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22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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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22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22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3年第27号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规定,现将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程序的第22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予以公布。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22批)

交通运输部
2013年3月11日








文档附件:

1.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22批).xls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303/P02013031357921070837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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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陪审员制度运行发展中
存在的问题及几点思考
易青洪

内容摘要:在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农村法庭可以适当的降低文化标 准和法律素养标准,选任一批在当地群众威望高、道德品质好,而且又热爱人民陪审事业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我国立法机关应该对《决定》或者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相关规定作相应修改。在立法上,适当提高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费来解决人民陪审员的经费困难,可以在诉讼费收取相关规定中明确规定。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制度 合议 审判权 长效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自2005年5月1日实施以来,基层人民法院将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狠抓落实。笔者作为农村人民法庭的普通工作人员,一年来通过自己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情况的了解,认识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不可剥除的重要内容,对构建和谐社会,实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重大的现实价值和长远意义,但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关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多、难度大,特别是该制度还处于不断完善发展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不够,加上基层人民法院的自身因素,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有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笔者据自己了解到的相关情况,粗略谈谈自己相关问题及对问题的思考和建议,以期抛砖引玉,更好的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让其起到预期的作用。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中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陪审员价值未得到发挥,陪而不审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我国过去重视程度不够,对大部分人民群众剩及法律工作人员来说是一项新制度,一些基层法院对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缺乏经验,有的法官在庭审时仅安排陪审员做些与案件相关的辅助性工作。陪审员不参加案情研究讨论,不参加案情合议,存在“合而不议”的现象,如我们基层法院的有些派出法庭,由于人员编制少,对于实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必须要求有人民陪审员的参加,由于陪审员是兼职的,必然有他自己的工作,我们法庭一般只能提前几天通知人民陪审员来参加案件审理,当开庭审理后,吃完工作餐人民陪审员就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去了,一般是极少剩及不参加案件的合议,笔者通过对邻近基层人民法院乡下法庭的了解,也大量存在这种现象。有的法官也不安排陪审员庭前阅卷,陪审员靠庭审了解案件情况,无法提高案件参与度。一些陪审员对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不明确,欠缺相关法律知识,对案件不了解,也难以了解,缺乏兴趣,加上有的人民陪审员由于工作原因及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庭审和合议,从而使得人民陪审员在相关人民法庭中留于形式,形同虚设,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的大量存在,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起不到应起的价值作用。


(二)基层人民陪审员的来源有限,且参与陪审程度不一。
《决定》规定“陪审员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基层法院(特别是贫穷地区的基层法院)辖区人口相对比较少,人员素质也偏低,公民参与司法的积极性不高,加上对陪审员制度宣传力度不够,严重限制了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有些地方曾出现有些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的人员不愿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况。一些法院不得不硬下指标,或者将陪审员的范围限定在国家工作人员、教师、医生等少数人群,就笔者所在的法院来看,在农村的人民陪审员大多是乡镇干部,或者中小学教师,因为其他人比如有些德高望重的农村长者,由于《决定》上的规定条件予以限死,很难参加到人民陪审员的队伍中来。
《决定》第十四条规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与陪审具体案件。但随机选任制难以确立,很难起到作用。实践中大多数基层法院是通知并安排相对固定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基层人民法院乡下法庭所分管的相关乡镇,每个乡镇一般安排两个人民陪审员,当有案件发生时,一般通知相关乡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这尽管能节约费用,相关人民陪审员也能更好的参与案件审理,但有些偏避的乡镇,人口少,案源不多,对于有些简单案件,一般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没有必要要求人民陪审员参与,一年间有些人民陪审员难以参加审理一两件案件,

(三)陪审工作管理制度不完善,难以统一规范。

人民群众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在价值取向上还存在偏差,只看到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缓解司法资源不足的功能,甚至有些群众把人民陪审员简单的等同于法官,只看到人民陪审员价值的某一方面,认识不到位使制度在运行中容易出现异化。当前被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大多都是单位业务骨干,有的还担任一定领导职务,他们都有繁忙的本职工作,人民法院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时,是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按取确定的,这使得陪审员从事审判工作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容易导致人民陪审员职业工作与审判工作发生时间上的冲突,对人民陪审员来说职业工作才是首要工作,当二者发生冲突时,自然放弃审判工作。此外虽然人民法院与人民陪审员对陪审工作极为重视,但社会公民对此了解不够,大多数人民陪审员为审判向单位请假时,本单位领导往往要求人民陪审员以本职工作为重,其潜意识里,陪审员陪审工作仅仅是业余活动,是不能与本职工作相提并论的。这样就导致人民陪审员有时不能按时到庭,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效率。

(四)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审判权很难得到实现。
法律虽然赋予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的独立审判权,但这一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行使。现实中大多数人民陪审员不可能达到职业法官的业务技能和要求,制度设计也主要是让其提供一名普通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视角以及对事非的基本判断。但人民陪审制度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极少发表独立见解。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审理案件的依据是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在某些个案中,有些当事人看起来觉得冤,但又不能提供判他赢的相关证据,一些陪审员对当事人非常同情,在合议庭案件时,就自然的向这一方倾斜,特别是对于有些疑难案件,有些陪审员只能凭感情去衡量心中的天平,这就与法官注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案相背离,自然而言法官就不愿意人民陪审员参与对案件的审理。
同时也由于其他多方面原因,有些人民陪审员对案情事先不是特别了解,也使其不敢留然发言,因此人民陪审员在评议时不少是重复法官审判长的意见,与法官有同等的独立审判权难以得到实现。
陪审员即便参与了审判,也是审而不决,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由于审判委员会的存在和二审再审的可能,合议庭的决议处于不确定状态,没有最终法律意义,由专业法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以及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始终控制着最终司法权。”于是,主要在一审中参与庭审的人民陪审员就无力对案件的最终结果施加自己的,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最终难以得到实现

(五)管理制度不完善,对人民陪审员的奖罚不明。
在管理制度上,各基层人民法院由于主客观原因,对于管理职责、考核评价、使用、分案、奖励、补贴等制度做法各异,且差异很大。特别是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规则也比较缺乏。人民陪审员的称谓对一些人来说仅仅成了一种荣誉。一些陪审员不注重自己素养,有些女陪审员服饰穿得过于花俏,影响法庭严肃性,有些陪审员开庭时不注意法庭秩序,更有甚者有些陪审员将合议庭尚在合议的内容泄露出去,影响案件的审理,而《决定》没有规定相关的惩罚规定。对于人民陪审员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仅凭感情判案,出现错案,《决定》对人民陪审员也缺乏负责机制。由于管理不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就不能保证案件质量,缺乏奖励与惩罚就不能促使人民陪审员加强学习,注意形象。




二、对存在问题的思考及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为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营造氛围。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建国初期开始提出,但制度化建设相对发展比较缓慢,没有跟上司法建设的步伐,《决定》自2005年5月1日实施至今仅有1年多时间,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了解程度和参与程度不高,因此,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这一制度的认识至关重要。要使人民群众认识到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重要审判制度,是司法民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在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建立的一条很好的沟通渠道,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宣传,促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种有效途径。要大力宣扬人民陪审员中的先进典型,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积极支持;人民群众积极报名,踊跃参与的氛围。要建立对陪审员的职业安全保障和物质保障机制,对人民陪审员的打击报复的应视为对法官的打击报复予以制裁;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原单位不得以没有正常工作为由降低其经济待遇;对无固定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提高人民陪审员的职业荣誉感。

(二) 完善选任机制,注重源头。

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从源头上引进一批热爱陪审事业的人民陪审员队伍,是充分发挥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价值的关键因素。在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时,要制定科学的选任程序,明确选任标准,把道德标准、社会阅历、文化素质、法律素养等作为选任的重要内容。在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农村法庭可以适当的降低文化标准和法律素养标准,选任一批在当地群众威望高、道德品质好,而且又热爱人民陪审事业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例如可以选一些村委会主任、村支书等,因为他们是农民自己推选出来的,了解当地村风民俗,了解当地群众,这样就能更好的审理案件,营造和谐社会。在选举人民陪审员时,群众推荐、单位推荐、人大考案、选任竟争应该作为选任必须程序。
对选任人民陪审员,应根据人民陪审员的职业工作情况,合理的安排陪审工作的时间,不能一刀切,完全按决定来随机抽取。笔者个人认为选择谁来陪审应当是随机抽取与人民陪审员个人志愿相结合,在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时应该下发调查表,让人民陪审员根据自己的爱好、职业特点选择哪一类案件,让人民陪审员根据自己工作情况确定哪段时间比较空闲能够有效参与陪审工作,如我们基层法院农村法庭的有些人民陪审员,在农忙时节要参与农忙劳动,要他这段时间参与陪审,那肯定不利于审判活动。再者如果要职业为医生的人民陪审员去参加农村家庭纠纷案件的陪审,那肯定作用不是很大,我们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合理安排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工作,这样才有利于诉讼效率,得到合格的人民陪审员。



(三)要加大对陪审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业务水平。
要把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列入管理的重要内容。把鼓励自学和集中培训相结合,提高陪审员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和适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要根据人民陪审员的知识现状,将任前培训、日常培训、个案培训相结合。当然要构建培训制度,是要主动为人民陪审员的学习创造条件,是要符合人民陪审员制度特点,日常培训原则上应当由各基层法院组织,且主要立足于各业务庭,中、高级法院在适当的时候可以组织规模较大的集中培训。在培训中注重技能化、实用性内容的传播,以培养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法律意识为目标。培训方式应以观摩、点评为主要模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与实用性。

重庆市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规审发[2005]34号



重庆市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维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汽车运价规则》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实施范围是指除城市公共交通运价执行区以外的其它营业性公路汽车旅客运输。

第三条 本细则是计算我市公路旅客票价的依据。凡在我市从事营业性公路汽车旅客运输活动的客运车辆经营者、旅客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价格管理方式。

第五条 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依据不同运输条件,考虑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和其它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实行差别运价原则。

第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对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管理。

市物价局会同市交委确定全市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制定跨区县(自治县、市)公路汽车客运票价;授权区县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内公路汽车客运票价,并报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计价标准

第七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确定

跨省营运线路里程以交通部颁发的《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为准;市内营运线路以市交通委员会颁发的《重庆市交通营运里程图》为准。未核定的营运里程,由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二、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三、里程计算

计费里程按经济原则确定,班车客运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因交通管制和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要绕道行驶的按实际里程计算。班车营运线路站(点)由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为1千克。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

第九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十条 票价、运费单位

一、旅客票价单位

每张客票起码票价为1元。票价在10元(含)以内,尾数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十”的作价原则进制;超过10元,尾数按“四舍五入”的作价原则进制。浮动票价的尾数进制亦按以上原则确定。

二、旅客包车运费和行包运费单位

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



第三章 计价类别

第十一条 车辆类别

一、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

二、客车按车身长度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

三、客车按等级分为

(一)大型客车分为:高三、高二、高一、中级和普通级5个等级。

(二)中型客车分为:高二、高一、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三)小型客车分为:高二、高一、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四)卧铺客车分为:高三、高二、高一、中级和普通级。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为准。

第十二条 公路运价类别

按照公路技术等级并结合我市实际,分为高等级公路运价和其它等级公路运价。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运价为高等级公路运价;三、四级及等外公路运价为其它等级公路运价。

第十三条 营运类别

客运车辆按营运方式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车客运。班车客运和普通定线旅游车客运实行计程运价。



第四章 旅客运价

第十四条 班车运价

班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一、 基本运价

基本运价是指大型座席普通级客车在高等级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

二、其它等级座席客车及卧铺客车运价

其它等级座席客车及卧铺客车运价按不同车辆类别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计算,加成比例以运输成本为基础并按合理比价确定。基本运价及加成后各种车型运价(见附表一)。

三、其它等级公路运价

其它等级公路的客运班车,可在相应车型高等级公路运价基础上的30%以内加成。

四、班车浮动运价

班车客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客运市场的需求,在规定时限内经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相应客车等级运价的基础上实行浮动,将运价上浮折算为票价上浮,票价上浮幅度不超过 2 0%。

五、营运线路中有跨高等级公路和其它等级公路的,按不同运价分段计算,加总计收。

第十五条 旅游班车运价

旅游客运是为旅客观光、游览、休闲等提供综合性服务的旅客运输,其线路一端位于旅游景点。按照将运价上浮折算为票价上浮的计算方法,旅游车客运票价可在相应客车等级票价基础上加成20%。

第十六条 跨省班车运价

跨省、市旅客运价,按毗邻省(市)不同运价、里程分段计算,加总计收。也可在票价出现差异时,由交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并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旅客包车运价

旅客包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运输价格由承运方和托运方商定,计算方法参照《汽车运价规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收费

第十八条 车辆通行费

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通行费,由旅客负担。

通行费作为构成票价的一项因素计入票价,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车辆通行费原则上应据实计收,也可按车辆通行费标准分摊为人千米费率,计入客运票价。

第十九条 公路客运附加费

公路客运附加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计入票价。

第二十条 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金

基本运价包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



第六章 旅客票价

第二十一条 旅客票价的构成

旅客票价由客运运价、车辆通行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旅客站务费组成。

公式一:旅客票价=Σ[(车型运价十客运附加费)×分段里程]十Σ车辆通行费十旅客站务费

E一:旅客票价一 9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式二:旅客票价=Σ[(车型运价十客运附加费十通行费分摊率)×分段里程] 十旅客站务费

旅客站务费由客运站按价格、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入票价向旅客计收。随车售票不得加收旅客站务费。

第二十二条 全票、儿童票及优待票

成人及身高超过1.4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10米—1.4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因公致残的军人凭民政部制发的相关证件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核定票价的50%计算。



第七章 行包运费

第二十三条 行包系指随旅客同车到达目的地的行李或物品。每一名购票旅客可免费携带10千克行包,体积不能超过30立方分米。行包超过免费携带部分,每增加50千克,购车票1张(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见附表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路汽车客运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路汽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5月3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汽车运价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客运运价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按各自职能解释。




附表一

重庆市公路汽车旅客运价表

单位(元/人千米)

客车类型
客车等级
高等级

公路运价

座席客车
大中型
普通(基本运价)
0.12

中级
0.17

高一
0.21

高二
0.24

高三
0.29

小型
普通
0.13

中级
0.17

卧铺客车
大型客车
普通
0.19

中级
0.23

高一
0.26






附表二

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

序号
品 名
计量单位
计费重量(千克)

1
未拆散的自行车

50

2
残疾人轮椅

30

3
残疾人车

100

4
各种儿童座车

5—15

5
儿童脚踏车

10

6
未拆散的缝纫机

50

7
摩托车50型

150

8
摩托车70型

200

9
摩托车125型

250

10
摩托车145型

300

11
三轮摩托车

350

12
36厘米(14英寸)以下电视机

30

13
41—43厘米(16—17英寸)电视机

50

14
46厘米(18—25英寸)电视机

80

15
74厘米(29英寸)电视机

100

16
饮水机

20—50

17
单缸洗衣机

50

18
双缸洗衣机

100

19
未拆台扇

20

20
未拆落地扇

40

21
微波炉

20

22
柜式空调

200

23
分体式空调

150

24
窗式空调1P

80

25
窗式空调1.5P

100

26
音箱

40

27
音箱60公分以上

60

28
电脑14英寸

50

29
电脑17英寸彩显

70

30
复印机

100

31
单门冰箱

100

32
双门冰箱

150


备注:1、以上物品系指随旅客同车到达目的地的行李或物品。其它货物托运不得参照执行。

2、托运以上物品均按比例计算计收运费,不扣除旅客免费携带的重量。

3、每100千克=承运里程票额的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