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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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2-03-18
国税函[2002]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缴”的汇总(合并)纳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的审批问题
  企业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须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除另有规定者外,企业应在申请汇总(合并)纳税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汇总(合并)纳税的申请报告,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对超过申请期限、申报资料不全以及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国家税务总局将不予受理。
  二、关于成员企业范围的确定问题
  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在以后年度需要调整成员企业范围的,应在调整年度的3月31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文件一并批复。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层次较多、且二级以下成员企业(指二级成员企业所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二级以下成员企业的范围,由所在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总局的有关规定审核确定。
  三、关于成员企业就在预交比例的调整问题
  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和盈亏情况发生变化,按规定的就地预交比例造成超缴税款较多,需要调整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应在当年的3月31日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调整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准汇总(合并)纳的有关文件中一并批复。国家税务总局一般只对汇总(合并)纳税二级成员企业的就地预交比例作出规定。二级以下成员企业的就地预交比例,由所在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第八条作出规定。
  四、关于成员企业股权变化的确良处理问题
  对于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成为非全资控股企业的,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取消其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资格,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在股权发生变化之日后两个月内开具证明人,由成员企业通过汇缴企业报告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务登记问题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和汇缴企业,应分别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如成员企业和汇缴企业发生股权比例等有关税务登记内容的变化,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和相关的税务事项。
  汇总(合并)纳税的汇缴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的规定提供证件和资料外,还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所属成员企业的名单、地址、成员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文件。
  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汇缴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地址、汇缴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文件。
  六、关于银行保险企业成员企业的确认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1]13号文件的规定,汇总纳税银行保险企业的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为就地预交的成员企业。对银行保险企业经营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办法发生变化而使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银行的支行(指县级支行,下同)和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及保险公司的支公司相当于支公司一级的办事处,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可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其纳税申报和就地预交管理上划到上级支行(支公司)或分行(分公司)一级。
  七、关于就地预交所得税问题
  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应按月或按季就地预交企业所得部,税款于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入库。
  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预交企业所得税时,应按当期实际实现数进行预交,即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按当期实现的应纳所得税额和规定的就地预交比例计算预交所得税;汇缴企业按当期实现的应纳所得税额扣除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部分计算预交所得税。如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按实际实现数预交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用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的四分之一或十二分之一、计划实现所得税或其它适当方法计算预交所得税。汇缴企业的预交方法应由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认定。预交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改变。
  八、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办法,是对汇总(合并)纳税制度、就地监管办法的发展和完善,原对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制定的各项征收管理和监管制度,如逐级汇总(合并)申报制度、申报表签字盖章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仍继续贯彻执行。
  九、2002年企业申请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调整成员企业范围和就地预交比例报告的期限,可延长至4月30日。

二OO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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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大连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2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夏德仁

二○○四年七月六日


大连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有线电视管理,维护有线电视用户合法权益,促进有线电视事业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辽宁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有线电视工程建设应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其用户分配系统应与城乡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含办公、商业用房,下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有线电视管道、管井及网络,由开发建设单位予以出资配套。
  第五条 有线电视工程建设需要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以及其他设施架线、挂线、敷缆、钻孔的,建设单位应征得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第六条 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的资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管线施工应符合国家有线电视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并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器材。
  第七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时,应通知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线电视管道、管井及网络和用户分配系统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八条 乡镇、企业、学校等单位经批准建设的非区域性有线电视系统,应逐步并入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系统,纳入统一管理;暂不具备并网条件的,应按国家和省、市的要求规范运行,不得超出覆盖范围扩网和发展用户。

第三章 运行管理和设施保护

  第九条 有线电视运营单位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应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按规定的范围传输节目,并保证传输节目完整,不得擅自插播节目和广告。
  公共频道的传输转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的频道资源由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合理安排,优先保证中央、省和市电视台第一套节目在专用频道上完整传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有线电视传输业务;
  (二)在有线电视网中播放自办电视节目和广告;
  (三)擅自迁移、拆除有线电视设施;
  (四)危及有线电视设施安全、降低传输信号效能;
  (五)窃取有线电视信号;
  (六)其他对有线电视系统和信号有损害的行为。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架设电力、通讯线路等与有线电视线路并行、交越或从事其他施工涉及有线电视设施的,应与有线电视运营单位协商,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施工。
  第十三条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拆除有线电视设施的单位,应向有线电视运营单位书面申请。有线电视运营单位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同意迁移、拆除的,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从事城建、电力、交通等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时可能影响有线电视信号传输的,应提前3日通知有线电视运营单位。
  第十四条 有线电视传输线路出现故障影响用户收视或使用的,有线电视运营单位应立即组织抢修,一般故障在24小时内排除;重大故障,城镇在48小时内排除,农村在72小时内排除。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排除的,应及时向用户说明。
  因用户原因影响收视或使用质量的,有线电视运营单位应及时维修,所需的材料费由用户承担。

第四章 用户权益保障

  第十五条 有线电视运营单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用户投诉、故障报修、巡查检查、突发事件处理等管理、保障制度,并定期对有线电视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信号正常传输。
  有线电视运营单位在执行紧急抢修任务时,公安、城建、交通口岸、电业等有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和支持。
  第十六条 用户办理有线电视安装、迁移手续,在交纳相关费用后,有线电视运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或迁移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每逾期1日向用户支付交费金额1%的补偿费。
  第十七条 有线电视用户可以根据需要到有线电视运营单位办理暂停收看手续,暂停收看期间不收收视费,保留其入网户籍。
  第十八条 有线电视运营单位须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费用,收费内容必须公示。
  用户应按时交纳收视维护费。对逾期交纳收视维护费3个月以上的用户,可暂停送信号;对逾期交纳收视维护费1年以上的用户,可解除其入网户籍。
  停送信号的用户申请恢复信号,在补交相关费用后,有线电视运营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为其开通信号。
  第十九条 用户与有线电视运营单位因收视效果、服务质量等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

第五章 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管理

  第二十条 三星级或国家二级以上的宾馆酒店、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以及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可以申请接收利用有线电视网络集中加扰传送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第二十一条 需要通过有线电视加扰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和个人,应经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终端解扰设备,由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定点经营并负责安装。
  第二十二条 未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解扰终端、将解扰设备移作他用或在未经批准的地点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具备通过有线电视加扰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地区,不再批准设立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已批准设立的,在具备加扰接收条件时,应当入网接收集中加扰传送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原有设施拆除后,可以折价抵偿并网费。
  确因业务需要设立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安装地面卫星电视接收设施。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处500元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处5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3000元罚款;造成有线电视设施损坏或影响其使用效能的,可处8000元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活动的,每终端可处200元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每终端可处5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1996年5月15日印发的《大连市市区试行集中加扰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管理规定》(大政发〔1996〕3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9年5月16日印发的《关于限期拆除市内四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通知》(大政办发〔1996〕78号)同时废止。

教育部关于推进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推进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

教职成〔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是中央新疆战略部署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新疆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基础条件,是实现新疆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是提高新疆人民生活水平的关键措施。为全面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和重大项目意见的通知》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加大对民族地区中等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有关精神,现就推进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新疆教育跨越式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中等职业教育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战略定位,拓宽发展思路,创新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模式,采取特殊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北疆、兵团及对口支援省市的作用,举全国之力,着力提升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和培养能力,促进新疆中等职业教育整体迈上新台阶,加快培养一支靠得住、留得下、用得上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队伍,支持新疆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区域,促进产业发展的原则。紧紧围绕新疆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的发展需求,调整专业设置,更新课程内容,创新培养模式,重点培养现代农牧业、民族文化传承、民族工艺品制作、油气生产加工和储备、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等专业领域紧缺的技能型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2.坚持统筹规划多方协作的原则。坚持新疆统筹规划,充分发挥国家重视、对口支援省市大力支持、新疆创新的积极性,支援优势与受援需求相结合,形成支援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合力。
  3.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着力解决中等职业教育规模小、条件差、师资短缺、培养能力弱等突出问题,组织实施一批重大项目,带动新疆中等职业教育规模迅速扩大,教学质量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
  4.坚持落实保障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央总体要求,从政策措施、资金项目、技术人才等方面落实新疆中等职业教育规划目标,确保建设成效。
  (三)主要目标
  2012年,继续扩大职业教育规模,普职比更加合理。
  2015年,全区88%的学龄人口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普职比达到4:6,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
  2020年,全区90%左右的学龄人口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全区中等职业教育规模、质量和效益协调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全面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
  1.全面启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建设项目。在中央大力支持下,全面启动并完成国家对南疆四地州和霍尔果斯、喀什经济特区8所中等职业学校的重点建设任务。项目学校要积极争取所在地党委政府在学校选址、土地、规划、设计、建设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
  2.全面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对口支援省市建设项目。2012年,对口支援省市要完成27个支援建设项目;2013-2015年,对口支援省市要完成38个支援建设项目(见附件)。2020年前,对口支援省市对所有受援市县、团场都要设立并完成支援职业教育发展项目,为新疆全面实现职业教育发展目标提供支撑和保障。
  3.积极争取中等职业学校国有大中型企业建设项目。争取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援助下,重点支持一批办学基础相对较好、培养能力相对较强的自治区属和地州属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4.启动民族特色职业学校建设。围绕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新疆入选项目和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央和自治区共同建设新疆民族特色中等职业学校和专业,研究制定建设标准、遴选标准、评估验收标准以及相关扶持政策,打造新疆中等职业教育新亮点。
  各学校建设项目要在保证质量、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快交付使用。其中,2010年、2011年开工的建设项目,2012年要力争交付使用。积极协调尚未开工的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尽快开工,尽快投入使用。
  (二)认真组织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
  1.统筹利用国家、对口支援省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新疆自身的职业教育资源,努力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以南疆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努力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南疆三地州要继续深挖潜力,加大职业学校与普通中学联办、与企业联办的力度,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确保实现三地州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年增长10%的目标,推动更多的初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就业、带技能转移。
  2.积极推动南北疆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统筹全疆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以南疆为重点,鼓励和支持北疆办学条件好的职业学校与南疆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促进教育资源互补。从计划制定、招生录取、专业与师资、教育教学管理、毕业生就业、经费支持等方面提供支持,使南疆更多的初、高中毕业生接受优质的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3.继续举办内地新疆中职班。中央支持开办的内地新疆中职班,要依托对口支援省市选择办班学校,面向以南疆四地州为重点的农村和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招生。新疆要重点做好跟班教师的选派和学生的选送工作,协助办班省市和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培养质量。2012年继续招收3300人(含新疆兵团),帮助新疆加快新兴产业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培养步伐。
  4.对口支援省市要多渠道推动新疆受援县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受援县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增加学位、工位,加强师资培训,扩大学校在当地招生规模。可以通过受援县中等职业学校与对口支援省市职业学校合作办学方式,采取“1+2”、“2+1”等模式,在招生、实习、师资培训、专业建设、教学经验交流等方面开展对口支援;鼓励在东中部中等职业学校举办内地新疆中职班。努力满足受援县初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需求,为新疆培养产业发展紧缺的技能型人才。
  5.开展初中后职业技能培训。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扶贫等部门,将每年未接受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南疆初中毕业生作为培训主要对象,依托现有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及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开展职业技能和实用汉语培训,掌握实用技术,帮助学生实现就业。
  (三)全面加强专业建设
  1.加强服务新疆区域产业和传统民族工艺特色专业建设。围绕新疆特别是南疆区域经济和主导产业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特色产业发展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重点培养现代农业种植与加工、畜产品养殖加工、特色农产品加工、设施农业生产技术、果蔬花卉生产技术、观光农业经营、纺织及服装加工、油气生产加工和储备、煤炭煤电化工、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汽车运用与维修、电子信息、生物技术制药、民族文化艺术、民族工艺品制作等新疆紧缺的技能型人才。要充分利用区内外职业教育资源,面向新疆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特色产业,调整专业设置和布局结构,提升服务新疆产业发展和传承民族文化工艺的综合能力。
  2.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教育教学。统筹各类资源,支持新疆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校园网基础设施建设,引进、开发优质课件资源,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和资源库,普遍提高教师应用信息技术的能力,提升学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实现“校校通”。
  (四)创新教师队伍建设模式
  1.继续实施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重点加强以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扩大培训覆盖面,增强培训针对性,提高培训质量。国家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指标、内地西部“双语双师型”骨干教师培养培训基地计划名额进一步向新疆倾斜;支持新疆加强“双语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
  2.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援助计划。对口支援省市要根据受援县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需要选派优秀教师和管理干部援疆支教,建立帮扶关系,定期互派师生交流访问,开展教育教学与教研活动互动,带动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管理人员三支队伍的培养培训,形成资源共用、人才互助、成果共享的交流合作机制,帮助受援学校形成一批具有现代职教理念、掌握先进教学和管理方法的教学团队和名师队伍,促进职业学校各民族师生沟通融合,增进民族团结。
  3.加强“双语双师型”教师培训。依托新疆双语教师队伍建设计划,对新疆中等职业学校现有专任教师实施“双语双师型”教学能力强化培训。组织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新任教师岗前培训,打造骨干教师队伍,基本解决“双语双师型”教师总量短缺和质量不高的状况,为推动中等职业教育的加快发展提供支撑。
  4.大力开展能工巧匠及技能型人才从教工作。根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和发展需求,每年面向社会聘请一批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能工巧匠到中等职业学校兼职任教,以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特别是“双语双师型”教师不足的状况,提高“双语双师型”教师比例,增强教学能力和活力。
  (五)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争取2012年秋季学期起,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新疆负责继续扩大中等职业教育“三免一补”(即免学费、住宿费、教材费,补生活费)政策实施的范围,吸引更多的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六)保障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经费
  要制订并逐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人均经费基本标准和学生人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保障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经费。
  三、组织保障
  (一)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在中央新疆工作协调小组教育组领导下,做好对新疆中等职业教育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工作。
  在教育援疆省部联席会议制度下,协调做好教育援疆有关职业教育工作。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加强与对口支援省市的沟通联系,完善各项保障措施,形成对口支援新疆职业教育的长效机制。建立对口支援省市与新疆、援疆单位与受援县定期协商、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定期检查评估的工作机制,使职业教育援疆工作扎实有效地予以推进。
  (二)加强工作主体责任
  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疆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切实加大在职教观念、管理体制、发展模式、运行机制、投入机制等五个方面改革创新的力度,认真制定本地区中等职业教育规划、实施计划及配套政策措施,落实补助经费,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教育部门主抓、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的中等职业教育工作机制。要按照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总体要求,把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与对口援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规划,指导受援地区制定具体建设规划,完善落实扶持政策。
  (三)加强督查工作
  教育部定期组织专家组深入新疆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职业教育工作,建立分阶段、分年度、分项目的责任目标体系,建立并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和问责制,确保政府行为到位,部门责任落实到位。
  对口支援省市要加强职业教育援疆建设项目的管理,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高投资效益,不搞形象工程,严格工程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工程出现。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稽查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项目安全和人员安全。
  新疆要根据总体规划,统筹指导受援地区及职业学校的建设规划和方案,建立项目执行及信息报送制度。受援地区积极落实项目实施,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确保总体规划如期推进、项目建设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四)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紧紧围绕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和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的总体部署,广泛宣传新疆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宣传推广先进典型,调动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积极性,为推进新疆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对口援疆职业教育项目汇总(2011-2015年).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对口援疆职业教育项目汇总(2011—2015年)

序号
受援县市、团场 项目 建设时间(年) 省市
建设项目 教师培训项目 新疆中职班
1 农十四师 农十四师职业技术学校,在224团改扩建1所职业技术学校 2013-2014 北京市
2 策勒县 策勒县职业教育项目 2012-2015 天津市
3 于田县 于田县天津职业技术学校先拜巴扎镇分校配套项目 2011-2012
4 于田县职业教育建设项目 2011-2014
5 民丰县 民丰县职业高中技能培训设备及实训基地项目 2012-2013
6 巴州 巴音职业技术学院河北图书馆建设 2011-2012 河北省
7 五家渠市 五家渠职业技术学校实训基地建设 2012 山西省
8 塔城市 塔城市职业技能中心工程 2012 辽宁省
9 额敏县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职教中心建设 2013-2014
10 额敏县职业技能培训工程 2014
11 乌苏市 乌苏市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工程 2011-2012
12 托里县 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和创业园区工程 2014
13 和布克赛尔县 职业技术学校建设工程 2015
14 农九师 职业技术学校校舍加固工程 2011
15 莎车县 城南职业高中实训设施配套项目 中职教师培训 上海市马戏学校 2012-2013 上海市
16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三期建设和创业基地项目 2012-2016
17 莎车县卫校实验、实训设备配置项目 2011-2015
18 泽普县 泽普县县职业高中和工业园区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中职教师培训 2011-2012
19 叶城县 叶城县农林牧职业学校 中职教师实用技能进修班 2011-2012
20 叶城职业高中实训中心建设项目及设备配置 2011-2012
21 巴楚县 巴楚县县职业高中和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中职教师培训 2011-2012
22 伊宁市 金陵高级中学(原规划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中职教师培训 2011-2013 江苏省

23 霍城县 霍城县职业技术学校二期工程 2011
24 伊宁县 职业教育实训基地 2011-2012
25 巩留县 巩留县职业技能培训基地 2011
26 昭苏县 昭苏县职业教育中心 2011-2013
27 农七师 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2015
28 克州 科技和职业培训中心 2012
29 阿克苏
地区 “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 2011-2015 浙江省
30 阿克苏市 阿克苏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2011-2013
31 库车县 库车职业技能培训援助项目 选派中职学校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科骨干教师赴地区挂职 2014-2015
32 库车县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 2014-2015
33 拜城县 拜城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扩建工程 选派中职学校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科骨干教师赴地区挂职 2012
34 沙雅县 沙雅县职业技能实训设施配置项目 2013-2014
35 阿瓦提县 阿瓦提县职业技术学校建设项目 2014-2015
36 温宿县 温宿县职业技术学校主教育楼建设项目 选派中职学校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科骨干教师赴地区挂职 2011-2012
37 乌什县 乌什县职业技术学校实训基地设施配置项目 2011
38 新和县 新和县职业技能实训设施配置项目 2014-2015
39 柯坪县 柯坪县职业技能实训设施配置项目 2014-2015
40 农一师 农一师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阿拉尔校区 2013-2015
41 皮山县 职业高中建设项目 1.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11-2013 安徽省
42 定向培养高职幼师项目 2011-2015
43 奇台县 中职教师培训 2011-2012 福建省
44 吉木萨
尔县 中职教师培训 2011-2012
45 玛纳斯县 玛纳斯县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建设项目 中职教师培训 2011-2012
46 呼图壁县 中职教师培训 2011-2012
47 木垒县 职业教育中心综合教学楼建设项目 2013
48 州本级 昌吉州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实训楼 中职教师培训 2012-2013
49 阿克陶县 县职业高中实训楼 2011-2013 江西省
50 疏勒县 疏勒县职业教育培训中心(职业技能实训基地) 2011-2013 山东省
51 英吉沙县 中等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实训基地建设 2011-2015
52 岳普湖县 岳普湖县职业技能实训基地 2011-2014
53 麦盖提县 实训基地扩建项目 2011-2014
54 哈密市 哈密地区职业技术学校“三煤”(煤炭煤电煤化工)人才培训基地 1.哈密职业技术学校教师来河南理工大学进行第二本科学历教育;
2.哈密职业技术学校教师来平顶山职业学院进修和学科建设学习。 2011 河南省
55 农十三师 师职业技术学校 2012-2013
56 博乐市 博乐市职教中心新校区建设项目 2011-2013 湖北省
57 博州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建设项目 2011
58 吐鲁番市 吐鲁番地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吐鲁番市职业高中) 2014-2015 湖南省
59 鄯善县 鄯善县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中心建设项目 2010-2012
60 托克逊县 托克逊县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中心建设项目 2011-2012
61 伽师县 伽师县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2012-2013 广东省
62 农三师 农三师大唐中等职业教育建设工程 2013
63 喀什市 喀什市技能培训和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2011 深圳市
64 福海县 中职教师培训 2011-2012 黑龙江省
65 青河县 中职教师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