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部关于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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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实施细则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关于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实施细则
化工部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促进化工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细则,对科技成果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

二、鉴定范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包括:
1.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理论成果和部分应用研究理论成果。
2.解决生产建设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3.推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成果。
4.执行国家和化学工业部科技计划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鉴定的其他科技成果,均按本办法进行鉴定和评价。鉴定报告供有关部门参考。
第四条 对科学理论成果的评价,应当实行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对技术成果的评价,应当依据其实施后的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鉴别、评价和得到社会的公认,一般可以不组织鉴定。

三、鉴定形式
第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1.检测鉴定 由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测、测试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2.验收鉴定 由验收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3.专家评议 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主持鉴定单位指定专家汇总后作出结论。对于属于国家和部科技计划的重大科技成果,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家鉴定会议,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
第六条 凡按第五条规定的形式鉴定的成果,均应由主持鉴定单位按国家科委规定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格式(见附件一)填写和印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经化学工业部科技司(以下简称科技司)审批后,方可颁发。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均视同已通过鉴定:
1.已经生产实践证明技术上成熟,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2.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经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后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由当事人出具证明的;
3.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第八条 按第七条规定视同已通过的鉴定,均需申请鉴定单位按国家科委统一规定的《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的格式(见附件二)填写,并由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出具审查意见。《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经科技司审批后方可颁发。

四、鉴定管理
第九条 科技司负责管理化学工业部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本系统科技成果的鉴定(委托鉴定须出具委托书),并负责具体办理有关科技成果鉴定管理事宜,包括组织编制年度鉴定计划,审核鉴定申请、鉴定证书内容,给予鉴定编号,加盖鉴定专用章等。
第十条 对科技成果权属等问题生产争议时,应当在争议解决后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专家进行评议、鉴定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应当聘请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适当的鉴定形式(书面通讯或会议形式),鉴定委员会成员须控制在5~13人。鉴定委员会成员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该行业或者领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一般不宜参加鉴定委员会,如确需参加,人数不得超过鉴定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课题研究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主管项目的政府机关(含受委托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鉴定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精简节约的原则。鉴定委员会应当对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水平、学术水平、技术成熟程度、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查和评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鉴定评议结论,作为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
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应对所鉴定的科技成果承担保密的义务,并对鉴定报告负责任。对鉴定评价结论持有异议的专家,应在鉴定报告中注明。
第十三条 组织鉴定单位认真审核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发现鉴定报告中有重大问题时,必须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进行鉴定和评价;发现鉴定报告弄虚作假或者在鉴定工作中搞形式主义的,有权驳回鉴定报告,另行组织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鉴定。
鉴定报告经审核、批准后,组织鉴定单位应就鉴定合格的科技成果颁发鉴定证书。
第十四条 申请鉴定科技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项目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2.学术或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科学理论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学术论文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发表情况的说明,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论文发表后被引用情况报告等。
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研究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实验报告、有关设计技术图表、工艺流程、质量标准、三废治理方案、国内外技术情况对照材料、用户应用报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等。
软科学成果的学术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总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等。
3.应用技术成果应经过实践证明其成熟,并具备应用推广的条件。对高技术研究中难度较大、周期较长的,组织鉴定单位可酌情组织阶段成果鉴定。
4.软科学成果应经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应包括的内容
1.科学理论成果的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发表后被引用情况的报告;
(2)对项目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的评价;
(3)该成果的论点、论据是否明确,有关数据是否准确;
(4)该成果的学术价值,与国内外同等学科比较,其成果的创新点、学术意义及所达到国内外的实际水平;
(5)该成果存在的缺点及改进的建议;
(6)科学理论成果采取函审方式评议时,应将专家评审表附在鉴定证书之后;
(7)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应补充经过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及对可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报告。
2.应用技术成果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鉴定所需技术资料、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
(3)有关技术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图表是否准确、完整;
(4)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其特点、独创性及水平;
(5)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和推广方案的可行性;
(6)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算、分析的可靠性;
(7)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3.软科学成果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鉴定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达到课题要求的标准和目的;
(3)应用情况和实践检验的效果;
(4)成果所达到的实际水平;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第十六条 技术鉴定工作程序
1.编制科技成果鉴定计划。
由化学工业部机关各司局和有关单位根据科研计划进度,于每年一季度末以前提出当年鉴定计划,经科技司汇总平衡,由主管司长审定后下达。列入鉴定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以“我部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国家攻关项目”及国家和部下达的其他项目为主。少数确属重大的化工行业有较
大影响的计划外项目也可列入鉴定计划(地方企事业单位的项目需征得地方主管厅、局同意)。
2.办理科技成果鉴定申请手续。
①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提前2个月填报4份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三),并附2套完整的学术或技术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
② 上级主管单位对鉴定申请书及申请鉴定的有关材料必须进行严格审查,作出肯定与否定的回答,并确定适当的鉴定形式。经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全套学术或技术资料送交科技司审核会签。由科技司根据任务来源确定主持单位,经批准后由主持
鉴定单位发文(科技司会签),并抄送科技司。
3.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主持鉴定单位负责办理具体鉴定事宜。科技成果的鉴定会主持人一般须是处级以上的干部(或有关专业的高工)。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科技成果鉴定会须由司局级领导主持。通过鉴定的成果须在2个月内办完全部鉴定事宜。
4.办理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1)主持鉴定单位将形成的技术鉴定证书清稿送科技司复核,符合条件者给予编号,由主持单位负责完成鉴定证书的正式文本。视同鉴定证书须由主管部门领导出具审查意见(另附页),加盖公章后送科技司审核。
(2)已完成的技术鉴定证书送科技司加盖技术鉴定专用章,同时办理成果登记。
(3)鉴定证书按国家科委《科学技术鉴定证书》格式填写。其中技术鉴定负责人应鉴定委员会主任亲笔签字。
(4)主要研究人员一般控制在5人以内,少数水平高、意义大、涉及面广、经济效益明显的项目可放宽至9~15人。
5.加强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的档案管理。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原始技术资料应存入主持鉴定单位档案。
6.对于事先未列入鉴定计划,在实践中被证实属于可以进行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又具备鉴定条件的,在经过主管单位和组织鉴定单位严格审查核实后亦可进行鉴定。

五、附则
第十七条 化工科技成果鉴定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科技鉴定办法和本细则办理。凡不合要求者,成果管理机构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八条 要尽量减少鉴定会议。除少数涉及面广、意义重大的项目需要采取专家开会鉴定的形式外,一般应以通过社会实践进行鉴别、评价,实施单位出具证明,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或通讯鉴定等形式认可为宜。
第十九条 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除参加鉴定会议的专家外,会务人员应严格控制。一切与鉴定无关的人员,不得作为鉴定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条 严禁借用鉴定会之名请客送礼,游山玩水,大吃大喝。除给予参加鉴定会的专家以适当报酬外,不得乱发实物。对于违反以上规定者,将追究主持鉴定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执行。1986年6月11日以(86)化科字第513号文发布的《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同进废止。

附件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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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议 密 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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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密级及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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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格式)

编号 ( ) 签字 号


成果名称:



成果完成单位:
鉴 定 形 式 :
组织鉴定单位:
鉴 定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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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成果简要说明及主要技术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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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推广应用前景及效益预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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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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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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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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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主持鉴定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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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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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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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组织鉴定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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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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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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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主要技术文件目录及提供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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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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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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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要研究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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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 名 ┃年龄┃ 文化程度 ┃ 所学专业 ┃ 职称职务 ┃ 工 作 单 位┃ 对成果的创造性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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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鉴定委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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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鉴定会职务 ┃ 姓 名 ┃ 工 作 单 位┃ 所 学 专 业 现从事专业 ┃ 职称职务 ┃ 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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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建议密级 由主持鉴定单位填写。指在申请鉴定单位自报的基础上,经鉴定委员会讨论后确定的密级。
2.批准密级及编号:指依科技保密有关规定,具有密级审批权单位批准的密级及编号。
3.编号 指各级科委、国务院各部(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按年度组织鉴定的顺序编号。
4.成果完成单位 指参加该项成果研制,并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5.鉴定形式 指该项成果鉴定所采用的形式,即检测鉴定或验收鉴定或专家评议。
6.成果简要说明 由申请鉴定单位填写。主要内容包括任务来源,研究目的及成果特点。如系应用技术成果,应写明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工业化实验情况等。如系科学理论成果,应写明其基本论点、论据、学术意义及被引用情况等。如系软科学成果,应写明理论依据及应用效果等

7.推广应用前景及效益预测 由申请鉴定单位填写。指对该项成果推广应用范围和产生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定量预测。对效益的预测应附计算方法和依据。
8.鉴定意见 指鉴定委员会对该项成果做出的实事求是的评价,特别应注明不同意见,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9.主持鉴定单位意见 由具体主持该项成果鉴定工作的单位填写。
10.组织鉴定单位意见 由负责该项成果鉴定工作的各级科委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填写,并加盖公章,注明日期,以示生效。
11.主要研究人员名单 指对该项成果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12.各级地方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均应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本格式印制鉴定证书。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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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议 密 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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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密级及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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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 (格式)

编号 ( ) 视签字 号



成果名称:


成果完成单位:

审 批 单 位 :

审 批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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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成果简要说明及主要技术指标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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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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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二、推广应用前景及效益预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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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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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视同鉴定证明及技术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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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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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要研究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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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 名 ┃年龄┃ 文化成度 ┃ 所学专业 ┃ 职称职务 ┃ 工 作 单 位┃ 对成果的创造性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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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建议密级 由申请视同鉴定单位填写。
2.批准密级编号 指依科技保密有关规定,具有密级审批权单位批准的密级及编号。
3.编号 指各级科委、国务院各部(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按年度审批的视同鉴定顺序编号。
4.成果完成单位 指参加该项成果研制,并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5.审批单位 指负责审批视同鉴定项目的各级科委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
6.成果简要说明及主要技术指标 由申请鉴定单位填写。主要内容应包括任务来源、研究目的、成果的特点及工业化实验情况等,并应写明主要技术指标、技术创造点等。
7.推广应用前景及效益预测 由申请视同鉴定单位填写。指对该项成果推广应用范围和产生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定量预测。对效益的预测应附计算方法。
8.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审批意见 由各级科委、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填写,并加盖公章,注明日期,以示生效。
9.主要研究人员名单 指对该项成果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10.各级地方科委* 国务院各部(委)均应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本格式印制视同鉴定证书。
附件三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鉴 定 申 请 书 (格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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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 果 名 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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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鉴定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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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起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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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鉴定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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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 系 人 ┃ ┃ 电 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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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请 鉴 定 ┃ ┃
┃ ┃ ┃
┃ ┃ 盖 章 ┃
┃ 单 位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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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管 厅 局 ┃ ┃
┃ ┃ ┃
┃ ┃ 盖 章 ┃
┃ 审 查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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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 织 监 定 ┃ 成果类别 ┃ ┃ 鉴定形式 ┃ ┃
┃ 单 位 意 见 ┣━━━━━╋━━━━━━━╋━━━━━╋━━━━━━━━━━┫
┃ ┃ 鉴定时间 ┃ ┃ 鉴定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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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鉴定委员会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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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技术职称┃专 业 ┃ 工 作 单 位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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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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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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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 ┃ ┃
┃ 供 ┃ ┃
┃ 鉴 ┃ ┃
┃ 定 ┃ ┃
┃ 的 ┃ ┃
┃ 技 ┃ ┃
┃ 术 ┃ ┃
┃ 文 ┃ ┃
┃ 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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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成果类别系指该项申请鉴定的成果属于应用技术成果或理论成果或软科学成果。
2.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鉴定单位一份, 主管厅局或地(市)科委一份, 组织鉴定
单位两份。



1989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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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第二次预警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第二次预警通知

教体艺厅〔2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卫生部关于2007年第一季度食物中毒情况的通报》,第一季度卫生部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共收到全国食物中毒事件报告65起,其中11起发生于学校集体食堂,中毒原因以食物污染或变质引起的微生物性食物中毒为主。目前,随着夏季来临,食物中毒特别是微生物性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开始进入高发期,为有效预防学生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流行事件的发生,特重申以下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文件要求,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管理,切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11号)要求,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工作的自查和抽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三、各级各类学校要以多种形式对广大师生开展一次食品卫生、预防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强化报告意识,发生学校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必须按要求立即向当地疾病控制部门进行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并在其指导下,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工作。
  五、为指导学校切实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工作,教育部组织专家编印了常识性读物《常见食物中毒及其预防知识》,并免费发放各地。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常见食物中毒及其预防知识》后迅速将其分发至开办食堂的中小学校,并要求学校充分利用该读物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及师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附件:1.常见食物中毒及其预防知识
     2.《常见食物中毒及其预防知识》配发清单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1:

常见食物中毒及其预防知识

  食物中毒是指吃了不洁或有毒食物而导致的疾病。通常在吃了有问题的食物1至72小时内发病,病情严重者可以致命。
  食物中毒一般分为微生物性(包括细菌性和真菌性食物中毒)、化学性、有毒动植物中毒。
  一、细菌性食物中毒
  细菌性食物中毒是指进食含有细菌或细菌毒素的食物而引起的食物中毒。在各类食物中毒中,细菌性食物中毒最多见。其中又以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最为常见,其次为蜡样芽胞杆菌。
  细菌性食物中毒发病率较高而病死率较低,多发生在气候炎热的季节。
  (一)几种常见细菌性食物中毒的特点
  1.沙门氏菌食物中毒:沙门氏菌常存在于被感染的动物及其粪便中。进食受到沙门氏菌污染的禽、肉、蛋、鱼、奶类及其制品即可导致食物中毒。一般在进食后12-36小时出现症状,主要有腹痛、呕吐、腹泻、发热等,一般病程3-4天。
  2.金黄色葡萄球菌食物中毒:金黄色葡萄球菌存在于人或动物的化脓性病灶中。进食受到金黄色葡萄球菌污染的奶类、蛋及蛋制品、糕点、熟肉类即可导致食物中毒。一般在进食后1-6小时出现症状,主要有恶心、剧烈的呕吐(严重者呈喷射状)、腹痛、腹泻等。一般在1-3天痊愈,很少死亡。
  3.蜡样芽孢杆菌食物中毒:蜡样芽孢杆菌主要存在于土壤、空气、尘埃、昆虫中。进食受到蜡样芽孢杆菌污染的剩米饭、剩菜、凉拌菜、奶、肉、豆制品即可导致食物中毒。呕吐型中毒一般在进食后1-5小时出现症状,主要有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型中毒一般在进食后8-16小时出现症状,主要有腹痛、腹泻。预后较好。
  (二)预防措施
  1.严格食品的采购关。禁止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以及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包括病死牲畜肉)。
  2.注意食品的贮藏卫生,防止尘土、昆虫、鼠类等动物及其他不洁物污染食品。
  3.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食堂从业人员有皮肤溃破、外伤、感染、腹泻症状等不要带病加工食品。
  5.食堂从业人员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
  6.加工食品的工具、容器等要做到生熟分开。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7.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8.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食用。
  9.带奶油的糕点及其他奶制品要低温保藏。
  10.储存食品要在5℃以下。若做到避光、断氧,效果更佳。生、熟食品分开储存。
  二、化学性食物中毒
  化学性食物中毒是指误食有毒化学物质,如鼠药、农药、亚硝酸盐等,或食入被其污染的食物而引起的中毒。发病率和病死率均比较高。
  毒鼠强中毒:毒鼠强毒性极大,对人致死量5—12毫克。一般在误食10-30分钟后出现中毒症状。轻度中毒表现头痛、头晕、乏力、恶心、呕吐、口唇麻木、酒醉感。重度中毒表现突然晕倒,癫痫样大发作,发作时全身抽搐、口吐白沫、小便失禁、意识丧失。
  亚硝酸盐中毒:俗称“工业用盐”。摄入亚硝酸盐0.2-0.5克就可以引起食物中毒,3克可导致死亡。发病急,中毒表现为口唇、舌尖、指尖青紫等缺氧症状,重者眼结膜、面部及全身皮肤青紫。自觉症状有头晕、头痛、无力、心率快等。
  预防措施:
  1.严禁食品贮存场所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鼠药、农药等有毒化学物要标签明显,存放在专门场所并上锁。
  2.不随便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或容器。
  3.蔬菜加工前要用清水浸泡5-10分钟后,再用清水反复冲洗。一般要洗三遍,温水效果更好。
  4.水果宜洗净后削皮食用。
  5.手接触化学物后要彻底洗手。
  6.加强亚硝酸盐的保管,避免误作食盐或碱面食用。
  7.苦井水勿用于煮粥,尤其勿存放过夜。
  8.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厨房、食品加工间和仓库要经常上锁,防止坏人投毒。
  三、有毒动植物中毒
  有毒动植物中毒是指误食有毒动植物或摄入因加工、烹调方法不当未除去有毒成分的动植物食物引起的中毒。发病率较高,病死率因动植物种类而异。
  近几年学校常见的集体有毒动植物中毒有四季豆中毒、生豆浆中毒、发芽马铃薯中毒等。因学生误食有毒动植物导致的中毒有河豚鱼中毒、毒蕈中毒、蓖麻籽中毒、马桑果中毒等。
  1.四季豆中毒
  未熟四季豆含有的皂贰和植物血凝素可对人体造成危害,如进食未烧透的四季豆可导致中毒。
  一般在进食未烧透的四季豆后1-5小时出现症状,主要恶心、呕吐、胸闷、心慌、出冷汗、手脚发冷、四肢麻木、畏寒等,一般病程短,恢复快,预后良好。
  预防措施:烹调时先将四季豆放入开水中烫煮10分钟以上再炒。
  2.生豆浆中毒
  生大豆中含有一种胰蛋白酶抑制剂,进入机体后抑制体内胰蛋白酶的正常活性,并对胃肠有刺激作用。
  进食后0.5-1小时出现症状。主要有恶心、呕吐、腹痛、腹胀和腹泻等。一般无须治疗,很快可以自愈。
  预防措施:将豆浆彻底煮开后饮用。生豆浆烧煮时将上涌泡沫除净,煮沸后再以文火维持煮沸5分钟左右。
  3.发芽马铃薯中毒
  马铃薯发芽或部分变绿时,其中的龙葵碱大量增加,烹调时又未能去除或破坏掉龙葵碱,食后发生中毒。尤其是春末夏初季节多发。
  一般在进食后10分钟至数小时出现症状。先有咽喉抓痒感及灼烧感,上腹部灼烧感或疼痛,其后出现胃肠炎症状,剧烈呕吐、腹泻。此外,还可出现头晕、头痛、轻度意识障碍、呼吸困难。重者可因心脏衰竭、呼吸中枢麻痹死亡。
  预防措施:马铃薯应低温贮藏,避免阳光照射,防止生芽;不吃生芽过多、黑绿色皮的马铃薯;生芽较少的马铃薯应彻底挖去芽的芽眼,并将芽眼周围的皮削掉一部分。这种马铃薯不易炒吃,应煮、炖、红烧吃。烹调时加醋,可加速破坏龙葵碱。
  4.河豚鱼中毒
  河豚鱼的某些脏器及组织中均含河豚毒素,其毒性稳定,经炒煮、盐淹和日晒等均不能被破坏。
  误食后10分钟至3小时出现症状。主要表现为感觉障碍,瘫痪,呼吸衰竭等。死亡率高。
  预防措施:加强宣传教育,防止误食。
  5.毒蕈(有毒蘑菇)中毒
  我国有可食蕈300余种,毒蕈80多种,其中含剧毒素的有10多种。常因误食而中毒,夏秋阴雨季节多发。
  一般在误食后0.5-6小时出现症状。胃肠炎型中毒主要表现为恶心、剧烈呕吐、腹痛、腹泻等,病程短,预后良好;神经精神型中毒主要症状有幻觉、狂笑、手舞足蹈、行动不稳等,也可有多汗、流涎、脉缓、瞳孔缩小等,病程短,无后遗症;溶血型中毒发病3-4天出现黄疸、血尿、肝脾肿大等溶血症状,死亡率高。
  预防措施:加强宣教,防止误食。
  6.蓖麻籽中毒
  蓖麻籽含蓖麻毒素、蓖麻碱和蓖麻血凝素3种毒素,以蓖麻毒素毒性最强,1mg蓖麻毒素或160mg蓖麻碱可致成人死亡,儿童生食1-2粒蓖麻籽可致死,成人生食3-12粒可导致严重中毒或死亡。
  食用蓖麻籽的中毒症状为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出血,严重的可出现脱水、休克、昏迷、抽风和黄疸,如救治不及时,2-3天出现心力衰竭和呼吸麻痹。目前对蓖麻毒素无特效解毒药物。
  蓖麻籽无论生熟都不能食用。但由于蓖麻籽外观漂亮饱满,易被儿童误食。
  预防措施:加强宣传教育,防止误食。
  7.马桑果
  马桑果,又名毒空木、马鞍子、黑果果、扶桑等。马桑果有毒,其有毒成分为马桑内酯、吐丁内酯等。
  误食后0.5-3小时出现头痛、头昏、胸闷、恶心、呕吐、腹痛等,常可自行恢复。严重者遍身发麻、心跳变慢、血压上升、瞳孔缩小、呼吸增快、反射增强,常突然惊叫一声,随即昏倒,接着出现阵发性抽搐。严重者可于多次反复发作性惊厥后终于呼吸停止。一次服大量者可由于迷走神经中枢过度兴奋而致心搏骤停。
  因外形似桑椹,所以常被当作桑椹而误食,许多小孩特别是农村的小孩在外玩耍时因采食而引起中毒。
  预防措施:加强宣传教育,防止误食。

附件2:

《常见食物中毒及其预防知识》配发清单




社会改革与法律秩序

检察日报2000年02月03日
  社会改革与法律秩序的关系十分密切。如何在法律秩序下实现社
会改革,如何在社会改革中建立并维持新的法律秩序,是摆在社会学
家和法学家面前的难题,也是社会改革家和法律实践家的责任。
  法律秩序是启动社会改革的先导。改革者常常在社会改革之初就
创设新的法律秩序,然后运用新的法律秩序来推行改革。在社会改革
中,首先变革法律秩序,并用这种新的法律秩序来启动社会改革,既
可以使社会改革依法进行,也可以避免“先改革后立法”的弊端,更
可以避免违宪改革或违法改革。即使是由民众推动的改革,如果没有
法律上的根据,改革的推进及其合法性都会成为问题。如果放任违法
改革存在,就必然在或多或少的程度上破坏法治。
  法律秩序是推进社会改革的基础。如果社会改革是由权力层启动
的,那么权力层就应当首先运用立法手段将自己的改革意图法律化。
如果改革是由社会民众发动的,改革行为也应当有一定的法律根据。
即使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改革,一旦为国家所认可,也应当立即予以立
法确认,建立新的法律秩序。改革成果如果不能被转化为法律秩序,
不能被纳入法律秩序的范畴受保护,改革就可能受阻,改革的成果也
可能得而复失。法律秩序确认社会改革的成果,也为社会改革新的发
展提供了新的立足点,同时,还可以使社会改革不至于在改革的道路
上失落自我或无所依归。
  法律秩序可克服社会改革带来的震荡。社会改革必然会有阻力、
有震荡。如果震荡过大,就可能引发社会动乱。而任何社会动乱,就
其本身来说都是社会的疾患。它可能使社会的发展出现梗阻,使社会
的脚步被迫倒退,使社会的文明遭到损害,走向社会改革目标的反面,
甚至葬送社会改革本身。如果建立并保持了良好的法律秩序,使社会
改革在法律秩序中进行,就不可能引发过大的社会震荡,即使引发了,
改革者也能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予以控制。
  法律秩序既是静态的模式,也是动态的过程。法律秩序要在社会
中发展更新,需要一定的社会动力。在若干社会动力之中,改革无疑
是最强大的力量。在社会改革中,法律秩序确认、维护、推进着社会
改革的同时,自己也获得新的形式和新的内容。社会改革的不断发展,
会对法律秩序提出不断更新的要求。法律秩序的发展也是社会改革发
展的要求。社会不同方面的改革会引发法在不同方面的发展,一旦改
革进行了,原有的法就存在过时、需要革新的问题。法所作出的与社
会改革相适应的变革,也会引起相应的法律秩序变革。在社会改革——
法的变革——法律秩序变革的过程中,法律秩序发展了,更新了,新
的法律秩序就会建立并走向新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