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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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鼓励竞争,确保质量,缩短工期,提高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列入国家和省计划的建设工程,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潍坊五市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含三千平方米)或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建设工程,均按本规定进行招标;三千平方米以下或五十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可实行平方米造价包干。其它市、
地招标工程规模,参照五市标准,自行确定。
第三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的国营、集体建筑安装企业,乡镇建筑队,工程承包公司,综合开发公司,不受地区、部门限制,都可以参加投标。项目主管部门和各地区,对于外部门、外地区中标的单位,应积极提供方便。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监督。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坚持招标平等、评标合理、定标公正。
第六条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招标投标登记;提供招标投标信息;参与审定标底;做好评标定标;组建招标办公室,办理具体招标投标事宜。
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由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审批机关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并已列入当年基本建设计划;
二、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和预算,并能保证连续施工;
三、建设工程用地手续已经办妥,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
四、资金、材料、设备和协作配套条件均已落实,并能保证供应;
五、工程建筑许可证已经办理,工程标底业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审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具体组织办理或委托招标办公室代办。招标方式可采用公开招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发布招标广告;也可采用邀请招标,向有能力承担招标工程的三个以上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通知书。
大中型工业项目和高层、高级民用建筑,应邀请五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投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整个建筑项目招标,也可实行按单位工程招标和专业工程招标。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应在招标广告或通知书中说明。
第十条 招标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招标办公室办理申请招标手续,领取招标申请书,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通知书;
三、施工企业申请投标,招标单位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确定投标单位;
四、投标企业购买投标申请书和领取招标文件;
五、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勘察工程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疑点;
六、投标企业密封报送投标书;
七、当众开标、议标、确定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招标单位和中标企业签订承包合同;
九、未中标企业,退还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开标之日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说明书,包括工程内容、范围、工程量、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可供使用的场地、临时设施及水、电、道路等;
二、施工图纸、设计资料与设计说明书;
三、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四、工程特殊要求和合同主要条款;
五、供料方式及主要材料的货源和价格;
六、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否则,应赔偿由此而给投标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应在招标广告或投标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申请书,并附企业状况说明,包括:
一、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技术等级、隶属关系、地址、负责人姓名、营业执照号码和开户银行帐号;
二、企业简况,包括企业兴办时间、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数额、技术装备情况,近期施工的主要工程质量、工期情况,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数量、工人平均等级;
三、外地参加的投标企业,应经企业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鉴证,并持营业执照、资质证明、企业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介绍信,到招标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参加投标。否则,不得参加投标和承包施工任务。
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领到招标文件后,应按期报送标函。其内容应包括:
一、标函综合说明书,按图纸计算的工程量、总标价和平方米标价;
二、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三、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及施工天数;
四、临时设施占地和主要材料数量等。
第十六条 标函必须加盖企业及法人代表的印鉴,信封密封处加盖企业印鉴后送招标单位。标函一经寄出,不得更改。

第四章 标 价
第十七条 招标工程的标底,由建设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和我省规定的现行工程预算定额,或国家统一编制的专业定额、地区材料预算价格、综合取费标准进行编制,并考虑影响工程造价的动态因素。一般住宅民用建筑,可以测算几个有代表性的平方米造价作为计算标底的依据。还可以
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分别按现行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制定上下浮动的建筑产品价格。有条件的大中型工业项目也可按审批的扩初概算作标底。建设单位无力编制标底的,可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设计单位、定额站、建设银行承担,按标底价格的千分之一,最高不超过千分之一点五计取
代编费。受委托编制标底价格的单位,应按上述规定内容进行编制,不得有意压低或抬高标价。
标底计算后,应经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银行和项目主管部门审定。标底不得突破工程概算和预算。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投标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在投标报价时将施工管理费、计划利润作为竞争性费率。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工程执行地区材料预算价格的,原则上一次包死。高于预算价格的部分材料价差,计算标底时能计算入标底总价的,应一并计算在标底总价之内。
第二十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允许调价的范围和幅度,签订合同时应具体写明,便于双方在工程结算时按合同条款规定办理。

第五章 评 标
第二十一条 评标实行集体评定方式。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并邀请项目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行以及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进行公开评标定标。标书应当众启封,宣布投标企业的报价及其它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开标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效标书:
(一)标书未加盖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印鉴(或签字)的;
(二)信封密封处未加盖企业公章的;
(三)逾期送达标书的;
(四)投标企业法人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三条 确定中标的主要条件是:标价合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经济效益好,社会信誉高。
自开标之日起,决标期一般不超过五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十天。
第二十四条 一般工业和民用项目中标价格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5%之间;大中型工业项目和高层高级民用项目,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5%~7%之间。超过上、下限标价幅度的为废标。所有投标企业的标价都高于规定标底幅度时,如属标底错漏,应予更正。
第二十五条 确定中标企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签订承包合同。拒签合同的,应赔偿由此而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对未中标企业,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并付给投标企业编制投标补偿金,按中标价格的万分之零点五计算,最多不超过一千元。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凡委托招标办公室办理的,在决标后,招标单位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六、中标企业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四,向招标办公室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六章 争议解决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处,其中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项目,由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解裁定;其它项目由各市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解裁定。
第二十八条 招标投标双方签订合同后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国家规定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招标投标及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均属无效,并作如下处理:
(一)项目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除责令停止施工外,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投标企业泄露标底的,对泄露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个人泄露标底,有营私舞弊、行贿受贿行为的,依法给予经济制裁或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企业在投标过程中互相串通作弊,哄抬标价,扰乱投标秩序的,取消一年以上的投标资格;
(四)投标企业为了抢任务,无原则自压标价,中标后另向建设单位索取其它费用者,投标无效;已经施工的,令其停止施工,撤离现场,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五)招标单位在开标前后,指使投标企业修改标价者,对招标单位处以一万元罚款,对修改标价的投标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
(六)以上罚款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罚款收入一律上交当地财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招标投标文件格式。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不适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项目。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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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化部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化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 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第二章 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抢险加固工程中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



迁移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拟立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三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形象资料录像或照片;



四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五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



第十四条 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第十五条 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一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二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工程设计概算;



四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第十六条 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包括:



一施工图;



二设计说明书;



三施工图预算;



四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第三章 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迁移工程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 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招标文件及拟选用的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其工作程序为:



一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员进场前要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按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收集有关文物资料;



四进行质量自检,对工程的隐蔽部分必须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并做好记录;



五提交竣工资料;



六按合同约定负责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除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其它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要立即记录,保护现场,并经原申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请示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对工程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业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报机关和审批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工程行政、技术和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资料应当立卷存档并归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设立优秀工程奖,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或对文物造成破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维修,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以前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申报软件的补充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安监管司办函字[2003]115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申报软件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局办公室《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申报软件和打印机型号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函字[2003]21号)下发后,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和经营企业使用国家局提供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软件和申报软件(以下分别称审批软件、申报软件),审批发放了一批经营许可证,初步建立起全国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数据库。根据发证机关和部分经营企业的反映,国家局组织有关单位对审批软件、申报软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审批软件(3.0版)、申报软件(3.0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发证机关继续免费使用审批软件,经营企业免费使用申报软件;并可从国家局网站(网址:www.chinasafety.gov.cn)和北京多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msdsonline.com.cn)分别免费下载审批软件(3.0版)和申报软件(3.0版)。

二、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必须使用申报软件制作电子版申报材料,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提交发证机关。

三、不具备制作电子版申报材料条件的企业向为其提供安全评价服务的安全评价机构提供填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所需要的信息和资料,由安全评价机构代其下载申报软件并制作电子版申报材料。安全评价机构代经营企业下载申报软件,制作电子版申报材料的,不得向经营企业收取费用或增加安全评价服务费用。

审批软件和申报软件是审批发放、打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工具,也是构建全国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数据库、建设全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政务信息系统的重要手段。各发证机关、经营企业要充分利用审批软件和申报软件,提高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效率,保证经营许可证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二OO三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