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3:37:35   浏览:83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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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白城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举办者、教育机构及其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吉林省《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审批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力量办学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教育活动。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负责审核、审批和管理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职能部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社会力量办学资格审核审批,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社会力量举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四条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大学专科以上的高等学校由省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初中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学、学前教育机构(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市所属学校面向社会举办文化补习、短期培训及各类专修(培训)学校,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市、区)所属学校面向社会举办文化补习、短期培训及公民个人举办的文化补习、短期培训班,由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申办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办者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管理者应具备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有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三)教师应具有相应的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教师配备及学历标准参照系列国民教育学校相对应的标准执行。
  (四)有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必要的教学设施及实验实习基地,教学设施配备应达到国家、省的有关标准。
  (五)办学单位有足够的注册资金和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可根据办学规模确定,中学不得低于50万元,小学不得低于30万元。
  第六条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审批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请。由主办单位或个人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白城市社会力量办学审批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文件;
  4、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5、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6、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二)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对主办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并实地查看教学所需的场地、设备等。
  (三)审批。经审核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同意办学的申办者下发批准文件,由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第七条 设定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
  第八条 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基础教育学校,除经费来源以外,在其他各方面应享有与同层次公办学校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并保护参与办学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在培养目标、专业及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材选用、教师聘用、学籍管理以及其它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并组织对办学单位的教学质量、办学方向、资产财务管理进行评估。
  第十条 办学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第十一条 办学单位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办学单位提出,经审批机关审核提出意见,由财政部门、物价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教育、教学成本和接受资助的实际情况核定。
  第十二条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所得合法资金,在留足学校发展资金后,可适当安排经费奖励学校举办者。
  第十三条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变更与解散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改变名称、性质、层次,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合并,应当进行财产清算,并由合并后的办学机构妥善安置原在校学生。
  (三)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董事会或者举办者根据办学机构的章程规定要求解散的,或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均应当解散。
  (四)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解散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审批机关可以予以协助。实施义务教育的办学机构解散时,审批机关应当安排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继续就学。
  (五)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解散,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在清算时,应当首先支付所欠教职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分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事业。
  (六)审批机关对解散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其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予以封存。
  (七)教育机构解散时,须由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四条 举办者虚假出资或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资金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伪造、变造和买卖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办学单位超过经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滥收费用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办学单位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校外投资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照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予以接管。
  第十八条 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机关限期整顿,并对其警告;情节严重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机关依照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予以接管。
  第十九条 审批机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对所批准的教育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教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中收取费用 的,退回所收费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白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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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旅游定点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旅游定点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3年5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24-1号公布)



《四川省旅游定点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决定予以废止,自2003年5月27日起停止施行。现予公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
国务院


控制人口增长的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面临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也是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十分关心的问题.七十年代以来,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人口自然增长率已由一九七0年的千分之二十六,下降到一九八0年的千分之十二以下,十年累计少生六千多
万人,初步扭转了人口无计划增长的局面,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一九八0年九月,中共中央发出《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要求广大党团员带头,做到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得到广大党团员和群众的热烈响应.一年多来,独生子女领证率提高,多胎率
下降,计划生育工作有了新的进展.
目前突出的问题是,我国人口自然增长率正面临回升趋势.这是因为: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生育高峰中出生的人,已陆续进入结婚、生育期;农村实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后,计划生育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来的一些办法有的已不适应,有些地方出现了放任自流的现象
;新婚姻法实行后,结婚年龄比提倡晚婚的年龄提前了几个年龄组,一九八一年结婚人数比一九八0年成倍增长.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这种新情况,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为了巩固和发展计划生育工作的成果,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特作如下指示:
一、要充分认识计划生育工作的战略意义
如何使人口增长同国民经济的增长相适应,这是我国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建国后相当一段时间内,由于我们对人口问题在认识上有片面性,强调人多好,致使我国人口增长过快,与生产的发展不相适应,人民在吃饭、穿衣、住房、交通、教育、就业、卫生等方面都遇到越来越大
的困难,也是国家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贫穷落后面貌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且,由于我国的人口基数大,年龄构成轻,如果不下最大的决心,采取坚决而又恰当有效的措施,实行计划生育,把人口增长的势头控制下来,出生率稍有提高,新增加人口的绝对数就很大,对于四个现代化的建设,
以及给我们的子孙后代,都会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摆在我们面前有两种可能:或者是严格地有效地控制人口的增长,使全体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国家建设逐年扩大;或者是控制不严,措施不力,听任人口继续大量增长,从而既不能改善人民生活,也不能很好地进行经济、文化、国
防的建设.二者必居其一.因此,全党同志、全国人民必须清醒地认识控制人口增长的重要性,看到做好这项工作,不仅是为了解决我们当前的困难,而且是为了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是在十亿人口、八亿农民这样一个情况下进行的.传统的"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等旧思想,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还是很深很广的;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农民要求多生、生男孩,认为生活好了,多生几个孩子没关系,孩子多了可以增加劳动力,多分责任田.旧
思想在新形势下产生的矛盾,给我们的工作造成了特殊的艰巨性.
我们应该看到,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同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的目的是完全一致的,都是为了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建国三十多年以来,我国的国民经济得到了很大发展,工农业生产的产量和产值的绝对数都较大,有的在世界上名列前茅,但是由于人口增长
较快,每人所得仍很少,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地大物博,资源丰富是事实,但土地和资源是有限的,人数越多,每人平均的份额就越少.因此,依靠增加人口来致富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取的.何况我国农村劳力实际上已处于过剩状况.我们的出路在于实行正确的经济政策,在积
极发展生产的同时,坚定地毫不动摇地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同国民经济的增长相适应,以逐步改善人民的生活,否则经济发展速度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就会受到影响.
计划生育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败的大事.我们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必须有针对性地向全体人民进行长期的、深入的、坚持不懈的宣传教育,让越来越多的人真正懂得开展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的重大意义以及这个任务的迫切性、艰巨性,逐步变为大家的自
觉行动.
中共中央、国务院要求报刊、广播、电视、出版、戏剧、电影、音乐、曲艺等宣传文艺单位和各种学校,根据自己的特长,运用各种宣传途径和宣传形式,经常不断地宣传《公开信》、赵紫阳总理在五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有关控制人口问题的论述和本指示的精神.要广
泛宣传计划生育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宣传他们的典型事例和先进经验.宣传工作不仅要有一定的数量,还要不断提高质量,加强针对性.县一级要逐步建立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中央宣传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门,要定期督促检查,把这项宣传工作真正做好.
二、要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社会主义事业不但需要人口有计划地发展,同时要求我们的人民德智体全面发展.因此,我们的计划生育工作要继续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具体要求是:
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不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
对于少数民族,也要提倡计划生育,在要求上,要适当放宽一些.具体规定由民族自治地方和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优生、优育是提高中华民族人口素质很重要的方面,要对各族群众特别是青年进行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教育.医疗卫生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优生咨询门诊,说服有遗传性疾病的夫妇不要生育,以免造成家庭和社会的负担.要加强妇幼保健工作,做好孕产期保健、婴幼儿喂养和
早期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男女青年适当的晚婚、晚育(按法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对于调节生育高峰,对于青年们的学习和工作以及家庭幸福,都是有利的,必须大力提倡.
三、实行必要的奖励和限制,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计划生育工作,应以思想教育和鼓励为主.对于经过多次教育仍不按计划生育的,应实行必要的经济限制.进行奖励和限制的同时必须加强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认识到计划生育的意义,增强计划生育的光荣感和责任感.
对独生子女及其家庭的奖励和照顾,各地已有一些可行的办法,如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国家职工中的独生子女母亲,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适当延长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不影响其调资、晋级;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地区和单位,对
独生子女家庭包产低一些,或多承包责任田.各地究竟采取哪种办法,数量以多少为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予以实施.
《公开信》提出"在入托儿所、入学、就医、招工、招生、城市住房和农村住宅基地分配等方面,要照顾独生子女及其家庭",教育、卫生、劳动、民政、农委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应认真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农村社员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独生子女不在身边的,应按照当地的有关
规定,与无子女老人一样给予照顾,农村应积极举办敬老院等养老事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要经过调查研究,积极试办老年人的社会保险.
对于不按计划生育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限制.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计划外生第二胎的,要取消其按合理生育所享受的医药、福利等待遇,还可视情况扣发一定比例的工资,或不得享受困难补助、托幼补助.对农村社员超生的子女不得划给责任田、自留地;或对超生子女的社
员给予少包责任田,或提高包产指标等限制.
我们要求广大党员、团员和全体干部、职工,要带头实行上述各项规定.他们中坚持不按计划生育的,有关组织要进行说服教育,对于多次劝说无效、情节恶劣、影响很坏的,除了经济上的限制以外,还要给予必要的纪律或行政处分.处分的批准权限在县、团级以上单位.
对于破坏计划生育的坏人,要发动群众及时揭露,政法及有关部门应严肃处理.
关于奖励经费来源,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可实行以下办法:国营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独生女保健费,由企业福利基金、利润留成中解决,如确有困难的可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在企业管理费中补充;机关、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由职工福利费项下开支,如有困难,可在单位行政
费或事业费中解决;城镇待业人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可暂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农村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地方,采取多承包一些责任田或降低一些包产指标的办法来奖励独生子女户,一些地方仍可由公益金支付独生子女保健费,数量应和城镇奖励费大体相当.对于每年平均收入
不足五十元的困难地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家补助百分之五十,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
过去,在中央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一些暂行办法,总的说来,对于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今后,凡是适用的应继续执行,与本指示抵触的,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步骤地进行调整,或根据本指示精神制订具体政策规定和实施细
则.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可根据本指示的精神,结合军队的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四、要加强计划生育的技术指导和药具供应
计划生育要以避孕为主,在二、三十年的生育年龄中,做到这一点是相当艰巨的事情.办好这件事情是计划生育、医药卫生和科研部门义不容辞的光荣责任.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卫生医药部门、科研部门和医疗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强计划生育的科学研究,研究出安全、有效、方便、
经济的避孕方法和药物;要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的质量和节育手术水平,做到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确保受术者的安全.
各级医药部门要加强避孕药具的生产和供应,防止积压或脱销,满足群众需要.
五、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计划生育工作是一件大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必须把它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调查研究、检查督促,抓紧抓好.要把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生育规律,抓早、抓细、抓实.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加以研究解决
.各人民团体,特别是妇联、工会和共青团组织,都要继续积极宣传、坚决执行党和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计划,主动配合、支持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工作.无论实行哪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都必须把计划生育摆进去,两种生产一起抓.现在有些地区统一建立计划生育和农
业生产的干部岗位责任制,社员生产、生育双包合同制等,这些行之有效的办法要进一步总结完善和推广.
要健全充实各级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省、地、县建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或相应的机构,根据需要配备精干的领导班子和相应的工作人员,列入行政编制;公社要配齐专职干部,现有人员经过考核符合条件的按干部管理;大队和生产队要有一名领导干部抓计划生育工作,并妥善解决他们的
误工补贴.各级干部、组织部门,要选调一些有经验、懂政策,有事业心的干部,充实到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支持他们的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加强干部的培训.各级领导干部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有关政策,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改进工作方法,关心
群众生活,帮助群众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坚决反对和防止违法乱纪的行为.认真对待有关计划生育的来信来访工作.

我们相信,为了加快我国四个现代化的进程,为了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为了子孙后代的幸福,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广大干部和群众,一定会从大局出发,以实际行动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自愿地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我国人口增长做出贡献.



198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