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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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单位: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3月25日召开的国家人口计生委第一次委主任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第一次委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政府部门工作法治化,根据《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人口计生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人口计生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部署,维护中央大政方针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国家人口计生委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制。

四、国家人口计生委要全面履行国务院批准的"三定"规定赋予的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五、国家人口计生委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弘扬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敬业奉献、求实创新的精神,遵守纪律,顾全大局,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做到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二章 委领导及各厅、司负责人职责

六、国家人口计生委实行委主任负责制,委主任领导国家人口计生委的工作。委副主任协助委主任工作。

七、委主任召集和主持委主任会议和委务会议。国家人口计生委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委主任会议或委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委主任、委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委主任委托,委副主任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国家人口计生委检查指导各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外事活动。

九、委主任出差、出访、学习、休假期间,应委托一名委副主任代行职责,主持相关工作。

委副主任出访、出差、休假或离岗学习超过一个月的,由委主任指定其他委副主任代行职责;一个月以内的,由办公厅协助委领导处理好分管工作,对紧急、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委主任报告,并按照委主任指示妥善办理。

十、办公厅主任在委主任和委分管副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委机关的日常工作。各司实行司长负责制,司长领导本司的工作。

办公厅副主任、各司副司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厅主任、司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十一、委机关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委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二、国家人口计生委及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大决策责任制度(试行)》(国人口发[2007]102号),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领导决策相结合的机制,实行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十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草案、重大政策措施、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及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部署、重大项目安排和经费预算分配等重大事项,须经委主任会议或委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四、委机关各单位和直属单位提请委主任会议或委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或委内相关司(厅、局)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进行调研,征求意见;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一般应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十五、国家人口计生委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相关部门、基层群众等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国家人口计生委兼职委员单位和专家委员会的作用。

十六、委机关各单位和直属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并适时进行执行评估。确实需要调整和修改的,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对落实不力的,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落实。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十八、国家人口计生委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国务院提出立法和制定行政法规的建议,制定、修改或废止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起草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以及规章草案,由政策法规司组织起草并初审。

十九、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经委主任会议审议并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或命令,或者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国务院;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报请国务院批准。

制定的规章经委务会议通过后,以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令发布,并依法及时报国务院备案。规章的解释及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起草单位提出意见,经政策法规司审查,报请委主任会议审批后公布。

二十、坚持行政执法权责统一的原则。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指导基层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一、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机关工作透明度。

二十二、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中国人口网站、公告、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相应的工作机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完善国家人口计生委新闻发布制度,实行归口管理。

二十四、加强对人口计生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依法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五、建立完善行政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

二十六、国家人口计生委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询问和质询;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全国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十七、国家人口计生委及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

二十八、加强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涉及地方的问题,应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贯彻执行《信访条例》,实行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健全信访管理和信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提高信访事项办理能力和效率。国家人口计生委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坚持实行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和处级及以下干部轮班接访制度,积极妥善解决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新录用公务员须到信访处实习。

三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核实、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三十一、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七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二、坚持从严治政。国家人口计生委及各单位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三、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钱物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四、国家人口计生委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国家人口计生委会议分为委内会议和全国性工作会议两大类。委内会议包括:委主任会议、委务会议、全委大会和委专题会议。全国性工作会议包括: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工作会议和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会议。

三十六、委主任会议由委主任召集和主持,委副主任、驻国家人口计生委纪检组组长参加,办公厅主任、驻国家人口计生委监察局局长列席。委主任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重要决定、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审议国家人口计生委组织起草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送审稿、规章草案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国家人口计生委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等重要文件;

(四)审议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五)审议决定年度工作要点、立法计划、会议计划、工作总结、重要活动和项目安排、部门预决算和分配方案等;

(六)研究部署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

(七)讨论其他需要委主任会议研究的事项。

委主任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原则上安排在每月上旬的周四召开,如有需要可临时安排。会议至少应有半数以上委领导出席。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司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委务会议由委主任召集和主持,委副主任、驻国家人口计生委纪检组组长、办公厅主任、各司司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驻国家人口计生委监察局局长参加,办公厅研究室主任列席。委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

(二)通报和部署国家人口计生委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通过规章、重要文件及国家人口计生委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通报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协调各司与各直属单位及各有关方面的工作;

(五)讨论委机关建设的重要问题;

(六)讨论其他需要委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委务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安排。根据需要可安排直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提请委主任会议和委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委副主任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委主任审定。会议文件由委主任批印。

委主任会议和委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议题和文件需提前交办公厅,由办公厅审核并按规定统一印制,一般于会前2天送达与会人员。

委主任会议和委务会议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委主任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委主任会议和委务会议的纪要,由委主任或委主任授权分管办公厅的委副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和文件的归档由办公厅负责。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公布。公布稿须经办公厅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委主任审定。

三十九、委主任会议和委务会议形成的决定和意见,委机关各单位和直属单位必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通过委分管副主任向委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委副主任报告。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由办公厅督办检查。

四十、全委大会由委主任(或委托委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委机关全体公务员及直属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参加,根据需要邀请离退休老同志出席。全委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会议、重要决定和重要指示精神;

(二)通报重大决策事项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部署重要工作;

(三)进行半年、年度工作部署、总结及表彰;

(四)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全委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安排。会议议程由委主任确定,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

四十一、委专题会议由委主任、委副主任、驻国家人口计生委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分别确定和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确定。委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委主任会议、委务会议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和措施;

(二)协调、研究拟提交委主任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协调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重要事项;

(四)听取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委机关各单位和直属单位的专项工作汇报;

(五)讨论其他需要委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

委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办公厅协助。需要发专题会议纪要的,由主办单位起草,经办公厅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四十二、按照《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精简会议文件改进会风文风的实施意见》(人口厅发[2008]10号),加强全国性工作会议计划管理。实行会议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召开会议。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三、国家人口计生委公文包括: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令、国家人口计生委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告、国家人口计生委函和办公厅文件、办公厅函等。

四十四、以国家人口计生委名义呈送国务院的请示、报告、法律法规草案等,经委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委主任签发。以国家人口计生委名义对下行文,按业务分工由委分管副主任签发,重要事项由委主任签发。会签其他部门的文件,一般由委分管副主任签发,重要事项由委主任签发。委主任或委分管副主任因故不能及时签发,由办公厅协调,送请其他委领导签发,或经同意后办理补签手续。

以委办公厅名义行文,由办公厅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请委分管副主任签发或核报委主任签发。

四十五、各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报送国家人口计生委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文处理规定》等要求,由本单位负责同志签发和加盖单位印章。除国家人口计生委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保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国家人口计生委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六、实行内部请示、报告签报制度。委机关各单位报送审批的请示报告事项,必须经办公厅核报有关委领导,重大事项报送委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委副主任审批。

各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报送审批的公文,由办公厅根据归口管理单位或委领导分工,呈送有关业务司或委领导审批。

四十七、委机关各单位行文中,涉及委内相关司(厅)的,必须进行会签。与其他部门联合行文时,主办单位须事先主动与外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经委分管副主任或办公厅主任签发后,再送外部门会签。会签不得使用复印件。

四十八、委机关各单位和直属单位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要进一步精简公文,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公文质量和办理效率。

第十章 公务活动安排制度

四十九、办公厅负责统筹安排委领导的公务活动。委领导不参加委机关各单位和直属单位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召开的一般性会议、礼仪和事务性活动。确有必要出席的,应从严掌握,由办公厅提出意见报委领导批准。

委领导一般不参加颁奖、剪彩、庆典等事务性活动,不为委机关各单位和直属单位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的,主办单位需提前与办公厅联系,贺信、贺电不公开发表。

五十、委领导参加外事活动,由国际合作司统筹安排,报委主任审批并及时通报办公厅。 由国际合作司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委领导出访年度计划,经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报外交部审核后执行。委领导出访须按照规定报请国务院批准。

委领导会见外宾和参加其他外事活动,由国际合作司提出安排意见,经办公厅核报委主任批准。国际合作司负责组织编写会谈纪要并报有关委领导审定,必要时报送国务院。

五十一、新闻媒体采访委领导,须经宣传教育司提出安排建议,报委领导批准。相关司应按规定提供问答口径,经办公厅审核后报批。新闻报道内容要经委领导本人审定。

第十一章 报告、请示制度

五十二、国家人口计生委重要工作情况和紧急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制定涉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

密切关注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的重要社会动态,认真排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制定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预案,做到快速反应、妥善处置,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十三、委领导参加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会议和其他重要工作后,应及时向委主任汇报,有关文件和要点内容可根据工作需要送其他委领导传阅。

五十四、委主任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假,由办公厅事先向国务院值班室报告;委副主任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假,应事先向委主任报告。委领导秘书负责将离京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提前告办公厅,由办公厅通报其他委领导。

五十五、建立健全督办工作制度。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党组会议、委主任会议、委务会议和委专题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委主任的批示,委分管副主任应组织认真研究,有关司应按规定时间办结。办公厅协助委分管副主任做好督办工作。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六、国家人口计生委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做到团结合作,协商共事,互相信任,互相支持。如有不同意见可个别沟通或在会议上提出。在委主任会议、委务会议和委专题会议作出决定后,应坚决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决定,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不得公开发表不符合会议决定的讲话或文章。

五十七、国家人口计生委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主权、荣誉和利益。

五十八、国家人口计生委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勤奋好学,学以致用,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密切关注国内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技、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新情况、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九、实行国家人口计生委领导联系点制度。委领导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直接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深入发展。要务求实效,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搞迎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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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播发气象信息问题的研究

郭英儒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 浙江杭州 310013

摘要:本文就近年来社会上非法播发气象信息的案例以及由此产生的质疑进行解析,探讨气象部门的气象信息发布权问题,并对今后气象部门执法和信息发布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非法;播发;气象信息

引 言

近年来,尤其是气象法实施以来,有关气象信息的发布权逐渐成为舆论和媒体争论的焦点。在一些企业非法发布传播气象信息牟利或者一些团体组织的非赢利便民措施受到气象执法部门的阻止的情况下,人们很容易在媒体以及一些所谓专家的引导下,对气象部门的信息发布权产生质疑,有的甚至已经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这种现象,我们有必要对关于气象信息的播发问题从合理合法等角度做一个梳理,这样更有利于气象部门和民众的相互理解,更有利于气象服务真正服务于大众,更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1. 案例列举

首先我们来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2006年11月2日,丽水局职工在翻看当天《处州晚报》时,发现该报刊登的天气预报与气象部门预报结论相差非常大,同时,群众也纷纷致电气象局,质疑气象部门的预报结果,此事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经查,该报此前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为擅自刊登天气预报的非法行为。为制止该报非法传播气象信息行为,丽水局于12月3日致函《处州晚报》,要求立即停止非法传播气象信息行为,并由廖良清副局长亲自送达该报总编。报社总编当即通知具体负责的副总编,立即停止刊登天气预报信息,并保证在没有办理合法手续前,不再出现类似情况。[1]
[案例二]国庆长假期间,金华公交公司开展了一系列便民服务,特地在8路、27路公交车上设立了天气预报展示牌。由于该公司传播天气预报未经气象部门许可,10月8日,市气象局法规处负责人专程前往公交公司车队进行执法调查。气象执法人员指出公交公司的出发点是开展便民服务,但也必须遵守《气象法》和《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并告知未经许可传播天气预报的错误性质和危害性。由于未使用规范的气象信息,不但难以为乘客提供便民服务,反而会误导乘客。气象执法人员要求该车队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办理天气预报传播的行政许可手续。[2]
[案例三]湖南某新闻网站非法传播气象信息案:从2002年1月开始,省专业气象台发现省内某新闻网站向用户发布的气象信息不是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天气信息。经查,该网站是通过下载德国私人气象网站的气象信息,从而转发全省未来5天天气预报;并开通网上天气预报定制业务。这些行为违反了《气象法》第25条之规定,属非法传播公众天气预报。省气象局于2002年8月14日派出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了查处,该网站在收到《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后2天停止了违法行为。[3]
[案例四] 河北省一家短信运营商因经营气象短信业务与气象主管部门发生争议,该省11市气象行政部门分别对该短信运营商下达行政处罚书,并引发了11起行政诉讼。6月13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其中的一起行政诉讼纠纷。[4]

2. 社会质疑及解析

类似的案例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气象信息与经济联系日趋紧密的今天,将会越来越多。信息社会里信息会带来的经济利益势必会使一些企业或个人把目光盯到天气预报上来,如案例三、四中的网站和短信运营商。人民生活节奏加快,生活品质提高,对气象服务的要求也多样化,从而使一些服务行业盲目代发天气预报这样的好心办坏事,如案例一、二中的报社和公交公司。
对于两种情况下的违法处理,均有法可依,但也都受到了人们的质疑。
2.1 质疑一:气象部门独占气象信息资源,并以垄断发布权,是一种垄断行为。
03年科技日报发表的《热点聚焦:中国气象怎样走向市场》就已开始关注这个问题。[5]而气象部门到底是不是垄断?究竟一个什么样的市场中什么样的行为才构成垄断?我们不妨从法律角度入手,在尚未正式出台的《反垄断法》(草案)中我们可以看到: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前款第(一)项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第四条: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在相关市场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以下通称商品)进行竞争的范围或者区域。也就是说该法给出的定义中构成垄断,首先是在相关市场中,为排除其他竞争者而采取的达成垄断协议或滥用支配地位等手段。气象信息服务领域本身不构成反垄断法所说的市场地位,《气象法》第三条强调: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气象台站……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明确了气象服务的公益无偿原则。气象服务部门不是企业,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共服务单位,而不是市场的主体。虽然在气象服务中存在个别有偿服务(见气象法第三条)和收取部分传播收益(见气象法第二十五条)也只是一种探索和对公共经费的补充。不可否认和可以预见的是,未来的气象服务局部领域会向民间开放,并够成合理市场,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这样的市场。同时,气象部门不是市场主体,也就不能称之为垄断了。
有专家学者指出,正是因为国家用法律的形式来巩固了气象部门的垄断地位,才造成了今天这样无市场形成竞争者少的局面,其实是一种国家垄断行为。国家确实需要对一些领域进行垄断,气象服务也包含其中。对于为国家安全和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行业,国家有必要完全控制其不进入不必要的市场进行竞争。并非所有的竞争都导致进步,尤其在经济发展尚未达到可以放开的阶段更是应当谨慎。以现在的国情来看,气象服务气象信息直接影响着工农业生产和公众生活,一旦失真,很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甚至导致社会秩序混乱,贻害无穷。竞争会带来不择手段,甚至以迷信代替科学,以哗众取宠代替严谨认真,那样不但不利于气象事业的发展,也会阻碍经济建设的进行。
当然,国外与我国不同的气象服务类型,也能给我们带来一些启示。比如英国是公私竞争型,公共气象部门既开展公益性服务,又开展商业性服务,同时鼓励私人公司搞商业性气象服务,公共气象部门与私人气象公司在气象服务市场平等竞争。这种制度安排,减少了政府的经费和精力负担,既保证了公益性气象服务的持续发展,又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政府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美国、日本是公私分明型,公益性气象服务与商业性气象服务分开进行。公共气象部门只搞公益无偿服务,不搞商业性活动,资料和产品无偿提供给社会和私人公司;商业性气象服务由私人气象服务机构开展。但是,公共气象部门仍然需要政府直接拨款,公共气象服务的提供缺少竞争和激励,而公共气象服务的使用也没有财务约束。新西兰是完全竞争型,国家实行气象信息全部商业化,国家没有气象部门,政府也要出钱向私人气象公司购买数据。而在我国,直属于国家气象局的华风集团正在做着一些有益的探索。我国加入WTO之后,气象服务商业化行为也越来越刺激公益气象的发展进步。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气象服务贸易属于WTO贸易服务的范围,因此国外各种类型气象服务都将成为我国气象服务的有力挑战,气象做为特殊服务领域,最多也只能是有限放开。[6]或许未来中国气象服务领域会向市场方向发展,而那时再讲垄断避免垄断也为时不晚。
2.2 质疑二:气象部门应当以便民原则为服务指针,不应当和方便民众无谋利的行为过不去。
对于同样仅以服务为原则,不为谋利的便民违法发布气象信息的行为。虽然他们的初衷是好的,只是为了方便人们,但做好事也要讲究方法,便民不能成为违法的理由。一个真正法治社会,应当依法办事,按照法律的程序来做好事,而不是随意妄为。这样不但容易办错事,而且容易让想办坏事的人钻了空子。其道理类似于慈善事业,慈善本是好事,以己之财助人一臂,但是如果没有法律的监管,很容易使双方都受损,而违法者从中渔利。凡是有经济利益的领域,都会引来不法分子的注意,而非法的方式纵然有个体的便捷性,却不利于国家的行政管理。众多的法律案例都一再证明,法治社会做事最好的方法就是遵循法律办事,违法办事会偶尔给人以方便省事的快感,但久则必乱。法律是用来防范和规范做事的,因此,如果真的是把便民服务作为气象事业的原则,那就应当依法办事。

3. 气象信息发布的法律依据

依法办事就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我国的气象法律也越来越完备,越来越充分起来。关于如何发布气象信息,我们从气象法及地方规章中完全可以找到适当的方法。
3.1 统一发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在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如何做到统一?首先,发布的来源统一,气象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除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其次,发布的渠道统一,气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为保证发布的来源和渠道的统一而规定了相应的处罚,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该处罚条款是有效条款。对于其中的非法发布的概念,气象法没有详细说明,但从其前后法条可以看出,非法情节应当包括:个人或其他组织向社会发布气象信息,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未安排时间版面每天播发气象信息,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气象信息未使用气象台提供的信息、未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各地方规章也以行政许可和命令禁止等不同形式来规范气象信息发布(如浙江省实施《气象法》办法)。
3.2 著作权问题
随意播发转载气象信息,不仅违反了《气象法》和地方规章,同时也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中国气象局刊发的《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明确,气象预报属于气象科技成果,制作和发布单位对其享有所有权,并受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气象预报信息是气象台站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因此气象部门是预报信息的合法著作权人,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
因此,笔者认为,非气象部门发布气象信息,要注意到,在某些制订的地方规章中有明确的行政许可规定的省份,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程序办理。气象部门正当行使审批和监督的职能,并收取适当费用用于气象事业发展。对于无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省份,个人及其他组织无权发布气象信息,即不能发布,否则就是违法。对于正当使用气象信息的组织或个人,可以和气象台站签定使用协议,但该使用不应当涉及发布。
而气象部门在遇到违法发布气象信息行为时,不但可以依照行政法律程序,对违法人员和组织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气象台站做为气象信息的著作权人,还可以依照著作权法,对违法使用气象预报信息的侵权行为人要求民事赔偿。

4. 一些建议

虽然关于气象信息的非法传播问题,法律已经做了详尽的规定,我们从国家发展经济进步和当前国情的角度能够理解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但对于非法传播气象信息的执法工作以及气象部门对气象信息的发布工作仍任重道远。
首先,需要做好普法工作。虽然气象部门是科研单位,以科技研发为主导。但科学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帮助,没有法律的指导和防范,气象工作就很难做到科学严谨,服务人民。所以就需要气象部门在致力于科学研究的同时,不忘普法宣传;在科学普及的同时,让气象法同样深入民心。只有这样,才能让人民理解,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气象事业顺利进行。做好社会普法工作,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对媒体的普法,现阶段媒体具有相当大的舆论引导能力。而在违法事件发生后,某些媒体的唯恐天下不乱心理,也刺激了很多不懂法律的民众的违法热潮,这固然是媒体监管上的疏漏,但也是新闻自由很容易带来的副产品。这就需要气象普法工作首先做到先普媒体,让媒体先知道法律,明白法律,并代为解释法律,从而让大众了解法律。因此,先普媒体是做好气象普法的一个便捷有效的方式。
其次,气象执法部门应当规范执法、严格执法、依法执法。气象执法存在着发现难,相关法规少等困难,这就要求气象执法更要做到规范严格。气象法其实质是实体法,而气象法缺乏程序法规,所以更多的时候,只能依靠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行政相关法律。因为气象部门的行政主体性质,所以在气象法律诉讼中使用行政诉讼规则是符合气象法律特性的。但我国一向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病,加之气象法的公益优先原则,很容易造成气象行政诉讼只追求实体公正而忽略程序公正。
再次,气象信息服务要跟上时代步伐。许多的违法发布行为的发生,正是因为气象部门自身的服务并没有完全适应经济发展,没有全面的考虑到人民的需要,因此才刺激了一些公司企业以此做为其盈利的手段。正是服务的滞后,才给不法分子创造了“市场”,同时也给自己造成“垄断”的负面影响。《国务院下发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强调:应拓展气象信息发布渠道,引导有关媒体、网络和通信运行企业积极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信息的播发工作,以气象警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等多种形式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信息,扩大气象信息的公众覆盖面,建立畅通的气象信息服务渠道,提高公共气象服务的时效性。

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之附录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

2005年11号



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之附录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于2004年4月1日以环保会第MEPC.116(51)号决议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之附录的修正案。
  按照公约规定的默认接受程序,该修正案将于2005年8月1日生效。我国是《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在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过反对意见,因此,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之附录的修正案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附件: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之附录的修正案

1《垃圾记录簿的格式》第3节中的第(4)类垃圾修改如下:
“(4)货物残留物、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
2《垃圾记录簿的格式》第4节的4.1(a)(ii)段修改如下:
“(ii) 船舶的位置(经度和纬度)。记录货物残留物的排放,包括开始和停止排放时的位置”
3 在《垃圾排放记录》的备注中增加以下一句话:
“开始和停止排放货物残留物时的位置将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