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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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03年)

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颁发日期: 2003-8-13
实施日期: 2003-8-13
发布机关: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5月29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1997年8月20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和劝阻、举报交通违章行为的权利。 第四条 本条例由市、县(市)公安机关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 交通安全

第五条 人行道护栏、道路中心分隔带等交通设施上不得悬挂各种宣传标语、广告牌。 距离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15米以内道路上,不得设置与信号灯和交通标志相似的灯具、广告牌、旗幌、棚亭等遮挡物和临时构筑物。
第六条 行人不得穿越人行道护栏、道路中心分隔带。
第七条 种植行道树,设置电杆、电线等不得妨碍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行道树或电杆等出现倾斜、折断,遮挡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时,有关部门应及时整修、排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坏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 确需移动时,须经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应按规定修复。

第三章 车 辆

第九条 凡购置机动车辆的,须从购车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指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落籍或转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对车辆检测合格后,方可办理落籍或转籍手续。
第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车型和用途分类发放号牌。 车辆证件和号牌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制作。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涂改和擅自复制、生产各种车辆证件和号牌。 地方机动车辆不得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公安司法机关专用机动车辆号牌、证件。
第十一条 外地在本行政区域内驻在和施工单位的机动车辆使用外地号牌的,应在车抵10日内到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十二条 从事客货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车辆必须按有关规定涂设统一标志。
第十三条 下列车辆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活动:
(一) 机动三轮车、摩托车;
(二) 残疾人专用车;
(三) 在本市建成区内的人力三轮车。
第十四条 从事营业性客运个体机动车辆,每月须按时到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一次;从事营业性客运出租的企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由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每月检验一次,经检验合格取得《月检合格证》后方可上路行驶。 机动车辆应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 报废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五条 更换机动车底盘、发动机、改变车身颜色及其他改装,必须经车籍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修理部门对因交通事故损坏或者有明显碰撞刮擦痕迹的机动车辆,必须由委托修理人出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勘察检验凭证,方可予以维修,并应对维修部位(件)作好登记。
第十七条 购新自行车、手推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的,须自购车之日起2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和购车凭证,到指定的公安机关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 购旧自行车、手推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的,须从成交之日起20日内,持本人的身份证明和交易手续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八条 在本市建成区内不得使用后驱动人力三轮车。
第十九条 自行车、手推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必须定期参加年检,检验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二十条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的车闸和畜力车的制动装置必须保持有效,车辆号牌须安装在指定位置。
第二十一条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不得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每月必须集中接受一次安全和文明礼貌教育。 企事业单位机动车辆驾驶员的集中教育由本单位负责组织;个体机动车辆驾驶员的集中教育由乡、镇、街组织。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时,必须携带合法、有效证件。 被暂扣证件、号牌、车辆者应在6个月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或领取。
第二十四条 持地方机动车辆驾驶证的驾驶员,不得驾驶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车辆;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辆驾驶证的驾驶员,不得驾驶地方车辆。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不得驾驶设计时速20公里以上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驾驶机械驱动专用车,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准驾证,并不得附载他人;非残疾人不得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随身携带车辆行驶证。

第五章 车辆行驶、停放与装载

第二十九条 出租车、招手停公共汽车不得在道路中间停车载客;在城区繁华路段行驶时,须在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落车点停车载客。 出租车、招手停公共汽车及其他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随意掉头。
第三十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在停车场或指定的地点停放。主要街路及其他禁止停放车辆的场所不得停放车辆。装卸货物时应将车辆临时停在道路右侧边缘。执行警务、抢险、救灾、救护、施工任务的车辆除外。 机动车辆在主要街路及其他禁止停放车辆的场所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应立即将车移开。不能立即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用路障牵引车强行将故障车牵引至指定地点统一处理,并收缴路障清理费。
第三十一条 在划有大型机动车道和小型机动车道分道线的道路上,空载的客运出租车辆必须在大型机动车道上行驶。
第三十二条 农用轮式机动车、大型货物运输机动车、人力三轮车、手推车和经批准进城的畜力车,在本市建成区内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横向穿行除外。
第三十三条 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交通指挥信号,服从交通警察指挥。遇有停止信号、手势时,除右转弯车辆伸手示意可通行外,其他车辆必须停在停止线以外。
第三十四条 在划有分道线的道路上,非机动车必须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不得逆向行驶;在没有分道线的混合交通路段,自行车在道路右侧边线1.5米以内行驶,人力三轮车在2.2米以内行驶,畜力车在2.6米以内行驶。
第三十五条 在本市建成区内不得雇用畜力车。 畜力车进入本市建成区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在本市建成区内骑自行车只限附载12岁以下儿童一人。
第三十七条 主要街路两侧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门前车辆停放秩序,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自行车停车架,指定人员负责车辆停放管理。
第三十八条 非机动车不得两车共载同一物件。
第三十九条 在本市建成区的主要街路、繁华路段和学校、医院、机关办公区、居民聚集区内,禁止机动车辆呜喇叭。 机动车辆行驶至距中、小学校门100米时,应按限速标志规定减速慢行。

第六章 道 路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公路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除日常维修、养护作业外,占用、挖掘道路时,须与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措施后再行施工。其他单位挖掘道路施工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或公路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道许可证》。 养护公路的堆料不得影响车辆的通行。 占用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早市、夜市的,必须严格控制。确需开办的,由工商、城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占用和挖掘道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维护交通措施尚未落实的;
(二) 不能保证在限定时间内完工的;
(三) 在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的地段摆摊设点和搭建棚厦等临时设施的;
(四) 当地政府规定禁止占用道路范围内的;
(五) 除急修项目外,在当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期间进行挖掘道路施工的;
(六)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 经批准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必要的围档投施,夜间应设有标志灯,并在现场醒目处悬挂《占道许可证》;
(二)按批准时限、面积和位置占用,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扩大面积和变更位置的,应提前5日向原批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占用;
(三)挪移交通设施的,事先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交纳相应的抵押金;
(四)设置专人维护施工现场周围的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
(五)占用道路结束或工程完工,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现场,按要求修复路面,恢复通行能力,并报批准机关验收。

第七章 公共停车场

第四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规划由市、县(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的要求制定。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道路交通的需要。
第四十五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旅馆、饭店、办公楼、商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旅游点、火车站、飞机场等公共场所的,必须按城市规划确定的规模和要求配建停车场。
第四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四十七条 建设公共停车场,须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经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再办理建设开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可由投资者自行依法经营管理。 公共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按市物阶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严禁擅自超标准收费。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共停车场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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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报中增加安全生产相关内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于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报中增加安全生产相关内容的通知

工信厅通[2010]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08]111号)等相关规定,从2010年第四季度起,部将在每季度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报中增加安全生产相关内容,形成全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通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通信建设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管局”)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开展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增加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组织落实;是否按要求制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企业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是否足额提取、是否专款专用,是否购置足够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及设施;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否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等 (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报送报表相关要求
  
  各管局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开展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填写《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季度报表》(见附件2)与《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季度报表》一同报送。各管局将纸质材料报送部(通信发展司),同时将电子版发至部通信发展司txjsgl@miit.gov.cn和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zljd@ccicc.com.cn。
  
   三、报送总结要求
  
  为总结全年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各管局应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将上年全年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情况与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合并形成《通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总结》报部(通信发展司)。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本省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实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查处通信建设工程中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发布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信息以及做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经验及建议等。
  
  特此通知。
  
  
   附件:1.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主要内容.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375406.files/n13374913.doc
     2.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季度报表.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375406.files/n13374921.doc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1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主要内容

  一、 建设单位

  (一)是否建立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是否按规定计列并支付,工程合同中是否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四)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履行建设管理程序,是否非法从事建设活动;
  (五)是否存在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
  (六)在工程管理中,是否存在向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情况;
  (七)在工程开工前,是否对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是否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施工单位

  (一)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
  (二)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是否制定各专业工程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通信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五)安全生产费是否专款专用,是否购置足够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及设施;
  (六)是否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
  (七)特殊作业(如高空作业、危险品运输等)人员是否取得相应的上岗证;
  (八)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是否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九)工程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十)施工现场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十一)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情况。

  三、监理单位

  (一)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
  (二)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是否取得通信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四)监理规划中是否包含安全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五)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生的安全事故隐患,是否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整改;情况严重的是否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四、设计单位

  (一)编制的工程概预算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二)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是否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是否注明。

  附件2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季度报表


工程名称


工程概况
投资额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单位名称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建设单位

是否建立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是否按规定计列并支付,工程合同中是否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履行建设管理程序,是否非法从事建设活动的;


是否存在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


在工程管理中,是否存在向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情况;


在工程开工前,是否对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是否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单位




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


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是否制定各专业工程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单位名称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施工单位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通信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安全生产费是否专款专用,是否购置足够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及设施。


是否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


特殊作业(如高空作业、危险品运输等)人员是否取得相应上岗证。


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是否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工程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施工现场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情况。





监理单位








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


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是否取得通信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监理规划中是否包含安全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生的安全事故隐患,是否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整改;情况严重的是否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设计单位

编制的工程概预算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是否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是否注明。



  
          检查人: 项目负责人: 时间: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吉林省教育委员会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吉林省教育委员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高等学校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我省高等学校教师和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科技
和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我省各高等学校所研究并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确有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以上成果必须是列入省教委科研计划的项目,或是由省教委组织或主持鉴定、评审的项目,或是列入省级以上科研计划的基础理论项目(必须有公开发表的论文或专著)。
凡获国家、国务院各部(委)、省和地、市、省直部门奖励的项目,不再申报省教委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 省教委科技进步奖分为三等:一等奖(奖金1500元)、二等奖(奖金1000元)、三等奖(奖金500元),同时发给省教委科技进步奖集体荣誉证书和个人荣誉证书。
第四条 省教委科技进步奖的评选原则,按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或学术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进行综合评审。
(一)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
一等奖:技术难度大,技术水平属于国内先进,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较显著的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属国内先进,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较显著的作用,并取得很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有一定技术难度,技术水平属省内领先,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一定作用,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推广、应用成果(在组织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为我省取得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一等奖:在组织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所采取的措施或方法有很大创新,推广范围很大,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组织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所采取的措施或方法有较大创新,推广范围较大,并取得很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组织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所采取的措施或方法有一定的创新,达到一定推广范围,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确有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一等奖:理论难度大,学术上有创见,学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对科学技术进步及生产发展有重大的指导作用。
二等奖:理论难度大,学术上有新的见解,学术水平属国内领先,学术价值大,对科学技术进步及生产发展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等奖:理论难度较大,学术上有一定见解,学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学术价值较大,对科学技术进步及生产发展有一定指导作用。
(四)在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有关管理科学与决策科学等)
一等奖:创造性地提出软科学理论或方法,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在国内有很大影响,应用后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通过软科学研究,提出了新的概念、新的方法、新的发展模式,并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或者围绕国家和省级决策所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被采纳或应用后,产生了很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通过软科学研究,提出了新的概念、新的方法、新的发展模式,并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或者围绕国家和省级决策所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被采纳或应用后,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省教委设立吉林省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负责省教委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审定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教委科研处。
第六条 省教委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是:符合本办法第二、四条的,由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填写申报书,经系(所)推荐,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查、学校推荐,报省教委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组织学科评审组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省
教委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省教委批准授奖。
第七条 申报省教委科技进步奖的科学技术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按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要求进行鉴定。
(二)报送材料:申报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成果应用证明等,要按顺序竖装成册(纸面规格16开),一式五份。研究报告等其它有关技术材料、附件等,也要装订成册(纸面规格16开),一式五份。资料不全,字迹不清,填写装订不
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四)凡在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必须在争议得到解决后,方可申报。
第八条 省教委科技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重复发放,如获奖的项目曾获过其它奖励,只发给高于原奖金差额部分。
奖金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者,应给予重奖,不搞平均主义。
第十条 奖金从省教委科研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省教委科技进步奖励项目,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的即行授奖;如有异议,由有关申报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教委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二条 获得省教委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的个人或单位,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三条 省教委科技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在评审前三个年度内完成的(完成日期:新科学技术成果以鉴定日期为准;基础理论成果以论文、专著公开发表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凡经省教委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未获奖励的项目,不能再次申报省教委科技进步奖。
第十五条 凡申报省教委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或个人,须按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