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发《进口药品许可证》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5:33:04   浏览:94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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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发《进口药品许可证》的规定

卫生部


关于核发《进口药品许可证》的规定
卫生部

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进口药品管理的规定,为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管理,促进国际医药贸易事业的发展,决定对进口药品实行许可证制度,并制定“关于核发《进口药品许可证》的规定”。
二、凡进口药品必须按本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申请发给《进口药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三、对已经取得许可证的药品品种,方准许办理进口。许可证只对该证载明的品种和厂商有效。
四、申请《进口药品许可证》需报送以下资料:
1.药品生产国卫生当局签发的批准该药品生产和销售的文本,以及出口证件的复制本,并附中文译本。
2.专利品证明文件。
3.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本。
4.技术资料:
(1)药品处方,活性成份、赋形剂及稳定剂的名称(包括非专利名、商品名、化学名)等。
(2)简述药品生产方法。
(3)药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中文译本。
(4)药品的药理、毒理实验及文献资料。
(5)药品的临床资料,包括适应症、剂量、给药方法及途径;与其它药物的配伍作用,毒副反应,禁忌症和注意事项等。
(6)药品的稳定性实验资料。
5.药品实样。
6.包装材料和标签样本。
五、首次进口药品需进行临床验证,免除临床验证的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核定。
六、国外厂商或代理商申请《进口药品许可证》,需由申请单位填写“进口药品许可证申请表”(格式附后)一式两份,连同要求报送的资料,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政管理局。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根据所报资料进行审查同意后,即通知外商或国内代理商办理许可证,每核发一个许可证收费500-1000美元。
八、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四年。到期时,国外厂商或国内代理商可继续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政管理局申请换证,可不附资料。但必须在许可证失效之日6个月前提出申请。
九、进口药品的质量标准、适应症、注意事项等有补充和修改的,厂商应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政管理局补报有关资料。
十、进口药品在临床上如发现有问题时,厂商或临床单位应及时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处理。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二、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198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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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6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邓道坤副主任代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认为,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在中共湖北省委的领导下,按照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决议的要求,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走群众路线,为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湖北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作出了贡献。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在新的一年里,常委会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和加强制度建设,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紧紧围绕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加快湖北发展、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发挥积极作用。



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革命分子判处死刑准许上诉的通知

国务院 最高人民法院


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革命分子判处死刑准许上诉的通知

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最高法院

1950年7月23日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中曾经规定“反革命分子之判处死刑者均不得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以后,这一规定应予废止。最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于这一规定是否仍然有效的问题屡次提出请示,现在特作通知:今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反革命死刑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除了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准予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