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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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及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

办理程序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驻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方便申请人,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审批事项分为即办事项、承诺事项、联办事项、答复事项和报批事项。

第三条 即办事项是指办事程序简单,可以当场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当场办结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四条 承诺事项是指依法需要现场勘验或研究论证等,在规定时间内方可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场审核,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的事项,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

(二)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立即按该事项的审批工作流程,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审批事项。经批准延长期限办理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中心管理办。

第五条 联办事项是指依法需经同级政府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主要责任单位窗口工作人员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回执;

(二)窗口工作人员认为不属于本单位受理的审批事项,应立即告知申请人到主要责任单位窗口申请;

(三)联办事项由主要责任单位牵头统筹办理,负责审批事项的受理、组织会签等工作。审批事项简单的,主要责任单位可直接通过会签方式,协调有关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后办结;审批事项复杂的,主要责任单位可向中心管理办提出申请,由中心管理办牵头组织协调,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中心管理办负责协调的,由其召集和主持,主要责任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不积极配合、影响审批事项办结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经相关审批单位批准的事项,主要责任单位在承诺的时限内统一送达行政审批证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 答复事项是指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或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后,不具备批准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能当场认定为答复事项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对于审批事项复杂,窗口工作人员无法当场答复的,按承诺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

(二)申请人对答复事项有异议的,可向进驻单位窗口提出复核。

第七条 报批事项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需上报国家、省有关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场审核,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回执,并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级办理的时限;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的事项,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

(二)受理单位初审后,应及时将初审事项上报上级有关单位审批,并积极做好与上级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将办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综合窗口,专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数量少且业务量小的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由各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实行轮流值班。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综合窗口值班工作人员收到属于本单位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后,应按即办事项、承诺事项、联办事项、报批事项和答复事项的程序办理;

(二)综合窗口值班工作人员收到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后,不属于本单位受理事项的,应立即告知实施该行政审批事项的单位,由其派出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并负责督促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

第九条 对未办结的审批事项,申请人可凭受理回执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情况。发现窗口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的,可向其派驻单位或中心管理办投诉。

第十条 各项行政审批工作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并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接受监察。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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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11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至2010年,我省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已顺利实施和完成,实现了规划确定的目标,为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依法治省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任务更为突出、更加紧迫,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江西建设,有必要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进一步向全体公民宣传普及宪法和基本法律知识,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进一步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不断形成全社会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环境;进一步推进各项事业依法治理,不断夯实依法治省的实践基础,服务和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作决议如下:

  一、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深刻理解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基本经验、基本特征,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和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反腐倡廉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深入学习宣传保障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服务江西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

  二、着力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领导干部和青少年。要以提高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以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履职的意识和能力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以强化公民意识教育、培养遵纪守法行为习惯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普法教育;以增强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为重点,进一步加强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普法教育;以培养民主法治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城乡基层群众的普法教育。

  三、不断丰富和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法制宣传教育要深入群众、深入基层,贴近实际、力求实效。要进一步丰富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乡村、进社区的内容和形式。完善并落实公务员法律学习培训制度,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公务员理论学习规划和各类干部培训机构教学课程。充分发挥学校作为法制宣传教育重要阵地作用,保证中小学校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开展农村“法律明白人”教育培训。充分运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开展集中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各类媒体要充分发挥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力求生动活泼、通俗易懂、为群众喜闻乐见。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类媒体要办好法制栏目(专栏、专版)等,广泛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要积极推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新兴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办好普法网站,充分发挥政府网及门户网站在法制宣传中的重要平台和示范带动作用。

  四、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要深入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法治实践活动,推动法制宣传教育,检验法制宣传教育实效。扎实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法治乡镇、民主法治村(社区)、法治企业等创建活动,深化依法治省,推进法治江西建设。广泛开展行业依法治理活动,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要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社会矛盾化解全过程,善于运用典型案例剖析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以普法教育引导法治实践,以法治实践促进普法教育。

  五、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各政党组织、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组织,都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以及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合力。法制宣传教育要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各项投入,切实保证工作需要。

  六、加强对本决议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完善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组织实施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做好中期督导检查和终期评估验收,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决议得到贯彻落实。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建设〔2003〕99号


为配合执行《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办法》(试行)(甘建设〔2003〕9号),更好的推动我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 试 行)

第一条 为配合执行《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办法》(试行)(甘建设〔2003〕9号),推动我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成立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如下工程咨询设计任务的,均应参加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㈠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㈢ 与人民生命、财产、健康、环保相关的建设工程;

㈣ 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等相关的建设工程;

㈤ 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投保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外省进甘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凡未参加原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设计保险或投保赔偿额低于我省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均应在我省项目备案时参加单项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第四条 本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实行集中统一办理的方式,由省勘察设计协会和保险公司共同办理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具体事宜。

第五条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办理程序:

㈠ 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正本(留复印件);

㈡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㈢ 依法签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已完成、交付委托人的前一年工程设计项目名单(加盖投保单位公章);

㈣ 在确认投保单填写正确后,投保单位缴纳保险费;

㈤ 凭保险公司出具的正式保单和收据,在省勘察设计协会备案登记。

第六条 本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分为年保和单项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㈠ 全年投保

1、年保是工程咨询设计单位以全年设计项目为投保标的,年保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从保险双方约定的起保之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2、追溯期:由于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对每年按时续保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按条款约定给予相应年限的追溯期,但第一年投保无追溯期,其后每年续保时,追溯期到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追溯期最长以10年为限(如当年投保提供前一年已完成的工程项目名单,追溯期从当年投保之日算起后推10年)。

3、年保赔偿限额与保险费率、保险费计算见表一。







表一 年保赔偿限额下限及保险费率明细表

企业资质等级
年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费率 %
全年基本保险费

甲级
1000万元
0.9%
9万元

乙级
300万元
1.0%
3万元

丙级
50万元
1.1%
0.55万元


注:① 已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的单位,保险费率可在表一基础上降低0.2个百分点。

② 年保时如存在尚未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行业或已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但未按规定进行审查的项目时,其保险费率在表一基础上提高0.2个百分点。

③ 专项资质或仅持有主导工艺设计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不分级别,其年保累计赔偿限额与保险费率一律按丙级资质标准执行;同时持有主导工艺和部分专业以上(含部分专业)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其年保累计赔偿限额与保险费率按所持有的综合资质或部分专业资质的标准执行。

④ 仅持有电子系统工程、有线(无线)通信工程主导工艺、广电类声像、数字、网络等系统传输工程主导工艺、建筑智能、绿化工程、营造林工程等资质的单位可不参加投保。

4、基本赔偿限额:

⑴ 各投保单位确定年累计赔偿限额的下限为表一所列,同时不应低于其年设计营业额的30%;

⑵ 每次索赔赔偿限额以年累计赔偿限额的70%为限。

5、第三者人身伤亡累计赔偿限额:

每人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6、免赔额:

甲级资质设计单位人民币10万元;乙级资质设计单位人民币5万元;丙级资质设计单位人民币2万元。

㈡ 单项工程投保

1、单项工程投保是指投保单位以单个工程设计项目为投保标的,以工程项目概算金额的8%为赔偿限额,一次性购买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投保方式。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0年,从保险双方约定的起保之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2、基本赔偿限额:

累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工程概算金额乘以8%,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3、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每人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4、保险费计算公式及保险费率表(见表二):

保险费=工程概算金额×8%×保险费率

表二 单项工程投保保险费率表

工 程 项 目 类 型
保险费率(‰)

一般的土木工程和配套设施;一般的管线和装置工程;公路、铁路(不含高架)
0.6‰

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构筑物;民用住宅、工业厂房、宾馆、商业建筑、仓库、剧院、体育场(馆)等
0.9‰

各类桥梁、高架路、隧道、特殊工业厂房、易燃易爆的管线工程、装置和水坝等
1.2‰


注:投保时如存在尚未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行业或已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但未按规定进行审查的项目时,其保险费率在表二基础上提高0.2个百分点。

5、免赔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3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内,以高者为准,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㈢ 根据《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办法》(试行),本省设计咨询单位原则上以年保为主,对特殊项目(工程设计咨询单位认为该项目危险程度增大,重要程度增加的项目)应单独参加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但该工程项目不包括在年保保险范围内。

第七条 索赔方式

㈠ 全年投保

本保险索赔方式采取“期内索赔式”,即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完成设计的建设工程,由于设计原因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只要委托人(建设单位)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及就该赔偿事宜,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是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应负责赔偿。

㈡ 单项工程投保

本保险索赔方式采取“期内发生式”,即保险人只对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事故负赔偿责任,而无论受损害的第三者或被保险人何时提出索赔。

第八条 理赔程序

㈠ 事故报告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在接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通过电话向保险公司服务专线报案,并同时通知甘肃省勘察设计协会。

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的单证:

1、保险单正本;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3、投保期内的工程项目名单;

4、工程设计人员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5、索赔报告;

6、事故证明或鉴定书;

7、损失清单;

8、裁决或仲裁书;

9、由县级(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

10、被保险人认为能够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单证材料。

㈢ 索赔处理

1、建设工程发生损失后,应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做出鉴定结果。

2、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方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责任。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或接到法院传票或其它法律文件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3、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索赔的赔偿金额以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或经法院、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及所含人身伤亡每人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4、保险人对在每次索赔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

5、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做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

6、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7、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存在(即同一项内容分别在两个以上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人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㈣ 赔偿处理方式

1、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以现行的《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和《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办法》(试行)为基本依据,其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以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或经法院、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计算赔付。

2、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以委托人向被保险人提出有效索赔并为法律认可为前提,若委托人未提出索赔,被保险人没有赔偿责任,保险人自然不用赔偿。同时鉴于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直接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因此任何委托人均无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必须通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代表被保险人直接对受损害的第三者进行交涉。

㈤ 赔款计算

赔款计算是指保险人核定保险损失金额工作完毕后,根据赔偿处理的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的工作程序。

1、建设工程本身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及对于物质、财产损失的修理赔偿包括:

⑴重置重建费;

⑵折价赔偿费;

⑶其他损失费。

计算物质、财产损失赔偿时,有损余物资的扣除损余折价,不得超过保单约定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单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物质、财产损失赔偿额=物质、财产损失支付金额—损余折价≤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累计物质、财产损失赔偿额≤累计赔偿限额

计算公式:

赔款=(重置重建费+折价赔偿费+其他损失费)—损余折价

即:赔偿总额超出免赔额度时应按实际发生损失额进行赔偿。

2、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计算

根据民法规定和最高法院有关约定,侵害公民身体应当赔偿的费用包括:

⑴ 医疗费:包括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

⑵ 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⑶ 医院批准的专事护理人的误工补助;

⑷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⑸ 死亡者的丧葬费;

⑹ 死者生前抚养人的生活费;

⑺ 死亡补偿费。

计算公式:

⑴ 死亡

赔款=每人赔偿限额×死亡人数

⑵ 残疾

赔款=医疗费+误工减少的收入+专事护理补助+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抚养人生活费

⑶ 受伤(未残疾)

赔款=医疗费+误工减少的收入+专事护理补助

3、诉讼费用的赔偿计算

诉讼费用必须是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实际诉讼费用,但此项费用和经济赔偿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单约定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即:每次诉讼费用赔偿额+每次经济赔偿责任赔偿额≤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累计(诉讼费用赔偿额+经济赔偿责任赔偿额)≤累计赔偿限额

计算公式:

赔款=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实际诉讼费用

4、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的赔偿计算

被保险人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其他费用”)赔偿,应在上述1、2、3项赔偿之外单独计算,并不得超过保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同时,如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经济赔偿金额超过保单约定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时,其他费用应根据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占全部经济赔偿金额的比例计算赔偿。

即:⑴ 经济赔偿支付金额未超过每次索赔赔偿限额时:

其他费用赔偿额=其他费用支出额≤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⑵ 经济赔偿支付金额超过每次索赔赔偿限额时:

其他费用赔偿额=其他费用支出额×(每次索赔赔偿限额/经济赔偿支付金额)≤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⑶ 累计其他费用赔偿额≤累计赔偿限额

计算公式:

赔款=(必要、合理的)其他费用之和

第九条 保险人服务职责

㈠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现行的《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及《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办法》(试行),为投保人提供优质服务。

㈡ 按《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办法》(试行)规定的赔偿限额核定保险费。

㈢ 审核投保资格,按保险条款规定投保,填制保险单(一式三份,一份正本交投保人,财务联及业务联交保险公司留存,一份复印件交省勘察设计协会备案)。收到保险费后向投保人开具保险费发票。

㈣ 按月汇总投保情况,于次月15日前将《汇总情况表》报送省勘察设计协会及上级部门。

㈤ 在省勘察设计协会设立服务窗口,保险公司派专人负责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各项工作,做好投保单位及各级工程设计监管单位的协调工作。

㈥ 负责被保险人出险时的勘查工作。兰州市区内应于一小时内到达现场,三县及红古区应于两小时内到达,省内其他各地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到达。

㈦ 发生保险事故后,主动与省勘察设计协会配合,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损失程度及第三者伤残情况。

㈧ 年末向省勘察设计协会提供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赔偿情况表》。

㈨ 发生较大保险事故的,应在三日内向投保人预付部分保险赔款,支持企业迅速处理事故。

㈩ 接到保险事故索赔手续后,应在三日内完成审核。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五日内赔付。

第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必须依法办理,各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勤俭廉政、严格执法、爱岗敬业,不得以任何手段为个人牟取私利。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发生合同争议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