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工业目标考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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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工业目标考评奖励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4]70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九江市工业目标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工业集团公司、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工业目标考评奖励办法》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六日

九江市工业目标考评奖励办法

根据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工业崛起的纲要》(九发[2004]11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加快工业发展的措施,不断提高运行质量和效益,实现工业三年翻番目标,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核范围和奖项设置
考核范围:各县(市、区、山)、市直各工业集团公司(含市民营经济服务局)、市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企业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厂长(经理);奖项设置:工业发展奖、企业贡献奖、企业振兴功臣奖。
二、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一) 工业发展奖: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市直各工业集团公司;考核指标: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工业招商投资。
评分标准:
1、工业增加值基本分20分:①完成年度目标计12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0.2分,低1个百分点扣0.2分;②按增加值净增额计8分,按年末净增额排位,用位次系数(即第1名为1,其他位次系数间隔0.05,下同)乘以该项分值计分,下降不计分。
2、产品销售收入基本分20分:完成年度目标得基本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0.2分,低1个百分点扣0.2分。
3、利税总额基本分30分:①完成年度目标计15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0.5分,低1个百分点扣0.5分;②按利税总额净增额计15分,按年末净增额排位,用位次系数乘以该项分值计分,下降不计分;③利润总额中盈亏扎差亏损的扣5分,零亏损县增计5分。
4、工业招商投资基本分30分
①当年工业招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实际进资额计)得15分,每增加500万元加1分,每减少500万元扣1分。
②外资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每达到100万美元(以实际进资额计)加5分。
③工业招商(技改)当年投资当年投产项目3项(单项完成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全部完成得15分,每完成1项得5分,每超额完成1项加4分。
(二) 企业贡献奖:考核对象为市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中央、省属企业);考核指标及目标: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年实现利润300万元及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6%;年上交税金200万元及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出口退税企业剔除退税额计算);
评分标准:
1、销售收入基本分25分:①达到目标要求得基本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0.5分,低1个百分点扣0.5分;②以30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200万元加0.5分。
2、实现利润基本分35分:①达到目标要求得基本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0.5分,低1个百分点扣0.5分;②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50万元加1分。
3、上交税金基本分40分:①达到目标要求得20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1分,低1个百分点扣1分;②以年上交税金200万元为基数,当年净增额在500万元以内的,每增加50万元加0.5分;当年净增额在501万~1000万元的加10分;当年净增1001万~3000万元的加15分;当年净增3000万元以上的加20分。
(三) 企业振兴功臣奖:奖励对象为对老企业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厂长(经理)。
评奖标准:
企业当年完成靠大联大、兼并重组后焕发出新的生机:兼并方当年注入生产资金2000万元以上;或改制后新企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显著提高,提供就业岗位高于原企业上岗职工总数的30%。
(四) 对各县(市、区)、市直工业集团公司(局)企业改革工作进行考核。
1、根据各县(市、区)、市直工业集团公司(局)编制的企业改革三年规划,对当年完成规划要求改革任务的县(市、区)、市直工业集团公司(局)授予“企业改革先进单位”,年终在“工业发展奖”考核中另加10分;对未完成当年规划任务的,年终在“工业发展奖”考核中扣5分。
2、当年完成重大靠大联大、兼并重组项目的县(市、区)、市直工业集团公司(局),每完成1户,年终在“工业发展奖”考核中另加5分。
三、有关考核要求及程序
1、工业发展奖按照下达的年度调控目标,以年末市统计局月报统计数据为考核依据,从累计得分中按高分到低分,县(市、区)取前四名,市直集团公司取前一名授奖。
2、企业贡献奖以年末市统计和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取前十名授奖。
3、年度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企业取消获奖资格。
4、各县(市、区)、市直各集团公司在次年3月初前将自评结果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经贸委申报,中央省属企业自评符合条件的直接向市经贸委申报。
5、市经贸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国税、地税、统计、安监等部门对申报单位及奖项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核。
6、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政府对获工业发展奖的县(市、区)前四名分别给予4万、3万、2万、1万元;市直工业集团前一名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获奖企业前10名分别给予5—1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在工业专项资金中拨付。
7、企业振兴功臣候选对象由国企改革办提名,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授予“企业振兴功臣”荣誉称号。被授予“企业振兴功臣”荣誉称号的厂长(经理)未被改制后新企业聘用的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适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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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签订保密承诺书工作管理规定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签订保密承诺书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局保密管理,提高涉密人员保密意识,落实涉密人员保密责任,确保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及中央和国家保密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以及已经和可能接触国家秘密人员的保密管理。

  第三条 本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以及已经和可能接触国家秘密人员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书。签订人员包括在岗(在职、借调、聘用)及离岗未满三年(退休、调离、辞职)的工作人员。

  签订人员的具体范围为:

  局机关:局领导,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机要与文书档案工作人员、组织人事工作人员、纪检审计工作人员。

  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机要、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作人员。

  第四条 局保密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局签订保密承诺书工作。

  第五条 在签订保密承诺书工作前,应当将国家保密法规制度的重点内容以保密告知书的形式予以通告,作为签订保密承诺书时重点对照的行为规范与承诺内容。应当对有关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使其熟悉保密承诺内容,知晓违规和泄密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并按照保密承诺履行义务。

  第六条 保密告知书应当根据省保密局统一制发的样本制作,并结合本局实际补充相关保密范围和保密规定的内容。

  保密承诺书应当根据国家保密局统一制发的样本制作,并结合本局实际补充相关保密范围和保密规定的内容。

  第七条 保密承诺书应当由本人签订,不得代签。

  保密承诺书一式三份,单位保密工作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和承诺人各一份。局长所签订的保密承诺书需报市委保密委办办公室(保密局)备案。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所签订的保密承诺书需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新进人员应当于上岗前签订保密承诺书。

  离岗人员应当于离岗前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九条 保密承诺执行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违反保密承诺的,在年度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 对违反保密承诺而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



关于收取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管理费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收取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管理费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合理有效地利用有限的无线电频谱资源,发挥经济的调节的制约作用,促进无线电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无线电台站 (设备)。

第二章 收费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凡申请办理生产、销售、进口、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和其它无线电发射设备电台执照、使用证书或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 (标准见附表一)。
第四条 除各级党政机关 (不包括其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川部队、民兵 (以上限军队制式电台),武装警察、公安、安全、法院、检察院用于公务的无线电台和广播系统的实验台、对外广播台以及因自然灾害或执行紧急、特殊任务而临时使用的无线电台外,均应缴纳无线电管理费
(标准见附表二)。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电台,邮电系统用于抢险救灾的短波电台,按无线电管理收费标准减收百分之五十。
第六条 现用设备不符合《无线电管理规则》发射设备技术规定的,以及设置在成、渝两市城区 (成都指二环路以内,重庆指十六个片区内)的功率超过一百五十瓦 (含)及累积功率二百瓦 (含)的长、中、短波发射电台、微波接力、散射、雷达、卫星地球站,按无线电管理费收? 驯曜荚鍪瞻俜种话伲簧柚迷诔捎辶绞谐乔钠渌⑸渖璞赴次尴叩绻芾矸咽辗驯曜荚鍪瞻俜种? 第七条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标准见附表三)。

第三章 经费的征收和使用
第八条 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管理费,向核发电台执照、使用证书或证件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缴纳;违章罚款费,向发出罚款通知单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缴纳;
由地、市、州批准的跨地区的无线电台站,其管理费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由台站所在地无委向负责审批该台站的无委核算。
第九条 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每年一次 (无线话筒除外),注册登记费按次计算。管理费按年度征收,六个月以内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按一年计算。
第十条 首次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及当年的管理费,在领取电台执照、使用证书或证件时缴纳;设置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其注册登记费和管理费在每年第二季度验证注册时缴纳。被处罚款费,按规定期限缴纳。
第十一条 逾期不交者,按日、按应缴纳金额增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征收的无线电管理费,属于预算外资金,作为补充财政拨款的不足部分,用于发展无线电管理事业,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下使用。违章罚款费上交财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对不执行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权采取措施:发出违章通知、警告、罚款、责令停用、吊销电台执照或使用证书、封存或没收设备,或提请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一:
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试行)
───────────────────┬────────
类 别 │ 金额 (元)
───────────────────┼────────
办理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许可证件 │ 10
───────────────────┼────────
办理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许可证件 │ 10
───────────────────┼────────
办理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关许可证件 │ 小批量 5
│ 大批量20
───────────────────┼────────
办理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许可证件 │ 20
───────────────────┼────────
办理设置使用小型无线电发射设备证书 │ 5
───────────────────┼────────
办理设置种类无线电台执照 │ 固定台10
│ 移动台 5
───────────────────┼────────
办理无线电通信网批准证书 │ 20
───────────────────┴────────
说明:
1、小型无线电发射设备为两瓦以下发射功率。
2、证件遗失补办证件按收费标准百分之二百收取注册费。

附表二
无线电管理费收费标准 (试行)
───────┬───┬───┬───┬───┬───┬───┬───┬───────────┬───┬─────┬
\ 类 │ │ 无 │ 传 │ 无 │ 单频 │ 双频 │ 遥遥 │ 广 播 电 视 │雷定卫│ 微 │
金 \ │ 中发 │ 线 │ 呼 │ 线 │ 组 │ 组 │ 控测 ├───┬───┬───┤达位星│ 波 │
\ \ 别│ 短射 │ 电 │ 发 │ 电 │ 网 │ 网 │ 发 │ 中 │ 调 │ 电差 │、、地│ 、 │
\ 额 \ │ 波机 │ 话 │ 射 │ 话 │ 话 │ 话 │ 射 │ 短 │ │ 视转 │散导球│ 接 │
功 \(元)\│ │ 机 │ 机 │ 机 │ 机 │ 机 │ 机 │ 波 │ 频 │ 台台 │射航站│ 力 │
率 \ │(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站)│ (部) │
───────┼───┼───┼───┼───┼───┼───┼───┼───┼───┼───┼───┼─────┼
0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2瓦(含)以下 │ 25 │ 25 │ 80 │ 20 │ 20 │ 35 │ 40 │ │ │ 30 │450元 │ 4路以下 │
───────┼───┼───┼───┼───┼───┼───┼───┼───┼───┼───┤ │(含)50元,4│
2-5瓦(不含)│ 40 │ 45 │ 100 │ 40 │ 40 │ 75 │ 75 │ │ │ 65 │ │至60路100 │
───────┼───┼───┼───┼───┼───┼───┼───┼───┼───┼───┤ │元,60至300│
5-15瓦 │ 65 │ │ 140 │ 50 │ 50 │ 95 │ 100 │ │ │ 90 │ │路200元, │
───────┼───┼───┼───┼───┼───┼───┼───┼───┼───┼───┤ │300至960路│
15-25瓦 │ 95 │ │ 180 │ 75 │ 70 │ 140 │ │ │ │ 130 │ │300元,1800│
───────┼───┼───┼───┼───┼───┼───┼───┼───┼───┼───┤ │至36000路 │
续上表
───┬───┬─────────
集 │ 其 │ 其 它
中 │ 它 ├──┬──┬───
收 │ 的 │技检│组测│
信 │ 台 │ │网论│
台 │ 站 │术测│勘证│
(站)│(站)│ │ │
───┼───┼──┼──┼───
13 │ 14 │ 15 │ 16 │ 17
───┼───┼──┼──┼───
200元 │500至 │20至│50至│
│1000元│500 │1000│
│ │元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25-50瓦 │ 120 │ │ 250 │ 100 │ 95 │ 180 │ │ │ 120 │ 180 │ │400元 │
───────┼───┼───┼───┼───┼───┼───┼───┼───┼───┼───┤ │ │
50-150瓦 │ 180 │ │ │ │ 130 │ 250 │ │ │ 160 │ 240 │ │ │
───────┼───┼───┼───┼───┼───┼───┼───┼───┼───┼───┤ │ │
150-500瓦 │ 230 │ │ │ │ │ │ │ │ 200 │ 300 │ │ │
───────┼───┼───┼───┼───┼───┼───┼───┼───┼───┼───┤ │ │
500-1000瓦 │ 280 │ │ │ │ │ │ │ 200 │ 250 │ 380 │ │ │
───────┼───┼───┼───┼───┼───┼───┼───┼───┼───┼───┤ │ │
1000瓦以上 │ 350 │ │ │ │ │ │ │ 300 │ 300 │ 420 │ │ │
───────┼───┴───┴───┴───┴───┴───┴───┴───┴───┴───┴───┴─────┴
说 │1.功率等级从第三栏起含下不含上。
│2.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使团按国家法规可免缴管理费。无线电话筒和单独设置的收信机
│ 免缴管理费。
明 │3.表中未列入的特殊设备参照本表相近的设备收费标准缴纳。
───────┴──────────────────────────────────────────────────
续上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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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三:
违章罚款项目和金额
──┬─────────────────────┬──┬─────
序 │ 罚款项目 │计算│罚款金额
号 │ │单位│ (元)
──┼─────────────────────┼──┼─────
1 │ 擅自购买、进口无线电通信设备(含整机组 │ 部 │ 300-500
│装件) │ │
──┼─────────────────────┼──┼─────
2 │ 私设无线电通信台或其它发信设备(含实效 │ 部 │ 500-3000
│试验) │ │
──┼─────────────────────┼──┼─────
│ 擅自增大功率、增加设备、变更台址、增高 │ 项 │ 500-1000
│天线、改变天线特性 │ │
3 ├─────────────────────┼──┼─────
│ 擅自更改其它核定项目 │ 项 │ 100-300
──┼─────────────────────┼──┼─────
4 │ 不按规定时间办理执照(证书)或丢失执照、│项、│ 50-100
│证书、核定表 │ 月 │
──┼─────────────────────┼──┼─────
5 │ 丢失无线电通信设备 │ 部 │ 100-3000
──┼─────────────────────┼──┼─────
6 │ 失控无线电通信设备 │部、│ 100-500
│ │ 月 │
──┼─────────────────────┼──┼─────
7 │ 不遵守通纪通规、泄密、扰乱空中电波秩序 │ 次 │ 100-500
──┼─────────────────────┼──┼─────
8 │ 不按规定销售、私人出借、出租、私自转让 │ 部 │ 100-500
│无线电通信设备 │ │
──┼─────────────────────┼──┼─────
9 │ 无线电设备不符合技术规定产生有害干扰而 │ │ 500-2000
│造成后果 │ │
──┼─────────────────────┼──┼─────
10│ 违反其它无线电管理条款(规定) │ 项 │ 500-2000
──┼─────────────────────┴──┴─────
备注│ 外籍人员违章罚款,按最高限额百分之四百处罚
──┴──────────────────────────────



1987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