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年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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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做好2009年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

财企[2008]41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2009年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及时监测与分析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提高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完善促进企业发展的各项财政政策,更好地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企业工作需要,研究制定了2009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以下简称企业财务快报)格式及填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企业财务快报包括国有企业财务快报和非国有企业财务快报两类。两类快报填报使用统一的快报封面和主要指标表,同时填报补充指标表。快报格式、编报说明及代码编制规则详见附件1、2、3。

  二、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两类快报继续分别编制、分别汇总和分别上报。其中,国有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按照财务和产权关系分别由中央管理企业、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非国有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母公司或企业总部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除破产、关闭、歇业等特殊原因外,编报企业财务快报的企业户数不应随意减少。

  (一)中央管理企业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将2008年已纳入企业财务快报范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2009年企业财务关系新列入财政部门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纳入快报编报范围。

  (二)中央部门应将纳入财政部决算口径的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全部纳入企业财务快报范围。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将本地区非国有企业纳入快报编报范围,特别应将符合《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财务快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企[2003]398号)规定标准,规模以上的非国有企业全部纳入财务快报编报范围。地方财政部门应将财政支持政策与企业快报工作相结合,加快推进非国有企业快报扩大范围工作。

  三、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认真编制企业财务快报,不得编制和上报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

  四、切实提高企业财务快报数据上报的速度和质量,加强企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各单位企业财务快报汇总数据应于次月9日前上报,企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应于次月11日前上报。因关闭、破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引起快报上报口径发生变动时,应同时附报相关说明材料。

  五、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考核机制。各单位应明确内部牵头部门和人员分工,实行专人负责制,加强业务培训工作,确保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顺利完成。

  六、请提前上报2009年本单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相关资料。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独立法人户数,财务快报工作负责人、经办人和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等,详见附件4。请各单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09年1月20日前将上述资料报财政部企业司。联系电话:68552408 68552807。

  2009年企业财务快报的软件参数,请到www.jiuqi.com.cn的参数下载区中下载。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财务快报工作质量,财政部将及时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附件:1.2009年企业财务快报

  2.2009年企业财务快报编报说明

  3.2009年企业财务快报代码编制规定

  4.2009年企业财务快报法人户数表

  

                         财政部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下载:

汇总封面.doc
http://www.mof.gov.cn/qiye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12/P020090105594013932504.doc

单户封面.doc
http://www.mof.gov.cn/qiye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12/P020090105594014264390.doc

09快报主要指标表.xls
http://www.mof.gov.cn/qiye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12/P020090105594014328531.xls

09快报补充指标表.xls
http://www.mof.gov.cn/qiye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12/P020090105594014380691.xls

附件2:2009企业编报说明-7.doc
http://www.mof.gov.cn/qiye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12/P020090105594014448615.doc

附件3:封面代码说明.-2.doc
http://www.mof.gov.cn/qiye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12/P020090105594014503013.doc

附件4:法人户数表.xls
http://www.mof.gov.cn/qiye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12/P02009010559401486874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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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 洛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第84号 2006年4月28日

《洛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发布的《洛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市长  连维良

 



洛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以成本补偿和非盈利为原则,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赋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当坚持优化经济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办事环节、方便人民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在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下,负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初审;

(三)配合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立项进行初审;

(四)负责同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

(五)定期向社会公布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标准;

(六)负责同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执收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同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

(八)依法查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市、县(市、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在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负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立项进行初审;

(三)配合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初审;

(四)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的管理;

(五)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管理;

(六)依法查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国家和省两级审批,市、县(市、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设立和改变。

第九条 申请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有关文件和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包括拟收费项目名称及收费目的对象、范围、方式、期限资金管理和实施单位;

(二)证明材料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财务管理体制;

(三)申请收费项目的依据。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分别逐级报送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需要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单位也可以直接向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制定或者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单位,应当向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有关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者调整的收费标准和理由,年度收费额或者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二)申请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材料,其中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应提供相关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资料;

(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

(五)对收费对象及相关行业的影响;

(六)价格、财政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分别逐级报送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需要制定或者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单位也可以直接向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在实施收费的20日以前到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申领“收费许可证”时,由收费单位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有关文件和材料: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权限批准的有效文件;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提交的申清表及有关文件和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颁发“收费许可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颁发“收费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申请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不齐备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补正;不补正的,不予颁发“收费许可证”。

第十三条 “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制度。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直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点,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第十四条 “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审验的,不得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在审验时,应当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有关文件和材料:

(一)“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二)按管理权限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

(三)执收人员公务证件;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存根;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总结。

第十五条 “收费许可证”不得转让、?蚋摹⒏粗坪徒栌谩!笔辗研砜芍ぁ倍?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公告,并向原发证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因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收费许可证”登记事项依法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后20日内持“收费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到原发证的价格行政主管邮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许可证”,并采取电子屏幕、公告栏等形式公布相关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文件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在流动场所从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为其申领“执收公务证”。申领“执收公务证”时,应当填报申请表,携带“收费许可证”,到“收费许可证”原发证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在流动场所从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工作人员未领取”执收公务证”的或者收费时不出示“执收公务证”的,被收费者有权拒绝缴费。

第二十条 “执收公务证”分为长期和临肘两种。

长期“执收公务证”的有效期为3年,每年进行一次审验,未经审验的“执收公务证”,不得使用。临时“执收公务证”按照注明的有效期使用,过期作废。

第二十一条 领取“执收公务证”的收费人员因工作变动或者丢失“执收公务证”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在15日内到原发证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或者补办手续。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有第 (一)项行为的,还应当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收缴违法收费,并依法退还被收费者或者上交财政:

(一)不按规定申领、变更、注销、审验“收费许可证”或者“执收公务证”,违法进行收费的;

(二)转让、涂改、复制和借用“收费许可证”的;

(三)不按规定公示“收费许可证”及收费项目、标准的;

(四)在流动场所从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出示”执收公务证”的。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擅自设立或者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期限的;

(二)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收取或者变换名称收取的;

(三)缓收、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四)瞒报、虚报、拒报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的;

(五)滞留、截留、挪用、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

第二十四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发布的《洛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批转市体改委、市审计局拟订的《天津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体改委、市审计局拟订的《天津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完善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进一步加强企业承包(租赁)责任审计工作,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体改委、市审计局拟订的《天津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审计制度的目的是,通过由审计机关对合同双方及企业经营者实行依法审计,以明确经济责任,严肃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财产,维护国家、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评价经营者的经营业绩,推动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承包
(租赁)经营责任制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和市政府职能部门在法律允许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办法以及依法成立的有效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均作为审计依据。
第四条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承包兑现,必须先审计后兑现;经营者离任,必须先审计后离任。
第五条 本市的工业、交通、建筑、农林、物资、商业、服务、外贸等行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凡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的,均适用本办法。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审计部门负责承包(租赁)企业的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工作的组织
第七条 本市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审计,由市审计局统一组织领导,实行分层次审计,分别由国家审计机关、各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审计事务所负责实施。
第八条 国家审计机关主要负责大型企业和重点企业的审计,其他企业由主管部门内审机构或委托审计事务所组织实施。委托审计事务所所需费用由委托部门承担。如系企业委托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其审计结果要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内审机构。

第三章 审计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审计可采取就地审计、送达审计或委托、授权审计方式。
第十条 发包(发租)方与承包(承租)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前,应对企业清理财产、核实资金、清理债权债务。发包(发租)方与承包(承租)方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草稿,应事前按本办法第八条确定的审计关系,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经审计同意后,方可正式签定承包经营合同。


第十一条 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合同终止、解除,或者承包(租赁)经营者在任期内因故离任的,由承包经营者提前三十日提请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部门应将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审计纳入审计项目计划,按《审计工作程序》执行审计计划。
第十二条 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双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地向审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一)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及其附件;
(二)企业财务计划、经营计划和承包经营的经济技术指标;
(三)企业内部有关管理制度;
(四)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的清查盘点清单和有关资料;
(五)财务决算及说明书和有关会计资料;
(六)承包(租赁)经营者的述职报告;
(七)确定上缴利润(或减亏)基数和递增、分成比例的测算依据,确定经营者奖罚的计算依据及有关文字说明;
(八)审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章 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承包(租赁)经营合同订立后,审计部门应按下列内容,对企业进行年度审计:
(一)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有关指标实现情况及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
(二)国家资产的维护和增殖情况;
(三)企业财务成果情况;
(四)兑现合同方案情况;
(五)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情况;
(六)企业债权债务是否真实;
(七)企业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八)企业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
(九)审计部门确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承包(租赁)经营合同订立后,审计机关应按下列内容,对发包(发租)方审计内容如下:
(一)经营指标的核定情况;
(二)经营指标的兑现情况;
(三)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四)审计机关确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年度审计一般应在企业年度决算后进行,也可以根据需要,在企业年度决算前组织预审。
第十七条 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终止、解除,或者承包经营者在任期内因故离任的,审计部门应按下列内容进行终结审计或离任审计:
(一)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内容;
(二)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
(三)国家资产的增殖、经营者的利益分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四)承包(租赁)经营者的经济责任。
终结审计或离任审计的结论和决定,应作为承包方和承包经营者(租赁)按合同享受权利、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下列重大问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一)承包(租赁)经营合同中有违反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
(二)上交利润(减亏)基数、递增分成比例严重不合理;
(三)企业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
(四)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擅自减税、免税;
(五)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或政策界限不清需要研究的问题。

第五章 权限和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审计机关、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被委托的审计事务所审计出的违反财政法规的问题,按照有关财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承包(租赁)经营责任的年度审计,一般应自收到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计报告;终结审计,应自收到终结审计申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计报告。离任审计,也应自收到离任审计申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或评议书)要报送上级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或受委托的审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除发送被审单位外,同时抄报同级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和委托审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审计机关有权对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受委托的审计事务所的审计结果,进行抽查和复审,有权撤销和纠正不适当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在奖罚兑现前,必须向审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计机关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或受委托的审计事务所审计后,方可兑现。不经审计,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不予审批,银行不予支付兑现奖金。
第二十四条 承包(租赁)经营届满或承包(租赁)期内离任或因故终止合同,必须由合同双方提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不经审计不得调离。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中的复审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对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审计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档案,不断完善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审计工作方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严肃执法。
第二十八条 各主管局、公司可依照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我市有关部门在此之前颁发的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审计的有关办法同时废止。



199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