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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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
商品专项行动方案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和领域还比较严重。这不仅影响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妨害企业竞争力和创新积极性,也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经国务院同意,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
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一批国内外重点关注的侵犯知识产权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加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全面提高各地区、各部门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
开展专项行动要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为重点内容,以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为重点整治地区,以新闻出版业、文化娱乐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软件、大宗出口商品、汽车配件、手机、药品、种子等为重点查处产品,遏制规模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大力净化市场环境。
二、工作任务和分工
(一)加大生产源头治理力度。
新闻出版(版权)、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标签企业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和非法加印、出售标识标签等印刷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取缔无证照经营地下印刷复制窝点。工业和信息化、新闻出版(版权)、商务部门要加大对新出厂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监督力度。质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严格审查生产企业资质,坚决取缔无证生产,依法查处以假充真、冒用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的行为,依法查处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农业部门要强化从种子生产源头治理侵权假冒行为,在粮食主产区,针对玉米、水稻等重点品种,加强品种真实性鉴定,重点打击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依法查处滥用、冒用、伪造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产品名称、专用标志的行为。
(二)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行为;严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制止恶意商标抢注行为;加强市场监管,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经营管理者责任,加强监督和检查。新闻出版(版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版权执法专项行动,加强对图书、软件、音像制品的市场巡查,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知识产权部门要加大对专利领域反复、群体、恶意侵权及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力度。商务部门要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要求企业加强配送商品管理,防止侵权商品进入流通领域。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严肃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扰乱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为专项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开展市场检查工作。
(三)强化进出口环节和互联网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海关要根据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构成和区域分布,在重点口岸依法加大对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查处力度。质检部门要加大对假冒伪劣进出口商品的查处力度。商务、知识产权部门要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查实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企业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做好重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工商、新闻出版(版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重点打击影视剧作品侵权盗版行为。加强网络购物、电话购物和电视购物活动监管,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和电视网络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广电部门要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网站播放正版节目的监督工作。
(四)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
公安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活动要及时立案侦查,重点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防止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坚决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知识产权、工商、新闻出版(版权)、商务、税务、质检、农林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现场查获、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要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要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线索及时审查,对涉嫌犯罪的抓紧依法立案侦查。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律师依法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立案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审理工作。
(五)在政府机关全面使用正版软件。
各级政府机关要对使用计算机软件情况开展自查自纠,新闻出版(版权)、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检查,进一步加大软件正版化工作力度。对需要采购的正版软件,财政部门给予必要资金保障。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我国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成效,及时报道专项行动的进展和成果。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侵权问题,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全面宣传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的显著成绩,报道尊重知识产权、重视创新、自觉守法的典型,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大力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动向,针对社会关注的知识产权热点问题,主动组织新闻发布、访谈报道,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增强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国务院决定成立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专项行动,督促检查工作进展,督办重大案件。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部,承担日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成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的监督考核体系。要增强大局意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地方各级商务部门、知识产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完善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机制及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
(二)加强工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将本次专项行动与各部门日常开展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相衔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执法协作特别是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三)加强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有关部门要组织联合检查组,适时对各地专项行动进行督导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效果以及案件查处情况及时上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各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信息统计和进展情况通报,抓好信息交流,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四)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举报投诉机制的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要积极参与专项行动,通过“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公众和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有关部门要认真接收、快速处理。发挥“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90”侵权盗版举报电话和“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等其他相关举报电话作用,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申诉和咨询渠道,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线索。
四、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0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专项行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实施方案在11月10日前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1月-2011年2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各省(区、市)对本地区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3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开展督查,对表现突出的地方和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奖励,并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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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2007年修订)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


(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发布 根据1998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进行的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三条 绿化补偿费按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建设工程所处的地区分类计算,具体标准为:
  (一)地处一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6000元;
  (二)地处二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5500元;
  (三)地处三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3500元;
  (四)地处四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2000元;
  (五)地处五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1000元。
  前款所指一类地区为二环路以内地区,二类地区为二环路至四环路之间地区,三类地区为四环路以外的建成区,四类地区为各远郊区县建制镇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建设的市或者区、县开发区,五类地区为各远郊区县建制镇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建设的市或者区、县开发区以外的建成区。


  第四条 经批准缴纳绿化补偿费的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至建设工程开工前,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按照市园林绿化局核准的数额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五条 绿化补偿费统一上缴市财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计划,由市园林绿化局提出,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六条 本办法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05-09

教财〔2005〕10号


  高等学校收费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高等学校的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近几年来,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措施:一是经国务院批准,连续四年保持学费标准的基本稳定;二是为提高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教育收费决策过程的民主化,分别于2002年和2004年,建立起了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三是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逐步将学校收费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四是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管理,统一使用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五是在不断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治理高等学校乱收费的工作力度,建立了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采取了一系列标本兼治的措施,组织了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经过各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和高等学校的共同努力,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乱收费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对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当前,一些地方和高等学校对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政策,仍然存在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在国家规定之外擅立收费项目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同时,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亟待研究和解决。为进一步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稳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严格规范收费项目

  2005年,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继续保持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地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

  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应与同等学历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专升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本校相同专业本科生的标准收取,不得以任何名目多收费、高收费。预科生在预科阶段的学费按照预科培养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科生收费标准收取;预科生升入本、专科后,其学费按照预科招生当年的普通本、专科生的学费标准收取。

  高等学校收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二、改按学分制收费须按规定程序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学费标准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

  学校改按学分制收费的,必须严格按照1996年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规定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程序,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行学分制后,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学生当年所交纳的学费可根据选取学分所需的费用收取。改按学分制收费后,高等学校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费用标准,要保证学生能够按时、按质完成重新学习的课程,严禁只收费、不教学。不得以改按学分制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及出台除学费外的其他收费项目,如“注册费”等。

  三、严格规范热门专业收费

    各高等学校热门专业数量一律稳定在2004年的水平。各校热门专业只能在总数量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就业状况等因素合理地确定热门专业,并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通过将一般专业改名为热门专业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简单规定热门专业的学费标准与一般专业相比的上浮比例。为提高教育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国家将研究制定普通高等学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核定办法,指导各地合理制定不同类别学校和不同专业学费标准。

  四、代收性、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高等学校向学生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统一配备。教材费等代收费不得强行统一收取。学校代收的教材费用,应在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违反规定不清退多收费用的,按乱收费查处。

  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收费政策变动时,要及时在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中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六、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收费资金管理

  各地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的规定,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收费收入管理。学校收费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的学费等收入统筹用于办学支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学校收费资金,严禁挤占、截留、平调、统筹、挪用学校收费资金。

  七、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

  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高等学校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对不按国家规定和招生简章中注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严肃查处,违规收取的费用一律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在学校招生中巧立名目搞乱收费的,要坚决追究学校一把手的责任,出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八、切实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

  各地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当前,要特别重视加快推进按新机制、新政策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高等学校每年必须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专款专用,通过各种方式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帮助贫困家庭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同时,高等学校要教育学生树立诚信意识,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学生,在认真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后,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促使这类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

  各地有关高等学校收费的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