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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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师厅[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深入推进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以下简称“国培计划”),充分发挥“国培计划”的示范引领、“雪中送炭”、促进改革作用,推动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开展,现就做好2011年“国培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2011年“国培计划”实施工作。各地要紧密围绕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战略目标,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通知》(教师〔2010〕4号)要求,认真总结“国培计划”工作经验,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切实做好2011年“国培计划”组织实施工作。

  二、认真做好2011年项目实施方案的研制工作。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按需施训”的原则,处理好国家级培训和省级培训、骨干培训与全员培训、长期研修与短期培训、集中培训与远程培训的关系。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按照“国培计划”总体要求,根据本地教师培训需求,做好项目规划,科学研制“国培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各有关省(区、市,以下简称各省)应在6月20日之前完成“国培计划”—中西部项目实施方案研制工作,并报送教育部、财政部评审。

  三、进一步完善项目招投标机制。要进一步规范项目招投标程序,按照“国培计划”项目招标指南规定的流程,采取公开招标、邀标方式,择优遴选符合“国培计划”培训资质条件的院校和机构承担培训任务。对于2010年“国培计划”绩效考评不合格、学员反映培训效果不好的院校和机构,应调整培训任务或取消培训资格。要充分发挥省域内外高水平院校和优质中小学的作用,“国培计划”—中西部项目集中培训省外院校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四分之一。各省招标、邀标通知要在“国培计划”项目网站(www.gpjh.cn)发布。

  四、积极创新教师培训模式方法。借鉴有益经验,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完善置换脱产研修、短期集中培训、远程培训等培训模式。加强教师培训需求调研,以问题为中心,以案例为载体,科学设计培训课程,丰富和优化培训内容。不断改进培训教学组织方式,采取案例式、探究式、参与式、情景式、研讨式等多种方式开展培训,倡导小班教学,增强培训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不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鼓励进行教师选学探索。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专家指导与教师教学实践改进相结合,提高校本研修的质量。

  五、注重优质培训资源的整合和利用。加强教师培训团队建设,完善培训项目首席专家制度,组建高水平专家团队,省域外专家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中小学一线优秀教师(教研员)不少于40%,要优先遴选“国培计划”专家库专家。加强优质教师培训课程资源的开发整合,充分利用“国培计划”资源库,有效开发适用的新资源,注重生成性资源的加工利用,促进优质培训资源共建共享。遴选优质中小学校设立“国培计划”参训教师实践基地,强化教师培训实践环节。

  六、认真做好参训教师的选派和管理工作。各省要按照各项目具体要求遴选学员,原则上参加过2010年“国培计划”集中培训的学员不再选派参加同类项目培训。要加强参训教师的遴选和管理工作,确保教师按时参训。“国培计划”—中西部项目县以下农村教师占参训教师总数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要为参训教师提供良好的学习和食宿条件,优先安排在校内住宿和学习,为学员营造良好的培训氛围。要加强学员安全管理工作。要做好学员考核管理工作。各省要指导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好骨干教师培训后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种子”教师的辐射带头作用。

  七、优化项目资金配置和管理。财政部、教育部根据中西部省份农村教师人数、2010年“国培计划”实施绩效、财力状况等因素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各省要优化配置、合理使用项目资金。“国培计划”—中西部项目置换脱产研修项目经费所占比例为50%左右,短期集中培训项目资金占30%左右,远程培训项目资金占20%左右。相关各省落实必要工作经费,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各省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八、切实做好组织领导和项目监管工作。各省要切实做好项目的统筹协调和组织管理,保证“国培计划”的顺利实施。项目承担院校主管领导要亲自负责,调配最好的资源为教师培训服务。各省及项目承担院校和机构要有效利用“国培计划”网站的项目管理系统,做好项目信息填报、专家库使用、资源库使用、学员管理、项目评估等工作。教育部、财政部将通过网络匿名评估、专家实地评估、第三方独立评估等方式对各地项目实施进行绩效考评。各省要按照“国培计划”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要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健全项目监管机制,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国培计划”实施的高质量、高水平。

  附件:1.“国培计划(2011)”——中小学教师示范性培训项目.doc

     2.“国培计划(2011)”——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doc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国培计划(2011)”——中小学教师示范性培训项目

“国培计划(2011)”——中小学教师示范性培训项目采取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中小学骨干教师、幼儿园骨干教师、骨干班主任教师和骨干培训者进行专项培训。
一、中小学骨干教师研修项目
组织对全国4000名中小学优秀骨干教师进行为期15天的研修,采取集中研修、课题研究和跟踪指导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为各地输送一批“种子”教师,使他们在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和教师培训中发挥带头辐射作用。
——培训对象为各省(区、市)选拔推荐的50周岁以下、具备高级教师及以上职务的省级中小学学科骨干教师,包括50名特殊教育骨干教师。
——培训学科为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综合实践活动等6个学科;初中思想品德、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综合实践活动等10个学科;高中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和综合实践活动等12个学科。
——研修内容主要围绕实施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求,针对中小学学科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以案例为载体,深入研讨和总结教育教学经验,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教研能力和培训能力。
二、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项目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要求,组织1000名幼儿园骨干教师进行集中培训,提高骨干教师的教育能力和培训能力,推动全国幼儿教师培训的开展。
——培训对象为各省(区、市)推荐的幼儿园骨干教师。
——研修内容围绕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以问题为中心,以案例为载体,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调教师参与,提高幼儿骨干教师的专业能力和培训能力。
三、中小学骨干班主任教师研修项目
组织对全国1000名中小学骨干班主任教师和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进行为期10天的集中研修,提高班主任教师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素质。
——培训对象为小学骨干班主任教师300名,初中骨干班主任教师200名,高中骨干班主任教师200名,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200名,骨干少先队大队辅导员100名。
——骨干班主任教师研修内容主要针对中小学班主任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以专题研修为导向,以案例为载体,研究总结班主任工作的经验和规律,提高班主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心理健康骨干教师研修以“心理健康教育能力发展”为主题,更新心理健康教育理念,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心理健康教育能力和水平。骨干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研修主要针对辅导员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总结提炼工作经验,提高辅导员的专业能力和培训能力,促进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培训工作的开展。
四、义务教育骨干教师远程培训项目
紧密围绕新修订发布的义务教育学科课程标准和课程改革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组织对全国30万名义务教育学科骨干教师进行50学时的网络远程培训,采取线上学习与交流、线下研讨与实践相结合的混合研修模式,帮助教师准确理解和掌握修订后义务教育学科课程标准,提高教师实施新课程的能力和水平。
——培训对象为各省(区、市)义务教育学科骨干教师。
——培训学科为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语文、数学、英语、科学、体育、艺术(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等8个学科和初中思想品德、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历史与社会)、地理、体育与健康、艺术(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等12个学科。
——培训内容主要围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标准,针对义务教育学科教师在课程改革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按需施训,提高广大教师深入实施课程改革的能力和水平。
五、紧缺薄弱学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
组织对全国1500名中小学体育、音乐、美术等紧缺薄弱学科骨干教师进行10天的专项集中研修,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对少数民族双语教师进行普通话培训,提高双语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
——培训对象为各省(区、市)中小学体育骨干教师800人,音乐骨干教师400人,美术骨干教师200人,诵读教育骨干教师100人。
——培训内容主要是围绕实施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着力提高中小学体育、音乐、美术等紧缺薄弱学科教师的专业技能和教学技能,提高教师教育教学的能力和水平。
六、培训团队研修项目
组织对全国500名省级骨干培训者进行为期10天集中研修,通过集中与远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1万名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培训者进行50学时的网络远程培训,提升教师培训组织实施能力,促进教师培训质量的提高。
——培训对象为中小学教师培训者和组织管理者。“国培计划”项目承担院校和机构的培训者400人,省级教师培训管理部门、培训机构和高校教师培训部门负责人100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培训者1万人。
——培训团队集中研修学科主要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
——培训内容以“高质量教师培训”为主题,学习现代培训理论,了解国内外教师培训特点和学科教育教学发展趋势,探索培训规律,研究总结培训典型经验和案例,切实提高培训者有效组织实施培训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2:
“国培计划(2011)”——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

“国培计划(2011)”——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采取骨干教师置换脱产研修、短期集中培训和大规模教师远程培训相结合方式,对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
一、农村中小学教师置换脱产研修
组织高年级师范生、城镇教师到农村中小学顶岗实习支教,置换出农村骨干教师到高水平院校和优质中小学进行为期3个月左右的脱产研修,全面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为中西部农村培养一批在深入推进课程改革,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辐射作用的带头人,促进教师教育改革。
——培训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骨干教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采取院校集中研修与优质中小学“影子教师”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小班化教学,注重采用专家引领、课题研究、跟岗实践、参与体验、返岗实践等培训方式,倡导“双导师制”(为学员配备高校专家和一线优秀教师进行指导),为教师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培训课程。“影子教师”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总时间的三分之一。
二、农村中小学教师短期集中培训
组织农村中小学教师到高水平师范院校、综合大学和教师培训机构进行短期集中培训,紧密围绕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和推进课程改革的需要,着力解决农村教师在教育教学中面临的实际问题,促进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提高和专业能力发展。
——培训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科骨干教师。要重视外语、音乐、体育、美术、科学和综合实践活动等紧缺薄弱学科和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要重视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教师培训。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地区,要及时安排对教师进行心理康复教育培训。
——采取集中培训和远程跟踪指导相结合方式,注重以问题为中心,以案例为载体,任务承担院校要与中小学密切配合,创新培训方式方法,采用专家讲座、合作探究、观摩考察、参与体验、交流研讨等多种方式开展培训,增强培训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农村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
充分发挥现代远程教育手段的优势,遴选具备资质的高等学校和远程教育专业机构,对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进行50-80学时的针对性培训,帮助教师解决教育教学中的现实问题,提高教师教育教学的能力和水平,培养教师远程学习的习惯和能力,同时发挥远程培训资源的辐射作用,让更多农村地区教师共享优质培训资源,促进中西部农村教师整体素质的提升。
——培训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科教师。各省要统筹安排培训学科,发挥远程培训的规模效益。
——采取混合学习方式,做到教师线上学习、线下集中研讨和在职实践相结合;培训以学科为基础,以问题为中心,以案例为载体;要根据农村教师需要,整合开发优质培训课程资源;组建高水平专家团队,做好远程培训教学、线上辅导等工作。网络培训平台要建立学员在线学习数据统计与监控系统,加强过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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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3年1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3年12月)


最近,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分别补选了何锦龙(福建)、刘和平(江西)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确认何锦龙、刘和平的代表资格有效。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分别罢免了陈满生(湖南)、鄢良钟(四川)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陈满生、鄢良钟的代表资格终止。
自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去世7名:余小平(江西)、史来贺(河南)、乔金岭(河南)、滕召义(湖南,苗族)、黄联明(广东)、陈吉元(重庆)、王东江(贵州)。
现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977人。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2月27日





关于印发《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规范(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规范(试行)》的通知

滁政〔201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规范(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决策程序制度

第三章 听取意见制度

第四章 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五章 听证制度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七章 集体决定制度

第八章 实施后评估制度

第九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算;

(四)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五)产业发展和布局规划;

(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长期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二)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滁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三)民主决策原则。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与政府决定相结合,最大限度地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防范风险。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有利于促进滁州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决策程序制度



第七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调查研究、征求意见、部门协调、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结果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省有关文件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决策拟定部门应对提请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开展前期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各种信息。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

调查研究完成后,决策拟定部门要制订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制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并进行比较分析。

第九条 决策拟定部门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将决策方案征求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

第十条 相关单位对决策方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拟定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市政府秘书长、有关副秘书长主持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协调。

决策事项涉及几位市政府分管领导且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可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对决策方案进行研究和协调。

决策拟定部门要根据研究和协调的意见及社会公众所提意见,对决策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决策拟定部门应当按照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请市长办公会、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知晓。

第十四条 决策执行部门要按照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和具体的措施办法,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市监察局和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监督检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



第三章 听取意见制度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是指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依法主动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意见的活动。

第十八条 制订涉及面广、与广大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工作由决策拟定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决策拟定部门可以根据决策方案的具体情况,确定公开征求意见的范围。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座谈会等多种方式。

征求意见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听取群众意见。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决策拟定部门应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汇总,分析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开征求的意见是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是指对需要进行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或专业研究咨询机构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从各类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各界聘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专业技术特长的专家、学者组成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委员会,为我市重大行政决策提供咨询论证服务。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专家论证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相关部门邀请相关领域至少五名以上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人或机构应对提请论证的事项应按规定的类别和程序组织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第二十七条 论证报告是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听证制度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采用听证方式,让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市政府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也可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和分配听证代表名额,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并事先公布代表名单。

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除外。

听证参加人享有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举行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第三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室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要注重吸收采纳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听证报告是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对决策权限是否于法有据、决策程序是否依法进行、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之前,经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批准,可以在下列时段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重大行政决策拟定后正式上报市政府之前;

(二)重大行政决策上报市政府并经市政府有关领导进行协调之后;

(三)重大行政决策在提交市长办公会、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之前。

第三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一般由政府法制机构或政府法律顾问承担。对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拟定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政府法制机构或政府法律顾问,及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该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类似情形外地好的做法;

(四)与该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五)决策拟定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者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六)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的,原则上不提交市长办公会、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



第七章 集体决定制度



第三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拟定后,通过市长办公会、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等形式集体讨论,进行审议决定的活动。

第四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审查合法的基础上,提交市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决策拟定部门在提交拟讨论的决策事项时,须将决策事项的相关材料及前期公开听取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含经济效益分析)、听证记录、合法性审查结论等一并提交,供市政府集体讨论时参考。

第四十二条 提请市长办公会、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政府秘书长提出,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三条 审议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会议出席人员应当在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应当到会。

第四十四条 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遵循以下程序:决策拟定部门对决策方案作出说明并回答提问;会议组成人员研究讨论并发表意见;根据讨论情况,对审议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再次审议或搁置决定。

第四十五条 集体决定事项会议记录须如实记录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

第四十六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会议决定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八章 实施后评估制度



第四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是指对需要进行实施后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由负责评估的组织、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效果做出的综合评定,并由决策机构作出继续有效、修改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的组织实施,决策拟定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订目的是否符合,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后评估工作可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效果评估等方式开展。

第五十条 评估部门应当及时提交完整的评估报告,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制订与实施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作出说明,并对以后决策的制订和实施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对决策后评估报告进行研究审定,并作出继续执行、修订、暂缓执行、废止等决定。



第九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责任追究,是指对因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责任追究:

(一)超越法定权限擅自决策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

(三)决策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四)其他导致决策违法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因失职、渎职等原因,提供错误事实,致使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对直接负责承办人和审核人依法给予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行政决策责任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追究。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一般行政决策事项、人事任免、突发性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范。

第五十八条 本规范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