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工业周转金借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0:41:17   浏览:80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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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工业周转金借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工业周转金借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财政三、四、五分局、海淀区、门头沟、房山区财政局、县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管好用好支持工业周转金,更有效地支持企业生产,我们对工业周转金借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工业周转金借款管理办法
一、借款的范围
1.凡实行独立核算、能承担经济责任并有还款能力的本市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借款。
2.周转金借款主要用于企业增加适销对路产品增加有效供给,提高产品质量,节约原材料,扩大出口创汇等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显著的技术改造、技术开发项目及企业临时性周转需要。
二、借款的条件
1.经批准立项的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开发项目经过可行性研究批复后,由于企业自有资金暂时不足或其他暂时困难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
2.借款资金能保证在一年内归还,额度一般不得超过50万元。
三、借款的审批程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申请借款时应首先填写借款申请书一式五份(见附件一)及借款协议书一式五份(见附件二)由企业填写后市属企业报送主管部门审查并担保,经有关财政分局审查签章后报市财政局批准生效;区、县企业借款由区、县财政局作为借款单位直接向市局办理借款
手续,申请书及协议书存市财政局一份,作为借款依据;退有关财政分局二份,以监督还款;另二份退给企业和主管部门留存(区、县借款一式三份)。
四、借款的使用及还款
1.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少量占用费,一年期借款月费率4.5‰,一年以上借款月费率5‰,费随本清。还款来源主要用企业自有资金或借款项目新增利润归还。周转性借款由企业流动资金或销售收入归还。
2.借款单位应按协议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并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归还。如逾期未还则对逾期部分加收15‰的占用费,借款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加收五倍以上罚金。加收占用费由企业的自有资金中支付。对逾期及挪用部分按规定仍不归还者市属企业则从总公司其他
经费中扣回。区县企业则从年终市县财政预算内结算资金中扣回。
3.借款单位还款时应按规定的额度进行还款。并通过“一般缴款书”的“往来款项”注明“归还工管处周转金借款”交还市财政局。或用“委托银行付款凭证”交还北京市财政局,注明“归还工管处周转金借款”。开户行: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205—1。借款项目完工后
,企业应填制“借款项目竣工结算报告表”(附件三)一式三份,分别报送主管部门、财政分局(或区县财政局)和市财政局工管处。
4.市财政局对借款到期的项目按规定时间发放“周转金借款项目催还通知书”对逾期未还及挪用的项目加发“加收占用费或罚金通知书”。财政分局、区县财政局应对借款单位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按规定时间督促还款。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198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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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下发《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单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下发《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单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03-27 08:51



(动植检综字〔1996〕19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

  为规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单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单证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单证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单证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单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单证是指用于检疫注册登记、审批、报检、采样、截留、调离、放行、处理等检疫行政行为签发的各种证书和凭单。

 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单证的种类和适用范围由农业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规定。检疫单证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印制或授权印制。

 四、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计使用规定种类以外的凭单,必须事先经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批准,并将印制的凭单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

 五、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各口岸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各种检疫单证的保管、登记、发放、核销等工作。检疫单证应在具备防盗、防潮、防虫等安全措施的专用库房内保存。

 六、领取检疫单证,实行批准登记制度。领取时,应填写检疫单证申领表,注明申领种类、数量、上次领取数、已使用数、作废数及剩余数等情况,并经业务处、科(室)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核实签字。检疫单证申领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申领人自存,另一份由检疫单证保管部门(人)存查。

 七、损坏或作废的检疫单证不得擅自丢弃或撕毁,必须注明情况并由单证管理部门(人员)核查登记并统一销毁。

 八、对外出具各种检疫证书应当用英文打印,需要用其他语种出证的,须报经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批准。
  对用集装箱、货柜车、火车装载的货物检疫出证的,必须在证书上注明集装箱、货柜车或火车车皮号码。

 九、检疫单证评语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规定。对有特殊出证要求的,由货主提出申请,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以书面形式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审核批准。

 十、检疫证书签发人必须是经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批准授权签证的检疫官或兽医官。必须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签发检疫证书。

 十一、对外出具的各种检疫证书和凭单,必须打印正确,不得使用校对章,不得擅自涂改,不得空项。

 十二、凡未经检疫输往国外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未经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批准同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不予补发任何形式的检疫证书。

 十三、对盗窃、伪造、变造、涂改检疫单证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处罚。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分析与解读

阚凤军


2001年11月22日,原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实施修改后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尽管我国先后先后颁布实施公司法等重要法律法规,但该规定仍然调整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问题的重要规定。根据个人的业务经验及理解,对规定的重要条款进行粗浅解读,供感兴趣的人士参考。

1.1. 规定调整对象:
1.1.1.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
解析: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属于规定调整范围。 另外,外商投资的合伙企业亦不属于该规定调整对象。
1.1.2.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办理。
解析: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合并需要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操作,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规定也不调整上述合并事项。

1.2. 合并与分立
1.2.1. 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订立协议而归并成为一个公司。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1.2.2. 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1.3. 公司合并或分立限制
1.3.1. 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的公司中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1.3.2. 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导致其所从事的 行业或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1.4. 税收优惠政策: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符合海关、税务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经审批机关、海关和税务等机关核定,继续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项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解析:操作上述事项过程中,需要对合并分立后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保持高度敏感度,确保合并分立后的实体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这需要在实质启动项目下就一些列整体问题进行策划,特别要结合法律、税务、海关、会计等因素设计一个比较理想的交易架构。

1.5. 公司合并或分立审批: 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拟合并公司的投资总额之和超过公司原审批机关或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批机审批。拟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
解析:根据商务部2010(209)号文对外商投资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具体操作过程中可以关注如下几点变化:
A、《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B 、单次增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增资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C、限额以上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绝大多数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事项都在地方省级或省级以下机构审批,无需经过国家商务部的审批,节省审批时间,提高操作效率。

1.6. 合并分立的前提条件及形式
1.6.1. 在投资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公司之间不得合并,公司不得分立。
解析: 缴清出资应该指按照合资合同、章程规定的期限完成当期初期,不应理解为完成全部注册资本的出资。
1.6.2. 投资者已经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付出资、提供合作条件的,公司可以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
解析: 外国投资者与内资企业合并需要按照规定缴付出资。同时,在与内资企业合并过程中也需要关注外国投资者股权比例问题。
1.6.3. 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1.7. 合并后的注册资本
1.7.1.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公司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公司注册 资本额之和。
1.7.2.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
解析: 这里需要关注的是如果有限公司的净资产远远超过公司的注册资本,也就说在净资产转换股份公司股份过程,有限公司的股东的资产升值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一般理解,上述合并并没有发生股东转移或处分股权,进而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因此,尚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1.8. 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
1.8.1. 由分立前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但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额。
1.8.2. 各方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由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解析: 根据目前外商投资审批的有关规定,不再要求外商出资比例必须达到25%。如果没有达到上述比例,则被投资的目标公司无法享受有关税收及海关优惠政策,但这属于企业投资觉得问题。因此,个人认为上述25%的规定已无必要,更不能因此影响有关合并分立项目的办理。

1.9. 公司投资者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合同、章程自审批机关变更或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