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2004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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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2004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河政办发[2004]136号

关于印发河池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各有关部门签订的《2004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书》及《2004年河池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规定的有关内容,市安委会制定了《河池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河池市2004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有利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罚分明;
(四)常规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考核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结合。
第四条 安全生产执行一票否决制,凡年度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凡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单位,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为主要考核内容。
第七条 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布置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采取自查自评、抽查、年终综合考评三种方式。自查自评由各责任单位根据考核的内容,按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自查自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评情况书面报市安委办;抽查由市安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对重点行业、重点部门、重点单位、重点工作进行抽查;年终综合考评由市政府组织,对责任单位进行全年工作的全面综合考核和评定。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半年考核、年度考评制。各责任单位应分别于当年7月15日和翌年1月15日前填写好《河池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书》(附于《河池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之后),连同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的半年或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报市安委办。半年考核以自查自评为主,组织抽查为辅;年度考评以综合考核为主。

第五章 考核评分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分县级人民政府和市行政管理部门两种,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考核。考核基本分为1000分。设四个考评等级,901分以上为优秀,801~900分为良好,701~800分为合格,70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市安委办在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以内,将考核评级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责任区内存在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被考核单位,应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报市安委办。

第六章 奖罚办法

第十四条 凡年度考评获优秀等级的单位可参加全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评选,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五条 凡当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工矿企业或其他行业和领域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在考核等级上下降一个等级。
第十六条 凡年度考评为不合格等级的单位,或本单位当年发生一次死亡2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工矿企业或其他行业和领域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该单位各类综合性评优资格;取消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年度各类综合性评优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被考核人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的,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有关部门按干部任免权限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十八条 考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派出单位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十九条 各责任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兑现办法,报市安委办备案。
第二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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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展示浅析

李全明

刑事证据展示,在西方称为证据开示或证据发现,是指案件提起公诉后到法院正式开庭审判之前,公诉人与辩护律师之间互相出示拟在法庭审判中出示的案件证据的一种活动。
刑事证据展示,可以实现控、辩双方的对等性,突出庭审重点,使控、辩双方在庭审前掌握对方证据,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从而更好地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司法诉讼公正。
我国庭审制度的改革,由过去的纠问式向现代的控辩式方式转换是司法进步的需要,是司法文明的标志。但由于与之相配套的证据展示制度没有实现,形成控辩双方的不对等性,侦查起诉机关拥有广泛的侦查权和先进的技术装备,可以广泛收集证据,并以国家为其强大后盾,而辩护方则显得势单力薄,这就使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上形成了不对等性,动摇了控辩式庭审方式赖以存在的公平基础,妨碍了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健康发展。由于我国没有实行庭审前控辩双方证据展示制度,从而使控辩双方在庭审前尽可能少地让对方知道自已的证据及重要证据,而在法庭上却突抛秘密“武器”奇袭对方,导致庭审的无序和混乱,从而影响庭审效益,造成不必要的休庭和重复开庭。既降低了诉讼效率,也影响了诉讼公正,因此实行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是诉讼历史发展的必然,是司法改革的必然。
证据展示是与控辩式审判方式相配套的一种程序,现在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我国的证据展示现处于摸索阶段,因为要实现证据展示制度,现在还没有具体的模式参考,而证据展示的实现,不是司法机关哪一家就可以确定的,需要检、法、律师三家经过协商,共同完成。作为一项与审判方式相配套的良好制度,为了充分发挥其优越性,应对证据展示的程序予以完善并依法予以确定,使操作起来可以有法可依,对违反规定的做到违法必究,使之保持良性健康运行。
结合实践,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应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证据展示的时间
证据展示的时间十分关键和重要,什么时间进行证据展示十分讲究,证据在什么时间进行展示效果最好呢?总的说来,证据展示时间是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后,法院开庭审理之前这段时间,时间过早,律师有些情况未调查,不利于全部证据的展示,过晚则造成时间仓促,证据得不到充分展示。因此应在开庭审理前2-3天进行证据展示比较适宜,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开庭时间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通知辩护人出庭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也就是说开庭的三日前,公诉人、辩护人都已明确开庭时间,且距开庭时间已近,案件接手已经历了一段时间,该调取的材料都应调取完毕,这时进行证据展示,有利于全部证据的展示,可防止双方在庭审中使用“秘密武器”搞突然袭击,造成不良效果。
二、证据展示的地点
证据展示的地点,根据现状,选择在检察机关比较可行。公诉人的工作环境相对固定,而律师由于工作关系,会东奔西跑,行迹不易固定,而且律师事务所人多混杂,不利于案件的保密工作。而检察院则有比较宽松的环境,实践中检察院的刑检部门大都设有“律师会见室”,可以将“律师会见室”同时用作“证据展示室”。此外,有关的案卷材料和相关证据也都存放于检察院,因此证据展示的地点应选择在检察机关。
三、证据展示的范围
证据展示是相互的,也是对等的。既有检察机关向辩护方的展示,也有辩护方向检察机关的展示。检察机关拥有侦查部门调取的证据和自行补查取得的证据,但其证据主要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当然也可能有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辩护律师根据其职能其拥有调查取证权,根据辩护律师责任,他会收集到一些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因此,证据展示的范围,对检察机关来说,应是全部案卷材料,而不应局限于《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的,只展示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如果是这样就无证据展示之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属证据展示范围。对辩护律师而言,也应展示其所掌握的被告人无罪、罪轻、从轻、减轻处罚的所有证据。诉、辩双方相互展示,彼此了解对方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哪些观点双方认可,哪些观点双方持有异议,明确争辩焦点,确立辩论重心,精心准备,这样有利于控、辩双方庭前对某些问题达成共识,减少庭审中质证的工作量。案件证据的全部展示,使信息共享,也使律师提前得到一定信息,因此可以说案件证据展示是对律师的一种补偿,是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受限制及庭审中控、辩双方申请休庭或延期审理权利不平等的一种补偿,也是使律师积极参与证据展示的一种动力。同时也给法官以明晰结论,以有利于公正判决。
四、证据展示的主体
证据展示的主体应为案件承办人和具有律师资格的辩护人。庭前的证据展示,是一个比较慎重的环节,这些证据关系到被告人定罪、量刑、从轻、减轻处罚,具有极强的保密性。律师由于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受职业道德的制约和法律的制约,能够保守案件秘密。而其他诉讼参与人则不具备这种条件,参与证据展示接触证据材料后,可能会带来负面影响或使其诉讼权利得到限制,不能充分发挥其诉讼权利,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
五、证据展示的方法及效力
证据展示前,控、辩双方应先交换准备展示证据的清单。证据展示时,控、辩双方应交替出示证据,可以逐个出示,也可以分组出示。证据展示时,检察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并做好证据展示笔录,对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和存在分歧的证据,都应在笔录中记明。证据展示结束后,参与证据展示的人员应核对笔录,经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此笔录应一式三份,公诉人、辩护人各执一份,另一份连同双方展示证据清单一并送交审判机关。法院开庭审理时,对经过控辩双方证据展示,且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不必经过质证,经法庭确认可直接作为定案依据,而对未经证据展示的证据法庭有权排除。对于证据展示后新获取的证据,控辩双方应再次展示,方能在法庭上出示。但出示方有证据证明对方放弃接受证据展示的(应有书面材料)法庭应允许出示方出示未经展示的证据,经质证、认证后应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六、证据展示的保障
证据展示是在法庭审理前进行的,证据展示后就扩大了其知情范围,而距开庭审理还有一定时间,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材料,其保密工作尤其显得重要。因此证据展示后保障工作上更应该加强,检察人员和辩护律师按其职业道德都有保守案件秘密的义务,但光有这些是不够的,还应特别规定,对泄露案情的,应视情节予以处罚。若辩护律师泄露了案情,情节较轻的,可以通报批评或予以训诫;若情节较重的,可建议吊销其律师证;或依照《检察官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严格制约才能保障证据展示的良性、健康、顺利发展。
证据展示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是与现代控辩式庭审方式相配套的一种有效制度,是司法改革的必然,但是并非所有的案件都适用证据展示制度。证据展示有其一定的适用条件,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告人聘请有辩护律师且辩护律师已收集证据的案件。也就是说,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应聘请有辩护律师,而其他阶段聘请则不能实现证据展示,其他辩护人也无资格进行证据展示。另外一个条件是辩护律师已收集证据。证据展示是互相的,双向的,若律师没有收集让据,没有证据向检察机关出示,那也无法实现庭审前的证据展示。只有三项齐全, 缺一不可,方能进行证据展示,信息共享。
证据展示条件要求如此苛刻,会不会影响证据展示的发展?回答是否定的。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人们的法制意识逐步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也日益加强,同时我国律师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强制性指定辩护的扩大,聘请律师和接受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逐渐增加,控辩庭审模式的运行也使律师参与诉讼的机会越来越多,因此现行司法体制使证据展示制度的确立成为可能。
有了证据展示的三个条件也不一定就进行证据展示。证据展示应是平等协商,自愿进行。证据展示不能强迫,而是建立在条件平等,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证据展示可以使双方互享对方信息,做到胸有成竹,镇定自若。
证据展示应该保持公平、合法。证据展示双方地位的平等,决定了其对证据信息的享有权也是平等的。但展示权平等并非意味着证据展示就是等量互换,由于受情况限制辩护律师获取证据会少一些,展示的证据数量相对检察机关会少一些,因此不能以辩护律师展示证据少,而检察人员也少展示证据,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另外证据展示严格依程序进行,展示的证据必须是依法取得,是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不得展示非法获取的证据。
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提高了案件的诉讼效率和办案质量,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一、庭前证据展示对公诉人的执法观念提出了挑战,进一步促使办案人员提高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能力,将推动公诉引导侦查制度的发展。第二、证据展示使得庭审进展顺利,明确了争论焦点,突出了庭审重点,使控、辩双方在庭上的论辩交锋更具有针对性,促使检察人员必须具有敏捷的思维,周密的逻辑推理和临场应变能力。第三、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推行,对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和防止辩方突袭辩护提供了保障。


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1999年12月27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十二讲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应松年
  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已由第九届全国人
大第二次会议写入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立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意义。”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
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
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又规
定,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权力机关的意志主要是通
过制定法律表达出来的,因此,从根本上说,行政机关是执法机
关。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
政权力,必须有法律授权,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法律,并依
据法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的根
据,也是人们对这种活动进行评判和监督的标准。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加强了行政法制建设,从总体上看,是按照依法治国、依
法行政的要求展开的。依法行政,首先要为行政执法提供完善的
行政法律制度,授权明确,制度民主、公正,便于操作,符合市
场经济要求。其次是要政府依据法律的授权和规定,严格执法。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执行法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制定
规范,又称抽象行政行为,即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
法规,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还
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二是依法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这两者都要按照党的十五大的要求:“一切政府
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规定行政法律制度的,统称为行政法。从性质上说,行政法
是关于行政权的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
以及对行政权的授予、运作和行使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里所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指行政法是由众多法律规范组成
的。这与民法、刑法一般都有法典不同。因此,行政法就有一个
调整范围的问题。行政法大致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关于行政权的授予和组织行政机关的法律。大致
由行政组织法、行政编制法和公务员法等法律组成。?
  第二部分,关于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的法律。这部分法律数
量最多,内容最为庞杂,称为行政行为法。?
  行政权的运作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按行政管理事项
划分的行政权具体运作的法律。行政机关管理的事项有多少种类
,这部分法律就可分为多少种类。其中有些部门还可自成体系,
诸如公安、环保、税务等等。这种法律为数众多,范围极广,一
般称为部门行政法。另一种情况是与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有关
的法律和规则,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必须遵循。如行政立法的
规则;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
制、行政征收、行政程序等法律。这里介绍的主要是和各级政府
各个部门都有关的全国统一的一些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对行政机关的组织、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进行监
督的法律,统称为行政监督法。如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复
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