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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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三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护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栖息繁殖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科学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保护丹顶鹤等国家珍贵稀有鸟类及其栖息繁殖环境和稀有植物为主要目的。
第四条 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必须遵循保护为主、护养结合、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和保护区的总体规划。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通榆县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通榆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区的工作实行双重领导。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局)对保护区内的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环境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保护局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普及自然保护知识,教育区内居民和入区人员遵守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法律、法规,并对其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四)负责保护区总体规划的实施;
(五)采取生物工程和技术工程措施,保护生物种源,拯救濒危野生动植物,发展种群;
(六)开展科学研究,建立生物种源储存基地和科研、科普、环境监测基地,探索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途径;
(七)审核办理入区手续,负责保护区旅游管理等工作;
(八)依法查处或督促有关部门查处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案件。
第七条 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配合保护局做好保护区的资源保护工作。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八条 保护区内划分为核心区、实验区。核心区、实验区的范围由保护局划分,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核心区、实验区及保护区周边,应设立界线标志。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核心区,系指丹顶鹤等珍稀鸟类集中栖息繁殖和稀有植物的生长区域。核心区只准保护局工作人员进入并只准进行观测研究、资源调查、巡护等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进入的其他人员,必须经保护局同意,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实验区,系指核心区外保护区周围边界线以内的区域,是鸟类栖息繁殖、觅食、停歇、隐蔽等辅助区域。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驯化、培育珍贵稀有动植物等活动。
第十一条 实验区内的居民、单位,在生产、生活活动中应保护鸟类和稀有植物的生长繁殖环境。
第十二条 保护局应有计划地采取封山育林、封沙育草、封沼育苇、设置围栏等措施增加植被,为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 保护区内严禁下列活动:
(一)猎捕、毒害、伤害野生动物、掏鸟窝及拣鸟蛋、破坏动物巢穴;
(二)采挖野生植物(实验区除外);
(三)盗伐、滥伐林木;
(四)捕捞水生生物(实验区除外);
(五)防火期野外用火;
(六)擅自开荒种地;
(七)兴建污染环境的工程项目;
(八)破坏界线标志和各种设施;
(九)开矿、爆破、进行军事演习;
(十)在核心区建立窝铺点和生产点;
(十一)未经保护局同意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野生动物驯养和设置野生动植物公园。
第十四条 在实验区采收芦苇须在保护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第十五条 保护区所在县的公安部门应加强户籍管理,严格控制流入保护区的人口。
保护区公安机构应加强保护区的治安管理。

第三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十六条 对保护区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坚持开发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开发利用保护区资源应当遵守开发利用规划。开发利用规划由保护局依据保护区总体规划制定,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进入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视、文艺创作、采集标本、旅游观光等活动,必须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接受保护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在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必须坚持旅游服从保护的原则。
保护区内不准兴建宾馆、饭店、疗养院、度假村等旅游设施。确需兴建的旅游景点服务设施,必须符合开发利用规划,经保护局审查同意,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本条例公布之日前兴建和建成的旅游设施应限期清理。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旅游服务设施,必须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旅游设施,正在兴建的,应立即停建,已经建成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保护局应当根据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在实验区内划定旅游景点。旅游景点的建筑和设施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同自然景观相和谐。旅游景点应当设置停车场及公共卫生等设施。
第二十条 进入保护区从事本条例第十七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保护局缴纳资源保护费。
第二十一条 在保护区从事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单位,须按其经营收入的3%比例向保护局缴纳资源保护管理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猎捕、毒害、伤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除没收猎物、猎具和违法所得外,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猎捕、毒害、伤害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
物价值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拣鸟蛋、掏鸟窝、破坏动物巢穴的行为,没收其非法所得,责令恢复原状,视其情节,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破坏界线标志和各种设施的,责令其赔偿损失,视其情节,处以200-2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开矿、爆破、进行军事演习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损失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在核心区建立窝铺点、生产点,驯养野生动物、设立野生动植物公园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采收芦苇影响鸟类栖息繁殖,视其情节,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保护局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保护局的保护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省内莫莫格自然保护区可以依照本条例有关条款进行管理。



199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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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天职——之第三种意识

马金涛


【提要】

  权力作为刚性的形式存在于意识得到浸润的三维间。当权力的取得与意识的渗透渐趋同向时,这种权力的绝对性得到维护,而之意识的变化的惰性使得在相当长一段时期之内,不管权力之存在良善与否,都使之能表现出合理迹象。然,若时间之推移,当意识之潜移渐成气候之时,就若火山迸发,遂权力之行使也就不为正当性所辩护。就由此而言,须要忧天下忧,患天下患。若为惯常之恶习,弊陋所驱而不能为此种意识,则使得在民众热情所为之为天下,渐失后,也就谈何行政。

【关键词】第三种意识  保守主义  自由主义  社会主义  忧患意识




  经济形态得到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相对平稳变化时,则一种政权的存在形式就会得以存续。 但就这种形式而言,之内存在着此起彼伏的变迁和革新。而当这种不断的变迁和革新,逐渐的形成一种“风暴”。当然,这种风暴是在长久以来的变迁和革新而带来的对民众的潜移默化所促进的。故而,经济态势的存续何般直接的影响到权力的获得与否,简而言之,即推崇什么人或政党的执政。当然就行政而方言,得到权力的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就会有不同的路径和方式。
  在奴隶社会时,即不若华夏帝国,罗马帝国,还是古埃及,及比伦等古代的社会经济状态决定了要完全的听命于一个人,即:天下为吾,天下是帝王的天下,没有任何的力量能改变这种状况。就现在看来,是一种万民的行政方式。 而到了封建社会。随着社会变迁与革新,得天下者逐渐认识到一种好的治国形式就不再是以天下为已欲了,而是以一种神圣的名义来宣称自己是上天之子,是治理国家的唯一人选。故而就到了第二阶段,即为治民,古人也曾有言,水能载船,亦能覆舟,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其实,就行政而言,是以人为核心的,没有人,那么行政谈何行政。就人而言,每个人都有私心,有满足欲望,就此而言,则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这种个人欲望得不到释放,则就会有不断变革和变化影响着历史的发展进程。 那么到现代社会,那不论学者们所称的资本主义社会,不是社会主义社会,都在寻找着一种能够平和执政的方式和方法,但是,大家都在探索时,我们就现在而言,是和别人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固然体格的差异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但我们脑子里有要有一种学习的思维。经验不是拿来模仿和效同的,是供大家参考和借鉴的,而不是盲目的认为他们的月亮都比我们的圆。
  在大家努力探索时,就是为了一个目的,即与民共治,形成一种与民众同参与,同执行的行政方式:当大家都觉得自己是这个政权的主人时,这样才能政令畅通,达到上传下达。 但是就西方国家目前来说,是一种以宪法为大纲的民众共参与的结果,仅仅是精英政治意志的体现。由此看来,只是披上了神圣的光环,而本质上却不见得是公平,正义的。西方国家一开始就是一种精英政治;在其意志之下,制定了宪法,但在他们后来几百年的发展来看,仅仅靠宪法是不成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宪法的意思逐步的扩展。但这种扩展是有条件的,否则是不可能达到目前的这种的状态。
  西方的执政党在进行有利于他们统治政策的修订时,总会结合当前的社会经济现状,民众民主意识的强弱,及在野党的压力,当然一开始是一种执政党与在野党的搏弈。因为民众的权利是被忽视的,当民众的权利被忽视则政治只是政治家们的一场游戏与赌博,当社会矛盾突出,特别发生几次大的经济危机后,民众的心理承受达到极限,则会出诸如罢工,游行,示威,甚至起义反抗等诸多申诉民意的方式,最后就形成了西方现在的民众,在野党,执政党,互相搏奕的三种局面。 因此可见,要达到民众同参与的状态,就要自己的权利自己争取,靠别人给予是不可想象的。
  因而,在与民共同执政时,是要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而并不是嫁接别人的东西,就能长出和别人一样的果实的。 我们现在走的路交给历史去检验,但该怎么走,却是掌握在自己手中。那么我们自己该怎么走,陈明、蒋庆走的是一种复古主义线路,推崇儒道。发扬儒风,是不行的,最起码就现看来行不通的;那么走完全西化,则有违我们本来要走的意图,既然这样就由大家来决定更所谓集思广义,广开言路,达到与民同参与的目的,而不仅仅是精英政治家的一种游戏。建立起一种能够使多方主体进行后来搏弈的平台,这样才能权天下,利天下,益天下。
  不管以何种方式进行权力,其目的只有一个,即,以民为生,为生而民。孙中山先生当年的三民主义,就对民生有一个很好的理解和论述。民要生存才能够达到平和,进而能实现其民权利民族,但若人民都不能吃饱穿暖,则就也谈不上其他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现代社会都是要以民众的生存为最基本的理念,否则不能够持续政权的,合理、正当性。一个和平的天下是大家所共同期望,而要有这种平和状态,就必须要有一种先进的意识,即一种敢为天下的意识,何为天下?何为民生?都能够在意识形态时定性异同不必大忧,东方有东方的意识,西方有西方的意。,根据现行说法,即东方是孔子与释加牟尼的结合文明、西方是耶稣和苏格拉底的结合文明。 我就遵从东方文明的意识流为基本载体,因为意识形态的东西如若定位不准就会失去其精质。



  政权的获得是实施目标和纲领的基本条件,否则不论何种意志的存在都不可能成为一种既定事实。 故而,就于当一种政权的存续不得合理其统治方式或统治理念存在危机时,就会有另外一种政权的形式走进历史的舞台,而这种政权的组织形式一旦能够对民从产生对美好未来的憧憬,则这种理念就会被民众所接受,但是并不是仅仅让民众产生憧憬就能够对现状的存续产生变革,因为其对于普通大众来说缺乏激情,故而就要做出一定牺牲,或许是巨大的代价,让民众知晓其来源的美好生活是有条件的,况且,现行统治阶层是不会轻易失去来之不易的权力的,因为权力是财富,地位的保障。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先进的理念和思想都能实现为客观状态,因为其要与时下政治、经济、文化等相一致的发展,才能使得适应历史车轮的前进,否则先进的理念与思想得不到肥沃的土壤 ,也是无济于事。就近代而言,各种思想、理念层出不穷,诸如,西学东渐,孙中山之三民主义等,都是出于对当下国难的一种思考,即以一种救国救民,也为天下的愿望和抱负而奋斗。但是作为中国这一头浑身是病的大象,仅仅依靠外科手术是很难治好的,故而引出了马克思,也是一处彻底的革命理念,抛却一切旧的东西,从而天辟地,另立伟业。当然马克思义是和中国的现状相适应的,因为就当时中国现状而言,不管是西学东渐还是三民主义都没有和旧的体制割断,故而在中国不能适应也就不足为奇了,况且其意识的最终体现者是本身就代表着受着压迫最为平凡的广大农民阶层。当然作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就须要有一种开疆破土敢为天下的胸怀和抱负,否则永远偏南一隅,或国土不全,这样就不可能成就伟业,也不可能救国救民。
当一种政权得到稳固,即从另外一统治阶层夺过这面指挥旗,其使命便能发生质的变化。 当一种理念、一种意识在指导着其夺取了政权时从而走向历史上的平和时期,而这段时期就要通盘考虑其执政理念与行政思路。因为破立之间存在着诸多路程,而在广大民众经历着长期的苦难与艰辛时,对于太平时世的愿望更加强烈。而相对而言就现执政才也不愿其拿到的政权在千辛万苦之后轻易失去。此时,就得考虑在建立政权之后的思想与理念了,即要有一种与民生息、和谐共进的意识,这种意是一政权得以稳固的基本条件,否则,民众参与变革的惯性会使刚立之政权消亡,诸如法国大革命的诸多频繁变迁就可以看出。故而,作为一执政者须看到在经过一段时期的平和,民众的这种激情会逐渐消失,从而更加容易行政的彻底与贯通。
  当然,所谓与民生息,和谐共进,不仅仅是对民众的一种休养,也是对执政者的一种考验,须要在这段时期内能明白,政者,天下也,天下,即万民也。因政权夺取时期不仅是短暂的,也是快速的,因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得执政者对于以前变革的思维惯性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容易变转,故而就使政权的存在呈现出一种不安气氛,如若这种气氛传染开来,则会使民众对执政者失去信心。 而这种状态的存续是非常危险的,特别是涉及一国军事外交时,就须更加的注重这方面因为当代的国际社会是相互联系,相互合作的,如若不以一种积极的姿态去适应和参与,则会在国际社会上过于不利地位,任何国家都不能闭关锁国,固步自封。如若这样则会失去发展的很多机会,如朝鲜,如中国,过去也是很封闭的现在也逐步开放。而利比亚,却可以提供双面教材。这些都是对当前国际复杂环境的一种尝试性探索,当然,这些都是与民生息,和谐共进的积极体现。
  当与民众的热情合作到大家即期之望时,民众会与其开始之信念与理想分道扬镳,故而就需要执政者或者确切的说是其英阶层须站在众民有之脚步的前端,看清楚在未来的某一时期阶段的走向,这样,才能健康地走下。固然,有时这种认识是对是错验证以辩明,但若经过努力的全面完善与进步,相信,历史仍然会依着车轮的轨迹而前进。
  根本上讲,以先天下而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即说如此之理。太平盛世是在经历过千般的艰苦与困难争取的,如若在政权的建立之初,不能很好的处理好各种问题,即民众在争取的胜利之中,以傲而居之,以享而乐之,而不顾其他,这种状况是每一个政权所面临的关键问题。而在政权建立之初却很难处理好这个问题,因为最主要的矛盾不是执政阶层之内的矛盾,而是经济发展程度与民众的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物质欲望之间的矛盾,固然,有时认为是民众内部的矛盾,那只是为了淡化,执政者与民众之间的对立一面,而实质上是不同的。根本上讲,在政权建立之初太注重政治斗争是不益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 是固须能明白政权建立之初的诸多复杂局面,而不是当李自成,毛泽东当年亦认为如此。当然在与民生息,和谐安定之时,须能明白,当今社会是国际化的社会,全球化的社会。
  一切的发展变化都是以经济利益为根本的 即为“经济殖民主义”是特别警惕的,当然,诸如“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而导致的社会利益分配不均,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战事问题,国内民众的意识的萌发而导致的社会不安定等等。这些问题都是须要认真思量的,而不是对目前短期的繁荣迹象而欣喜。因为一个足够清醒的执政者是能认识到这些问题的,但若为此而成为包袱,那就得思考一下其机会成本了。



  固然,第三种意识,即忧患意识,是成为一种随全程的心境,但抛开惯穿始终,而走向末端,即以纯忧而为。在与民生息之后,民众生活,生产水平得到平稳发展,实力也迅速提升,那么就会出现很多问题,就如上所述之多类境地,但是如若就固守天下,势必会影响到执政基础,也会动摇政权的稳固,则必须要进行改革创新,或进行正式法的形式表述,也可以惯例的形式予以确立 但最终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国泰民安,但改革创新是不可能一蹴而就。
  国际化的社会可以说思想、经济、文化及政治上的交流全球化,任何国家都不能抗拒。其中,夹杂着各种的内容,不管是对我们有用的还是没用的。而这些东西是改革者要在执行政策和策略时充分运筹的,如若对于这些问题不加重视,那么就会忽略民众意识当中最基本的要求,不以民为本的改革,只能成功吗?
  但是,改革创新仅仅只是诸如打开国门,引进外资等?恰恰相反这些只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也是一部分而已,其中改革不仅包括经济体制改革,还包括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对于这些方面如若与经济体制改革不一致,那么社会整体面貌就会呈现出一种畸形,而执政者的威信就会大大受损,当然如果重新树立会更加困难,因为民从在之前的信仰就会遭到否定,而这种否定是剧烈的,快速的否定,如若这样则社会当中民众的最基本的思想、信念就会失去载体,则会出现真空.
  1840之前是以孔老儒道来意识人们的思想行为,之后至1949则是求国救民,反封建、反帝国主义,反对反动派的抗争,是一种有目的的,有对美好生活向往的一种信念。1949年之后则是社会主义思想与理念,至共产主义这种意识引导着人们向美未来前进。但是这种思想是有条件的,即大家共贫或共富,如若差开,则会出现在经济利益的极其不公平,乃至矛盾而最为关键的是,一个执政者如若失去民意,那么这个政权就会出现危机,所以就要正确处理好。社会财富分配不均,人们内心道德的丧失,政治体制的弊端等问题,但是如若改革的步伐赶不上反民众内心意识的萌发,则就会导致社会不稳定。但是改革的前提条件是,民众,执政党,在野党的三方搏弈,即进行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这样才能在不一致,不透明的过程中,达到透明,一致从而使得民众心向一处,这种权天下的意识与理念,正好说明了天下是天下人的天下,不是生是姓李,这样才能真正的实现从生而平等从拥有权利为自己的利益进行诉求 当然,权利表达的制度模式是一个可以创新的东西。
  患而忧之,以忧而患,以患而革,即为忧患,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改革中,其实是不易捉刀的,因为单谈一面就会影响到另一面,甚至会损坏对一个方面的努力,因而,从根本上讲要从经济体制改革做开来,因为一旦民从的切身利益在变化,那么就会有社会文化理念方面的诉求,更会对政治体制改革进行诉求,否则老大难政治组织形式是最不易变革的;而政治组织形式的不改革就会阻碍其他方面的变革和诉求,所做一切努力就白搭;但政权的得来不易,执政地位的天然对象、资源的判断优势都是成为执政才的内心私有理念,要执政者放弃是很困难的,故而就在经济体制改革上不断向前推进。
  经济体制改革是一种自由义的改革模式即放开市场政府不予太多关注,实行小政府形式,政府扮演的角色只是一种监管的角色,如存在具体的诸多复杂局面难以应付,可以规定黄金法则,政府可以直接干涉。因为必竟在经济的发展的过程中,各社会利益主体面对稀有资源时,是不以总局面考虑的,往往只考虑目前的要身利益,这就需要政府起到协调的作用。美国经济为什么这么多年来都平稳发展。因为其关键在于经济上以自由主义为基本理念,资本的运作是以利益最大人为导向的,也是与球化的。核心的意思是用大家的钱赚大家的钱。且美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总是在于政治领域的互相搏弈来实现的。从罗斯福、肯尼迪、克林顿等,在政治的诉求得以成功是有条件的,即要让民从相信,只有你才是这个国家最好执政者,因为执政条件是已经能够满足的,且能使这种局面维系下去,因而就能理顺诸葛亮如繁多的问题。
  政治体制改革是最为关紧要的,但也是最为难的。就理念而言是一种保守主义思维 在政治生活中崇尚传统文化,积极维护民族精神财富,对外也是一种友好亲善。当然有时磨擦不可避免,但本意是发展的,对于政权的改革则要平稳缓和的跟进,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社会文化发展趋势相一致,相适应。而不是阵痛的,休克式的变革。那样的话有违改革本意,但是这种思维要与中国目前情况相结合而言。社会生活是必须要关注的,因为民众可以说者是比较近利的,往往只看到眼前的东西,而对于未来的事故是不予过多的关注,那对于一快就要以一种社会主义的理念来处理。 就现在而言,社会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扩大,东西部不协调,环境污染国家不统一等等,一系列问题都是要解决的,关系民众切身实际的东西是执政者必须要运筹,但是经济发展的趋是不容许对这种局面给予过多考虑的,如果这样则经济减速,矛盾更加突出,这也是执政者不愿看到的。故而就现扯来是一种以经济快速发展为载体的优胜劣汰制,而在面对很多困惑时,只会把矛盾转嫁到对方,而很少关注到执政者的指挥棒,而这种模式只是暂时的,如若欠发展,则要考虑上述如此问题,并能静止的解决和处理。
  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方面而言,是一个执政者所要通盘考虑的,如若只考虑经济则会使人们生活水平受到影响、文化理念的转变,甚至引起政治生活的动荡。因而在改革的过程中要相互影响相互协调,否则结果动机只是前功尽弃。这就需要一些合理的制度来设计。

结束语

  当一个政权的建立,就会造就出执政者,权力的拥有会使其行使其绝对权力,如果说在政权的建立前期绝对权力靠的是威信的话,则后期而言则是民众对自己利益的诸多才使权力运作持续。 而就此,却要有一种忧虑意识,从而对自己的执政方式,执政理念,进行变革,而这些只是对执政者而言,但是最终的目的是在有一种由民而来,随民而去的理念。民众的事最终还是要交到民众手中去,只有民众才知道自己真起码需要什么,不管政治家的如何花言巧语;因为任何代言的民主都是不民主的。故而,由忧患而执政,执政而忧患。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5月31日  财综[2004]38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各航空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特制定《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民航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航线(包括国内航线、国际航线国内段)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以航线资源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建立民航基金。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设立的航空运输企业,使用国家航线资源从事商业性航空客货运输业务,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民航基金。专机、航空公司调机、训练飞行、中止的商业运输(航班返航)以及通用航空业务免予缴纳民航基金。
  第四条 民航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民航安全、空管、机场、科教、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章 征收标准

  第五条 民航基金征收标准按照航线类别、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分别确定。
  第六条 为鼓励和支持西部地区和支线航空运输发展,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将航线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航线:内地至港澳地区航线,东中部16个省、直辖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西、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范围内的航线。
  第二类航线:东中部16个省、直辖市与西部和东北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内蒙古、广西、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辽宁、吉林、黑龙江)之间的航线,国际航线国内段,以及内地两点间串飞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航班。
  第三类航线:西部和东北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航线。
  第七条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等级分类,以民航总局公布的各类机型等级为准,分为四个等级。即:小于或等于50吨(≤50吨)、51吨~100吨、101吨~200吨、大于200吨(>200吨)。
  第八条 民航基金按照航空运输企业飞行航线分类、飞机最大起飞全重、飞行里程以及规定的征收标准计算征收。民航基金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单位:元/公里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  第一类航线  第二类航线  第三类航线
    ≤50吨   1.15     0.90     0.75
   51吨~100吨     2.30     1.85     1.45
   101吨~200吨     3.45     2.75     2.20
    >200吨       4.60     3.65     2.90
  为鼓励和支持支线航空运输发展,对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在50吨以下的机型在省(自治区)内飞行或跨省(自治区)飞行且里程在500公里(含)以内的,暂按相应航线类型的征收标准减半计征民航基金。支线飞机跨省(自治区)飞行且飞行里程超过500公里,确需给予减半征收民航基金照顾的,由财政部会同民航总局另行审批。
  第九条 由于航空运输发展等原因航线分类依据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由财政部商民航总局根据航线分类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民航基金征收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征收及缴库

  第十条 民航基金的征收工作由财政部委托民航总局统一组织实施,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具体负责民航基金征收工作。
  第十一条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所属空管局每月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在当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辖区内上月航线、航班、机型、班次等必要的结算统计信息报送民航总局清算机构。
  第十二条 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应在收到结算统计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结算信息的整理和各航空运输企业应缴民航基金的计算工作,按月向各航空运输企业开具结算账单,并将相关结算信息以及各航空运输企业应缴民航基金数据信息报送民航总局,同时抄送有关航空运输企业所在地的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三条 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应以航空运输企业本部及其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为开单结算对象。国内航线实行代码共享的航班,以执行航班的航空运输企业作为开单结算对象,民航基金在实行代码共享的航空运输企业之间的分摊、结算由航空运输企业自行决定。
  第十四条 国内联程、经停航班以两点间航段作为航线归类、统计和结算依据。备降航班按原计划飞行的航线、航班计算征收民航基金。
  第十五条 航空运输企业收到民航基金结算账单后,应认真核对有关民航基金信息和金额,并于收到民航基金结算账单后7个工作日内,将应缴民航基金全额缴入财政部批准民航总局设立的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民航总局应当在收到航空运输企业汇缴民航基金的当日内,向航空运输企业开具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并将民航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07款“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收入”。民航基金收入退库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航空运输企业缴纳的民航基金在当期运输成本中列支。航空运输企业缴纳民航基金的会计核算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征收民航基金所需费用,列入民航总局部门预算。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民航基金专项用于民航安全、空管、机场、科教、信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并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机场倾斜。民航科教、信息等非生产性建设支出要从严控制,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民航基金收入总预算的5%。
  第十九条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民航基金使用单位收到财政部拨付的民航基金时,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二十条 民航基金实行财政预决算审批制度。民航总局根据民航基金使用范围、年度征收情况、投资需求和项目前期准备情况,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随部门预算一并编制民航基金收支预算,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实施;年度终了后按规定编制民航基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一条 民航基金建设项目的投资安排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民航基金资金拨付程序应严格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拨付资金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07款“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所属空管局应按本办法规定时间和要求将相关结算统计信息及时报送民航总局清算机构。
  第二十四条 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各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缴纳的民航基金,及时向有关航空运输企业开具结算账单,并按月将相关信息报送民航总局,抄送有关航空运输企业所在地的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不得多收、少收或不收民航基金。
  第二十五条 民航总局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向航空运输企业开具政府性基金票据,并将民航基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民航基金。
  第二十六条 航空运输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民航基金,不得拒付和拖欠。
  第二十七条 民航基金由民航总局和有关航空运输企业所在地的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督解缴。
  第二十八条 民航总局及民航基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民航基金的资金和财务管理,确保民航基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民航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逃避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多收、少收、不收、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民航基金等行为的单位,除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进行处罚外,还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民航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民航总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民航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