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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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06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部长 吴爱英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决定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六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联营:(一)成立满3年;(二)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内地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申请联营。”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3号发布,司法部令第100号修正)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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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1999〕20号






关于加强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推动青少年事业和共青团工作发展,共青团中央决定制定《共青团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

   一、 制定共青团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的意义

   以党的十五大为标志,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团十四届二中全会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制定了《共青团工作跨世纪发展纲要》,提出了共青团工作跨世纪发展的总体目标、指导原则、工作思路和工作布局,并对加强理论研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制定和实施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是更好地落实《纲要》精神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全团研究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的积极性,加强对青少年事业和共青团工作发展特点与规律的探索,提高团的思想理论、新闻出版和教学科研水平,推出更多精品力作,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制定、完善青少年政策服务,为推动青少年事业和共青团工作跨世纪发展服务,为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服务。

   二、成立共青团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共青团中央决定成立“共青团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一个时期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制定年度的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计划,审批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资助课题,检查重要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具体承担研究计划方案的制定、课题申报评审的组织、发布年度课题指南及重大科研项目的管理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宣传部。成立由共青团中央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有关部委及教学科研机构的专家组成的“共青团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提出研究规划建议、申报课题评审和提出立项课题建议等工作。各省级团委、共青团中央有关部门及直属单位,要根据自身工作实际,逐步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专门负责实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工作。

   三、 共青团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课题的制定与立项

   课题的制定、立项与管理是做好共青团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工作的重要环节。要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设立重点研究项目和一般研究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设立地区扶持项目、自选课题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健全项目的申报、评审、资助、督查及奖励、宣传制度。

   共青团中央每年制定《共青团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年度研究计划》,发布年度课题指南,并通过多种方式使课题成果达到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中同级课题水平。各省级团委、共青团中央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要根据研究计划推荐课题,报全团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由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审批结果发布年度课题指南。年度课题需在一年内完成。对不能按期完成的课题,没有确当理由的,中止后续经费支持。要注重发挥课题申报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对项目的组织和管理作用,提高项目完成率。实行项目质量跟踪管理,对成果进行鉴定验收,提高成果质量,多出精品。要注重项目成果的出版和应用。以多种方式帮助研究成果的出版和发表,促进成果的转化和利用。优秀成果优先参加全团“五个一工程”评选。提倡主管部门和科研单位资助本部门和本单位全团规划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和发表。

   四、设立共青团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项目基金

   要不断加大对制定和实施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工作的有效投入,通过设立“共青团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项目基金”,加强对重点项目的经费支持,保障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项目的落实与成效。要制定相应的制度,加强基金的管理。按照专款专用,重点课题项目重点投入、一般课题项目一般投入,前期投入、中期投入和后期投入(优秀成果评选奖励等)相结合的原则,切实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水平。有条件的省级团委也要立足实际,加大投入,确保本地区、本部门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课题项目保质保量地完成。

   实施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是全团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把这项工作与全团“五个一工程”评选活动相结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筹划,精心部署安排,务求取得实效。各省级团委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及时做出部署。

   附件:

   1.共青团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

   2.共青团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名单          


  共青团中央  

       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  

附件1:
  
共青团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
  

   以党的十五大为标志,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时期。为进一步加强新的历史时期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的研究,更好地落实《共青团工作跨世纪发展纲要》,推动青少年事业和共青团工作实现长远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团的十四大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以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重点,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青少年事业和共青团工作发展的规律,推动团的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不断繁荣和活跃,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在新时期制定、完善青少年政策服务,为推动青少年事业和共青团工作实现更大发展服务,为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成才服务。

   二、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的主要任务

   (一)推动邓小平理论的学习和宣传。深入学习和宣传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深入学习和宣传党的十五大精神,深入学习和研究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对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的重要论述,推动全团不断兴起学习邓小平理论的高潮。要研究进一步加强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广大青年的工作,使这一理论真正在青年中入脑、入心、扎根,构筑起青年一代的强大精神支柱。

   (二)加强对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发展趋势和规律的研究。结合不断发展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认真研究和分析当代青少年成长发展的特点与规律,努力探索使青少年工作更加贴近时代、贴近青少年的途径和方式。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进程中青少年群体以及青少年工作发展机制的研究。加强共青团重点工作项目的研究,探索新时期共青团工作的规律,推动共青团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三)重视对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领域的研究。改革是一场前无古人的事业,在我国改革和现代化进程中,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也在不断发展。要重视这一进程中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领域的研究,以面向未来的态度吸收运用新的知识,结合青年运动发展的历史和经验,及时进行探索和总结,使理论研究紧跟时代前进步伐,更好地为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的发展服务。

   三、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的基本原则

   (一)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邓小平理论是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是指导中国人民在改革开放中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正确理论。只有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才能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 持理论联系实际。理论联系实际是马克思主义倡导的优良学风。广大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者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广泛开展有实践意义、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的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课题研究。经常深入实践、深入基层、深入青少年,探索新实践、总结新经验,作出理论概括,指导实践,并在实践发展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和发展。

   (三)持为青少年成长服务、为共青团事业发展服务。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是共青团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把为青少年成长服务、为共青团事业发展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贯彻到研究工作中,从而更好地落实党对青少年和共青团组织的要求。在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转型期,青少年的成长和共青团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理论的指导,也为理论研究工作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围绕青少年成长和共青团事业发展的需要开展研究,使理论研究工作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 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支持和鼓励在科学研究中的大胆探索,促进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的繁荣和活跃。 (五)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努力使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面对并直接影响青少年,必须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努力使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必须保持健康向上的精神,高扬时代主旋律,研究工作要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全面进步,有利于推进青少年和共青团事业,有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四、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研究的重点课题方向

   (一)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研究。邓小平理论的形成发展、历史地位、指导意义、精髓、科学体系及对青少年工作的指导作用研究;党的十五大精神研究;在青年中兴起学习邓小平理论新高潮,用邓小平理论构筑青年一代精神支柱研究;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研究;党的三代中央领导核心关于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的思想研究;共青团理论学习机制建设研究;加强各种青年学理论组织的指导研究等。

   (二) 纪之交的时代背景及青少年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研究。国际国内经济政治文化特点及发展趋势;青少年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价值取向特点;当代青年的作用及历史使命;共青团工作的职能;青少年与共青团工作发展格局的探索等。

   (三)团的重点工作项目研究。继续深化两项跨世纪青年工程、服务万村行动问题;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研究;中国青年创业行动研究;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研究;以保护母亲河行动为主体活动的中国青年绿色行动研究等。

   (四)构建青少年工作体系的研究。青少年工作体系的意义和构架探索;青少年组织体系的构建问题;青少年服务体系的构建问题;青少年参与体系的构建问题;青少年信息网络体系的构建问题等。

   (五)团的建设研究。团的建设历史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团建经验的研究;新时期团建思路、活动方式、运行机制的探索;基层团组织建设的加强与调整问题;包括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内的团干部队伍建设问题等。

   (六) 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研究。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内容方法研究;青少年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形式与途径研究;深化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的研究;弘扬五四精神研究;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研究;青少年教育基地建设研究等。

   (七) 少年发展与社会问题研究。青少年素质状况及相关对策的跟踪调查研究;青少年培养目标和手段的研究;青少年创新素质和能力的研究;以青少年立法、青少年权益保护为重点的青少年政策法规研究;发挥青少年文化阵地作用研究;青少年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研究;青少年社会问题及对策的研究;下岗青工、外企青工、外来务工青年、特困生等特殊青少年群体研究等。

   (八)青运史、团史研究。青年运动历史经验的深入研究;青年运动断代史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青年运动历史的深入研究;青年运动发展规律及趋势的研究;团史的深入研究;青年学等学科的建设等。

   (九) 年统战工作研究。民族地区青年和信教青年研究;地与港澳台交流、推进“一国两制”构想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中青年的作用研究;青联组织的建设与发展研究等。

   (十) 年外事工作研究。中外青少年特点比较研究;中外青少年工作比较研究;新时期青年外事工作特点与规律的研究;与时代主题要求相适应的中外青少年交流框架构建研究;国外青少年政策法规研究等。

  
附件2:

  
共青团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

   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巴音朝鲁 (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

   副组长 胡春华 (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成员 戴克维 (团中央办公厅主任)

   乔保平 (团中央组织部部长)

   孙寿山 (团中央宣传部部长)

   王体先 (团中央青工部部长)

   王晓东 (团中央青农部部长)

   邓 勇 (团中央学校部部长)

   胡 伟 (团中央统战部部长)

   曹卫洲 (团中央国际联络部部长)

   刘可为 (团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林 洁 (团中央少年部副部长)

   刘晓平 (团中央权益部副部长)

   褚 平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党委书记)

   郗杰英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主任)

   办公室主任 孙寿山 (兼)

   副主任 刘可为 (兼)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计证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计证管理实施细则

1990年8月6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促进各单位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会计证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试行范围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会计人员。
第四条 会计证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计划司负责颁发和管理。
第五条 取得会计证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遵守会计法规、制度;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
四、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第六条 已评定会计员以上(含会计员)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并符合第五条一、二、四项规定条件的会计人员可直接颁发会计证。
尚未评定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不具备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必须参加我局统一组织的专业知识考试,京外单位可参加当地财政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考试,考试合格,并经考核符合第五条一、二、四项条件的,才可为其颁发会计证。
第七条 取得会计证,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的财务、人事部门签署意见,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颁发。
第八条 取得会计证的人员,可以依法独立行使会计人员的职务范围以内的权力,可以参加会计专业职务的评审、聘任(任命)和优秀会计人员的评选,可以按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九条 对任用无会计证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的单位(包括新组建的单位,)有关银行不予办理留存印鉴卡,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中不得确认为达标单位。
根据国发〔1989〕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所取得的会计证、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均可作为其任职的资格证明。
第十条 会计证记载持证会计人员的奖励、处分、专业职务、行政职务、论著、工作业绩、培训等情况,作为评审、聘任(任命)会计专业职务以及评选优秀会计人员的主要参考依据。
会计证所列的各项内容,每年记载一次,由持证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财会机构负责填写,人事部门核签。
第十一条 各主管单位财会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会计证记载情况按人列报我局和相应的负责会计专业职务评审的部门核备。
第十二条 各主管单位财务机构应对本单位持证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建立业务档案。
第十三条 持证会计人员调离我局所属单位并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由我局向调入单位发证机关提供证明,并由主管单位转出业务档案,京外单位会计人员调离由主管单位代出证明连同业务档案转出,然后报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持证会计人员,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集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或弄虚作假骗取会计证的,将根据情节吊销或暂时收回其会计证并建议所在单位适当安排其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199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