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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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东政发〔2005〕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技能劳动者的积极性,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东营市首席技师,是指技能人才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全市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东营市首席技师每年选拔不超过10名,管理期限为5年。在管理期间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重新参加评选。
  第五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的组织协调和审核备案工作。
  市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东营市首席技师的选拔管理工作。
  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营市首席技师人选的推荐工作,市直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东营市首席技师人选的推荐工作。
  市人事、经贸、外经贸、国有资产管理、工会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协助做好东营市首席技师的选拔管理工作。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六条参加东营市首席技师评选,必须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者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技师、技术能手称号,或者获得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6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3名、市级一类技能竞赛第1名;
  (二)创造市内同行业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或者市内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纪录;
  (三)有重大技术发明、技术革新,或者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和安全隐患,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四)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
  (五)在传技带徒方面成绩突出,所带徒弟多人成为单位技能骨干或者在市级以上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七条选拔东营市首席技师,以近5年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专家和技能人员进行评议,广泛征求意见,确定推荐人选,向劳动保障部门推荐。
  第九条推荐东营市首席技师需填报《东营市首席技师申报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职业资格证书;
  (二)主要技术成果及获奖证明;
  (三)书面事迹材料。
  第十条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市直部门、单位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审核,经县区政府负责人审定或者市直部门、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一条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成立东营市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13人,其中专家应占70%以上,其他由劳动保障、经贸、国有资产管理、工会等部门、单位的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议组,负责对东营市首席技师推荐人选的测试、初评,专业评议组的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依据。每个专业评议组由5至7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议组人员不得重复担任。
  每次评审前重新确定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议组成员。
  第十二条东营市首席技师推荐人选材料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后,由专业评议组初评,提出初定人选。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对初定人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东营市首席技师考察人选,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审定的考察人选组织考察后,将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不属实的,报市政府批准,颁发《东营市首席技师》证书。
第四章待遇
  第十五条所在企业对东营市首席技师可以实行年薪制,对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六条东营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间,享受市政府津贴每人每月800元,享受健康查体每年一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付。
  第十七条东营市首席技师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和风险投资资金时,有关部门、单位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东营市首席技师夫妻两地分居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推荐安置。首席技师的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首席技师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首席技师本人申请,公安部门凭《东营市首席技师》证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九条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被评为东营市首席技师的,保留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称号,不再享受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津贴。
  东营市首席技师被评为山东省首席技师的,不再享受东营市首席技师待遇。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首席技师档案,根据工作实际,由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5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按照东营市首席技师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东营市首席技师档案,同时将管理工作书面总结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市人事部门将东营市首席技师纳入东营市高层次人才库管理,对有关情况立卷归档。
  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与东营市首席技师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及时为其提供必要服务。
  第二十三条东营市首席技师应当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有关公益性活动,发挥业务专长。
  第二十四条市劳动保障、经贸等部门在不同行业选择建立东营市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东营市首席技师参加技术攻关、咨询及技能交流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东营市首席技师管理期间变动工作的,原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东营市首席技师管理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市政府津贴,不再按照东营市首席技师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技能工作的;
  (二)调往市外工作的;
  (三)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首席技师管理的。
  第二十七条东营市首席技师管理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县区或者市直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东营市首席技师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东营市首席技师称号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东营市首席技师管理的。
  第二十八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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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文件


安监管救字[2005]8号




关于开展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矿山救援管理部门:

  近年来,全国矿山救援战线上的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观念,为全力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出色地完成各项抢险救灾任务,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这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一步调动广大矿山救援干部、队员的积极性,不断开创矿山救援工作的新局面,决定于2005年全国矿山救援工作会议期间表彰"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先进集体"、"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奖励名额

  评选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先进集体的范围:全国矿山救护大、中队。

  评选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先进个人的范围:从事矿山救援工作或承担过矿山救援工作的在职干部、队员以及为矿山事故抢险救灾做出贡献的专家。

  表彰奖励名额为:先进集体20个,先进工作者60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先进集体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模范地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顾全大局,配合国家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服从矿山救援指挥部门调动,积极开展矿山救援预防性检查,参与重特大矿山事故的抢险救援,为矿山救援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3、重视和支持矿山救援工作,设立专门培训机构或专职人员从事矿山救援培训、训练和比武工作,注重矿山救援人才队伍建设。

  4、各项矿山救援工作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纪律严明,无违法、违纪现象。

  (二)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先进个人

  1、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政治素质。

  2、从事矿山救援工作,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

  3、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在抢险救灾工作中,为抢救国家财产、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做出重大贡献。

  4、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在矿山救援工作中兢兢业业、勇于奉献,成绩突出,受过各级政府和企业的表彰。

  三、评选要求

  (一)评选过程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采取自下而上推选,领导集体研究推荐的方式进行。

  (二)坚持面向一线工作人员,面向基层单位。采取差额评选的方法,各地推荐名额(见附件1)。

  (三)坚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确保先进质量,推荐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事迹突出,群众公认的先进典型。

  (四)先进事迹材料要重点突出、内容真实、文字精练(2000字左右)。

  四、评选程序

  (一)各单位接到评选通知后,组织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认真填写《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和《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见附件2、附件3)。可在呈报审批材料中附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三份,呈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或主管矿山救援工作的部门。

  (二)由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或主管矿山救援工作的部门写出推荐报告(包括产生的程序,考察、推荐意见等),并对有关材料审核盖章,于2005年8月12日前报国家矿山救援指挥中心。

  五、奖励办法

  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将授予"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六、要求

  表彰奖励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是进一步加强矿山救援工作、促进矿山救援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充分重视,精心组织,共同做好推荐评选工作。

  联系人:温雁峰 联系电话:010-64463327、64482653(传真)

  

  二○○五年八月三日

  

  附件1、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推荐名额分配表

2、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

3、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

  
附件1:
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推荐名额分配表
先进集体(候选名额) 先进个人(候选名额)
北京市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矿山救援工作开展情况,推荐1-3人作为先进个人的候选人。原则上,矿山救护任务重的省份报2-3人,其它报1-2人。
天津市 1
河北省 1
山西省 1
内蒙古自治区 1
辽宁省 1
吉林省 1
黑龙江省 1
上海市 1
江苏省 1
浙江省 1
安徽省 1
福建省 1
江西省 1
山东省 1
河南省 1
湖北省 1
湖南省 1
广东省 1
广西自治区 1
海南省 1
重庆市 1
四川省 1
贵州省 1
云南省 1
陕西省 1
甘肃省 1
青海省 1
宁夏自治区 1
新疆自治区 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



附件2:




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先进集体
呈 报 审 批 表









单位名称
填报时间


单位名称 职工总数(人)
主 要事迹

主要事迹(可后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所在单位意 见 (章) 年 月 日
省级救援工作部门意 见 (章) 年 月 日
国家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审批意 见 (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先进个人
呈 报 审 批 表









所在单位名称
姓 名
填 报 时 间


姓 名 性别
政治面貌 民族 学历
出生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职 务 职称
何 时何单位授 予何奖励
工作简历


主要事迹(可后附证明材料复印件):


所在单位意 见 (章) 年 月 日
省级救援工作部门意 见 (章) 年 月 日
国家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审批意 见 (章) 年 月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免职的名单(2004年10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免职的名单(2004年10月27日)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批准免去徐发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