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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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三日

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建设和发展,大力开发海内外留学人员资源,吸引优秀留学人员来我市创业,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留学人员是指:
(一)经国家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知名企业进修、研读、项目研发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回国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三)公派出国留学并取得了外国长期居留或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四)在国外学有所长并为我市所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企业是指:
(一)留学人员领办、创办的独资企业;
(二)留学人员以货币、实物或者土地使用权与国内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在注册资本中出资额或者作价金额达25%以上;
(三)留学人员以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作价入股创办企业,作价金额超过注册资本15%以上的;
(四)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人的。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来创业园领办、创办企业,从事新产品研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高新技术研究、技术交流合作、中介服务及经济贸易活动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领导小组。创业园领导小组是创业园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创业园的发展规划,处理创业园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留学人员的身份认定;
(二)负责对留学人员企业的资格审定;
(三)创业园的政策制定;
(四)创业园的管理与指导;
(五)组团参加国内外引进留学人员的招聘活动;
(六)负责申报项目和资金;
(七)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创业园的工作情况。

第三章 服务体系

第七条 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设在九江开发区科技工业园内。创业园内的服务机构应为留学人员提供企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财务处理、融资服务、人事代理、物业管理、网络通讯等系列服务,同时也可提供商务洽谈、会议接待、人员培训、产品展示等服务场所。市、县(区)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通力合作,支持创业园的建设和发展,为吸引留学人员来浔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八条 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连续三年每年筹集不少于1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创业,重点扶持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的项目延续、衔接和开发;市科技三项经费每年安排不低于20%用于支持留学人员企业从事高新科技项目开发。
第九条 凡经批准进入创业园的留学人员携带科研项目和技术领办、创办企业,从事产品研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高新技术研究的,可向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5-10万元。如果落户项目为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国家重点实验室则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20-50万元。
第十条 对留学人员进园区孵化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提供工作用房200-500平方米,需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的,前三年免收租金,后三年按市场价50%收取租金;超出2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三年内按市场价的50%收取租金。留学人员在九江市无自有住房,并且每年连续或累计半年以上在九江居住,三年内租用自住住房按500-600元/月给予租金补贴;需要在九江市区购置自住住房,并在创业园工作满5年的,给予一定比例不超过10万元的购房补助。
第十一条 具有教授、博士或副教授、硕士职称或学历的留学人员到创业园工作,5年内每月分别给予1000元和500元的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留学人员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上交税收入地方库部分,五年内由财政列支全额奖给企业。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来园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咨询等所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留学人员企业3年内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进创业园孵化或创办企业既可注册外资企业,也可注册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可在三年内分期到位;领办或者参与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出资额应不低于注册资金的25%;留学人员以高新技术、专利等技术成果入股形式投资的,其技术成果作价可占注册资本的35%至50%,合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企业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可按有关规定一次审批,企业所聘外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需多次临时入境或者长期居留的,可办理2-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或者居留证明。
第十六条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入园创业,其配偶在职的随调随迁,优先安排工作;非在职符合就业条件的,积极推荐安排就业。未成年子女随迁及子女入学入托,在九江市内可按有关规定不受区域限制自主选择学校,免收跨区域就学的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在创业或者工作过程中需评定职称,可根据其在国外的经历及学识水平予以评定或者推荐评定相应职称。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因科研工作需要,进口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少量试剂、原料配料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免税。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留学人员企业,可申请有关专项资金的优先支持,也可向信用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担保或者参股。
第二十条 创业园的留学人员企业可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留学人员科技项目资助经费、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高新技术产业重大项目扶持资金等专项资金资助。

第五章 进驻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欲进驻创业园的留学人员先向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格和项目资料,由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入创业园的企业进行资格、项目的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创业园的留学人员企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留学人员创业园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其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一)经有关部门审查后,不符合留学人员企业条件;
(二)企业生产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企业分立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已不符合留学人员企业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业园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九府发[﹡﹡﹡﹡]﹡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园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自2008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安排 万元;
(二)九江开发区财政自2008 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安排 万元。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创业园专项资金由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创业园内的留学人员企业依照申请条件可以向办公室提出资助项目,经组织专家评审,由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执行。
第四条创业园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资助、扶持在园区内兴办的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企业的界定见《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重点资助:
1、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
2、重大成果的中试费用;
3、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研发;
4、为创业园提供支持的重要科技中介机构。
(二)用于留学人员企业项目经费匹配:即在获得国家部委的项目资助后,创业园专项资金将按1∶0.5的比例匹配。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审批

第五条 创业园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方便科研项目的开展,有利于调动留学人员来我市创业的积极性。
第六条 留学人员企业所申报的项目,须持有专家评审的意见和有关机构的论证或推荐材料。
第七条 申请创业园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留学人员企业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留学人员创业、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六份);
(二)同行专家的推荐材料或评估意见。
第八条 对留学人员企业的经费资助,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公平公正、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在综合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审批确定。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留学人员企业申报的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经费将建立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跟踪检查制度。在科研过程中,项目经费可跨年度累计使用。
第十条 获资助的留学人员企业,应每年年终向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资助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须向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资助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情况,审计部门和办公室在年终和结项时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受助企业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按中途停止和撤销资助处理,收回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进行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创业园领导小组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收回原资助经费,或三年内不允许申报新项目等处罚:
(一)擅自变更资助项目的内容或调整研究课题组负责人的;
(二)挪用资助项目经费的;
(三)用于其他与研发无关的开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凡获得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在资助项目完成后,发表论文、专著或产品说明书上,可以注明“得到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资金资助”字样。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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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白山政令[1997]3号


第3号 《白山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7 年7月10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王 纯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六日

白山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促进民族团结,根据《吉林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清真食品,是指按照清真饮食习惯生产加工、经营销售的食品。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加工、经营销售清真食品或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清真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严格遵守清真饮食习惯。 (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从业人员中的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成员不得低于20%;清真饮食业单位从业人员中的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成员不得低于50%;个体业主、采购人员、厨师,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成员。 (三)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领导,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成员。 (四)加工、储运、销售清真食品的工具、车辆、柜台、冷藏设备以及库房和其它容器必须专用,不得与其它食品混用。 (五)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根据清真饮食民族习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柜台、摊床,应当与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食品生产经营柜台、摊床隔开一定的距离,双方的生产经营人员不得混岗。 第五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的清真食品及其生产经营场所可以使用清真标志;凡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条件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其生产经营场所不得使用清真标志。 清真标志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统一监制,由县(市)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核发。 第六条 清真饮食业单位自行采购和使用的畜禽肉用原料,必须有清真屠宰证明,活体必须按清真屠宰的习惯屠宰;严禁经营和投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用原料和动物血制品;其它原、辅材料也应当符合清真饮食习惯。 第七条 城乡集贸市场出售清真畜禽制品,应当单设行市,并悬挂清真标志,严禁与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忌畜禽制品并设摊床。 第八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严禁掺杂使假。 第九条 对申请开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须经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到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年检手续时,须经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条 对于群众的举报,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二)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三)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至1 000的罚款。 (四)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1 000元至2 000元的罚款。 (五)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 000元至2 000元的罚款。 (六)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清真标志,待其改正后再允许恢复使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 000元至2 000元的罚款。 (八)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至1 0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构编制规定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政办发〔2002〕4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构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构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荆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构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直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荆发[2001]22号)精神,设置荆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机构,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规程、技术标准;研究制订全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
(三)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特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四)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材料的安全状况,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评估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证和专用设备的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格认证,并负责监督检查。
(七)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考核、发证工作。负责矿山生产基本安全条件论证、颁证工作。
(八)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救护、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目前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十)负责全市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市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有关会务、文秘、档案、保密、人事、财务和后勤管理等工作;编发《荆门安全生产》简报,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二)综合管理科
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的统计和安全生产信息工作;研究、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相应对策;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市安委会会议,起草市安委会的文件及市安委会领导讲话、报告等文稿;负责制定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法规与技术装备科
负责起草全市安全生产地方性规章,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专用设备的生产、经营资格认证工作;监督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组织有关安全科研成果的鉴定和技术推广;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的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对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资格认证,并进行监督检查。
(四)安全监督管理一科
监督检查石油、化工、贸易、电力、机械、冶金、轻工、纺织、医药、建材、烟草、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条件论证、设备设施安全状况和职业危害情况;监督检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有关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企业经营管理者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
(五)安全监督管理二科
监督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设备设施安全状况和职业危害情况;监督检查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监督乡镇矿山"三同时"执行情况;组织国有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矿山生产基本安全条件进行论证、颁证;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山企业进行依法查处;负责国有矿山企业伤亡事故和乡镇矿山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指导和协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事业编制16名(依照公务员管理)。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正科5名,副科2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
四、其他事项
安检培训中心从市经贸委划给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