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以色列国教育部教育合作协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25:22   浏览:84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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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以色列国教育部教育合作协议

中国 以色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以色列国教育部教育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以色列国教育部(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加强双边友好关系,促进并发展两国在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决定缔结本协议。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在教育领域、特别是高等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代表团交流

  1、 为增进双方教育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系和了解,促进双方在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互换1个5-6人的教育代表团赴对方国家进行访问,为期5-7天。

  2、 为加强两国大学之间的了解与合作,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互派1个5-6人的大学校长代表团赴对方国家进行访问,为期5-7天。

  3、 代表团国际旅费自理,在对方国内的费用由接待方负担,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三条 留学生交流

  1、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双方同意,根据1998年11月6日签署的《文化协定执行计划》第37条,每年互换5个奖学金名额,接收办法按照各自国家接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

  2、 双方鼓励本国公民自费赴对方国大学自费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方便。

  3、 双方鼓励本国的有关部门、基金会、大学为对方国的学生提供奖学金,并为学生留学提供方便。

  第四条 学术交流

  1、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在电子、生物、材料、能源、农业等高新技术的教学和科研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为支持中国的西部开发,中方希望以方大学重视与中国西部的大学开展交流。

  2、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根据需要互派教授、专家及研究人员赴对方国家任教、讲学和开展合作研究。

  3、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交换教学与科研信息,互换教材、图书资料及共同举办学术会议。

  第五条 语言教学

  1、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的大学开展对方国家语言教学,聘任对方国家的语言教师到本国任教,并为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

  2、 中方同意每年向以大学提供1个为期六(6)周的汉语教师研修奖学金名额,招收以方在职汉语教师来华进修汉语教学法。

  第六条 教育研究

  双方鼓励两国的教育研究机构之间建立直接联系,邀请对方国家教育专家参加本国举办的有关教育研究学术会议,以交流各自国家教育发展的成果和经验。

  第七条 互认学位、学历

  双方同意,在进一步了解的基础上,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尽快签署《相互承认学位和学历的协议》。

  第七条 双方同意,在1998年11月6日签署的《文化协定执行计划》框架内执行本协议。

  第八条 本协议于2000年四月十二日(犹太历5760年 月7日)在耶路撒冷签署,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分别用中文、希伯莱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相同效力。如出现理解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代表 以色列国教育部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部长 以色列国教育部部长

    陈至立 约瑟·萨里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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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培植劳务输出典型示范户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培植劳务输出典型示范户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政〔2004〕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衡水市人民政府培植劳务输出典型示范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衡水市人民政府

培植劳务输出典型示范户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的积极性,推动全市劳务输出工作更深入、更扎实的开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四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四县)培植一批典型示范户,并出台一些扶持政策,通过行政推动、政策驱动、典型带动实现主体主动。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干部回村动员,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一)四县县政府各自要统一组织全县所有县直和乡镇机关干部回村做亲属朋友的宣传动员、资源调查工作,在全县各村开展一次普及性的宣传发动,每村必到,每人必下,不留死角。主要内容有三项:一是宣传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知识。二是传递劳务信息,落实劳务合同。回村干部要将市、县劳动部门筛选的用工信息和劳务合同送到农民手中,每名机关干部至少动员一人外出务工,并填制劳务输出动员情况培训表(附表1)。三是做好所在村劳务输出情况调查,包括劳动力资源情况、求职意向、收入预期等。动员情况和调查结果在十一月底前报所在村村委会,由村委会逐级上报至县劳务输出办公室,并汇入当地劳动力资源库。

  (二)在广泛动员的基础上,由四县劳务输出办公室根据动员情况和劳动力就业状况,在二三产业不够发达、剩余劳力相对较多的5个乡镇筛选25个村,每村再筛选10户作为全县劳务输出典型示范户重点培养。典型示范户的基本条件:一是农户中有剩余劳动力且愿意外出务工。二是欲外出务工人员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素质或具备一定专业技能,遵纪守法。三是热心劳务输出,愿意承担典型示范户的示范宣传工作。

  二、建立担保制度,解除后顾之忧

  (三)实行连环担保责任制。凡列为典型示范户外出务工的农民,要由对其动员的机关干部(以下简称包户干部)为其提供工资兑现担保,在此基础上,再由县财政对包户干部提供经济担保。市财政对农民工集中、财政压力较大的县予以一定扶持。外出务工人员要与包户干部签订工资担保责任书,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还要与县就业服务局签订劳动责任保证书。包户干部与县财政也要签订担保责任书。

  (四)严格界定经济责任和担保范围。主要是“三保三不保”,即属各级劳动部门公益性职介机构组织输出的予以担保,其它职介组织输出的不予担保;属工资性收入予以担保,人身伤害、工伤赔偿等非工资性费用不予担保,发生此类情况由各县就业服务局帮助本人按有关法律规章解决;对非由务工人员个人原因造成的工资拖欠予以担保,不能胜任岗位要求、达不到劳动定额、违法违规违纪等由务工人员个人原因造成领不到工资的不予担保。担保期限一般掌握在6个月以内。外出务工人员与包户干部、包户干部与县财政的担保管理办法由各县制定。

  (五)实行民工工资拖欠先追后保。当典型示范户的外出民工发生工资拖欠时,由县就业服务局牵头,县直有关部门配合到用工单位了解情况、追讨欠款,维护外出民工的合法权益,在追讨无望的情况下再兑现担保。  

  (六)严密担保审批程序。凡列为典型示范户的外出民工,当发生工资拖欠时,要凭劳动合同、工资帐单等有效证件向包户干部反映情况,包户干部写出书面报告报县就业服务局,由县就业服务局进行情况核实。情况属实的,由县就业服务局提出理赔意见报县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从民工工资风险担保基金中支付担保资金。

  (七)建立民工工资风险担保基金。四县县政府要建立民工工资风险担保基金,每县暂定40万元。担保基金专门用于解决民工工资拖欠,不准挪作它用。市财政首先给四县各补贴担保基金10万元。

  (八)做好用工单位筛选和输后服务工作。由县劳动部门公益性职介机构根据用工信息对用工单位进行考察、筛选,确定一批规模大、发展快、收益高、用工规范的单位。务工人员输出要坚持相对集中,一次输出人员较多的可选派带队干部,少的可聘请一名联络员,负责与输出机构的联络工作。县就业服务局要建立回访制度,及时了解情况,妥善处理问题,提高外出务工人员的稳定性。

  三、搞好人员培训,提高技能素质

  (九)对典型示范户的输出人员要全部进行培训,先培训后输出,培训不合格不输出。县劳务输出办公室负责联系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也可到用工单位培训,优先到阳光工程基地培训。对典型示范户输出人员的培训免收培训费,其费用由县财政补贴。在阳光工程基地培训的,先行使用阳光工程培训经费,不足部分再由县财政补足。

  (十)各县市区就业服务局要按照市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打造衡水劳务品牌的实施方案》的要求,把典型示范户的输出人员作为品牌劳务加强管理,并做好舆论宣传,提高衡水劳务的知名度。

  四、实行零收费制,切实减轻民工负担

  (十一)免收有关劳务输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暂住证工本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工本费等。免收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费,包括求职登记费、中介服务费、职业素质测评费、出国政审手续费、输出人员跟踪服务费等。组织典型示范户农民外出务工所需费用由县财政解决。对输入地要求交纳的费用,县就业服务局要做好工作争取少交或免交,确需交纳的要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务工人员。

  (十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典型培植经费列入财政开支。扶贫开发劳务输出培训资金要优先用于贫困村典型示范户的培植。

  五、提供贷款扶持,发展家庭经济

  (十三)对劳务输出和典型示范户家庭发展生产经营实行贷款扶持。外出务工人员属农村户籍的,国内务工可以在农村信用社优先获得2000--5000元的小额贷款扶持,国外务工可以获得15000元以下的农户联保贷款或30000元以下的抵、质抵押货款扶持,具体办法按照衡水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农村劳动力输出贷款实施细则》执行。属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可以在城市信用社获得5000--20000元的小额贷款扶持,具体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衡水分行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办法》执行。典型示范户家庭发展生产经营可以按照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和联户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优先予以解决。

  六、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提高典型示范效果 

  (十四)县、乡政府和村委会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要为典型示范户统一造册,建立家庭经济档案,随时掌握外出民工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各种困难,支持民工在外务工创业。各级劳务输出办公室和舆论宣传部门要及时总结、宣传典型示范户在经济发展、改善生活、增加收入、提高素质等方面带来的新变化,充分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

  (十五)四县县政府要做好典型示范工作的总结,汲取经验、改正不足,确保示范工作顺利开展。要适时召开总结表彰会议,对典型示范工作抓得好的单位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其它县市区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案情:2012年12月24日,刘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某市一路口趁行人贺某不备,将其随身携带的挎包抢走,内有一部手机、一张银行卡及密码纸条。后刘某根据密码纸条到某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提现5.3万元,并全部挥霍。 

  分歧意见:对于刘某抢夺信用卡并取款的行为如何定罪,有四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抢夺他人信用卡,提取现金属于抢夺的后续行为,应构成抢夺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抢夺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数额较大,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第三种观点认为,刘某侵害被害人财产的实行行为是在ATM机上使用信用卡,因机器不可能被骗,根据关键行为定罪法,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第四种观点认为,刘某行为既触犯盗窃罪,也触犯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根据有关规定,盗窃罪处罚较重,应按盗窃罪论处。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实行行为性质是确定犯罪性质的根据。侵占、拾取、盗窃等方式(不包含抢劫)获取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因信用卡本身具有保密功能,非法占有信用卡并不能直接占有他人财产,侵占、拾取、盗窃信用卡本身并不能直接获取财物。如何定性需要依据后续的使用行为进行分析定性。刘某真正侵犯贺某财产的行为是在ATM机上提取现金,而不是抢夺信用卡行为本身。 

  二、侵犯法益性质是界定犯罪性质的参照。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主要法益是信用卡管理、发放、使用秩序,信用卡交易安全和金融市场经济秩序。在ATM机上冒用他人信用卡,侵犯的只是持卡人对信用卡的使用权和信用卡账户内金融机构许可使用的资金安全,是金融机构与持卡人协议下的持卡人可以自由实现的债权,对此银行并不承担民事责任(挂失前),并不会影响信用卡的发放、管理和使用秩序,也不会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008年5月7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但抢夺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不宜适用此款。 

  三、犯罪手段实质是评价犯罪性质的依据。信用卡诈骗只是一种以信用卡为特定手段的特殊诈骗。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占有的财物。ATM机根据既定程序认读了卡号与密码一致,就意味着信用卡使用者可以按照金融机构的规定进行交易,也就不存在金融机构被骗的问题。刘某在ATM机上冒用贺某信用卡,也没有对贺某实施欺骗行为。既然金融机构没有被骗,贺某也没有被骗,那么刘某提现行为就不是诈骗的问题。张明楷教授认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只限于对自然人适用,在机器取款的,成立盗窃罪。刘某在ATM机上冒用贺某信用卡提现,其结果是贺某可支配债权减少。刘某提取现金起实质作用的是盗窃手段,因而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竞合。 

  (作者单位:河南省陕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