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人身伤亡赔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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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人身伤亡赔偿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人身伤亡赔偿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人身伤亡赔偿办法》已经1998年5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宝瑞
一九九八年五月五日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因水上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故责任人应当根据事故处理机关认定的事故责任,按以下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按责任大小承担60%以上90%以下的赔偿责任;
(三)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按责任大小承担10%以上40%以下的赔偿责任;
(四)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事故各方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事故造成人身伤残的,由法定伤残鉴定机构按照国家交通事故评定伤残等级标准评定伤残等级。
第五条 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残疾用具补偿费、伤残者生活补偿费、丧葬费、死亡者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住宿及伙食补助费。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六条 医疗费:按治疗的必需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第七条 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四川省人均生活费支出额计算。需要特别护理的,按2人计算。
第八条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比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第九条 残疾用具补偿费:凭法定伤残鉴定机构证明,按普及型器具的费用标准计算。
第十条 丧葬费:按事故发生地或尸体打捞地丧葬费标准计算。其中,骨灰盒按普通型计算。
第十一条 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四川省人均生活费支出额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四川省国有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二条 交通、住宿及伙食补助费:事故处理过程中,伤亡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处理善后工作所需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比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标准计算。但每一伤亡者计算该项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十三条 伤残者生活补偿费:按四川省人均生活费支出额计算,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全额给付,其他残疾者按评定的伤残等级和伤残补助级差比例折算给付,自定残之日起,补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
算。
第十四条 死亡者补偿费:按四川省人均生活费支出额计算,补偿10年。但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减少1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5年。
第十五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伤残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数为限。死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者,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四川省人均生活费支出额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扶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20年,
其中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其他被扶养人扶养5年。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者,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先按前款规定的方法计算,再按伤残者伤残等级和伤残补助级差比例折算给付。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人均生活费支出额,是指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年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村民住户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当事人是城镇居民或者农村村民的,分别依照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年消费性支出额、农村村民住户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计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1998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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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7月2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告总行房地产信贷部。

附件: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食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88]11号)的精神,为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办好房改金融业务,加强对房地产信贷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银行各分行、地(市)支行、县支行、受当地政府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经人民银行批准后设立房地产信贷部,办理房改金融业务。
第三条 房地产信贷部的任务是贯彻国家腾方针政策,筹集和融通住房资金,促进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房地产信贷部实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单独缴税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房地产信贷部是建设银行的内部机构。省、自治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一般应与建经处合署办公,设专人管理房地产信贷部,可与建经处(科、股)合署办公,也可单设机构。各级行房地产信贷部的结算、存款、贷款、债券等具体业务应通过各行所属机构办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信贷部的业务范围是:
一、办理房租结算业务:
二、办理住房券的印制、发放、承兑和结算业务;
三、协助有关部门筹集和建立城市、企事业单位、居民个人三级住房基金(包括住房公积金),并负责管理与监督使用;
四、代理产权单位收缴出售公有住房的资金及住房租赁保证金;
五、办理单位、个人集资建房和住房合作社存款;
六、办理城镇居民个人住房储蓄存款;
七、办理房产管理系统有关住房资金的存款;
八、办理集资建房和住房合作社贷款。单位最高贷款额不超过存款额的30%,个人贷款按住房储蓄贷款办理;
九、办理城镇居民个人购建住房贷款;
十、办理房产管理系统的流动资金贷款维修住房贷款;
十一、输房改委托贷款;
十二、代理发行住房建设债券;
十三、提供有关房改金融方面的咨询服务;
十四、办理其他有关房改的金融业务。
第七条 房改金融信贷计划在建设银行信贷计划之外单独编制和考核,各行要根据本地区房改进展情况和总行要求编制本地区年度房改金融信贷计划。房地产信贷都要在上级行核定的信贷计划规模之内,按照房改资金自求平衡的原则发放贷款。
第八条 房地产信贷部发放的各类贷款,除个人购建住宅贷款和集资建房贷款可由省、地市级行自行制定贷款办法外,其余贷款均应执行总行制定的贷款办法。
第九条 房地产信贷部与建设银行建立同业往来关系,房地产信贷部的资金存入建设银行,建设银行按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备付金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房地产信贷部按照国发(1988)11号文件的要求实行单独核算,并与建设银行财务核算分开。
第十一条 凡当地房改尚未起步的,房地产信贷部不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办理房改金融业务的业务费及管理费等各项费用支出,由各行按上级行核定的综合费用率标准列入经营成本。
第十三条 各市县行所属网点输房改金融业务的费用,每季结算一次,计入房地产信贷部的经营成本。计费标准为:存款业务按月平均余额的5‰计算;贷款业务按贷款利息收入的3%计算。
每季存款 Σ(月初余额+月末余额)×(1/2)
月平均余额=━━━━━━━━━━━━━━━━━━
3
第十四条 房地产信贷部应参照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按照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并按期向上级行房地产信贷部报送各类报表。
第十五条 房地产信贷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呆帐准备金按各类贷款年初余额的2‰计算提取。
第十六条 房地产信贷部应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并照章纳税。凡经地方政府或有权机关批准减免税的,应将减免税部分全额转作城市(县、镇)住房基金。
第十七条 房地产信贷部税后利润或地方政府确定留给房地产信贷部的留利,应报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建立信贷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行(88)建总房字第3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房改金融业务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关于《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管理暂行规定》的说明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在全国较大范围的展开,总行于1988年4月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房改金融业务的暂行规定》已不能适应我行房改金融业务工作的需要,为此,我们拟定了《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管理暂行规定》,现就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作一简要说明。
一、根据人民银行总行的要求,设立房地产信贷部需经人民银行批准,因此在第二条中列入这项内容,但各省级行是管理行不办理具体业务,只是在行内设立房地产信贷处,不需经人民银行批准。
二、关于房地产信贷部的业务范围
1.因住房储蓄存贷款是与房改紧密相关的业务,因此本规定把城镇居民个人住房储蓄存贷款纳入了房地产信贷部的业务范围,但这并不是把建设银行的住宅储蓄存贷款业务划归房地产信贷部,今后建行和信贷部都可开办此项业务,为了避免开展业务时发生矛盾,各行今后还可进行具体分工。
2.业务范围中提到的房产管理系统有关住房资金的存款,是指房管局系统的房租、房屋修缮费、供暖、供气等,这部分资金房改后要转化为住房基金,也是房地产信贷部的吸存重点之一。房管局系统的资金存入房地产信贷部后,信贷部有责任对其发放必要的流动资金贷款和维修住房贷款。
3.业务范围中规定对集资建房单位和住房合作社的贷款不得超过存款额的30%,是为了对单位的建房贷款加以限制。而以集资建房单位或住房合作社统贷,由个人分期还贷的不受此限制,这部分贷款可比照个人住宅贷款办法办理。
三、对房改起步的理解问题,凡是进行了诸如出售公房、收取租赁保证金、组织集资建房等单项改革的,均属房改起步的范畴。
四、各县、市行所属网点办理房改金融业务的手续费计费标准,系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银发[1988]329号“关于办理委托业务和资金划拨业务收取手续费、邮电费问题的通知”制定的。



印发《肇庆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 府[2004]23号




印发《肇庆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端州区、鼎湖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肇庆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增加我市城市规划的透明度,完善城市规划的民主决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维护公众的城市规划知情权和对城市规划的监督权,促进城市规划工作的公开、公正、民主、高效、廉洁,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使城市规划更加科学合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内容

  (一)规划编制。公示城市规划不同阶段编制完成或调整完善后的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业规划和分区规划的编制或调整成果中的规划依据、规划方案文本、图件及相关材料等内容。
  (二)规划选址。公示大型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市民关注的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方案中的项目介绍和图纸等内容。
  (三)规划设计。公示已完成待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包括:公园、绿地、道路、广场规划方案,风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方案,用地2公顷以上的详细规划方案,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方案,大型建(构)筑物周边详细规划方案,重要基础设施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其它市民关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中的规划依据和规划方案说明、图纸等内容。
  (四)建筑设计。公示大型基础设施工程、重点项目、重点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公众关注且影响面广的大型工程项目以及沿城市道路且建筑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6层以上的重要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和公园、道路、广场、大型绿地建设的设计方案说明和图纸等内容。
  (五)规划实施。公示经批准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城市规划依据、方案说明和图纸等内容。
  (六)其它项目。公示方案招标、方案征集项目、有争议或其它原因需公示的项目等内容。

  二、公示方式

  (一)展览公示。对待批的规划编制成果、重点地段城市设计、重点建设项目及重要公共建筑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等,采取举办规划展览的方式向公众公示。展览内容和地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媒体公示。对重点建设项目、旧城改造或住宅小区等规划设计方案,通过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三)网络公示。通过政府网站将规划编制、设计、管理等有关事项公示。
  (四)公示牌公示。在批准或即将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用地上设立详细规划公示牌,确保建设工程在公众监督下严格按规划实施。

  三、公示要求

  (一)城市规划从组织编制与审批管理、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管理各个阶段都需征求公众意见,激励公众参与,接受公众监督。对需要公示的项目一律实行规划批前公示和规划批后公示,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和重要程度确定具体公示形式。凡市城乡规划局确定需要公示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进行公示,对未按市城乡规划局要求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局应责成建设单位或个人代办公示,公示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支付。
  (二)采取展览方式公示的,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并应在展示地点设立意见箱,向参观者发放征求意见表和优秀方案选票,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汇总;通过新闻媒体或公示牌公示的,应公布意见反馈或举报电话,并安排专人接听电话,认真记录有关意见、建议或举报内容;专门到市城乡规划局反映意见的,由专门科室负责填写征求意见登记表;通过新闻媒体公示的,公示内容连续播出一般不少于3天共6次;通过公示牌公示的,批前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0天;通过网站公示的,网页保留时间不少于10天,并设电子信箱征求意见,指定专人整理、汇总。
  (三)对征集的意见,由市城乡规划局归纳整理,确定采纳的意见。并根据不同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书面回复、指定专人口头答复等方式反馈。对收集的规划展览竞赛方案选票,统计整理后,根据规划设计评选办法相关规定作为优秀方案的评定依据。所有公示内容中应明确市民意见、建议反馈的方式及联系的时间、电话、联系人员姓名等,便于市民与规划工作人员通畅快捷地联系沟通。对市民提出的具有重大价值的规划建议或设计构思,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四、公示步骤

  (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交规划方案经市城乡规划局审查达到公示成果要求的,由市城乡规划局指定公示方式、公示内容、公示地点,建设单位负责公示。
  (二)采用公示牌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可委托规划信息服务部或自行按审批后的规划公示牌方案在施工现场指定的位置制作和安装。
  (三)建设单位负责公示期间有关设施的维护管理。规划公示牌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予以拆除。
  (四)公示期满,由市城乡规划局收集整理公示意见并作为修订方案的依据。
  (五)根据公示意见对方案进行调整后,需报市政府审批。对批准后的方案,由原负责公示的单位再进行批后公示。
  规划执法人员将依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内容和规划审批档案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各施工阶段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如发现在建设中与公示内容不符的,群众可按公示牌内公布的电话进行投拆。

  五、公示费用

  按照谁建设、谁公示、谁负责费用的原则,凡需公示的建设项目均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城乡规划局对公示内容和格式的要求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制作公示牌及公示的图片或文字说明,再根据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