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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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政府令第4号


现发布《呼和浩特市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冯士亮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


呼和浩特市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人民生活环境质量和整体卫生水平,推动社会全国进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对于妨害国卫生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常设行政办事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食品卫生、建设、劳动、建管、环保、园林绿化、城管、工商、教育、河道管理、环境卫生等部门均为同级爱卫会组成部门,负责各自范围内有关爱国卫生的专业性监督、监察、管理工作。爱卫办有权监督、协调、检查、指导组成部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爱卫会设立的爱国卫生监察队伍均应持有自治区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在市爱卫办的统一领导下工作。
设立群众性“爱国卫生监督员”,由旗、县、区爱卫会按照管辖范围统一考核聘任上岗,发给“爱国卫生监督员证书。
第六条 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弄虚作假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或工作质量下降已不符合相应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由授予机关取消其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爱卫办及其授权机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市区和城镇街道两旁等公共场所乱堆、乱放、乱挖乱占、乱搭乱建、乱倒污水和垃圾、丢弃杂物、随地吐痰和大小便的;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元至100元罚款。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倍罚款。
(二)不贯彻落实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的驻地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进,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未设置明显禁烟标志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至1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元30元罚款,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倍罚款
(四)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无证养犬,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五)凡在呼和浩特市区域内生产、销售除四害药品、器械,必须向市爱卫办申报办理《许可证》。对非法经营灭鼠药物、杀灭病媒生物药品、器械的,没收药品、器械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至三倍的罚款。对经营假冒伪劣药品、器械造成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除“四害”(鼠、蟑、蚊、蝇)工作不认真,达不到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消灭四害等病媒生物并治理孽生场所,对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进入市区的各种车辆要车体整洁。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必须捆扎、封闭、苫盖。洒漏、飞扬的,扣留车辆、实物,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环卫部门、办事处不按规定完成道路街巷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任务或将垃圾倾倒在非指定地区的,处以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饮食服务场所和食品生产、销售单位、个体营业户,不按行为卫生标准管理,环境、库房不整洁,出售掺假、变质、无三期食品,无垃圾密闭容器及防蝇、防尘、防鼠、防腐、消毒洗涤设施的,责令限期改进,给予批评教育,并由监督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旅店业、理发美容、公共浴池(包括桑拿浴室)、歌舞厅等公共场所,不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基础设施、消毒设施,场所内外和各类用品不能保持清洁卫生,从业人员不按要求接受体检、培训等相关卫生管理,由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进或处罚。
第十三条 清洁事业、环卫部门对管理范围内的公共厕所,清掏不及时,影响爱国卫生和居民使用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供、排水管道跑、冒、漏和受水口破烂, 影响居民生活和环境卫生,限期不解决者,处以管道所属单位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修缮、更新,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经过市区的河道垃圾堆积,责令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清理,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集贸市场、各类商品交易点,由市场管理部门或承办单位负责设置增圾收集容器及清运车辆,做到日产日清,或由环卫部门有偿服务代为清扫、清运。否则对承办单位进行警告、限期改进,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各级爱卫办根据管辖范围有权进行停业整顿或取缔市场。
第十七条 市政、园林绿化、自来水、电力、排水、邮电、热力等工程建设、设施维修、养护等所产生的渣土、砖块、污泥、废水、枝叶等废弃物,要及时清除,不准堆放过夜;大型工程,应边施工、边清理。工程竣工前,所有废弃物应清理完毕,平整好路面、场地。违者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不听管理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倍罚款。
第十八条 建筑工地要实行文明施工,符合基本卫生条件,积极消灭四害等病媒生物并治理孳生场所。各级爱卫办要积极为施工现场提供有偿服务,每次服务收费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出示证件,填写处罚通知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爱国卫生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同级爱卫会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其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爱国卫生监督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妨碍、阻挠执行公务或者殴打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6月15日发布的《呼和浩特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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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实施方案》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印发《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实施方案》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审发13号 2008-10-28


  现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实施方案》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部。


附件: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实施方案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指南
  病险水库审计调查统计汇总表
  病险水库审计调查表(审1-审5表)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
审计调查实施方案

一、审计目的
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8]49号),按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书所明确的要求,切实发挥水利审计部门的职能作用,通过组织开展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切实做好接受国家审计和上级审计、检查的迎审备审工作,促进完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内部控制,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
二、审计内容
1、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内部控制情况,重点关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
2、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关注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责任人是否明确;
3、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重点关注初步设计复核及审批是否规范,有无重大设计变更及其履行程序是否规范;
4、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重点关注中央补助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的到位金额,资金管理制度、使用制度,资金使用管理是否存在挤占、挪用、套取、滞留现象,是否存在大额现金支付现象;
5、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情况,重点关注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6、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竣工验收情况,重点关注竣工验收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7、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行业监督管理检查工作的情况;
8、对国家审计、上级审计等审计意见、决定、建议的落实情况及检查结果的运用情况。
三、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水利经济合同审计签证和备案暂行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实施范围及组织方式
实施范围为:《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中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此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由水利部审计室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评估。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对所辖范围内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审计工作进行组织、指导、检查和汇总报告。
五、时间安排
1、安排部署。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组织进行审计动员和部署,指导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安排,并于2008年-2010年每年年底前将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报部审计室。
2、组织实施。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根据实际情况,按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确定审计周期和审计覆盖面,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组织开展审计和审计调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20%。
3、总结汇报。审计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将审计工作报告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于2008年-2010年每年年底前将审计工作汇总报告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表(见附表)报水利部审计室。
六、工作成果
审计工作汇总报告是反映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总体情况的工作成果,内容主要包括: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经验及做法,整改意见和建议,对国家审计、上级审计等审计意见、决定、建议的落实情况及检查结果的运用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
七、评估考核
为保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的质量,部审计室将根据上报审计工作汇总报告的情况,组织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对部分重点地区或单位进行抽查考核。
八、工作要求
1、充分重视此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各单位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是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的责任人,要认真部署,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2、做好审计与财务、稽查、监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形成监督合力,保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有效开展。
3、对审计和审计调查发现问题要做到取证可靠、定性准确、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并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对需要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对把握不准的政策性问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4、对审计和审计调查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以及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重大经济犯罪线索,要通过审计简报等形式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重要审计信息。
5、对审计查出的违规问题要切实纠正,对审计发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对有关审计建议和意见要认真研究,整改落实。
6、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各自具体实施方案,报水利部审计室备案。对在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中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部审计室将适时组织交流。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
审计调查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促进和指导全国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更好地发挥水利审计在促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加强建设管理,保障“三个安全”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关于进一步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南。
1.2 按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书所明确的要求,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实际适时组织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
1.3 本工作指南所称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为《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中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1.4 本工作指南所称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是对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前期工作实施情况、计划下达、内部控制情况、招标投标管理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建设管理及竣工验收情况、配合国家审计及整改落实情况等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
1.5 审计部门应遵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各种审计方法,坚持与财务收支审计、招标投标审计、基本建设审计等相结合,充分利用已有的审计成果,结合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章 审计准备
2.1 审计立项。审计项目应当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立,由审计部门填写审计立项书,经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批准后立项。
2.2 审计组织形式。审计部门根据被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初步确定的审计业务量,可以独立组成审计组直接实施审计,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执行审计业务,由水利审计部门督导并运用审计成果。由2名以上专业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按照审计项目立项批准的要求,明确审计和审计调查的组织形式和经费保障。审计和审计调查费用在本单位预算已作安排的,按本单位年度预算安排制度列支。本单位年度预算未作安排,而列入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工作安排的,按工程建设项目进度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列支。
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担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审计项目,水利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水利部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管理办法》及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2.3 审前调查。审计组在编写审计实施方案前,可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询问及走访、问卷调查、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深入了解被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法人组建情况(含经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议书及立项审批情况、项目概算基本情况、项目监理情况等。根据审计需要,可提前发出审计准备通知函,要求被审计单位进行自查,也可在进点后布置自查。
2.4 编制审计方案。审计组应根据审前调查了解的情况,按照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要求,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的依据,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审计的目标,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方式、具体实施步骤,预定的审计工作起讫日期,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编制人员和日期,其他有关内容。
2.5 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审核审计方案,送达审计通知书,召开审计进点会。
2.6 获取审计资料。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各项资料,并填写审计资料交接单提交审计组。应获取的资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管理及财务管理等同审计内容有关的书面汇报材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项目的预算(概算)批复资料及项目部门预算资料、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用款计划的申请和批复文件、项目的合同文本、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资料、项目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资料、项目内控制度及有关资料、项目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工程价款结算资料及历次审计或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资料、项目监理、质量监督、历次验收及质量评定资料、审计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三章 审计实施
3.1 内部控制制度测试。审计组应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健全性、有效性测试。根据测试情况,确定实质性测试的程序、范围和重点。必要时,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审计实施方案。
3.2 实质性测试。在实施实质性测试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内部控制评审所确定的审计重点,针对不同的账户采取不同的检查方法。如:对于某些账户只进行分析性检查,对于某些账户可采取抽样检查,对于发生问题可能性大的账户则进行详查。
3.3 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和经济活动,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计取证。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要认真审核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及有关重大经济决策和经济活动的资料,做到重点事项不遗漏,重大问题不放过,重要线索不忽视。认真编制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真实、完整地反映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的全部过程,并记录与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有关的所有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及其依据。同时,本着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进行审计取证,并经被审计单位盖章,以及有关提供证明材料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审计人员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
3.4 汇总审计资料及审计证据,并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初步交换意见。审计组在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前,应对审计底稿和审计证据等资料进行初步整理,检查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是否按要求已全部实施,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对审计事项进行初步评价,并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初步交换审计意见。
3.5实施审计调查时可以采取普遍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等方法。具体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观察、个别走访、函询调查等审计方法来进行。审计调查实施过程中,应当深入实际,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要求。
第四章 审计内容
4.1 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测试,主要审查其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职、权、责是否分明,能否起到应有的制约作用;内部控制制度有无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内部管理活动是否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建设管理中有哪些薄弱环节,是否存在重大漏洞等。
4.2 责任制建立及履行情况。主要审查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建立及履行情况,是否明确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项目建设单位责任人,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是否逐级签订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书;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是否落实到每座水库、每个重要环节,落实到相关单位和人员,并实行责任追究。
4.3 前期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主要审查水库鉴定成果是否经鉴定核查;审查中央投资、地方配套资金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是否按规定完成了设计复核和审批工作;审查是否存在审查审批不规范,对工程建设标准、内容、概算控制不严格的现象。
审查是否建立和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工作责任制度;是否根据安全监督成果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是否得到落实,初步设计经费是否得到落实;承担初步设计、安全鉴定工作的单位资质是否符合《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要求;已核查的水库,鉴定结论和核查结论是否一致;已完成设计审批的项目,设计方案是否合理、设计复核及审批程序是否规范、复核意见及审批结论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否经过论证并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4.4 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主要审查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拨款是否及时到位,是否存在滞留现象;配套资金是否按规定比例足额到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专户存储,有无转移、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情况;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准确;资金到位情况是否与资金筹集计划或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工程款支付情况,是否存在大额现金支付现象,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及时,手续是否健全,结算工程量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价款结算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计量支付。
4.5 建设管理情况。主要审查项目建设与管理机构是否落实,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责任人是否明确;是否实行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项目法人组建是否规范,责任主体是否明确,内部机构和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建设管理职责履行是否到位;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是否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监理单位职责是否履行到位;合同管理、工程签证、质量管理与监督是否落实及其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开工率低、建设进度滞后的问题;合同履行和项目概算执行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建设管理费超支、项目漏项等现象;项目建设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存在不规范、不合理的经济签证;设备、材料采购是否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4.6 招标投标管理情况。主要审查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是否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招标文件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取费是否符合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所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招标公告是否在指定的媒体发布,评标专家选取办法是否合规,开标过程是否规范等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经济事项。
4.7 竣工验收情况。主要审查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是否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1年内完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是否在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后2年内进行竣工验收。
审查建设规模、各单项工程质量、技术是否达到设计要求;验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建档要求;验收的组织与程序是否合规;验收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准确完整,以及竣工财务决算是否经主管部门水利内部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执行情况,历次审计、检查、稽察整改落实情况;资金使用总量与实际完成工程量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资金缺口,以及资金缺口如何解决等。
第五章 审计报告
5.1 起草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结束后,在综合分析审计工作底稿基础上,由审计组长或指定审计人员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经审计组集体讨论由审计组长定稿。审计组应在完成审计项目后15日内提交审计报告,特殊情况经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提交审计报告的时间。审计组长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5.2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审计组正式提交审计报告之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此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在接到被审计书面意见后,要依照事实和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研究与核实,必要时应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
  5.3 审计报告审核与审计质量管理。审计报告由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审计报告审核的事项为: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和有效、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审计报告经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审定。
  5.4 下达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审定后,按照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规定的程序下达审计或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意见、建议和审计决定。
第六章 后续跟踪审计和审计成果运用
6.1 后续跟踪审计重点是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被审计单位对提出的改进管理,完善制度的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6.2后续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有: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是否提出整改方案或措施,并付诸实施;是否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防止审计发现的问题未纠正而重复发生;没有采纳审计建议的理由;被审计单位有无故意隐瞒重要事项,审计有无漏审重要事项;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问题。
6.3后续跟踪审计结束后,审计部门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及主管部门提交后续跟踪审计报告。后续跟踪审计报告应真实反映审计结果,针对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
6.4通过后续跟踪审计,对执行好的单位应给予肯定,对审计反映的问题未得到落实,整改措施不到位或审计意见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应限期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进行通报批评并报主管部门处理。
6.5认真抓好审计成果运用。实行审计落实反馈制度和审计回访制度,加强对审计结论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查出的问题得到整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对审计发现的先进典型和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
附表: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汇总统计表
填表单位:(章) 统计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主管单位 工程规模 责任制建立及履行情况 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计划下达及资金到位情况 建设管理情况 投资完成情况 竣工审计或审计结果情况
计划下达 资金到位 完成竣工验收(项) 项目编报竣工财务决算(项) 竣工决算审计情况
项目明确有关责任人(个) 项目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个) 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复核及审批(个) 项目存在重大设计变更(个) 设计批复总投资 中央补助资金 地方配套资金 中央补助资金到位数 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数 中央补助资金未到位数 地方配套资金未到位数 项目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个) 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监理单位(个) 合同订立数(件) 经济签证金额 应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采购金额 应政府采购而未政府采购的金额 累计完成投资金额 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 竣工决算审计项目数 送审金额 审定金额 审减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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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
单位负责人: 审核: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资金情况表

填报单位:(章) 统计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审2表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 其中: 省级投资 累计计划安排资金(已下达) 累计资金到位情况(到项目账面资金) 未到位省级以上资金存放情况 累计完成 投资 (账面数)
合计 中央无偿拨款 国债转贷(有偿) 省级拨款 要求地方 自筹 合计 中央无偿拨款 国债转贷 (有偿) 省级拨款 市级拨款 县级拨款 其他 合计 市财政局 市水利局 县财政局 县水利局 其他部门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甲15=(甲4+甲5+甲6)—(甲9+甲10+甲11) 甲15=甲16+甲17+甲18+甲19+甲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1998—2000年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计划

中国 保加利亚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1998—2000年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在文化、科学和教育领域的联系和合作的愿望,并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1987年5月6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决定签订1998—2000年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计划。

  双方协议如下:

                一、文化和艺术

  第1条:双方交换展览,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举办珍贵的文物展览时,具体事宜通过交换专家和签订协议实施。

  第2条:双方鼓励交换音乐小组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国际音乐节。同样鼓励通过经纪渠道交换演出小组和个人。

  第3条:双方鼓励文物保护机构之间的合作。双方互换一个2人文物专家小组,为期一周。

  第4条:双方鼓励博物馆和美术馆之间的合作。双方互换一个4人美术家小组,为期一周。

  第5条:双方鼓励北京图书馆和索非亚“基里尔与麦托迪”人民图书馆之间的合作,在双方商定的基础上交换刊物、图书资料、信息和专家。双方支持交换图书、期刊、小册子和历史文献;鼓励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国际书展。双方互换一个3人图书专家代表团。

  第6条:双方鼓励翻译、出版和发行对方国家艺术性较高的文学作品。双方互换一个3人出版代表团,为期10天。

  第7条: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国际电影节。双方促进在对方举办电影周。双方支持中国电影资料馆和保加利亚电影资料馆之间的合作。双方互换一起电影家代表团,为期一周。

  第8条:双方鼓励交换戏剧小组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国际艺术节。

  第9条:双方及时向对方提供信息,并鼓励对方参加在本国举办的文化艺术领域的国际会议、讲习班和进修班。

                二、科学和教育

  第10条:双方支持相应的科学院之间进行直接合作。

  第11条:双方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科学与技术部在两部间协议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利用非外汇对等交换的原则扩大合作。具体如下:

  确定中保科学和高等教育领域进行合作的强项课题。这些强项课题由双方专家每年磋商时商定。

  制定具体合作形式。优先考虑利用协议中规定的基本额度和资金执行共同制定的方案。

  制定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直接接触的具体措施,通过共同举办活动,交换信息和资料,交换专家以扩大和发展合作。

  在对等的基础上,确定交换大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的助学金人数。

  共同创办国际性活动,以促使两国加入国际机构、组织和计划,以及科学和高等教育领域的国际信息系统,特别是相互承认学历文凭。

  第12条:双方支持和鼓励相互感兴趣的高等院校之间在科学和教育方面的合作。合作的形式、内容和财务支付方式由它们直接商定。

  第13条:双方通过与科学和高等教育有关的基金会和其它组织建立联系,寻找扩大科学与高等教育领域合作的可能性。

  第14条:双方鼓励学习对方国家的语言、文学和文化。

  为此,双方根据各自的需要互换语文教师。

  双方为汉学家和保学家参加对方举办的夏季语言培训班创造条件。

  第15条:双方就高等教育领域举办重要国际活动相互通报,并鼓励专家和学者参加这些活动。

  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科学和技术部根据要求相互交换中等和高等教育领域重大决定的信息,以及双方感兴趣的其它资料。

  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科学和技术部将按两部直接签署的教育合作协议规定互换代表团。

  第18条:双方鼓励以下机构建立直接联系:

  中等普通和职业学校之间;

  教师培训和进修学院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科研机构之间。

  第19条:双方支持教育工作者和科研人员参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组织的国际活动。相互通报重要代表大会、学术研讨会和学术讲习班的信息,并根据要求向对方提供材料。

              三、新闻、电视和广播

  第20条:双方协助新华社和保通社在互利的原则上签订的两社之间的具体协议的框架下进行的合作。

  第21条:双方鼓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保加利亚记者协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22条: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报刊和杂志编辑部之间建立和发展直接合作,交换对方所需的资料和图片。

  第23条:双方促进中国中央电视台和保加利亚国家电视台在直接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扩大电视领域的合作。

  第24条:双方促进中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保加利亚国家广播电台在直接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扩大两国国家广播电台之间的直接联系。

                四、卫  生

  第25条:双方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卫生部在直接合作协议的基础上扩大和加深卫生和医学领域的合作。

                五、档  案

  第26条:双方鼓励两国国家档案局之间的合作,交换文献和专业档案图书复制件,根据现有有关规定交流档案工作经验。合作方式由两国档案部门直接商定。

                六、体  育

  第27条:双方鼓励两国负责青年和体育的国家行政领导机构的直接联系,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相互感兴趣的青年和体育组织的双边交流和合作。

                七、友好协会

  第28条:双方鼓励和支持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保中友好协会在两会签订的合作计划的基础上进行合作。

                八、财务规定

  第29条:本计划内交流人员的费用根据下列条款执行:

  (1)派遣方支付派出人员至接待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根据国内法规,承担不低于三星级饭店的食宿费和零用钱,以及按事先商定的访问计划所需的国内交通费。本计划交流人员如遇突然患病,接待方保证在国家医疗机构免费急诊,直到病人能够回国,回国的旅费由派出方承担。

  (2)交换演出人员和演出小组时,接待方承担场租费、海报和请柬印刷费,以及与演出有关的所有广告费。接待方在演出前向演职人员提供点心和饮料。

  (3)交换本计划内展览时,派遣方支付展品至接待方首都往返运输费和保险费,接待方承担国内运输费、海关手续费、场租费、目录和广告印刷费。

  根据本计划第一部分“文化和艺术”第1条,交换国家级艺术展览或文物展览时,其交换条件唯有按专门签订的协议生效。

  (4)本计划内材料的提供和寄送的所有费用,由寄出方承担。

  第30条:协议双方互免交本计划内对方来访公民有关居留或延长其停留期限的手续费。

  执行本计划的派出人员不需要接待方对其工作的批准。

                九、一般规定

  第31条:交换本计划所列的人员时,双方提前两个月将派出人员的简历、工作计划及掌握何种语言通知对方。

  接待方及时通知派出方是否同意接待上述人员。派出方至迟在派出人员启程前一个月将有关人员所乘交通工具和抵达的确切日期通知接待方。

  第32条:交换本计划所列的演出人员和演出小组时,派出方在有关人员启程前三个月将必要的宣传材料提供给接待方。
  
  第33条:举办本计划所列的展览时,送展方至迟应在展览开幕前四个月将印制展品目录和展览说明书的必要材料提供给承展方。

  在展品另行寄送,而不随同随展员时,展品至迟应在开幕前10天到达承展方。

  承展方应确保展览的组织、保护和宣传,以及印制说明书、目录、海报和其他宣传材料所需的技术条件。

                十、最后条款

  第34条: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要修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本计划不排除在双方相互商定的基础上进行上述领域计划外项目交流的可能性。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30天后生效,有效期至2000年12月31日。

  本计划于1998年5月11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原始文本,用中文和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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