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经济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经济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则》的通知
财建〔2013〕165号
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预算支出绩效,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附件:经济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则
财政部
2013年4月23日
附件:
经济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经济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预算支出绩效,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过程中对经济建设项目资金预算进行的绩效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用于指导经济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项目资金的不同性质和管理要求,具体分为三类:
(一)由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及其他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分配的项目资金。主要包括:中央基建投资,车购税专项资金和铁路建设基金、民航发展基金等与经济建设相关的中央政府性基金,以及港口建设费中与经济建设相关的部分(以下简称基本建设类投资)。
(二)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环保、水利、农业等主管部门负责分配的项目资金。主要包括:中小河流治理、农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综合奖励示范等与经济建设相关、由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地方财政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根据资金分配方式分为“事前补助类资金”和“事后一次性奖补类资金”。
(三)由财政部负责分配的项目资金。主要包括:秸秆能源化利用、燃料乙醇补贴、淘汰落后产能等与经济建设相关的事后一次性奖补类资金(以下简称其他项目资金)。
其他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以财政部为主实施,具体参照财政专项资金中“事后一次性奖补类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流程。
第四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做好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基础工作。财政部主要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设计,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制定、工作组织和指导监督;项目单位主要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绩效运行监控体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内部工作监督管理机制,加强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队伍建设和档案管理。
第五条 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科学合理、具体细化、及时有效,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基本建设类投资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条 基本建设类投资预算绩效管理的办法制定、工作组织和指导监督由主管部门负责。财政部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项目资金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再评价,推动主管部门完善投资政策、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第七条 绩效目标设定。预算下达前,项目单位应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申报材料时明确“拟建规模、投资估算、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分析”等与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相关的内容。主管部门可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过程中,确定绩效目标,并通过抄送投资计划等方式告知财政部。
第八条 绩效运行监控。预算执行中,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中期评估等方式对绩效运行实施监控;如需调整,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审批。财政部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项目资金,对照相关绩效目标,通过信息网络平台等,对项目建设进度、累计完成投资等绩效运行情况实施监控,并对按绩效目标规范有序开展的项目,按规定下达预算和支付资金;对与绩效目标发生较大偏离的项目,视情况暂缓下达、停止下达投资预算。
第九条 绩效评价。项目建成后,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决定是否对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项目资金,结合相关绩效目标,通过核查、抽查或者竣工财务决(结)算评审等方式进行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第十条 评价结果反馈与应用。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应将评价结果作为编制投资规划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并将评价结果抄送财政部。财政部开展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应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总结成绩,分析问题及原因,提出建议,推动主管部门优化投资结构、完善投资政策。
第三章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的办法制定、工作组织和指导监督由财政部和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 事前补助类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前或项目完成前,财政专项资金根据绩效目标及绩效运行情况进行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或项目完成,可将绩效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考量因素之一。
(一)绩效目标设定。财政部可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济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申报实施方案等,通过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协议或批复相关的实施方案等方式,明确一定时期内要完成的建设任务量、实现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经济效益和相应的绩效指标、投资规模、资金需求,以及为实现绩效目标应采取的工作程序、技术路线、职责分工、长效机制、奖惩措施等多项内容。
(二)绩效运行监控。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主管部门应指导、督促地方依法合规、积极落实协议或实施方案,确保按期实现绩效目标;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主管部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统计调查、工作简报等方式定期采集项目建设进展、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绩效运行信息,按要求汇总分析,逐级上报。财政部可会同主管部门将绩效运行情况作为下一步资金分配的参考因素,调整后续预算安排及下达进度。一旦发现严重偏离绩效目标,要求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三)绩效评价。绩效目标期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主管部门对照协议或实施方案开展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逐级报送;财政部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主管部门对照协议或实施方案进行再评价,形成再评价报告。
(四)评价结果反馈与应用。财政部可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绩效较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较差的通报批评;可按照协议约定或有关规定,采取评价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等奖惩措施。
第十三条 事后一次性奖补类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是指项目完成后,财政专项资金根据绩效结果进行奖补。对奖补资金的后续使用可不做具体规定。
(一)绩效目标设定。财政部可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统一的绩效内容、绩效指标和补助标准。
(二)绩效评价。项目单位根据明确的绩效内容、绩效指标进行自评,并提交包括自评结果在内的申报材料,财政部可会同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对绩效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三)评价结果反馈与应用。财政部可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的结果和既定的补助标准分配并下达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相关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 张祖林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为了更好地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1、昆明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2号
说 明:已被2005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4年《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代替。
2、昆明市东风广场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45号
说 明:(1)设定的管理制度和现行的管理体制及要求不一致;(2)已被2005年修订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代替。
3、昆明市部分固体废弃物集中焚烧处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0〕16号
说 明:已被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2003年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2004年制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代替。
4、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207号
说 明:(1)第十四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2)已被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1998年制定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代替。
5、安宁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2〕26号
说 明:(1)已被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风景名胜区条例》代替;(2)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并且办法设定的行政处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抵触。
6、关于进一步解决昆明市残疾人福利问题的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2〕58号
说 明:工商、税务管理等优惠措施与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不符。
7、昆明市城镇社区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3〕93号
说 明:办法与新形势的发展不相吻合,第九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
8、昆明市城镇管理监察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3〕105号
说 明:已被2007年修订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1996年修订的《城建监察规定》代替。
9、昆明市盘龙江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20号
说 明:(1)已被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代替;(2)管理部门、管理模式已发生变化。
10、昆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72号
说 明:(1)第二十四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第二十五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2)已被国务院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代替。
11、昆明市“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94号
说 明: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按照廉租房管理的有关政策执行。
12、昆明市保安组织和保安员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5〕1号
说 明:(1)立法依据《云南省保安员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被废止;(2)已被2004年修订的《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代替。
13、昆明市关于对部分商品实行“三包”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5〕26号
说 明:(1)对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于2000年进行了修订,按照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执行;(2)对部分商品实行“三包”适用范围过窄,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
14、昆明市实行群众逐级上访制度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办发〔1995〕2号
说 明:已被国务院2005年修订的《信访条例》和市政府相关配套文件代替。
15、昆明市新闻发布会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办〔1995〕28号
说 明:按照现行的新闻发言人管理制度执行。
16、昆明市安居工程住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6〕6号
说 明: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按照廉租房管理的有关政策执行。
17、昆明市海埂大坝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6〕30号
说 明:已被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代替。
18、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说 明:已被2006年制定的《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代替。
19、昆明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7〕34号
说 明:已被200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2006年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代替。
20、昆明市流动就业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7〕54号
说 明:(1)第十四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第十五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2)立法依据《云南省流动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被废止;(3)规定的管理体制与现行管理体制不一致。
21、昆明市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25号
说 明:(1)设定的年度审验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2)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条例》和《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条例》代替。
22、昆明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39号
说 明:已被2004年修订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代替。
23、昆明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76号
说 明:(1)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2)已被国务院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员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旅游条例》、《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代替。
24、昆明市城市临街建筑整修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9〕17号
说 明:已被2005年修订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代替。
25、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9〕49号
说 明:实际已经停止执行。
26、昆明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9〕65号
说 明:(1)与现行的房产交易规定不符,适用期已过;(2)第八条设定的出售准入制度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市政府令第32号取消。
27、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9〕2号
说 明:已被建设部2004年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代替。
28、昆明市燃气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102号
说 明:已被2005年制定的《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代替。
29、昆明市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说 明:(1)已被国务院2006年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代替;(2)第十三条设定的年度检验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
30、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说 明:已被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2007年修订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代替。
31、昆明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说 明:已被2006年修订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