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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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09〕2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防城港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防城港市财政性资金投资
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性投资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完整,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及财政融资、财政担保等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包括当年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由市直企业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其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负责工程项目财务监督和管理的部门,履行工程项目的财务活动监督和管理职责。

第二章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聘临时工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完工,建设单位不得再申请和开支项目管理费。
第六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原则上实行分类管理、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招投标上限控制价为基数,并按项目招投标上限控制价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表1)。项目业主根据所承担项目的工程投资规模和建设工期,按年度编制管理费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对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的行政事业单位,其管理费原则上由市财政负担。对市政府与城区政府共同出资并由城区政府承担建设的工程项目,管理费由市财政与城区政府各负担50%。
第八条 管理费的开支标准
1、工作人员工资收入由基本薪水、施工现场津贴、年终奖金三部分组成。
(1)基本薪水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公布的企业工资(建筑行业)指导价中位数1.5倍为上限发放,具体分配办法,由各单位按收支平衡原则自行决定。
(2)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按实际考勤每人每天20元。
(3) 工作人员的年度奖金参照市政府每年确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岗位目标责任制奖金(平均数)执行。
2、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3、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应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4、差旅费、租赁费、车辆维修费、员工培训等项目支出按季度编制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市辖区、县(市)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防城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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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决策和决策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哈行署发〔2008〕85 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决策和决策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哈密地区行政决策和决策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8年第6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哈密地区行政决策和决策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严肃地区行政决策纪律,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各项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防止重大决策失误问题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共哈密地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办法》及《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决策和决策执行过错是指对因没有严格履行决策程序,违反有关原则和规定进行决策以及执行决策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所属各部门的领导班子及成员。
对实行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决策责任追究,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六)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在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拟提请政府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按规定程序提交有关会议讨论决定的;
(二)对事关本县(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决策,有关部门在提请政府集体讨论决策前,未通过论证会、咨询会等多种形式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
(三)对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内容未按规定向社会进行公示,未征求有关工作部门和单位、基层组织和群众意见的;
(四)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未按规定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征求意见和论证的;
(五)应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有关部门审查把关的重大决策事项,未按规定进行审查把关的;
(六)作出决策的政府办公会议,未按规定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或分管该项工作的政府领导未到会的;
(七)决策的过程未以会议原始记录的形式记录并保存,最终决议未形成《会议纪要》的;
(八)决策形成后需经地区行署或同级党委、人大批准而未报告的,需向同级政协通报而未通报情况的;
(九)决策形成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未及时通过政府公告、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的;
(十)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未按要求加强督导和协调;对原决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动、调整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的。
各县(市)人民政府在决策过程中,有第(一)至(九)项情形之一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有第(十)项情形的,追究政府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地区行署各部门在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违反决策程序规定,超越权限决策应由地区行署决策的事项的;
(二)对于拟提交领导班子研究的重大问题,未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未形成调查研究报告的;
(三)按照决策程序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列入会议议程并擅自决策的;
(四)领导班子会议未达到规定人数以上成员参加的;
(五)讨论决策事项时,未对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进行如实记录,以及未形成会议纪要的。
地区行署所属部门在决策过程中,有本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提议者和主要领导要从重处理,提反对意见的可免于追究责任;有第(二)至(五)项情形之一的,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决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二)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三)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四)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五)对应由本人作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作决策的。
第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地区行署决策,导致地区行署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应当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中属行政执法决策过错的,应同时对照《哈密地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地区行署及地区监察部门负责对县(市)人民政府和行署所属部门决策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地区行署法制工作机构、督查工作机构、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区行署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及县(市)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决策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必要时,地区行署及地区监察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应由县(市)人民政府及监察部门办理的责任追究事项。
第十二条 地区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地、县(市)监察部门启动责任追究程序通过下列途径提起并展开调查:
(一)可能存在行政决策过错行为,同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的;
(二)可能存在行政决策过错行为,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建议、提案形式要求调查处理的;
(三)同级人大机关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中发现决策过错,建议调查处理的;
(四)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决策事项存在不按决策程序规定进行决策以及存在决策过错的;
(五)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曝光的违反决策程序的问题;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或举报决策存在过错的;
(七)其他应启动责任追究的事项。
第十三条 根据调查结果,应当作出以下决定:
(一)存在过错的事实清楚,作出追究过错责任的决定;
(二)虽有行政决策过错行为,但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免责情形的,作出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决定;
(三)没有行政决策过错行为的,作出没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认定。
第十四条 作出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对责任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行政决策过错责任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过错责任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责任追究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本部门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地区监察局会同行署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商业部关于改变归口集体企业管理办法的意见(摘要)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改变归口集体企业管理办法的意见(摘要)

1984年2月9日,商业部

意见(摘要)
……
一、实行自主经营
归口的集体企业,要根据便于经营和现实条件,通过有领导的民主协商调整核算单位,原则上以自然门店为单位独立核算,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
集体企业可根据自己的特点和需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自己独立的联合机构(如商业综合公司、专业公司、总店等)。联合机构可以是经济实体,也可以是不脱离原单位工作的协调管理机构。联合机构的名称和组织形式,由集体企业共同商定。其主要任务是:(一)组织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二)协商搞好网点建设和搞活业务经营;(三)组织联购分销;(四)统一管理和协商使用集体联合公积金;(五)协商举办必要的联合集体福利和退休费统筹支付工作;(六)组织职工业余学习,交流先进经验,做好思想工作等。
商业行政部门今后管理集体企业的主要任务是:(一)指导检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二)制定归口集体企业发展规划;(三)组织领导骨干的学习;(四)协调各方面关系等。归口管理的行政部门、专业公司和基层供销社,必须贯彻扶持集体商业发展的方针,在业务上进行指导,货源上给予支持。
集体商业要实行民主管理,建立职工大会。职工大会是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和监督干部的权力机构。集体企业的领导人,要经过职工群众充分酝酿民主选举产生,不称职的可以随时撤换。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原派到集体企业工作的干部,应逐步撤回,今后不要再给集体企业派干部。集体企业如有特殊需要,可在一定时间内聘请国营干部帮助工作。
国营商业、供销社为安置待业子女而兴办的集体企业,经济上要脱离同国营公司、供销社的依附关系,按照集体所有制的原则办好企业。
国营商业、供销部门原来代管的联合公积金应移交给集体企业的联合机构管理。对过去被平调的联合公积金、公益金和其他资产要认真地清理、归还。今后严禁新的平调。各地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提取、保管、使用联合公积金的办法。联合公积金的提取比例,由各地本着少提多留的原则研究决定。
二、实行经营责任制,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为了解决“大锅饭”的问题,充分发挥职工的经营积极性,归口集体企业内部都要实行各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坚持责、权、利相结合,责任第一的原则。其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应简便易行,要坚持社会主义的经营方向,维护消费者利益;要制定合理的经济指标,提出服务质量要求。
凡实行承包责任制的单位,所得税仍由企业缴纳,不搞税额承包。集体企业职工的分配方式应比国营企业更灵活一些,可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浮动工资或其他分配形式。职工的收入水平必须遵循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按照企业的经营情况,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克服平均主义,使职工收入水平同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贡献大小密切联系起来。税后盈余不得吃光分净,要提取各项基金,奖金分配也要做到以旺补淡。
三、职工集资,适当分红
集体企业绝大多数职工没有股金。为了体现集体经济“职工集资,适当分红”的原则,把企业和职工的经济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进一步充实企业的流动资金,应吸收职工入股。股额和入股多少由各地各行业根据具体情况自定。今后招收的新职工要带股进店。股金在本人离店时退还。
股息按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息支付,在费用中列支,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67号文件规定,还可以从盈余中分取红利,红利与股息相加,最多不得超过股金的百分之十五。企业没有盈余或发生亏损时,只发股息不分红利。原有的私股股金也照此办理。
四、实行多种经营方式,发扬经营特点
归口集体企业必须切实改变自己的经营方式和经营作风,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积极搞活经营。可以一业为主,兼营别样,可以零售为主,兼营国家政策许可并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批发业务;可以经营允许上市和多渠道流通的农副产品,可进行城乡、地区间的贩运,批买批卖,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可以向当地国营二、三级批发企业和供销社进货;可以到省内外其他市县的批发企业进货;可以同省内外国营工业企业、社队企业挂钩,可以在省内外小商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贸易货栈采购。城市的集体企业可以下乡赶集,农村的集体企业也可进城按市场管理部门的布局摆摊经营,也可以实行商工、商农、商商联营。
归口集体企业要努力恢复和发扬自己的经营长处,采取灵活多样的购销形式,切实改变“官商”作风。坚持早开门晚闭店,走街串巷,服务上门,拆零出售,连销带购等经营特点,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
五、加强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加速人才培养
集体企业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充分发挥党、团和其他群众组织的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各级商业学校要注意培训集体职工。要搞好职工的“双补”教育,加强岗位练兵,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和职工队伍政治觉悟、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