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20:13   浏览:94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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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本市人口迁移增长,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人口增长速度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人口的迁移增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严格控制的原则,并逐步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条 凡向本市行政区域内迁入常住人口,必须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报主管机关批准,主管机关必须依照迁入本市的条件和审批程序严格审批。
第四条 对经批准迁入本市的常住人口,按下列标准征收城市容纳费: (一)成批(10人以上,含10人)、成建制迁入本市的,每人10万元; (二)零散迁入本市,属于城市户口的,迁入城区和近郊区每人5万元;迁入远郊区、县每人3万元。 (三)零散迁入本市,属于
农村户口的,迁入近郊区每人2万元;迁入远郊区、县每人1万元。
第五条 城市容纳费由本市公安机关在办理迁入人员户口登记时征收。对不按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容纳费的,公安机关不予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登记。
第六条 城市容纳费由申请迁入的个人或接收单位缴纳。企业缴纳的城市容纳费,从税后留利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城市容纳费,从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
第七条 征收的城市容纳费由市公安局上交市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政策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容纳费的办法,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九条 负责审批向本市迁入常住人口的各主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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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司考方法与经历


又到了司法考试复习的紧张阶段,回想去年自己好像就是从这个时候才开始进入状态。经过学习,自己也得出了一些关于这方面考试的经验,想跟大家分享一下。
我去年是从六月份开始复习的,刚开始的半个月几乎就是跟着学校的课程安排进行,也没有进行太多思考,再加上去了之后认识了一些朋友,大家经常会小聚一下,所以那段时间的复习效果并不好。直到六月中下旬自己才渐渐意识到自己该真正进入状态了,不然这次的考试又该前功尽弃了。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制定了一套自己的复习方案,按照自己的学习计划,最后终于顺利通过了去年的考试。我的个人学习计划是按照如下方式进行的:
一、基础阶段
我觉得基础是最重要的,而且老师们也不止一次说过,司法考试80%的题目都是对基础知识的考查,没有一个坚实的基础就很难跟上后面课程,所以,对于复习司法考试来说,必须要把基础打好。意识到这点之后,我反复地把老师的课件结合复习资料听了两遍,直到七月中旬才结束。
第一遍是系统地听讲,不要刻意地针对某个知识点或者章节,先对考试所涉及的知识点有一个大概的了解,把自己不理解的标注下来;第二遍主要是针对自己不理解的知识点,有了第一遍的基础,自己对知识体系框架有了整体的把握,再次理解某个知识点的时候就可以借助该知识点前后的章节来整体把握。经过两遍的基础复习之后,自己对基础知识也就有了很好的掌握,这样对后面的真题阶段也就有了很大的帮助。
二、法条、真题阶段
第二阶段的复习是结合基础知识和法条来做历年真题,这个阶段我是从7月中下旬开始的。人们都说真题做的遍数越多对复习越有帮助,我不以为然,因为做的遍数多了就很容易形成一种机械性记忆,当你刚看到某个题目的时候你就会想到答案是A或者B,而不会再去思考为什么。所以,我个人认为真题以两遍为宜。第一遍就是按照历年真题(这里指的是按照知识点的划分所编写的真题)的前后顺序依次往后做,简单的知识点一带而过,对于自己做错的或者疑难的注上标记,以免第二遍复习的时候再重新依章节查找。做完第一遍后的效果应该达到这样一个效果:当你看见某个题目时,你能想起它针对的是哪个知识点以及和该知识点相关的内容。第二遍主要是针对自己做错的题目进行总结,将这些知识点记录下来,闲暇时就拿出来翻翻,以便加深印象。
我当时也曾做过第三遍,当然这一遍做题就不能再使用之前的复习资料了,要找一套题目和讲解分开的真题,争取把题目的顺序打乱,把全部的题目都当成是不定项来做。就因为自己采用了这种做题方式,同学们给我送了一个“变态”的美称,他们都觉得我这种做题方式很不可思议。最后自己才体会到,这种做题方式才是最能检验自己学习效果的方法。因为每个人的出发点不同,我觉得自己不单单是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更是为了使自己能够把知识掌握的更牢固。
在复习的过程中,老师经常会讲一些做题的技巧。比如单选题,当你看到题目时,首先会想到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即使你对该题目一点都不了解,你最终也会只选一个选项,这样就限制了自己的思维。如果你把它当成是不定项,那么你就会去思索每一个选项设置的意图,它是在考哪个知识点、在该题目中的作用是什么等等,只有这样你才能真正地将知识点掌握。
三、最后的冲刺阶段
当我做完三遍真题的时候已经是八月中旬了,剩下的时间除了做题之外,我把精力主要放在了第一卷上。因为自己本身对第一卷的掌握就不太好,而且这些还都是一些记忆性的东西,看的早了容易忘、晚了又看不完。所以在剩下的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除了跟着学校的课程安排复习,我就反复地背诵那些原理性的东西、无休止地看着法条。
总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学习习惯和方法,自己只是想把自己的学习方法、经历和所有奋斗在司考之路上的朋友们分享一下,希望能给朋友们带来帮助,有误之处还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企业:
由市国资委制订的《临汾市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临汾市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法律法规,参照《山西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1〕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临汾市人民政府直接投资或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代表市人民政府投资形成具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简称市本级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他市本级企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 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市财政部门,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六条 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本级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他市本级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七条市本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件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市本级企业一次申报,并附送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资料。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本级企业或者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市本级企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八条 市本级企业在向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市本级企业主管部门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同时报送市本级财政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市本级企业,直接报市本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按3%的比例核定。
第十一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二条 市本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抵扣项目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批准文件、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扣除转让费用后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应分得的清算净收入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据实核定。
第十三条 市本级企业拥有的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子企业未纳入集团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按本办法第九、十、十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本级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市财政部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市本级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财政部门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市本级企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五条 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六条 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市本级企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所监管(所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本级财政部门复核,市本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市本级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市本级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市本级财政部门同意的审核结果向所监管(所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市本级财政部门同时向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市本级企业依据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市本级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市本级财政部门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市本级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四)《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各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填写,其中“财政机关”栏填写收款的市本级财政机关名称。
第十七条 市本级企业当年应交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市本级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国有资本上交通知及市本级财政部门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2个月内一次性交清。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市本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编制并向市本级财政部门及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市本级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市本级企业,直接报市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当详细说明国有资本收益的实现和上交情况。
第十九条 市本级财政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市本级企业主管部门,每年依法对经过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国有资本收益实现和上交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市本级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由市本级财政部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市本级企业主管部门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催交,责令其限期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 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