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捐赠和购买商品房户口迁移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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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捐赠和购买商品房户口迁移的暂行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捐赠和购买商品房户口迁移的暂行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鼓励境内外人员来连投资、捐赠和购买商品房,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私人以本人资金来大连市城镇(含本市农村人口进镇和农村、镇人口进市区)投资经商办企业、捐赠资金和物资以及购买商品房,需要迁入常住户口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境内人员来连投资经商办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本人、配偶及1名子女或亲属迁入落户,投资每增加规定数额,可增办1名子女或亲属的户口。
㈠投资数额标准(以人民币计算):
⒈兴办高新技术产业,经批准进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简称市内城区,下同)在5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20万元);进其他区在3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15万元);进县(市)在3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10万元)。
⒉兴办农、牧、畜、渔及其加工业,经批准进市内城区在6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20元);进其他区在4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15万元);进县(市)在3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10万元。)
⒊兴办其他行业,经批准进市内城区在10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30万元);进其他区在6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20万元);进县(市)在3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10万元)。
㈡投资者须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㈢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住房。
㈣经营时间在1年以上。
㈤按有关规定已经缴纳税金。
第四条 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外籍华人经批准来连投资经商办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准许其本人或参与经营活动的国内亲属(含配偶及1名子女)迁入落户。投资每增加规定数额,可增办1名子女或亲属的户口。
㈠投资数额标准(以美元计算):
⒈经批准进市内城区在5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20万元);
⒉经批准进其他区在4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15万元);
⒊经批准进县(市)在3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10万元)。
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住房。
㈢经营时间在1年以上。
㈣按有关规定已经缴纳税金。
对引进外资符合上述规定金额并在企业内担任主要职务的人员,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我国境内人员以及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外籍华人向我市捐赠资金、物资等用于经济建设、公益事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本人或1名国内亲属迁入落户。
㈠捐赠数额标准:
⒈在市内城区4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5万美元以上;
⒉在其他区2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2.5万美元以上;
⒊在县(市)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1.5万美元以上。
㈡迁入落户者须有固定住房。
第六条 购买商品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迁入落户。
㈠购房投资数额标准:
⒈在市内城区120万元人民币以上;
⒉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50万元人民币以上;
⒊在旅顺口区、金州区25万元人民币以上;
⒋在县(市)15万元人民币以上。
㈡必须用于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居住。
第七条 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应持办理户口的必备证件,向市公安局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㈠投资经商办企业的,须持有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验资金报告书,投资凭证,完税凭证,资产负债报告书及营业执照。
㈡捐赠资金、物资的,须持有捐赠汇款凭据,接收捐赠单位证明,银行转帐凭据及有关证明。
㈢购买商品房的,须持有房屋产权证明、住房租赁合同(房证)及购房款收据。
第八条 市公安局接到落户申请后,经调查核实符合落户条件的,报市人口控制办审核并由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级或主管市长审批。
第九条 经审批同意迁入落户的人员,须按《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大政发[1996]3号)缴纳城市建设增容费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落报常住户口所需的“农转非”指标,每年由市计委专项下达。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投资、捐赠数额和购买商品房的投资数额暂定一年。一年以后,市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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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兼并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企业兼并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道部



铁道部近日转发了《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两个文件(铁政策〔1997〕70号),结合铁路实际,提出5条贯彻要求。7月底,国家经贸委组织召开了由国家部分部委参加的座谈会,研讨有关在落实企业兼并政策和实施
兼并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并就1998年度的兼并工作提出了一些规范性意见和建议,主要是:
1.关于企业兼并形式。按照国发〔1997〕10号文件要求,兼并企业只要全部承担起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债务,可以自己选择具体兼并方式,如承担债务式、整体收购式、担保式等,后两种方式可保留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
2.关于被兼并企业人员分流问题。应首先由兼并企业安置被兼并企业职工,被兼并企业中的富余职工也要实行下岗分流,下岗职工进入兼并企业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被兼并企业的富余职工下岗分流标准应是:以销定产、以产定员、下岗分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富余职工领取基
本生活费。被兼并企业的富余职工下岗分流所需费用由兼并企业、社会保险和集资、财政等协商承担。
3.关于被兼并企业连续三年亏损的界定问题。为规范兼并行为,避免人为调整报表,凡仍由企业(财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年度决算,在确定被兼并企业亏损情况时,应以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审计机关确定的企业亏损情况为准。
4.关于企业缺乏兼并条件而又需要进行兼并问题。一是考虑非国有企业(重点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兼并国有企业,且被兼并企业资产负债率大于100%的,暂不考虑非国有企业之间兼并问题;二是考虑兼并企业有还款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并且可以在一年内扭亏的亏损企业以及亏
损不足三年的被兼并企业。
5.关于国务院确定的重点企业兼并计划问题。除经省、部协调上报审批的企业外,将国务院确定的512户大中型重点企业和在试点城市中120户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的兼并列为重点,均可享受有关兼并政策。
6.关于兼并与企业改制问题。规范兼并与鼓励兼并并举,并在实施兼并中贯彻“三改一加强”原则。兼并后如保留被兼并企业法人资格必须进行改制;鼓励两个以上的企业共同兼并困难企业;凡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的,可以优先选择上市。
7.关于“假兼并”的界定标准问题。凡兼并企业兼并后不按协议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的;兼并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后在规定期限内(两年内)整体转让他人,属于有意炒卖国有资产的;同属一个母公司的两个控股子公司之间、母子公司进行合并(兼并)的(不包括没有资本纽带关系
的、同属一个具有行政性职能的总公司的企业之间的兼并);明为兼并,实为采取行政划转方式进行合并的,均属假兼并。
为做好1998年度的兼并工作,望各单位按照国发〔1997〕10号文、铁政策〔1997〕70号文和“规范性意见和建议”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拟议中的兼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情况,分别填报表格后,于9月5日前报部政策法规司。
附件:一、1998年重点企业兼并工作摸底调查表(兼并方企业
情况)(略)
二、1998年重点企业兼并工作摸底调查表(被兼并方企
业情况)(略)



1997年8月13日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是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协调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和金融等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做好这一工作,并帮助税务部门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
和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要结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切实做好对这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通知的具体实施意见,由国家税务总局人同有关部门制定。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于七月底前报告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对发展社会生产力、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缓解城乡就业压力、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经营活动无帐可查或帐册不全、财务管理混乱
的现象比较普遍,偷逃国家税收的问题突出,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这种状况如不改变,既不利于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也不利于税法的贯彻落实。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财务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准确地贯彻党和国家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方针。要继续鼓励和扶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使其作为公有制经济的重要补充;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对个体、私营经
济加强引导、监督和管理;要保护个体、私营经济业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收入;同时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征管工作,强化查帐征收,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改进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方式,强化查帐征收。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并逐步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中全面实行查帐征收,实现税收征管的法制化、规范化。
从1997年4月1日起,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全面建帐,税务机关应对他们实行查帐征收。业户可自行建帐,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帐。在有条件的专业市场,凡从事商业批发
、零售的固定业户,在建帐的同时要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其购置费用可以所得税前分期列支。
为防止税款流失,确保税收收入,在建帐初期,作为过渡性措施,对建帐户也可实行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对目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各类业户,要根据其经营情况调整定额,对少数还需继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要加强定额管理。查帐征收户和定期定额征收户均应依法如实申报纳税,不申报、申报不实或者超过定额一定幅度未申报调整定额的,一经查出按偷税处理。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共同督促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做好建帐工作,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业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督促建帐;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业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督促建帐。
三、个体、私营经济业户要正确理解和认识建帐和查帐征税的意义。建帐是经营者加强自身管理和扩大经营的需要,也是依法申报纳税的基础。因此,个体、私营经济业户要积极、主动、认真地按照要求建帐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经营情况,支
持税务机关做好查帐征收工作。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税务机关加强宣传教育,协助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做好建帐工作。
四、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难度较大。国家税务总局要结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切实做好对这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各有有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机关要共同组织力量,按照企业实际资本构成和经营情况,对企业工商登记的性质进行清理。同时,要对核发个体、私营经济业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清理检查。对不按规定建帐或建假帐的业户,要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取缔其经营资格;对建假帐偷逃税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金融部门要加强现金管理,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要清理和禁止多头开户,对有偷逃税行为的业户,各金融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积极协助税务机关检查其存款帐户,提供有关情况,并依法及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查处涉税案件和围攻、冲击税务机关或欧打、谩骂税务人员的案件。对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意扰乱税收治安秩序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五、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领导,支持并帮助税务部门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要从全局出发,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各项规定,对各种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切实
减轻个体、私营经济业户的税外负担,保证查帐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1997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