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一年货物交换和付款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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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一年货物交换和付款协定

中国政府 波兰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一年货物交换和付款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5月18日 生效日期198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相互促进两国的经济建设和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合作,现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间的货物交换,应根据本协定所附的一九八一年第一号货物表和第二号货物表办理。该两货物表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一号货物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往波兰人民共和国货物表。
  第二号货物表为波兰人民共和国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表。
  双方都应保证完成在上述两表内所列的货物的供应。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表,在双方同意下,可以变更或扩充,并另行签订合同。

  第三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同此项货物交换有关的一切业务,都应根据一九六一年七月十日两国对外贸易部签订的并根据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八日的议定书在一九八一年继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六一年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和两国对外贸易机构所签订的合同办理。
  上述合同应在本协定签字日起两个月内签订。

  第四条 一九八一年相互供应的商品以瑞士法郎计算。
  商品价格,应根据主要商品市场的现行世界价格为基础,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协商确定。

  第五条 根据本协定的付款,在中国方面由中国银行,在波兰方面由华沙商业银行办理。为此目的,双方银行应相互开立以瑞士法郎计算的无费的帐户如下:
  一、一九八一年清算甲帐户支付:
  根据本协定所规定的供应货物和同供应货物有关的从属费用,以及双方银行所达成协议的其他付款。此帐户的差额超过五百万瑞士法郎时,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其超出部分将按年利2%计算利息。
  二、一九八一年清算乙帐户支付:
  中波轮船股份公司在中国银行和华沙商业银行所开立的清算帐户差额的结转。本帐户不计算利息,其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差额经双方银行核对一致后转入一九八一年甲帐户。
  不论双方帐户内有无贷方差额,双方银行应办理一九八一年甲帐户和一九八一年乙帐户内的一切付款。
  三、一九八一年自由外汇丙帐户的支付:
  以自由外汇计算的租船费、保险费和以自由外汇计算的同航运有关的费用以及转拨中波轮船股份公司在中国银行和华沙商业银行开立的自由外汇帐户的差额。
  此项帐户,不计算利息。当一方的负债金额超过一百二十万瑞士法郎时则以现汇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相互间的非贸易支付及中波轮船股份公司在两国境内的非贸易付款,将根据双方银行另行商定的协议办理。

  第六条 本协定第五条内所指明的付款,应根据一九六一年七月十日两国对外贸易部所签订并根据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八日的议定书在一九八一年继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六一年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中规定的程序办理。
  中国银行和华沙商业银行关于本协定的具体付款手续,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根据本协定所签订的合同,除成套设备和买方不同意撤销的货物外,最后期满日为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凡未履行的合同,经双方对外贸易机构同意,可以在一九八二年继续交货。
  中国银行和华沙商业银行至迟应在一九八二年三月一日以前将本协定第五条所规定的一九八一年甲帐户最后结算差额核对协商一致。
  上述核对协商一致的差额转入一九八二年协定所规定的甲帐户。
  本协定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付款的最后结算差额由双方协商采用下列办法偿还:
  一、补充供应货物;
  二、将差额转入双方下一年度清算平衡。

  第八条 为了保证妥善地执行本协定的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与波兰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和海洋经济部代表组成混合委员会,该委员会可按照一方的愿望轮流在北京和华沙召开会议。
  该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对于签订商品合同和完成交货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可能情况下补充或扩大本协定所规定的相互换货。

  第九条 本协定有效期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对于根据本协定所签订的而在协定有效期内未进行清算或按照第七条规定没有履行的合同,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仍适用本协定的规定。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八日在华沙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波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第一号货物表和第二号货物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陈 洁           伏·格维亚兹达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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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的含义

均衡结案是指通过合理配置审判时间和审判资源,实现各月结案保持相差不大的数量,全年审判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没有前松后紧、时松时紧、平时拖着不办、年终突击结案等现象。提倡均衡结案,具有提高审判效率和提高审判质量两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方面,能通过引导月度均衡结案,及时审理案件,避免案件久拖不决,越积越多。另一方面,各月均衡结案能有效防止季末和年底突击结案,从而避免因搞突击、赶时间而出现的低调解率、低服判息诉率、高申诉率等不利情况。
二、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的价值

随着司法实践的逐步深入,公众和人民法院都深知合理提高审判效率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审判效率最直接的方法就是从管理手段入手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利用好自身资源,使案件能在法定审限内办结或尽可能快地办结,而均衡结案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方法。均衡结案的提出是为了提高民商事审判质量与效率,它对于促进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管理创新,确保案件质量和法官身心健康都具有积极意义。

  (一)均衡结案可以确保民商事案件质量为保证审判质量,法院系统内部每年都会组织形式各样的案件质量评查,按时间有季度和年度评查,方式有案件自查、交换评查等。其实,这些评查都只是结案后对案件的审判质量进行评定,给出相应评定结果,而难以确保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质量。由于年度结案率是考核一个法院或法官工作的重要指标,临近年底时,法院或法官由于没有完成当年结案率指标,不得不搞突击结案、集中结案。不管是突击结案,还是集中结案,案件审理时间十分有限,主办人难以在较短的时间内投入足够的精力认真去研究案情、梳理法律关系、审理每一个案件。一个案件不能保证足够的审理时间,案件质量或许不能保证。所以,促进均衡结案,避免突击结案、集中结案,能有效确保案件审理质量。

  (二)均衡结案可以促进司法公正高效“公正与效率”是法院永恒的主题、是民商事诉讼的价值追求,确保审判公正,提高审判效率,一直是民商事审判管理的重要目标和任务。司法公正与效率是一个世纪性主题,也是一个世界性主题。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社会公众都迫切要求司法公正与高效。如果裁判不公,是非颠倒,审判就会成为违法者获得非法利益的工具,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社会正义就无法得到实现,社会就难以前进和发展。案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受到公平、平等的对待,其诉讼权益不能因法官突击结案、随意延审、拖延办案等主观因素而受到损害。突击结案可能提高了某个时期的结案率,但也增加了程序和结果不公正的风险。并且随意延审、拖延办案既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降低了审判效率,又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因此,避免突击结案、随意延审、拖延办案等有损程序公正与高效的现象,就成为当前法院审判管理的一个紧迫任务,而均衡结案的提出正好符合这一价值追求。

  (三)均衡结案可以确保法官身心健康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和诉讼成本的降低等诸多因素直接导致大量案件涌入法院。为了确保案件及时审结,法官们经常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持续处于紧张的精神状态中。但是目前我国法院仍将“年终结案率”作为考评法院及法官工作成绩的一个重要指标。为了及时完成年终结案率,法官在年底时不得不加班加点,突击结案,工作强度大,精神高度紧张,身心健康受到极大影响。均衡结案的提出,要求法院及法官合理安排平时的办案时间,防止年底突击结案,避免法官为及时完成年终结案率而疲于应付大量案件的审结,从而保障法官的身体、心理健康。
三、当前影响均衡结案的主要因素

  (一)影响均衡结案的直接原因是不尽合理、科学的结案率考评指标。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沿用的审判目标管理办法,是把结案率作为对法院和法官的主要考核标准。在社会矛盾简单、诉讼数量较少、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不高的历史时期,这种直观、简单的结案率考核方式对提高审判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社会转型加速、社会矛盾激烈、诉讼急剧增加的新时期,以结案率进行考核的弊端逐渐显现,有些法院为了减少办理案件的基数,采取年底不收案、变相不收案、要求当事人年底前撤诉等做法来实现高结案率。这种单一的考核指标和片面追求高结案率而造成的年初、年底收结案严重失衡的情况是影响均衡结案的直接原因。

  (二)影响均衡结案的主要原因是某些领导和法官不重视。在当前尚不完善的领导政绩和法官业绩评价机制下,一些法院领导和法官未从思想上解决“为谁司法、靠谁司法”的问题,在对“下”负责还是对“上”负责的问题上,普遍采取对“上”即对本院领导、上级法院负责的态度和做法,对下顾不上负责或不愿负责。为了对“上”负责,想尽一切办法提高结案率。虽明知年底不收案会损害当事人诉权,仍然坚持年底不收案;虽明知年底突击结案会影响案件质量,仍然坚持年底突击结案。因此,某些领导和法官不重视是影响均衡结案的主要原因。

  (三)影响均衡结案的特殊原因是法定节假日我国的全体公民放假节日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七个重大节日。这些节假日通常处于每年的1月、2月、4月、5月、7月、9月、10月。每年只有第四季度结案时间是最为充分的,间接引导办案人员在第四季度多结案,突击完成结案任务。法定节假日绝对时间并不太长,但对工作的影响不容忽视。节前几天大部分法官很难集中注意力审理案件,忙于过年准备事宜。节后,由于假期饮食作息不规律,身体疲惫等原因,恢复到正常的工作状态同样需要较长时间,导致第一季度结案率偏低。
四、促进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的建议

  (一)要改变以结案率为主要指标的绩效考评办法

改变以结案率为主要指标的绩效考评办法,就是要以科学的“指挥棒”引导均衡结案。以结案率作为主要指标考评法院和法官工作的方法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曾经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在新形势下,单纯以结案率指标进行考评已成为影响均衡结案的重要原因,必须及时改变。  (二)要强化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意识均衡结案对于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圆满完成全年民事审判任务意义重大。首先,通过对法院全体干警的宣传,通过科学合理地确定全院月度、季度民商事案件办案任务,通过对法官均衡结案的考核奖励等措施切实增强广大法官的均衡结案意识。要让全体干警充分认识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的价值意义,要让广大民事法官从思想上根本摒弃“前松后紧”的办案思维定势,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践行均衡结案。通过法官及其他干警的共同努力,促进法院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其次,加强立案管理工作,消除“年底不立案”、“阶段性人为控制收案”现象,实现办案工作常态化,及时审理案件,防止出现“案件多时低质量、案件少时低效率”的现象。

  (三)要健立健全民商事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分析机制缺乏对审判工作运行态势的分析、总结,已严重影响民商事案件的均衡结案。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坚持审判与研究相互促进,做到研究成果服务于司法审判。尽管民事审判工作纷繁复杂,但是它也有其自身发展、运行的规律,审判部门要找准影响均衡结案的有关问题,形成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为法院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影响均衡结案的问题,促进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提供科学依据。

  (四)要简化诉讼程序。美、英等国的经验证明,要提高法官的生产率,非常重要的是需要减少案件在法庭中逗留的时间。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虽然诉讼数量很大,法官年均结案数达到近千件,但接近97%的案件不是通过法院的审判,而是通过简化诉讼程序,通过法院内部所设立的选择性纠纷解决机制和解、简易判决等方式得以解决的。因此,应在保证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对案件进行分类,繁简分流,推行专业化审判模式,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案件审理程序,对部分案件推行普通程序简便审,增强法官对民商事案件的管理权限,适当压缩无关口头辩论的长度和频率,尽量缩短司法周期,提高司法效率。

  (五)完善审判绩效考评制度,发挥奖惩机制杠杆作用

  首先,要科学设定考核指标。科学的审判质量评估是衡量审判执行工作水平的重要依据,是推进审判管理的关键。其次,要坚持加强审判绩效通报。坚持每个月通报一次法官办案情况,每季度召开一次审判运行分析会,每半年对审判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完善绩效考评制度,对法官个人每月结案均衡度情况进行通报。再次,要建立健全奖惩机制,严格落实。积极开展业务竞赛等活动,赛出结案均衡、办案效率高、质量好、效果佳的优秀法官,在晋级晋职考核时列入考核标准。总之,当前民商事案件结案不均衡的原因的多方面的,要解决均衡结案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共同努力。以上是为完善机制建设提出的一点尝试意见,可能存在许多不足,相信只要大家为均衡结案,想办法出主意,目标一定能够达到,实现良性循环的月季均衡结案。
【作者介绍】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关于铁路行李包裹事故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铁路行李包裹事故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道部


为进一步做好铁路行李包裹事故的处理工作,现就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暂做如下规定,不论行包是否保价一律按本通知办理。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一、处理行包事故要遵循“重合同、守信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动迅速地办理赔偿工作。
二、行李包裹事故分为三等
(一)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达三人的;
2、物品损失(包括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价值超过三万元(不含三万元)的;
3、尖端保密物品、放射性物品灭失。
(二)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大事故
1、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重伤的;
2、物品损失价值一万元以上(不含一万元)至三万元的。
(三)一般事故
1、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的;
2、物品损失价值二百元以上(不含二百元)至一万元的。
三、事故苗子
在运输行李、包裹过程中(自承运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造成轻微损失及一般办理差错为事故苗子。
事故苗子包括:
1、损失轻微其价值不超过二百元(含二百元)的;
2、被盗在三十日内破案并追回原物,损失轻微的;
3、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及时发现纠正,未造成损失的;
4、误交付及时发现并取回,未造成损失的;
5、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6、违反营业办理限制。
四、事故赔偿审批权限
1、赔款(包括行李包裹包装整修费)不超过二百元(含二百元)的,由处理站审核赔偿;
2、赔款二百元以上至五千元(含五千元)的由决算站段审核赔偿,报分局备案;
3、赔款五千元以上至一万五千元(含一万五千元)的由铁路分局审核赔偿,报铁路局备案;
4、赔款一万五千元以上的,由铁路局审核赔偿,报铁道部备案。
五、事故赔款的清算
1、赔款不超过二百元(含二百元)的互清算,由处理站所属分局列销。
2、赔款二百元以上的,处理站与责任站在一个铁路局管内,由分局相互间清算;跨路局的由路局相互间清算。
3、责任局自接到赔款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十日内办完付款手续,逾期付款每日增加0.5%的资金占用费。未按规定及时付款时,铁路局管内由铁路局,跨局由铁道部按季强行划拨。列其他责任的事故赔款,由处理局列支。
六、行包事故赔款不论行包是否保价,均由保价周转金支付。
七、“客报七”填报两份,分别报部运输局客运管理处、保价运输处。行包事故情况各栏增加斜线,斜线上填写保价行包内容,斜线下填写未保价行包内容。
八、自本规定实行日起铁道部铁运〔1986〕614号《关于搞好行包负责运输和修改<客规>部分条文的通知》;铁道部运输局、财务司1991年3月6日发209号电报《关于修改保价行包事故赔偿支付办法的通知》;(80)铁运字433号《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第1
00条同时废止。
(83)铁运字1638号《关于公布实行<行李包裹事故处理规则(试行稿)>的通知》及其他文电中与本规定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199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