继续应用到日后的“规范管理”工作中去。
谋划长效:2008年的活动目标是“固基础,求长效”:在巩固现有活动成果的基础上,着手建立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对过去两年规章制度“立、改、废”的完成和落实情况进行总结与交流。在确保制度的规范性和统一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优化目标管理责任机制、绩效考核机制和督察机制,确保每一项规章制度都有效地贯彻和执行。
(二)加强落实各级海事机构领导班子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各项监督制约机制。重大事项实行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各级海事机构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上级机构的决定,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严格规范计划和基本建设管理,树立廉政意识,用更多更好的精品工程、廉政工程为实现海事新发展的目标夯实基础。按照既定规划要求,抓紧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做好项目的储备工作,加强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维护设施安全,为海事的持续发展创造更大的空间。加快海事监管设施建设,全面提升海事监管效能,在全国范围内建设起水上安全防控体系。
(四)加强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精心组织,加大培训,加强协调,严格审核,提高预算编制质量,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性,不断完善对各类经济活动的内审监督机制。继续开展资产清查活动,完善资产数据库,结合船舶和水上浮动设施统保延期和续保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
(五)深入落实“行政执法一面旗”的要求,严格执行部海事局《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开展行政执法一面旗建设的决定》、《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开展行政执法一面旗建设的决定>的通知》和《关于转发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忌语和交通行政执法禁令的通知》,不断优化执法队伍,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实现海事队伍综合素质全面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全面增强、社会形象全面提升。
三、工作安排
(一)6月—7月,各单位结合各自工作内容和特点制订本单位“规范管理年”活动方案,全面启动2008年“规范管理年”活动。
(二)8月—10月,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全面开展“规范管理年”活动,部海事局将适时组织督察。10月份前后组织召开交流大会,对“规范管理年”活动开展三年以来的情况进行交流。
(三)11月—12月,根据交流大会的精神,对“规范管理年”活动进行总结,并着手建立全国海事系统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有关要求
(一)深化认识,形成共识。不断丰富宣传和教育手段,进一步加深广大职工对“规范管理”的认识,在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中形成规范管理的共识和合力,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亮化特色。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突出重点,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活动细化方案,并于2008年7月15日前报部海事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部海事局办公室)。
(三)交流做法,总结经验。部海事局将继续在内网和外网网站上开设“规范管理年”活动专栏,汇总各单位活动方案和简报,供参考和交流。同时,各单位要做好活动的年度总结和活动开展以来的总结,并对活动的方式和方法加以取舍,为长效机制的建立提供素材。
(四)巩固成果,注重长效。在认真总结开展活动三年经验的基础上,要把好的做法固定下来,形成统一的基本制度、基本程序和基本台账,形成目标、执行、监督和反馈全过程闭环的长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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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发〔2009〕6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州战略,奖励在我州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本州科技创新、科技应用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为本州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州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州科学技术奖按突出贡献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划分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州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5名,亦可空缺;州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3个等级的奖励项目总数以州奖励委员会实际评定数为准。

第四条 州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技术创新,鼓励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全社会科学技术进步。

第五条 州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突出贡献类

第六条 州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本州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成绩突出的,即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实现产业化,取得极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促进本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即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方面取得系列或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的。

第七条 州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在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及推广工作。

第二节 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八条 州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引进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施工水平和工程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或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过实践检验,社会、生态效益显著的;

(四)在软科学研究中,对理论、学说、方法、过程提出新观点,做出重要贡献,并对经济、社会、生态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

第九条 州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技术发明的全部或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主要完成人;

(二)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或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或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四)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或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或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条 州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生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主要作用的完成单位。

第十一条 州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我州重点产业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通过技术创新,改造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州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以上。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提高了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产品的更新换代及行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州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奖等级按以下标准评定:

(一)技术创新、引进项目

一等奖:国内首创,或国内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并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高,带动面大,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对产业结构优化和行业技术升级有重大作用,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二等奖: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先进技术,并在技术上有创新,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接近省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高,带动面较大,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对产业结构优化和行业技术升级有较大作用,取得了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三等奖: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先进技术,并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州内领先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高,有一定带动作用,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对产业结构优化和行业技术升级有一定推动作用,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二)重大工程项目

一等奖:在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极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

二等奖:在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经济指标接近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

三等奖:在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州内领先水平,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

(三)社会公益项目

一等奖:在技术和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极显著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

  二等奖:在技术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经济指标接近省内领先水平,已在行业内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明显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

三等奖:在技术和方法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州内领先水平,已在行业内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的。

(四)软科学及其它基础研究项目

一等奖:在科学理论上有重大发展或有创见,研究方法、手段上有重大创新,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或有关部门采纳和广泛引用、应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有重大影响的。

二等奖:在科学理论上有创见,研究方法、手段上有较大创新,学术上接近省内领先水平,为学术界所公认或有关部门采纳和引用、应用,较大范围内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

三等奖:在科学理论上有创见,研究方法、手段上有一定创新,学术上为州内领先水平,为学术界所公认或有关部门采纳和引用、应用,一定范围内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有一定影响的。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州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州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专业评审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州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州科学技术奖评审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奖推荐的组织工作。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州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设在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

(二)审定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

(三)确定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具体人选及项目;

(四)对完善州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指导性、政策性的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州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设委员 11至15 人,由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组成。主任委员由州有关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领导担任,委员人选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

第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设主任委员(组长) 1 人、副主任委员(副组长) 1人,委员(组员)若干人。委员(组员)实行资格聘任制,任期一年。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组员)的资格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由奖励办公室从已经认定资格的专家、学者中提出具体人选,报奖励委员会审定后聘任。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组员)本人有参与完成的项目,其委员在该项目的评审时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州科学技术奖;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本专业范围内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州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九条 州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组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的水平和动态,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仍然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二十条 参与州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条 未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本州行政区域内设立科学技术奖。

有关审批、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四章 推荐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二条 州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组织推荐:

(一)县(市)人民政府;

(二)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中央和省驻州单位;

(四)军警驻州部队;

(五)经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六)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获奖者。

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行政主管机构负责,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第二十三条 推荐州科学技术奖,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二)科技成果评价证书;

(三)推广、应用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证明;

(四)项目的技术总结、工作总结及其他相关的研究、试验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和组织,取得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科技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可以被推荐参与州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得被推荐参与州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一)未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许可证,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

(二)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争议尚未解决的项目;

(三)技术上无重大创新、突破,无明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纯工作总结以及一般性的业务分析总结;

(四)主要内容已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其完成的项目或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推荐参评。

第二十七条 被推荐参与州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公民、组织不需交纳任何费用。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对推荐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九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按专业分类提交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向奖励委员会汇报评审结果。

第三十条 州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审定、表决规则如下:

(一)奖励委员会和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组员)参加方为有效;

(二)州科学技术奖实行投票表决制评选奖励等级,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组员)进行无计名投票,得票超过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作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审理、审核制度,经奖励委员会审定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州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 30 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三十四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等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符合本办法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三十六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协助办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组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跨地区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审核。

第三十七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对经公布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由奖励委员会提交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八条 异议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审核;一年之内异议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审核;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七章 授 奖

第三十九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授奖。

第四十条 州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报请州人民政府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 万元。其中奖金数额的百分之三十属获奖者个人所得,其余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技术研究经费。

州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由州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 1万元,二等奖 0.8万元,三等奖0.5万元。

第四十一条 州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励项目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 11 人,单位不超过 7 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 9 人,单位不超过 6 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 7 人,单位不超过 5 个。

第四十二条 州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州财政专项列支。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州科学技术奖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状及荣誉证书。

第四十四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州科学技术奖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参与州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的,取消其参与评审活动的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的人选从获得州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的获奖者中产生;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其余奖项的项目从获得州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一、二等奖项目中产生。

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具体人选及项目由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利局等部门绍兴市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利局等部门绍兴市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5〕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制定的《绍兴市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九日

绍兴市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考核奖励办法

绍兴市水利局 绍兴市财政局

(2005年9月22日)

  为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激励机制,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意见》(绍政发〔2005〕5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标和任务
  
  用三年时间(2005年至2007年),基本改善全市72万人口的饮用水条件,重点解决全市14万农村人口的饮用水困难。其中越城区要求2005年底前率先全面完成。
  
  二、考核对象和要求
  
  (一)工作绩效考核
  
  考核对象以市本级和县(市、区)为单位进行。主要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奖励。
  (二)项目补助考核
  
  补助对象为列入年度实施计划并当年完成和验收通过的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工作绩效考核
  
  共分五个方面,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年度为2005~2007年,按年考核。
  
  1、工作部署,基本分15分。各级各有关部门切实把实施农村饮用水工程放到重要议事日程,有组织、有步骤地扎实实施。具体要求是:年初有部署,任务明确,措施有力,责任落实;年中有检查,定期进行督查,及时总结经验,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年终有考核,工作总结全面客观,考核实绩准确有据。
根据上述要求,按一般、较好、好三个等次,分别给予5~15分。
  
  2、组织保障,基本分15分。领导高度重视,组织保障有力,形成合力建设的工作机制。具体要求是:建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牵头单位、专门工作机构和人员落实;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履行职责到位,工作协调一致;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健全。
  
  根据上述要求,组织领导机构不健全扣5分,管理制度不健全扣5分,不按时填报工程进展情况统计表扣5分。
  
  3、资金落实,基本分30分。建立分层次、分渠道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工程项目资金落实到位。具体要求是:各级财政有专项扶持资金,有具体的政策补助措施,资金管理使用严格规范,各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落实到位。
  
  根据上述要求,财政专项资金扶持10分,按照资金额度大小适当得分;有具体的补助措施5分;有资金使用管理制度5分;工程建设资金落实到位10分,根据到位情况适当得分。
  
  4、工作成效,基本分30分。按要求完成年初建设计划和工作目标任务,建设成效明显。具体要求是:年初有工程实施计划,按计划完成各项工程建设内容,通过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验收。
  
  根据上述要求,年初有计划得5分;全部完成工程建设计划得15分,根据未完成项目情况适当扣分;通过验收得10分,根据未通过验收情况适当扣分。
  
  5、长效管理,基本分10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具体要求是:政府对长效管理实行优惠政策和积极扶持,落实有关部门主要职责,确保水质安全。
  
  根据上述要求,有水价优惠政策得5分,有专门负责定期水质检测得5分。
  
  (二)项目补助考核
  
  申请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资金补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济条件比较困难的乡镇村饮用水工程建设项目。
  
  2、当年完成工程建设并通过上级水利部门组织验收和投入使用的,社会效益显著。
  
  3、工程建设立项审批程序规范,组织公开招标,施工管理严格,施工资料齐全。
  
  4、项目配套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5、落实长效管理机制,水费足额收缴到位。
  
  四、考核程序
  
  (一)工作绩效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考核要求在每年12月中旬前完成自查自评报告,整理好相关资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2月中下旬进行考核检查。
  
  (二)项目补助考核
  
  申请市级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资金补助的项目建设单位,对照申请补助条件,整理好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在12月上旬前报各县(市、区)水利部门初审,由各县(市、区)水利部门在12月中旬前上报1~2只项目,由市水利局审核,市水利局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补助意见报市政府同意。
  
  (三)考核结果评定  
  
  工作绩效考核采用百分制评比办法,自评分占40%,考核组在听取汇报、审核材料、现场检查的基础上,提出考核意见,考核评分占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