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襄公司(磷化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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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襄公司(磷化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荆襄公司(磷化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荆政发〔2004〕2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荆襄公司(磷化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湖北荆襄公司(磷化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已经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湖北荆襄公司(磷化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投资者到荆襄磷化工业园投资兴业,促进区域工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荆襄磷化工业园投资兴办经济实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凡开发矿产资源的,除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取得采矿权外,符合有关规定的,也可通过协议授予的方式取得采矿权。

第四条 投资者开采矿产资源,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免交矿产资源补偿费;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以及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条 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允许将下列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以出让方式取得矿业权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第六条 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和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以及批发销售化肥、农药、农机等免征增值税。


凡投资兴办工业企业,从投资之日起,前3年新创增值税和所得税本级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0%的比例返还企业,用于企业配套投资。现有企业新上项目所创增值税和所得税本级地方分成部分,可比照办理。

第七条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

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含10%)以上的,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房产、土地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时,只收工本费。房产评估收费,按文件规定标准下限的10%收取。


第九条 园内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国家限制行业外)、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符合条件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及在原荆襄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基础上实行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除外),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职工总数30%以上且与其签定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第十条 对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福利生产型民营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低于35%、超过10%的,减半征收。

第十一条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第十二条 企业新建、扩建项目和填补我省产品空白的项目用地可以采用年租制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企业自行开发和外商投资自行开发的工业项目,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可按国家规定的价格优惠30%。

第十三条 坚持规范服从于发展的原则,先运行,后规范。对大型引资项目可边申请边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凡创办工业企业申请企业登记时,除国家规定必须提供许可证或专项审批项目之外,工商部门对申请人申请手续齐备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发给营业执照。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企业注册资金暂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先登记后分期补足。


第十五条 在荆襄磷化工业园内设立办事窗口集中受理有关审批事项,公开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审批条件、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数量、形式和要求的,承办人必须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第十六条 实行“一票制”收费。对外商投资企业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列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金额,由市政府指定一个工作部门统一收取,再进行分流。否则,企业有权拒付。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和监督职权,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八条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客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从快打击各种危害客商利益的犯罪行为。对涉及侵害客商投资企业的案件,做到有警必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客商要求,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 凡为荆襄磷化工业园或企业争取各类无偿资金或物资,按到位资金金额或物资折款额的5%予以奖励。

凡引进有偿无息资金(设备或现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按到位实收额的1%予以奖励。


引进有偿计息资金,属于符合国家挂牌利率 ,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 ,按到位资金的0.3%予以奖励。属于低息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到位资金的0.5%予以奖励。


引进项目的中介人,根据实际到位资金给予奖励,5000万元以下的,按5‰计奖;超过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按4‰计奖;超过1亿元、5亿元以下的按3‰计奖;超过5亿元的按2‰计奖;引进高新技术成果的,按技术成果成交额的5%奖励中介人。

第二十条 奖金支付按照“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兑现。引进贷款或引资兴办合资、合作项目,奖金由用资企业支付。引资兴办独资企业的,奖金由税收所在地政府在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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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发电权交易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印发《发电权交易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电监市场〔2008〕15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网企业、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有关政策,保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和规范发电权交易,我会制定了《发电权交易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报告。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发电权交易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有关政策,保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和规范发电权交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发电权交易,应当遵循电网安全、节能减排、平等自愿、公开透明、效益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 开展发电权交易,应与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筹考虑,纳入市场建设规划,做好发电权交易与其它电力交易品种之间的协调与衔接。

第四条 发电权交易是指以市场方式实现发电机组、发电厂之间电量替代的交易行为,也称替代发电交易。

发电权交易的电量包括各类合约电量,目前主要参照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发电量指标。

第五条 发电权交易原则上由高效环保机组替代低效、高污染火电机组发电,由水电、核电等清洁能源发电机组替代火电机组发电。

纳入国家小火电机组关停规划并按期或提前关停的机组在规定期限内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发电量指标并进行发电权交易。

第六条 发电权交易可以在省级人民政府当年发电量指标的基础上进行。在小水电比例较高的省份,原则上以多年平均发电量为基础进行。

第七条 发电权交易一般在省级电网范围内进行,并创造条件跨省、跨区进行。

第八条 发电权交易可以通过双边交易方式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双边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交易电量和交易价格;集中交易是指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统一的交易平台进行集中撮合交易。

第九条 发电权交易应在满足电网安全校核有关条件后实施。电网安全校核的相关参数条件应向市场主体公布并向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条 交易周期内,发电企业被替代的电量不得超过其所拥有的发电量指标或合约电量的分解电量,替代电量不得超过满足安全约束的发电能力。

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按照电力交易机构确认后的成交结果签订发电权交易合同(或发电权交易确认单),明确交易周期、成交电量、成交价格、结算方式等。

第十二条 发电权交易引起网损变化时,应当按照核定的网损率或交易各方协商的网损补偿方式进行有关网损补偿。

第十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发电权交易实施监管。

第十四条 发电权交易结果应报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按月、季、年汇总分析发电企业由于开展发电权交易产生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结合交易电量和价格、电费结算、网损补偿等信息,及时报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并定期向相关交易主体披露。

第十六条 各区域电监局对本地区发电权交易进行综合指导,各省(区、市)电力监管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发电权交易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1999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1999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1999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是对工程建设监理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价的一项重要工作,涉及的行业广、人员多。因此,各地人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协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实施。
二、考试时间为1999年5月8日、9日(各项工作计划安排见附件)。
三、参加全部科目考试和参加免试部分科目考试的报考条件仍按《关于做好199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7〕105号)的规定执行。各地要严格报名条件和审查工作,对发现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
四、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具体考务事宜由该中心另行通知。
五、积极做好考前培训工作。申请承担培训工作的单位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培训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行政部门推荐,建设部审批,并向当地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有关培训教材事宜请与建设部建筑管理司联系。
六、考试工作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按职责分工分别与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建设部建筑管理司、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联系。
附件:1999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附件:
1999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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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年12月 |下发考试和考务工作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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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年1月 |开始报名与资格考试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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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年3月 |各地安排考场、发放准考证、向人事考试中心报告报名人数、报送试卷预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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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底 |将试卷运抵各省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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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午:9:00-11:00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
| 5月8日 | | |
| |考|下午:2:00-5:00 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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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上午:9:00-11:00 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
| 5月9日 | | |
| | |下午:2:00-6:00 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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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中旬 |下发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开始阅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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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下旬 |各地完成阅卷、验收工作,上报有关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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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 |人事部完成对各地考试工作的验收,下发合格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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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向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核报合格人数,抄送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经 |
| 8月 | |
| |批准后公布考试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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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 |发放执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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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