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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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月11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31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废止《沈阳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自2002年3月1日起废止《沈阳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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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南京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开发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开发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44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宜昌开发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宜昌开发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
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宜昌开发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偿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根据《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履行宜昌开发区东山建设发展总公司(下称用款人)与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签订的《信用合作协议》而建立的省公司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市政府建立省公司贷款偿债专项资金。

  省公司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统收统支、市政府和省公司共同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省公司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建设、国土资源、税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涉及偿债专项资金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 偿债专项资金来源及用途

  第五条 偿债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

  (一)城市建设资金。包括城市建设维护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用事业附加费、污水处理费及垃圾处理费等;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上缴财政部分;

  (三)政府信用贷款项目本身收益上缴财政部分;

  (四)经营城市有形和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各项收入。包括城市客运经营权、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城市道路冠名权及其他特许经营权拍卖取得的收入等;

  (五)上级给开发区管委会用于专项还贷的拨款;

  (六)财政掌握可用于归还贷款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偿债专项资金专项用于:

  (一)支付省公司信用贷款利息;

  (二)归还省公司信用贷款本金;

  (三)赔偿因违约给省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 偿债专项资金规模确定

  第七条 年初用款人根据自身还贷能力,对不能足额按照省公司借款合同还本付息的不足部分,经省公司同意后向宜昌开发区财政部门申请偿债资金规模。

  第八条 宜昌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用款人的申请,确定开发区当年偿债专项资金的规模,经省公司审核确定后,报市政府行文明确。

  第九条 宜昌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当年下达的偿债专项资金额度,按照“一区多园”的不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各园区同期财政预算。其中:用于东山园区项目的偿债专项资金列入东山园区财政预算,用于[犭虎]亭园区项目的偿债专项资金按照宜发〔2004〕8号文件确定的税收分成比例由[犭虎]亭区承担,并报请同级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偿债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条 宜昌开发区财政部门应在省公司指定的银行设一个“偿债专项资金帐户”和“偿债专项资金过渡帐户”,用于归集所有构成偿债专项资金来源的资金。在省公司贷款本息到期前15日内,从“偿债专项资金过渡帐户”将资金划至“偿债专项资金帐户”。

  第十一条 偿债专项资金实行余额控制。宜昌开发区财政部门可以对本级“偿债专项资金帐户”或“偿债专项资金过渡帐户”内的资金进行正常的财政资金调度,但在每次省公司贷款本息到期前15日内,“偿债专项资金帐户”资金余额应不低于当期本息到期款。

  第十二条 建立偿债专项资金自动划扣机制。省公司在贷款本息到期当天可以从“偿债专项资金帐户”中扣收省公司信用贷款到期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省公司有权对“偿债专项资金帐户”和“偿债专项资金过渡帐户”的归集和调度进行监督和检查。宜昌开发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省公司对偿债专项资金归集、使用情况实施的动态监管。

  第十四条 利用省公司贷款建设的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范围,市审计局每年年终对省公司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当参与项目的评价、总结和运营计划的制订工作,定期对项目的建设、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和预测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

  第十六条 宜昌开发区财政部门必须向市财政局书面作出采取财政扣款方式偿还债务的承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偿债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由宜昌开发区财政局执行,各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对偿债资金所涵盖各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并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宜昌开发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之日起施行,至省公司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