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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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 人事部


司法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 人事部



为了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强化教育培训工作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精神,司法部、人事部决定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建立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制
度。建立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制度,是建设高素质的司法行政干警队伍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人事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考试考核制度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精心组织,确保质量。现将《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
育培训考试考核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由司法部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司法部、人事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队伍建设,规范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培训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每五年进行一次。司法行政系统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必须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
第四条 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参加本系统组织的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不再参加法规规定以外的同类或相近的培训。

第二章 基本素质标准
第五条 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必须达到下列基本素质标准:
(一)具备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担任本职工作应具备的条件;
(二)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具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备司法行政系统基础业务知识和从事本职工作所必需的基本业务技能和水平;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第六条 司法行政系统各部门的公务员,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素质外,还必须具备从事各相关部门专门岗位的特殊素质要求。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章 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组织
第七条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委员会,由司法部、人事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协调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司法部政治部,负责指导、协调系统内各部门有关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
核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根据司法行政系统各部门专业性强的特点,培训工作要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实效性;政治部组织宣传局、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基层工作指导司分别设立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单位各岗位公务员(含司法助理员)
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
第九条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核工作委员会,由各省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和省(区、市)人事厅(局)负责人组成,负责本地区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各省(区、
市)司法厅(局)政治部。
第十条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宣教处、基层处、省监狱局政治部(处)、劳教局政治部(处),分别负责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司法助理员及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报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常识、法律常识、业务知识、基本技能常识等。培训的指定教材是:司法部编写下发的《江泽民论三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江泽民论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江泽民论做新时期的新人》及司法部政治部、监狱
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基层工作指导司分别编写的基本素质教育培训教材。
第十三条 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立场、政策理论水平、思想品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纪律作风等方面工作实绩。考核工作结合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

第五章 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实施
第十四条 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领导小组具体指导,按下管一级的方式,分类分级组织实施。
年度考核按照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的规定实施。
第十五条 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的实施方案、培训教材、考试方案、复习大纲、考试试题、阅卷方式、评分标准,根据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委员会的要求,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领导小组制定,报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
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考试考核机构要加强对考试考核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严格考试考核纪律,确保教育培训考试考核质量。
第十七条 因违法违纪正在受审查的干警,不得参加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审查结束后,凡继续留岗人员和待岗人员都要参加培训和补考。

第六章 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结果包括考试成绩和考核等级。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期间,凡参加学习培训考试的人员,其考试成绩和考核成绩应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考试、考核的等级。
第十九条 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由所在单位的政工(人事)部门填写《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审批表》,分别经省(区、市)司法厅、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由省(区、市)司法行政系统公
务员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核委员会审批并报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委员会备案同意,方可发《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证书》。
《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审批表》存入个人档案,《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证书》由个人保存。
第二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中央关于干部培训的有关要求,把参加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结果作为提拨、选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今后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必须持司法部、人事部统一制发的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核培训合格证上岗。未通过基本素质教
育培训考试考核的人员,离岗学习培训半年。培训后补考仍不合格者,调离司法行政系统或予以辞退,无故不参加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的公务员,按本次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七章 考试考核纪律
第二十一条 发现考试考核组织工作中有舞弊等违反纪律的情况,各业务主管部门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可视情节取消有关的考试成绩,重新组织考试,或取消有关单位组织考试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可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参考人员中违反考试考核纪律者,取消其考试考核资格,按考试不合格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审批表》和《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证书》式样由司法部和人事部统一制发。
第二十四条 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所需经费列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业务费范围,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系统所属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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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政发 [2005] 2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直各有关部门:
《黄冈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黄冈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政府法制建设的需要,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证服务质量,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
第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受市政府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市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市政府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三)参与处理涉及市政府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四)代理市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市属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改制、转让法律事务,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市属企业兼并、破产法律事务;
(六)参与大型公用事业、基础建设项目或使用财政大额投资建设项目的涉法事务,市政府重大招商项目的涉法事务;
(七)就市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八)参与审查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
(九)办理市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由党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高等院校和律师事务所推荐,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考察,市政府聘任。每届聘期两年,由市政府颁发聘书。
第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为会议方式、会晤方式、临时约请方式。
会议方式即每年度召开一次法律顾问会议,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议题可请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主要对市政府一定时期的涉法事务进行研究、讨论、提出建议。
会晤方式即法律顾问定期或不定期与市政府领导会晤,交流情况,沟通信息,提供法律服务。
临时约请方式即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根据政府工作和市政府领导安排,临时约请法律顾问,要求提供有关方面的法律服务。
涉及重大法律事务,市政府应提前1至2天通知相关法律顾问,尽可能提前介绍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和委托的权限进行活动,不得违反要求,超越委托权限。
第八条 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对其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九条 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下列事务:
(一)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行政诉讼中,担任政府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其他有损于政府利益或者违反政府决定的事务。
第十条 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应依照《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避免利益冲突。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建立为聘方服务的工作日记,原则上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并建立专门的法律顾问工作卷宗。办理具体的法律事务,要一事一档。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三资”企业享受国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同等待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三资”企业享受国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同等待遇的通知
 
(1986年6月25日银发[1986]182号发布)


  根据中共中央对外开放的经济政策,为更多地吸引外资、促进“三资”企业的发展,“三资”企业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享受与国营企业同等的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资”企业生产出口创汇、适销对路以及填补国内空白商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要给予支持。


 二、“三资”企业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必须要有30%的自有流动资金,自有流动资金不足30%的,银行可根据其信誉状况和还款能力发放特种贷款给予支持。


 三、“三资”企业可采取股票、债券等方式面向社会集资,银行应该提供服务。


 四、专业银行对“三资”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如确属合理的需要,资金不足时,人民银行可以发放临时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