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开展横向经济联合促进对苏联边境贸易的优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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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开展横向经济联合促进对苏联边境贸易的优惠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开展横向经济联合促进对苏联边境贸易的优惠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改革开放方针,促进对苏联边境贸易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与我省企事业单位联合生产对苏联出口的产品;凡国内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均可与我省有对苏联边境贸易经营权的单位组成对苏联边境贸易联合实体。
第三条 合作方式:现货、期货交易;委托代理出口商品;以资金、技术、商标、设备、专利、人才等形式投资入股;组织农贸、工贸、技贸结合,生产加工出口“一条龙”;共同兴建出口商品基地(企业);共同组织商品、技术和劳务出口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四条 代理出口商品,除按规定收取代理费外,其换回的商品部分或全部交给委托方。
第五条 提供紧俏产品对苏联出口一方,享有从苏方换回的国内短缺物资优先分配权。
第六条 外省市以名优产品、生产线、著名商标作价入股的联合企业,其经营利润超过合同规定数额部分,可高于投资比例分配。
第七条 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以专利或新产品参加联合,或为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取得实效的,按出口商品新增利润分成,取得显著效果的,额外发给奖金。
第八条 联合承包工程和劳务出口换回的商品,按合同可分配实物,亦可分配利润。
联合承包工程和劳务出口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对苏联边境贸易联合企业实行出口挂钩,进口商品由企业自主处理。商品价格按管理权限由企业向物价部门报批,放开的商品允许高来高走,随行就市。
第十条 对苏联边境贸易联合企业换回的紧缺物资、解决进口替代的部分商品,经省外汇管理局同意,可在我省按国际市场价格以外币计价出售。收汇全额留用,用于扶持扩大出口商品生产,也可按合同规定分配,客方分得的外汇允许拿走。
第十一条 对苏联边境贸易联合企业和提供货源的联合生产企业换回的商品,经深加工后对第三国出口,收汇可全额留用。
第十二条 对苏联贸易联合企业换回的商品,除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和汽车照章纳税外,其余产品按法定税审减半计征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
第十三条 在我省联合兴办对苏联“三来一补”企业返销的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
第十四条 在我省联合兴办出口商品基地或专业厂(车间),实行税前分利。
第十五条 在我省联合兴办出口商品基地或专业厂(车间),在计划立项、土地征用、施工力量、建筑材料、市政工程配套和投产后所需的燃料、电力、原材料供应等方面优先安排,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 在我省联合兴办出口商品基地或专业厂(车间),其投资额度指标有困难的,可占用我省指标;资金暂时有困难的,在贷款上择优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对苏联边境贸易联合企业换回的商品需运出省外时,我省在运输上提供方便,积极安排。
第十八条 与我省地区、部门、企事业单位签订有关发展对苏联边境贸易的合同或协议,一经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不受签约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事变更的影响。遇有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履行合同或协议的,按《经济合同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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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市综函[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乡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1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建筑市场监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1年工作要点


  2011年,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主线,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清出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快法规建设,健全市场制度,做好行业发展等有关工作。

  一、继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和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做好部综合协调办公室相关工作。

  (二)推进有形市场建设。根据中办发[2009]27号文件精神,按照“整合和利用好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的原则,配合中央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央纪委监察部,深入开展调研,做好建立完善有形市场指导意见的出台工作。

  (三)组织召开2011年度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会议,交流各地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经验做法,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

  二、加大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清出管理

  (四)进一步落实好《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督促地方出台实施办法,加强企业资质、个人注册资格的动态监管,加强市场与现场联动,提高建筑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五)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重点规范建设工程发包承包行为,强化对建设单位市场行为的监管;适时召开全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任务。

  (六)加快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基础数据库。制定统一的企业数据标准和注册人员数据标准,实现全国建设工程企业数据库与注册人员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实时监控企业及其注册人员诚信守法情况。

  (七)加大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会同部内有关司局,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市场大检查,严肃查处不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转包、违法分包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以及出租出借资质资格、重复注册、不履行执业责任等行为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及时依法撤销、吊销或降低其资质、资格,清出建筑市场。

  (八)严格企业资质、个人注册资格的审批。组织做好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标准就位工作;完善资质审查制度,加强对资质审查专家管理;严厉查处资质、资格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

  (九)规范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的市场监管。研究制定《勘察设计企业跨省市承揽业务监管办法》,规范和加强勘察设计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跨省市承揽业务的管理。

  三、加快法规建设,健全建筑市场管理制度

  (十)推进建筑市场法规建设。一是继续做好《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调研、论证和配合协调工作。二是继续组织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论证起草。三是组织修订《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十一)继续修订出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完善建筑市场企业准入制度。

  (十二)加强合同管理,制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修订出台《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等合同文本。推动地方建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加强合同履约监管。

  (十三)继续推进个人注册执业制度建设。一是启动注册港口与航道等专业工程师的注册工作。二是会同部人事司做好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三是启动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信用管理制度研究。四是做好《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落实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召开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宣贯会议,启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五是研究加强建造师注册管理、严格注册审查程序的办法。六是进一步完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加强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抓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进一步提高继续教育质量。

  (十四)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研究编制行业施工标准文件使用指南,积极推动异地远程评标和电子招标,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行为,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

  (十五)进一步完善工程监理制度。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试点工作;修订出台《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加强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水平。

  (十六)完善施工许可制度。对全国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进行调研,摸清现状,探索建立全国施工许可证发放联通机制。

  (十七)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一是完善企业和个人诚信信息采集报送制度,颁布部、省两级建设系统信用信息发布平台标准,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网络平台。二是出台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三是组织召开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四是加强工程风险管理研究,探讨以工程担保等经济手段化解工程风险,营造诚信市场环境。

  四、做好行业发展和国际交流合作等相关工作

  (十八)出台《建筑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做好宣贯工作,指导和促进建筑业的发展。

  (十九)加强劳务分包管理。适时出台《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管理的指导意见》,督促企业规范用工管理,落实用工责任,健全劳务人员实名管理制度,促进劳务企业健康发展。选择有条件的部分地区和企业,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的信息化管理试点。

  (二十)组织召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研讨会,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快勘察设计行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推进勘察设计行业改革和发展。

  (二十一)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相关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共同研究制定进一步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指导意见;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做好各项对外开放的谈判要约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与香港、澳门、台湾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筑师和工程师的交流工作。

  (二十二)组织编写《中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研究报告(2011)》,组织完成2010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统计汇总工作。

  (二十三)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制度、行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课题研究,为制定政策打好基础。


关于召开进一步开展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关于召开进一步开展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的通知

办字[200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开展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对化工类企业的重点清查,保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兴奋剂的高压态势,经总局领导同意,拟定于5月20日至21日在北京召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进一步开展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会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局、成都市局除外)、秦皇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企业监督工作的处长一人。
二、会议内容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八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164号),对在化工类生产销售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中的组织领导、任务目标、检查方式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进行部署。
三、会议安排
5月20日报到,5月21日开会。
四、会议地点
北京市国谊宾馆(北京市文兴东街1号)

会议安排接站。请参会人员将到京的航班、车次时间于5月19日中午前告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
联系人:洪丹 周卫军 陈小强
联系电话:010-68042552 68028458(传真) 68034014(传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