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惠州市财政局市级单位部门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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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财政局市级单位部门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惠州市财政局市级单位部门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惠财预〔2005〕85号

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单位部门预算编制,明确部门预算编制程序、要求、职责及编制方法等,实现部门预算的科学性,我们制定了《惠州市财政局市级单位部门预算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惠州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惠州市财政局市级单位部门预算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单位部门预算编制,明确部门预算编制程序、要求、职责及编制方法等,实现部门预算科学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参照省财政厅《广东省省级单位部门预算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权力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第三条 部门预算改革的指导思想
部门预算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要通过部门预算改革,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要通过部门预算改革,充分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增强预算透明度,提高预算管理的法制化程度,实现预算管理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要符合《预算法》和国家、省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充分体现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要在法律赋予部门的职能范围内编制。收入合法合规,各项支出符合财政宏观调控的目标和现行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二)真实性原则。部门预算收支的预测必须以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履行部门职能的需要为依据,对每一收支项目的数字指标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测算,力求各项收支数据真实准确。
(三)稳妥性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要做到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得编赤字预算。收入预算要留有余地,没有把握的收入项目和数额,不要列入预算;预算要先保证基本工资、离退休费和日常办公经费等基本支出,项目预算的编制,要以收定支,量力而行。
(四)重点性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要做到合理安排各项资金,本着“一要吃饭,二要建设”方针,在兼顾一般的同时,优先保证重点支出。预算安排要先保证基本支出,后安排项目支出;先重点、急需项目,后一般项目。
(五)完整性原则。编制预算时,要将部门依法取得的包括所有财政性资金在内的各项收入以及相应的支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管理,对各项收入、支出预算的编制做到不重不漏,不得在部门预算之外保留其他收支项目。
(六)公开、公平、公正性原则。通过统一编制部门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增加财政资金分配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各部门的经费来源渠道,解决部门间经费苦乐不均的问题,实现资金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市级部门预算编制范围
(一)编制单位范围。1、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单位原则上是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凡是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无论其财务关系是否独立,也应归入其主管部门统一编制部门预算。如果该单位本身为财政供给的二级预算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为企业集团等自负盈亏单位的,可作为独立的部门编制部门预算。2、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单位应是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内或财政专户安排经费、与财政部门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对于部分只是由财政安排少量专项经费或临时性经费的企事业单位,如企业集团等,不作为部门预算编制单位。
(二)编制资金范围。部门预算应涵盖部门的所有收入和支出,不仅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收支,还包括各项预算外资金收支、经营收支以及其他收支;既包括一般预算收支,还包括政府性基金收支,体现综合预算原则。
第六条 市级部门预算的构成
市级部门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其中,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收入等;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分为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支出分为基本建设项目支出、一般专项支出。

第二章 市级部门预算编制规程

第七条 部门预算编制程序
部门预算编制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编制。具体程序为:
(一)一上。市直部门根据市财政局的要求,按照定员定额标准和本年度支出需要,提出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各部门的定员定额标准由市财政局按照各部门职责特点及人员构成等因素分别制定。
(二)一下。市财政局对部门上报的部门预算建议计划进行审核,按照相应的定员定额标准结合部门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计算部门基本预算支出,按照项目预算管理办法审核部门项目预算支出,对部门预算建议计划进行调整并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市直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
(三)二上。市直各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调整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形成预算建议草案,报送市财政局。
(四)二下。部门预算建议草案经市人大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在30日内批复到各部门。
第八条 部门预算编制具体流程
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的具体步骤及时间安排为:
(一)布置预算编制工作
每年8月份左右,由市财政局将编制预算的通知、要求、表格、软件等布置各部门,同时将定员定额经费标准下达各部门。
(二)编制并上报部门预算建议计划
各部门根据财政部门要求、预算年度的业务计划和上年实际完成情况编制部门预算。部门预算从基层会计核算单位编起,逐级汇总形成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于9月底前按统一规定的表格样式并附文字说明报送市财政局。
(三)预算建议计划的审查
市财政局收到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后,按定员定额标准,对单位报送的基本支出计划进行审核,并在考虑部门支出需要及项目的合理性、合法性、轻重缓急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对部门专项支出计划进行审核调整,并将部门预算指标控制建议数及部门专项支出预算审核意见上报市政府。经市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向市级部门下达预算指标控制数,并将专项支出预算审核调整意见回复市级预算单位。
(四)部门调整预算建议计划
各部门在接到预算指标控制数后,应及时对部门预算建议计划进行调整,形成部门预算草案上报市财政局。
(五)审核、汇总并上报部门预算草案
对部门上报的预算草案,市财政局进一步审核后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正式提交市人大审批。
(六)批复部门预算
市人大审批通过后,即由市财政局按《预算法》要求于一个月内将预算批复到各部门。各部门自市财政局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单位的预算。

第三章 市级部门收入预算的编制

第九条 市级部门收入预算编制的内容
市级部门预算收入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其他收入等。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以及各方面收入来源情况,综合核定对某一单位的年度财政拨款额。
(二)政府性基金。是指按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并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三)预算外资金。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或提取,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或按规定程序批准留用的财政性收入(包括纳入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四)其他收入。包括事业收入(不含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等。
第十条 市级部门收入预算编制的要求
合法性。市级各部门的收入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预算外资金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按照国家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比例征收上缴或留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也不得随意提高征收比例。
完整性。首先是要保证收入项目的完整性,即部门各类收入均应编入收入预算。其次是要保证收入数额的完整性。各部门应该如实测算各项收入,不能隐瞒或少报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要足额编制单位经营收入。
准确性。财政拨款数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拨款控制数填列。预算外资金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依据上年、当年收入数和下年的政策变化及其他收入增减因素测算。收入预算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没有把握的收入项目和数额,不要列入部门预算。

第四章 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十一条 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的内容
基本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其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须的支出,具体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基本支出预算的具体项目按照财政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规定的目级科目设置。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等项目;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水电费、交通费、邮电费、维修费、招待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专项业务费、专用材料购置费等项目;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支出、退职(役)费、抚恤金、救济费、住房公积金、助学金、医疗费等项目。
第十二条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要求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基本要求为:
(一)优先满足基本支出的需要。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根据财力可能,结合单位的行政事业工作任务需要,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预算资金的安排,首先要保证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在此基础上,本着量财办事的原则,安排各项事业发展所需的项目支出。
(二)以定员定额方法为主编制预算。按照“以定员定额管理为主,单项核定为辅”的原则核定经费。
第十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方法
制定定员定额标准既要依据国家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又要考虑各部门职责特点和人员构成,以及实际支出因素的变化。应严格按照国家的工资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核定。
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由定员定额标准计算的基本支出预算和单项核定的基本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其中,按定额标准计算的基本支出预算又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分别按市财政核定的定额标准及人数计算核定;单项核定的基本支出预算一般集中在公用经费安排上,主要用于解决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而支出、无法通过定员定额经费解决的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招待费、日常修缮、部门会议费等公用经费开支。

第五章 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的内容
项目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而发生的支出。项目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支出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项目三大类。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和我市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基本建设项目要纳入国民经济和事业发展计划,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规定的范围确定。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基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计划项目),专项业务项目,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和其他项目。
专项计划项目,是指经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的专项计划、基金等项目,包括科学、教育、文体、农业、水利、社会保障等事业性发展项目。
专项业务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其职能、在开展专业业务活动中持续发生、在基本支出以外开支的特定支出项目,包括大宗印刷、专项培训、专项考察调研、专项事务管理、专用设备运转维护等项目。
  大型修缮项目,是指市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要对其危险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系统性修缮和大型成套专业设备修理的项目。
  大型购置项目,是指市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基本支出以外的设备购置项目,包括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设备、批量办公设备。
  大型会议项目,是指符合一、二类大型会议规格的会议,一类会议为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二类会议为市委、市政府主持召开的属全市性的大型会议。市各有关部门的业务会议为三类会议,会议经费应在日常公用支出中列支。
  其他项目,是指市级部门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不在上述项目之外的支出项目。
  (三)其他类项目,是指除基本建设类和行政事业类项目之外发生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用科技三项费、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对外援助、支援不发达地区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规范管理原则。列入预算的项目在管理程序上需经过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预算的核定和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等四个阶段,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规范运作。
  (二)综合预算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充分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三)公共财政原则。项目安排要充分体现公共财政的要求。
  (四)科学论证、合理排序、量财办事原则。对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五)追踪问效原则。市财政局和市级部门对预算安排的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追踪问效。
第十六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程序
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需经过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预算的核定和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等四个阶段。
(一)项目申报
1、申报条件。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2)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3)有明确的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论证,情况复杂的项目经过可行性研究。
  (4)市财政局统一制定项目申报文本、项目支出预算报表体系。市级部门按照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汇总向市财政局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5)项目按照申报要求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6)基本建设、大型修缮、大型购置等大额开支项目,必须先报市政府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立项。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安排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的、需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2、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必须按照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基本建设、大型修缮、大型购置等大额开支项目必须同时报送市政府同意立项的批件。
(2)市级部门应当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3)项目预算单位应当按照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4)市级部门对下属单位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统筹考虑,择优分类排序后汇总向市财政局申报。
(二)项目审核
1、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申报单位及所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2)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3)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论据是否充分,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4)申报项目排序是否合理。
2、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排序统筹考虑。
3、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市财政局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三)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和项目实施
1、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市级部门的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市级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当年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支出预算,列入市级部门年度预算。
2、市财政局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市级部门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市级部门批复。
3、市级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4、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原则上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5、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属于财政拨款和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的,原则上由市财政局收回另作统筹安排,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通知》规定,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国家、省、市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1、市财政局、市级部门和项目单位等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2、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写出项目实施报告书报主管部门,部门要将项目实施完成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对跨年度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年度末写出项目进度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报市财政局。
  3、市级部门和市财政局要对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并以此作为以后年度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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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三十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算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一月一日起
三十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分别申报计算纳税。
二、关于境外代扣代缴税款问题
纳税人任取或受雇于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单位派驻境外的机构的,可由境外该任职、受雇机构集中申报纳税,并代扣代缴税款。
三、关于纳税申报方式问题
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不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应委托他人申报纳税或者邮寄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四、境外所得税款抵扣举例
某纳税人1994年1月至12月在A国取得工薪收入60000元(人民币,下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7000元;同时,又在B国取得利息收入1000元。该纳税人已分别按A国和B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150元和250元。其抵扣计算方法如下:
(一)在A国所得缴纳税款的抵扣
1.工资、薪金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60000
{(───────── -4000)×税率-速算扣除数}×12(月份数)
12
=(1000×10%-25)×12=900元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7000×(1-20%)×20%(税率)=1120元
3.抵扣限额:
900+1120=2020元

4.该纳税人在A国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1150元,低于抵扣限额,因此,可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税款870元(2020-1150)。
(二)在B国所得缴纳税款的抵扣
其在B国取得的利息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1000×20%(税率)=200元该纳税人在B国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了抵扣限额,因此,只能在限额内抵扣200元,不用补缴税款。
(三)在A、B两国所得缴纳税款抵扣结果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该纳税人当年度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870元,B国缴纳税款未抵扣完的50元,可在以后五年内该纳税人从B国取得的所得中的征收抵扣限额有余额时补扣。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CIRCULAR ON SOME QUESTIONS CONCERNING THE LEVY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ON INCOME EARNED FROM ABROAD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8 March 1994 Coded Guo Shui Fa[1994] No. 044)

Whole Doc.

To the tax bureaus of various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to the tax bureaus of various cities with independent
planning, and to various sub-bureaus of the Offshore Oil Tax
Administration:
In order to safeguard the state's taxation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ated stipulations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Individual Income Tax and the Regulations for Its
Implementation, the Circular on Some Questions Concerning the Levy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on Income Earned From Abroad is hereby given as
follows:

I. Question concerning the declaration time limit for tax payment
For the taxable income earned from outside China and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is calculated and paid on the tax-paying year abroad, the tax
payer shall, within 30 days after the end of the tax-paying year and the
clearing of taxes in the country where the income is earned, declare to
China's tax authorities and pay individual income tax; those who settle
the account of tax when income is earned from abroad, or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is exempt abroa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ipulations of the tax
law of the country where the income is earned shall, with in 30 days from
January 1 of the following year, declare to China's tax authorities and
pay individual income tax. A tax payer who has income earned from both
inside and outside China shall respectively declare, calculate and pay
tax.

II. Question concerning withholding taxes abroad
For a tax payer who holds a post in or is hired by a Chinese company,
or enterprise, another economic organization or unit which sends him to an
overseas organization, the overseas organization where he holds a post or
is hired shall declare tax payment together and withhold the tax.

III. The question concerning declaration method for tax payment
A tax payer who is unable to declare tax payment at the competent tax
authorities within the specified declaration time limit shall entrust
someone with declaration on tax payment or mail the declaration on tax
payment. For a mailed declaration on tax payment, the local postmark day
on which the mail is sent out is taken as the actual day of declaration.

IV. Examples for the deduction of overseas income tax
A tax payer who earned salary income of 60000 yuan (the same below)
in A country from January to December 1994, and income from royalties of
7000 yuan; at the same time he earned 1000 yuan income from interest in B
countr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ipulations of the tax laws of A country
and B country, the tax payer has paid 1150 yuan and 250 yuan in individual
income tax, the method for calculating deduction follows:
(1) Deduction of tax paid for the income earned in A country
The amount of payable tax calc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ipulations of China's Tax Laws on the income earned from wages and
salaries:

60000 quick calculation
{(-------- - 4000) X tax rate - deducted amount } X 12 (months)
12

= (1000 X 10% - 25) X 12 = 900 yuan

2. The payable amount of tax calc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ipulations of China's Tax Laws on the income earned from royalties:

7000 X (1 - 20%) X 20% (tax rate) = 1120 yuan

3. Deducted quota:

900 + 1120 = 2020 yuan

4. The tax payer pays 1150 yuan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on the
income earned in A country, which is lower than the deducted quota,
therefore, it can be fully deducted and the tax payer shall repay 870 yuan
of tax in China (2020 - 1150).
(2) Deduction of tax paid for the income earned from B country
The payable amount of tax calculated according to the
stipulations of China's Tax Laws on the income gained from interest
in B country, that is the deduction quota:

1000 x 20% (tax rate) = 200 yuan

The actual tax paid by the tax payer in B country exceeds the
deduction quota, therefore, only 200 yuan can be deducted from within the
quota, and no more back duty is required.
(3) Deduction result of tax payment for the income earned from
A and B countr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bove-mentioned calculation
result, the tax payer shall repay 870 yuan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in
China on the income he earns from abroad in the current year, the 50 yuan
which has not been deducted from the tax paid in B country can be
re-deducted from the balance of the deduction quota of the tax levied on
the income gained by the tax payer from the B country within the
subsequent five years.

V. This Circular goes into effect on January 1, 1994.



1994年3月8日

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6%的约束性指标,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效果,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预期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
  第五条 申请奖励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运行时间3年以上;
  (三)节能量在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
  (四)项目单位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
  (五)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24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中西部地区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第三方机构审核费用等。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包括中央直属企业)提出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1),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报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名单内)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现场审核,由第三方机构针对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等相关情况出具审核报告(格式见附2)。
  第九条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格式见附3)。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地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进行复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复审结果下达项目实施计划,财政部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下达预算。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监管,督促项目按时完工。
  第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及时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清算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并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格式见附2),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清算奖励资金(格式见附3)。
  第十四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效果进行抽查,根据各地资金清算申请和第三方机构抽查结果与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或扣回企业奖励资金。

第五章 审核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第三方机构实行审查备案、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方机构名单。
  第十六条 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名单的第三方机构接受各地方委托,独立开展现场审查工作,并对现场审查过程和出具的核查报告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十七条 委托核查费用由地方参考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等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 地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第三方机构及其审核人员近三年内不得为项目单位提供过咨询服务。
  (二)项目实施前、后的节能量审核工作原则上委托不同的第三方机构。
  (三)优先选用实力强、审核项目经验丰富的第三方机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项目申报的初审核查力度,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对存在项目弄虚作假、重复上报等骗取、套取国家资金的地区,取消项目所在地节能财政奖励申报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项目整体实施进度较慢或未实现预期节能效果的地区,国家发展改革、财政部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如实提供项目材料,并按计划建成达产。对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单位,国家将扣回奖励资金,取消“十二五”期间中央预算内和节能财政奖励申报资格,并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财政奖励资金的;
  (二)无特殊原因,未按计划实施项目的;
  (三)项目实施完成后,长期不能实现节能效果的;
  (四)同一项目多渠道重复申请财政资金的。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第三方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核查报告失真的第三方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机构的审核工作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废止。
  附:1、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624/001e3741a2cc0f6e378401.doc
    2、××××单位××项目现场审核报告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624/001e3741a2cc0f6e378802.doc
    3、_____年度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624/001e3741a2cc0f6e378c03.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