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外地投资者在乌鲁木齐市办理常住户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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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外地投资者在乌鲁木齐市办理常住户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外地投资者在乌鲁木齐市办理常住户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8]158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关于外地投资者在乌鲁木齐市办理常住户口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外地投资者在乌鲁木齐市
办理常住户口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含外资企业)的外地人员,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 依照本规定申请办理户口人员所在的企业注册时间应当在三年(含三年)以上,或取得《区(市)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外地来乌人员包括:
(一)公司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占公司股份2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
(二)公司、企业引进的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以下简称引进人才);
(三)企业的生产、经营骨干和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职工)。
第五条 符合以上规定的企业,依据其在本市投资额度可免费为下列人员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一)一次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二)一次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股东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三)一次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除办理本条第二款人员外,还可申请办理企业引进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和企业职工(非生产性企业不超过职工总人数的10%,生产性企业不超过职工总人数的15%)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第六条 依照本规定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证明;
(二)落户人申请、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16周岁以上者提供);
(三)取得《区(市)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企业,提供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没有取得《区(市)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企业,提供近三年纳税凭证(享受优惠政策免税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四)引进人才需提供学历证书或中级(含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乌鲁木齐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参保缴费六个月以上的清单;
(五)职工需提供《劳动合同》和本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参保缴费六个月以上清单。
第七条 落户申请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一经发现,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注销,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23日起施行。此前外地投资者办理常住户口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依照本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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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区试行集中加扰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管理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市区试行集中加扰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管理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管理,促进对外经济、科技和文化交流,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市区(含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经批准接收由大连有线电视台集中加扰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
第三条 大连市广播电视局是负责大连有线电视台集中加扰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市区集中加扰传送卫星电视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单位可申请接收由大连有线电视台集中加扰传送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㈠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㈡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
㈢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第五条 申请接收由大连有线电视台集中加扰传送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向大连市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经市广播电视局审核同意,市公安局和国家安全局签署意见后,报省广播电视厅审批,办理《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六条 经批准并领取《许可证》的单位,由大连市有线电视台组织入网施工,工程竣工经大连市广播电视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检验合格后,方可购买、安装终端解扰设备,并按规定的内容、范围接收有线电视台传送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第七条 有线电视台终端解扰设备由大连有线电视台专营专卖和组织安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自行销售、安装解扰设备,不准将经批准安装的解扰设备移作他用。
第八条 集中加扰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有线电视网前端,应设立中心控制室,做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审查和技术保障工作。
第九条 集中加扰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信号质量及线路设备(包括解扰设备)的运转情况,由市有线电视台负责维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动、更换、破坏线路设备;不得擅自扩大接收终端,不得窃取集中加扰传送的卫星电视信号。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被批准安装地面卫星设施自行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可按计划分期分批入网,原有设施可以折价抵偿并网费或自行处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接收大连有线电视台集中加扰传送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规定交纳并网费和管理维护费。并网费和管理维护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㈠未经批准擅自接收由大连有线电视台集中加扰传送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或窃取集中加扰传递卫星电视信号的,予以警告、没收解扰设备,并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㈡不按规定的内容、范围接收传送大连有线电视台集中加扰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或擅自扩大接收终端的,予以警告,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审批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解扰设备;
㈢擅自安装解扰设备或将解扰设备移作他用的,没收解扰设备,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㈣不按规定缴纳并网费和管理维护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处以应缴费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销售解扰设备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解扰设备,并可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收据,罚款一律上交财政。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5月15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3年流通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3年流通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

商办流通函[2013]第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根据《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和《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流程管理规范(试行)》,在对各方面申报项目认真论证基础上,我部制定了《2013年流通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见附件)。请按照计划内容及相关要求抓紧组织实施,确保高质按期完成制修订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标准衔接

  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应充分吸收和借鉴相关国际标准,与本领域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紧密衔接,避免内容与已有标准交叉、重复或矛盾。

  二、广泛听取意见

  标准制修订单位应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广泛听取意见,使标准内容在行业内形成广泛共识。各项标准反馈意见单位数量不少于30个,有关意见及采纳情况要编制汇总表予以说明。

  三、切实保证质量

  各单位要按照《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流程管理规范(试行)》要求,规范流程,注重质量;逐环节严把标准质量关,做到体例合规、内容翔实、定量指标科学、相关文件齐备,切实增强标准的适用性、有效性以及对行业发展的引导性。

  四、按时完成任务

  各单位特别是起草单位要集中力量,确保进度。各项标准送审稿应于2013年10月中旬前报送商务部相关业务司局,10月底前报送商务部流通发展司;报批稿应于2013年12月中旬前报送商务部相关业务司局,12月底前报送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联系人:流通发展司 蔡少锋、董 博

  电 话:010-85093793、85093760


  附件:2013年流通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商务部办公厅
2013年6月25日



附件:2013年流通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h/redht/201306/2013060017518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