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府办发〔2007〕32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南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南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南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规范门户网站运作,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四川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06〕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包括市人民政府主网站——中国·南充(以下简称主网站)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网站 (以下简称子网站),主网站和子网站在互联网上构成南充市人民政府网站群。
第三条 门户网站是政府政务公开的主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服务公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权威政府信息的总平台。门户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展示南充形象,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市民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提高行政效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南充市政务外网领导小组是门户网站的领导机构,南充市信息产业办公室是门户网站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门户网站的统筹规划和建设管理,对子网站建设实施业务指导、运行监督、人员培训。各县(市、区)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子网站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信息产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主网站由南充市人民政府主办,南充市信息产业办公室承办。市信息产业办公室具体承办主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负责为各子网站提供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六条 按照全市电子政务工作发展总体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级各部门,必须建设各自的子网站,实现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和网上在线服务。子网站建设需经市信息产业办登记备案。
第七条 门户网站建设原则是:统一规划,协同建设,资源共享。
第八条 主网站享用子网站提供的各项个性化服务。主网站和子网站要实现统一标识管理。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九条 门户网站根据新颁布的国家电子政务总体发展框架精神,按照“政务公开、网上办事、政民互动”三大功能定位和栏目细分。
第十条 门户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实行信息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各子网站要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 主网站内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共同保障。必须按《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南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南府办发〔2007〕27号)及时、准确地向主网站提供信息。
第十二条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应按照自己的职能,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做好网上政务公开工作。门户网站应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 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应及时更新子网站信息内容,首页信息每5个工作日至少更新3次。
第十四条 建立门户网站信息员联系制度。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的采编、报送、更新、发布等工作,并加强与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人员的日常联系。
第五章 互动应用
第十五条 主网站和子网站要通过网站互动栏目的应用,增强与市民群众的联系沟通,方便公众网上办事。
各子网站开发设计的网上办事系统,要有利于与主网站互联互通,有利于统一使用主网站的公众交流平台受理和反馈公众的网上投诉、咨询、意见和建议,实现门户网站的统一受理、统一反馈。
第十六条 各子网站要在显著位置设置公众交流平台入口链接,并建立健全网上公众交流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制度,指定专人及时处理、答复网上投诉、咨询、意见和建议。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对待,主动研究,汲取有益的成分,并以适当方式给予回应。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十七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南充”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遵循以下规范:
(一)主网站的域名为nanchong.gov.cn,代表南充市国家行政机关;
(二)各子网站也可以向互联网信息中心申请格式为nc□□□.gov.cn的域名,其中□□□为各地、各部门汉语拼音全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十八条 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子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采用主机托管方式的,网络的管理由市信息产业办公室负责,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各部门负责。托管主机内只准上载和运行子网站相关内容和程序。
(二)采用主机自管方式的,各部门应当安排子网站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子网站的安全运行。采用此方式的子网站,其服务器主机必须放置在本单位机房内,网络的管理和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该子网站管理机构自行负责管理。
第七章 网站安全
第十九条 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应增强网站安全意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信息的上传工作,保管好密码等信息,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在网站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保密法规、规章和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监管,明确不得上网的信息内容,确保信息安全。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门户网站建设和运行所需资金,采取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分别负担的方式予以解决,市本级建设和运行经费在市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各县(市、区)应将门户网站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门户网站的正常运转。
第九章 监管考核
第二十四条 建立门户网站建设监督考评机制,门户网站建设作为各单位一项责任目标由市政府下达。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信息产业办对县(市、区)、市级各部门子网站建设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等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结果,纳入单位年终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 市信息产业办公室每年组织优秀网站评选,评选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对评出的优秀网站报市政府予以表彰。
第二十六条 各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产业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达州市残疾人救助保障试行办法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达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达州市残疾人救助保障试行办法》已经2005年5月10日达州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向志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达州市残疾人救助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经达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按照本办法享受救助保障。
各县、市、区原有的残疾人优惠政策低于本办法标准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条 凡在达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及有关部门、行业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本办法共同做好残疾人救助保障工作。
第四条 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残疾人患者实行免收挂号费、注射费,对特困残疾人就医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标准的70%收取病床费、护理费、检查费、手术费,并实行挂号、交费、检查、取药四优先。
实行计划生育的残疾人夫妻免费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各中、小学对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按就近入学、随班就读的原则,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子女免收书本费、杂费;学校对高中阶段的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子女减半收取书本费、学费。对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盲童、聋哑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和随班就读的住校残疾特困学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补助每生每月不低于60元的生活费。
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并在颁发助学、奖学金时,优先照顾残疾学生。
凡考入全日制高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的残疾学生,由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给予资助。对考入中等专业学校的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对考入普通高等专业学校的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2000元;对就读研究生(含)以上学历的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3000元。其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按市、县分级承担的原则进行,下同)。
贫困残疾人子女考入全日制高校或中等专业学校就读的,因家庭经济困难,由本人申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可酌情予以资助。
第六条 各技校、职校、大(中)专院校及其它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接受残疾人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对残疾人首次参加劳动就业前的各种技能培训,免收或减半收取培训费和其它费用。
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积极参加劳动、生产,残疾人要爱岗敬业、学习本领、掌握技术。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对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残疾人,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的奖励,其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要组织对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种养殖业技术的培训,其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每年从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10%用于特殊教育的职业教育、就业培训。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经济组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每年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逾期不缴纳的部分按规定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基金,凡财政拨款的单位,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征收或委托有关部门代为收取;本市辖区内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中央、省、外地驻达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委托地税部门或其他机构代为收取。市、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对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实施管理和监督,依法催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拒不缴纳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录用国家公务员及企事业单位在招聘职工时,应给予残疾人平等参与机会,符合录用、招聘条件的残疾人应予优先,不能因其残疾而受到歧视和拒绝录用、聘用。残疾人在被录用、聘用后,享有与本单位职工同等福利待遇。
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会同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通过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执法监察,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确保城镇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待遇。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对只靠本人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残疾职工,非因单位撤销、解散、停产、破产,一般不得安排其失业。如因残疾职工的过错,需辞退、开除时,应征求本单位工会和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
因公(工)造成终生残疾、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有关责任部门和所在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给予妥善处理,使其基本生活得到应有保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事业、残疾人联合会和城乡基层组织应积极兴办和发展残疾人福利企业或其它社会福利事业,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
鼓励热心残疾人事业的国内外各界人士投资、捐资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事业。
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企业应为其办理养老、医疗保险,并按时缴纳保险金。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结合残疾人的特点,在停车场、报刊(公用电话)亭、公厕等公共服务行业中确定一定数量的残疾人专职岗位。
宾馆(饭店、商店)、浴室、保健康乐和美容美发厅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机构,应当优先安排盲人专业按摩人员从业。
设有按摩(推拿)科室的社会医疗机构,要依据当地政府规定的残疾人就业比例安排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
第十二条 对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应提供方便,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从事个体经营的,凭《残疾人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证照类等行政性费用,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有关单位应在场地、摊位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照顾。
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种养殖业资金确有困难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在单位或个人担保的前提下,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调查核实后,报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1000—5000元,给予无息有偿借款扶持(最长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 对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及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免征增值税;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本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税务等部门在为残疾人办理各种证件(书、本)时,只收取工本费。
第十五条 对村民的“一事一议”筹劳筹资部分,由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后予以减免,并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的脱贫工作列入扶贫开发规划和计划,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
第十七条 符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残疾人,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实行集中或分散供养。城镇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优先给予救济,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要优先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此基础上,市、县级残联还可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对特困残疾人的救助。
第十八条 在小城镇建设、异地搬迁和异地扶贫等项目的实施中,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并在发放拆迁补助费、停业补助费、产权调换安置时,给予适当优惠。
农村残疾人户在申请宅基地时,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办理手续,在服从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宅基地用地。贫困残疾人户在非耕地上建住房,免收土地管理费。
第十九条 发展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逐步开办电视手语节目,服务行业推广手语,电视新闻、电影、电视剧逐步加配字幕。公共图书馆应当逐步添置盲文书刊,设置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场所。
各新闻媒介在发布涉及残疾人求职登记、职业培训、招生、招工、康复医疗以及体育文化活动等公益广告时,应免收广告费用。
第二十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采取设立服务窗口或者醒目标志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和辅助性服务。
残疾人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给予半价优惠。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共图书馆、公园、动物园、旅游风景区、公厕等公共场所。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陪护。
邮政部门免费寄递盲人读物及邮件。
盲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县城内公共汽车、渡船等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不得拒载,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在停车场(位)内应设立残疾人专用车停车位,对残疾人专用车免费停放。
残疾人家庭要求安装电话、水表、电表、气表、有线电视专用线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应凭《残疾人证》给予优先,对经济困难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减半收取初装费、安装费,酌情减免有线电视收视费。
对盲人、聋人家庭,减半收取有线电视收视费。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在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社会福利基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专款用于对残疾人的康复、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和扶贫解困等扶助项目。
第二十二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优先受理和执行残疾人的申诉、告诉和申请的案件。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对遗弃、虐待、拐卖残疾人以及组织、强迫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依法予以严惩。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法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对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实施法律援助。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政府所在地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主要道路、商场、学校、车站、医院、公园、人行天桥和地道、城市中心区、政府机关地段等建筑和公用设施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并设置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牌。
对已建的公用设施,如没有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规划部门和主管单位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增设和改造为无障碍设施。
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应当加强管理、保护和维修,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修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发展计划、建设、国土等部门应当优先将其列入计划,在适宜地段按划拨方式安排建设用地,并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市和县级财政应根据上级财政下拨的残疾人康复经费数额按1:1的比例匹配康复经费,该项经费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遇有重大康复项目时,安排足额经费予以保证项目落实。
第二十六条 对获省以上荣誉称号或在全国比赛中获得第一名或国际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的残疾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大力推行中国手语、双拼盲文,残疾人工作者要加强与残疾人的交流和沟通。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从事手语、盲文翻译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累计满十五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其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
第二十八条 对持有《残疾人证》的公民,经康复和康复锻炼等手段脱残的,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收回其持有的《残疾人证》并予注销。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收缴《残疾人证》。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有骗取本办法各项救助保障行为的公民,由具体实施部门取消其救助保障待遇,并责成其退回已享受待遇,同时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残疾人救助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绚私舞弊或违反本办法不作为的,残疾人可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申诉或举报,受理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该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