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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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省体育委员会:
粤体办〔1997〕6号文收悉。同意你委制定的《〈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由你委下发执行。


广东省体育委员会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体育市场管理,繁荣和发展体育事业,根据《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规定》第二条所指的体育项目是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家体委批准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及民族、民间体育项目。国家体委公布的项目是:
射箭、田径、羽毛球、棒球、篮球、拳击、皮划艇、自行车(含山地车)、马术、击剑、足球、体操(含艺术体操)、手球、曲棍球、柔道、现代五项、赛艇、射击、游泳(含跳水、花样游泳、水球)、举重、摔跤、垒球、乒乓球、网球(含软式网球)、排球(含沙滩排球)、帆船(
含帆板)、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冰球、高山滑雪、越野滑雪、北欧两项、自由式滑雪、跳台滑雪、冬季两项、雪车、雪橇、冰壶。
保龄球、地掷球、高尔夫球、台球、藤球、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桥牌、航空模型、航海模型、跳伞、动力伞、滑翔、滑翔伞、悬挂滑翔、热气球、登山、攀岩、汽车、车辆模型、摩托车、摩托艇、滑水、蹼泳、无线电、中国式摔跤、武术、技巧、铁人三项、跆拳道、弓弩、轮
滑、滑板、钓鱼、信鸽、舞狮、舞龙、龙舟、风筝、门球、毽球、气功、健美、健美操、体育舞蹈。
国际体育组织新认可或国家体委新认定公布的体育项目,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及时公布。
第三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应设立相应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进行体育市场管理。
各地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 我省对体育市场的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制度。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具体分工是:
(一)省体委是我省体育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体育市场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对全省体育市场进行宏观指导、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体育市场管理制度,并审批和主管以下的体育经营活动:
1.单位或个人申请以“广东省”名义注册或冠名的以及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含所属宾馆、酒店、旅游度假景点)申办的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或临时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及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2.由省主办或受上级委托承办的国际、全国或省际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及其他经营性体育活动;
3.各市(不含县级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主办或承办的国际、全国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4.由市、县或单位、个人主办的涉外(双边)和跨省合办的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及其他经营性活动须报省备案。
(二)各市体委是各市体育市场的主管部门,对该市体育市场进行宏观指导,负责该市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监督、检查并审批和主管以下体育经营活动:
1.单位或个人申办以该市名义注册或冠名的以及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市属宾馆、酒店和旅游度假景点)申办的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或临时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及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2.单位或个人在该市申办的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和临时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及其他体育经营活动(本条只适用于没有设立区一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市);
3.由市主办的涉外(双边)及跨省、市合办的经营性体育活动和上级授权主办或委托承办的国际、全国、全省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及其他经营性体育活动;
4.各所属县主办和承办的涉外(双边)和跨市合办的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及其他体育经营活动须报市备案。
(三)县体委或政府授权机构是该县体育市场主管部门,负责本县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监督、检查并审批和主管以下体育经营活动:
1.单位或个人在该县申办的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和临时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及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2.由县主办和承办的涉外(双边)和跨省、市合办的经营性体育活动;
3.上级体委授权主办和委托承办的国际、国内各级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以及其他经营性体育活动。

第二章 管 理
第五条 我省对体育市场的管理实行专项许可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经营者必须取得《广东省体育经营许可证》或《广东省体育经营临时许可证》(以下统称《许可证》)才能进行体育经营活动;受雇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广东省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以下
简称《资格证》),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体育行政部门,在所辖的区域内受理体育经营者申办《许可证》和从业技术人员申办《资格证》。依据《规定》和本细则制定的具体标准和办法进行审查考核和批准。体育行政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者核发省体育行政部门统一
制发的《许可证》或《资格证》;对不符合条件者,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对体育市场的管理,体育行政部门实行年度验审和不定期稽查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章 审批程序与监督
第八条 体育经营活动分为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和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
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指从事长期经营的各种体育健身、体育娱乐场所和体育旅游、体育康复、体育咨询、体育经纪、体育广告以及各种长期举办的体育技术培训和其他长期性的体育经营活动。
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指从事一次性的各种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培训和其他临时性的体育经营活动,其经营期限不超过1个月。
从事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或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应按《规定》分别办理《许可证》。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因特殊需要延长时间必须在期满前7日内补办《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九条 开办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申办《许可证》的,应到当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经营场所的质量检测证明及平面图;
(三)从业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开办经费的验资证明或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
(五)公安、消防、卫生等管理部门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设立体育俱乐部的,除了报送以上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组织章程。
第十条 举办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的,须按拟定的举办时间提前20日申请办理《许可证》。申办时应到当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从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公安、消防、卫生等管理部门审批的文件的复印件;
(四)有关合同、协议书副本;
(五)特殊项目或特殊情况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射击、攀登、探险、漂流、武术、热气球、赛车、航空运动、水上体育娱乐和自然水域游泳等体育经营活动的,除提交本细则第九、十条要求的材料外,还必须报送可行性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对场地、设备、通讯、安全、人员等情况的审查。
第十二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办理长期性体育经营证照(即《广东省体育经营许可证》)者:
1.向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2.向体育行政部门申办《许可证》;
3.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二)办理一次性体育经营证照(即《广东省体育经营临时许可证》)者:
1.向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2.向体育行政部门申办《许可证》;
3.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体育经营活动涉及场馆建设或者场地保障准备的,经营者应当在名称预先核准前,先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可行性审核,经审核同意并建好场馆或完成场地保障准备后,再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申办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体育经营者扩大或改变经营范围以及发生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时,应当到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举办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在活动结束或许可期满后,经营者应在7日内将《许可证》交回原发证单位。
对开办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的《许可证》,实行年度验审制度。《许可证》的年度验审时间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六条 《许可证》的年度验审内容:
(一)经营项目、内容、场所、器材设备;
(二)依法经营和依法纳税情况;
(三)体育经营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四)《许可证》的正、副本。
第十七条 年度验审采取经营者材料送审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审程序是:
(一)经营者向审批的体育行政部门领取申请表,并按申请表规定的内容进行填写;
(二)向审批的体育行政部门提交本细则第十六条所列举的资料;
(三)体育行政部门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再作重点现场抽查,验审合格者在其年审表上盖上验审专用章,并发还《许可证》。
第十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当地工商、公安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严禁一切违法活动。

第四章 专业岗位培训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岗位培训。
专业岗位培训由省授权市、县体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或委托各专项协会举办。《资格证》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统一编号。
第二十条 从事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业务管理人员、教练员(辅导员)、教师、救护员、救生员等。
第二十一条 专业岗位培训内容:
(一)体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经营性体育管理;
(二)专项运动基础理论和技能;
(三)专项运动的场地、器材标准和竞赛、裁判规则;
(四)运动生理和医学救护常识;
(五)专业技术测验和理论考试。
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相应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或国家一级以上运动员称号的人员,经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免于岗位培训并申领《资格证》。其他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资格证》。
救护救生等专业人员必须经特殊专业岗位培训才能取得《资格证》。
第二十三条 对岗位培训合格者,由授权的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核发《资格证》,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持证人必须将《资格证》送至原发证机关进行验审并签盖验审专用章,准予继续从事体育经营服务;对逾期不参加验审或验审不合格者,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补审补考,否则其
《资格证》无效,不得继续从事体育经营教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资格证》的年度验审内容:
(一)专业人员个人及单位鉴定;
(二)专业人员当年体检证明书;
(三)《资格证》的使用情况检查;
(四)通过重点抽查或统一考试等方式对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知识和现场技能复核。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规定》的体育经营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规定》的执罚权限,并按行政处罚程序执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计划性竞赛和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举办的邀请赛、调赛以及非经营性的体育表演不属《规定》和本细则管理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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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和监装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和监装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厅水字〔201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有关港航管理部门及港航企业,各有关货主及托运人,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中联理货有限公司,中国理货协会、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港口协会:
  为了规范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制样、送检、监装等工作,保障水路运输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水发〔2011〕638号),参照相关国际规则,结合我国港口装卸生产实际,我部制定了《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和监装操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文档附件:

S关于印发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和监装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厅水字〔2012〕32号).pdf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1202/t20120228_1203518.html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7〕234号 2007年9月2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产业化
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内党发〔2003〕2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的通知》(内政字〔2006〕211号)精神,推动我区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带动我区农村牧区经济和农牧民收入快速增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直接向所在地的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旗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报盟市林业主管部门。
  (二)各盟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各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征求发改、经济、贸易、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请企业的意见,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盟市林业主管部门向自治区林业厅推荐,同时附书面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条 自治区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标准。
  (一)林业种植业、养殖业
  1.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培育各种森林资源产品(包括林业特色种植业、养殖业)为目的的种植、养殖企业,并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投入形式:以企业投资为主,总投资达500万元以上。
  3.产值规模:年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带动农牧民500户以上。
  (二)林产品加工企业
  1.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林产品生产加工为主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规模:企业总资产规模4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3.带动能力:企业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等方式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联结基地1000亩以上。企业从事林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从当地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4.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平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欠原材料收购款、税款、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和折旧,且不亏损。
  5.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
  6.竞争能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自治区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要求,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三)森林沙漠旅游业
  1.组织形式:依托森林资源进行开发建设的森林旅游企业。
  2.投资规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
  3.建设规模:景区面积10000亩以上。
  4.接待规模:年接待游客20万人次以上。
  (四)林副产品批发市场
  1.组织形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林副产品批发市场。
  2.交易规模:市场年交易额达1亿元以上。
  3.地位和作用:市场占地、设施、资产、交易规模以及带动农户能力在所在地同类市场中居前列。市场主营产品与地方主导产业关联度大,示范带动、集散辐射作用明显。
  4.服务功能:市场基础设施较好,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功能及时规范,能及时为农户和经营户提供市场信息,对引导当地林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运作规范。
  5.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市场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不欠税款、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和折旧,且不亏损,没有债务纠纷。
  (五)具备特殊优势的企业
  有的企业目前的规模虽不够上述标准,但具备下列条件的,也可申报自治区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1.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前景广阔,具备先导性和开创性,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形成。
  2.主要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大的特色产业。
  第四条 自治区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原则及材料。
  (一)申报原则。凡符合标准的种养业、加工业、森林沙漠旅游业、林副产品批发市场及具备特殊优势的企业均可自愿申报。
  (二)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并提供证明;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第五条 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管理。
  由自治区林业厅牵头,协调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建立自治区林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由自治区林业厅负责,重要事项由联席会议决定。
  第六条 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
  (一)由自治区林业厅对各盟市所报重点龙头企业材料分别进行审查和评选,然后提交自治区林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
  (二)认定的重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七条 对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
  (一)建立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第一次监测是在被评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第三个年份。监测材料应包括与申报材料相同的内容,监测材料应在监测当年2月份上报自治区林业厅。非监测年由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二)自治区林业厅按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标准和监测评价制度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提交自治区林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
  (三)经监测合格的自治区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企业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须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按申报认定程序重新申报认定。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经查实,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企业不按规定参加监测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