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杜青林部长在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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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杜青林部长在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杜青林部长在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农办发[200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机、畜牧、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部机关各司局及有关直属单位:

2005年12月27-29日,我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农业工作会议,杜青林部长在会上作了题为“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讲话。讲话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分析了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形势,总结了2005年和“十五”工作,研究了“十一五”发展思路,对2006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现将杜青林部长在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及时传达学习,切实加以贯彻执行,并将贯彻落实方案、措施等情况,于2006年1月15日前报农业部办公厅。

附件: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在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农业部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在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杜 青 林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同志们:

这次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学习贯彻温家宝总理、回良玉副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即将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总结2005年和“十五”工作,研究“十一五”发展思路,部署2006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会议的主题是,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下面,我讲四个问题:

一、2005年及“十五”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回顾

2005年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绩、再上新台阶的一年。各级农业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三农”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全面落实支农惠农政策,在起点较高、困难较多、任务较重的情况下,农业和农村经济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势头,圆满完成了全年各项任务。

粮食生产保持较大幅度增产。预计全年粮食总产9680亿斤,比上年增产291亿斤;粮食亩产619斤,再创历史新高;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协调发展,除棉花产量下降外,油料、糖料、蔬菜、水果等都稳定增产。农民收入保持较快增长。预计农民人均纯收入3250元,比上年增加314元,实际增长6%。农业各行业平稳较快发展。预计全年肉、蛋、奶类总产量分别达到7650万吨、2860万吨和2845万吨,分别增长5.6%、5%和20%;水产品总产量5100万吨,增长4%;农机总动力6.79亿千瓦,增长6%,机耕、机播、机收率分别达到50.7%、31.2%和22.7%,均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农垦生产总值增长11.6%,实现利润56亿元;乡镇企业实现增加值4.65万亿元,增长11.2%。农业科研和推广工作成效显著。转基因技术研究、航天育种、新型疫苗研制等取得新的进展;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全面启动,农技推广力度加大;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到4.8亿亩次,亩均节本增效20-50元。农村改革稳步推进。稳定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经营体制创新迈出新步伐。积极参与农村税费改革,巩固减轻农民负担成果。部分省(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积极进展,新疆、四川、辽宁、江苏、甘肃、山西等省(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农产品对外贸易快速增长。1-10月,全国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455.9亿美元,同比增长9%。成功举办第三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参展国家和地区数量及贸易成交合同金额同步增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取得明显成效。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防控工作,阻止了境外H7型禽流感疫情的传入,遏制了亚洲I型口蹄疫扩散蔓延,有效控制了猪链球菌病疫情。已发生的禽流感疫情都控制在疫点上,没有造成大范围扩散蔓延。局部地区疫情连片频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2005年农业的好形势,为“十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过去的五年,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的“三农”工作理论、政策不断完善和创新,确立城乡统筹发展方略,提出“重中之重”战略思想,作出“两个趋向”重要论断,制定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重要方针,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形成了全社会关心农业、关注农村、关爱农民的良好氛围。从2004年开始,中央连续下发两个“一号文件”,出台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粮食增产农民增收成为宏观调控的一大亮点。“十五”时期特别是近两年,“三农”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出现积极变化。

一是粮食生产实现超常性的恢复增长。2004年和今年粮食连续两年增产,增产总量超过1000亿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在较短时间内实现较大程度的恢复,这在历史上并不多见,对经济发展和稳定大局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粮食单产连续刷新历史纪录,单产提高成为总产增加的主要支撑因素。这表明粮食增产由过去主要依靠扩大面积,转向稳定面积,主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单产的轨道。

二是农民增收扭转多年低速徘徊的局面。去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6.8%,是1997年以来增长速度最快的一年。今年在较高起点上又实现6%左右的增长,农民收入多年低速徘徊的局面得以改变。“十五”期间农民收入年均增幅可以达到5%。农民增收来源发生新的变化,来自种养业的收入快速增长,转移性收入明显增加,工资性收入大幅度提高,劳务经济成为农民增收新的支柱。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明显提高。

三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向纵深推进。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步伐加快,主要农产品向优势产区和产业带集中,优质农产品集中度提高。优质粮食产业发展加快,畜牧业不断壮大,园艺业和水产养殖业快速发展。乡镇企业结构不断优化,增长质量提高。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全国产业化经营组织已达11.4万个。农民就业结构非农化进程加快,非农就业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40%左右,农民外出务工人数“十五”期间平均每年增加442万人,今年达1.082亿人。

四是农业科技进步取得重大进展。超级稻、转基因抗虫棉、矮败小麦、禽流感疫苗等方面的科技成果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和主体培训工作深入展开,创新了农技推广机制。农业先进技术引进工作成效显著,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逐步提升。农业装备水平显著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达38%。农业信息化快速发展,成为农业科技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预计今年的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可达48%,比“九五”期末提高11个百分点。

五是农业支撑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积极推进农业“七大体系”建设,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启动优质粮食产业工程,推进沼气和退牧还草等一批重点工程建设,实施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重大财政专项,加强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和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积极推进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得到提高。农业应急管理机制初步建立,制定并发布了7个农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业防灾减灾工作取得成效。

六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逐步提高。农业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标准化生产水平稳步提升。建设了一大批标准化生产和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认证了一大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效果显著。农资市场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农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取得较好成效。蔬菜农药残留合格率、畜产品“瘦肉精”污染合格率、饲料违禁药品检测合格率、水产品氯霉素残留合格率大幅度提高。

七是农村改革开放全面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粮棉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得到加强。积极推进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继续发展完善。农垦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农业对外开放步伐加快,积极主动参与WTO香港谈判,取得重要成果。农业对外交流与合作不断拓展,利用外资和“走出去”规模持续扩大,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农业对外开放格局正在形成。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四大农产品贸易国。

“十五”时期取得的这些成就,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在宏观调控中加强农业的结果,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各项政策的结果,是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的结果,也是各级农业部门和亿万农民群众开拓进取、辛勤劳动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农业部对多年来关心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对长期奋战在农业战线的干部职工和广大农民群众表示诚挚的慰问!

回顾“十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历程,我们不仅加深了对党的新时期“三农”工作理论、方针和政策的理解,而且深化了对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律的认识,尤其是深化了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和认识,对做好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有了新的体会和启示。

一是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全局。科学发展观是做好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近年来,我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自觉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思考“三农”问题,谋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把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统筹协调、科技兴农、改革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创新发展思路,提高发展质量,加快发展步伐,逐步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实现了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必须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好农民利益作为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根本点。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其根本目的是要实现农民利益。“十五”期间,我们认真落实党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真心诚意为农民办实事,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有效激发了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农民得到的实惠明显增加。

三是必须把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要目标。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科学发展,必须始终围绕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来开展。为此,我们抓增粮促增收,抓增收保增粮。依靠政策调动农民积极性,依靠综合措施提高粮食生产能力;通过科技进步、优化结构和加工转化,提高产品附加值,实现增粮增收“双赢”。抓住了增粮增收两大目标,农业和农村经济科学发展方向就更加明确,我们的工作就能争得主动权。

四是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农业由弱变强。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是一项繁重而艰巨的战略任务。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变化,我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抓好战略性大事入手,强化农业发展的薄弱环节。推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构建农业“七大体系”,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开展科技入户和测土配方施肥等。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近年来农业的基础地位不断得到巩固和加强,有力地推动了农业和农村经济走上科学发展的轨道。

五是必须加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建设。加强各级农业部门的能力建设,是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水平的关键。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提高统筹发展能力;加强重大问题调研,提高战略思维能力;健全完善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提高政策执行能力;转变作风,改进方法,提高为“三农”服务能力;加强应急机制建设,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深入开展先进性教育,提高党组织和党员的凝聚力、战斗力。实践表明,只有全面提高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才能够从容应对新挑战、完成新任务、取得新成就。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深层矛盾还没有根本解决,同时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粮食稳定增产的基础不牢。耕地面积持续减少,稳定粮食种植面积的难度加大。干旱、洪涝灾害和重大病虫害对粮食生产影响加重。二是农业生产方式比较粗放。受技术和管理水平制约,农业生产中水、肥料和农药等的利用率较低,资源浪费较大,农产品加工程度低,农业整体效益不高。三是保持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难度较大。稳定粮价的难度加大,一些主要农产品价格呈下降态势,影响农民收入。农资价格居高不下,增加农业生产成本。农民外出就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就业稳定性较弱。四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严峻。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在短期内难以根本消除,造成的损失严重,形成的威胁增大。有些地方兽医机构和队伍不健全,防疫体系薄弱,养殖方式落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任务非常艰巨。

总之,我们必须科学总结2005年及“十五”的工作,既要看到取得的成绩,又要看到存在的问题;既要巩固已有的成果,又要开创新的局面,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部署,推进“十一五”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从国家现代化建设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做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部署,为做好 “三农”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十一五”时期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时期,也是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时期。“十一五”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任务和要求,把握发展趋势,明确发展目标,实施新的战略,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贯彻落实这一总体要求,必须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形势和阶段性变化作出准确的判断。

从农业农村的发展环境看,我国目前总体上已经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发展新阶段,必须把握新的发展机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三农”问题,坚持把“三农”工作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部署,全社会形成了同心协力推进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良好氛围。在发展方略上,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在发展方针上,实施“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在发展政策上,对农民实行普惠政策,逐步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发展环境的不断改善和优化,为“十一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了重要的战略机遇。

从农业农村的深刻变化看,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正在进入战略转变阶段,必须创新发展模式。经过长期的建设和发展,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幅度提高,农产品供求基本平衡、丰年有余。农业发展进入了在保障供给基础上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新时期。现代农业建设的重大任务,迫切要求进一步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升农业科技进步与创新能力,加快农业优质化、区域化、标准化、机械化和服务社会化。所有这些,要求我们必须大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特别是逐步提高农民收入,不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迫切要求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在这个重要的战略转折期,必须尽快把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农民素质的轨道上来。

从农业农村的重大任务看,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仍然处于攻坚爬坡阶段,必须积极应对严峻挑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三农”工作的重大任务,是现阶段“三农”工作的总目标。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和任务,对农业基础作用的要求越来越高。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源、环境约束增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后过渡期及过渡期过后,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农业基础设施比较薄弱,城乡二元结构严重制约各种要素在城乡间合理流动,影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面对新的发展形势和任务,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的认识,抓住历史机遇,化挑战为动力,切实做好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出发,着力实现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三增”目标。

——努力实现粮食稳定增产。毫不动摇地把粮食增产作为“十一五”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事关全局的重大目标。这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既要着眼于粮食产量的稳定增加,更要着眼于粮食品种改善、品质提高、结构优化,力争“十一五”期间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10000亿斤水平。

——努力实现农业不断增效。坚持把农业增效放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这是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要千方百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业比较效益和综合效益,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努力实现农民持续增收。坚定不移地把农民增收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任务。这不仅直接关系到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关系到农村社会进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要进一步拓宽增收渠道,优化增收格局,构建增收长效机制,争取“十一五”期间农民收入年均增长5%以上,为逐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创造条件。

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目标,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综合体现。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中,要把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作为一个完整的目标体系,加以科学把握和统筹谋划。“十一五”期间,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三增”目标,实施“转变、拓展、提升”三大战略。通过转变增长方式,拓展发展领域和途径,提升发展能力和竞争力,加快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实施“转变”战略

重点是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发展节约型、环保型农业,提高农业经济效益,不断增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一要转变农业发展理念。立足全局思考和谋划农业,用现代工业理念和现代市场经济理念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树立人本观、坚持统筹观、转变增长观、拓展产业观、更新安全观、深化改革观、强化开放观,始终坚持走科学发展之路。二要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转型。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加快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优化提升种植业,加快发展畜牧业、水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农村服务业,推进农业标准化、产业化和机械化,推动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构建现代农业和农村产业体系。三要转变农业资源利用方式。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地、节水、节肥、节药,积极发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农业,大力推广健康养殖、综合利用、农机与渔船节能等实用技术和生产模式,加大治理农业污染的力度,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四要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加强农民外出务工就业的培训和服务,大力发展农村劳务经济,提高乡镇企业发展水平,搞活县域经济,多渠道多形式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步减少农村劳动力的农业就业比重,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五要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体制转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积极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大力推进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农垦改革和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逐步消除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六要转变工作机制和方式。牢固树立按市场经济规律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意识,建立健全科学决策机制,完善工作落实制度,健全和完善涉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增强按国际通行规则办事的本领,切实提高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调控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的水平。

(二)实施“拓展”战略

重点是拓展农业发展领域和途径,构建农业产业链条和产业体系,开拓农产品市场,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不断提高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水平。一要拓展农业功能。确保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拓展农业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大力发展园艺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拓展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和扩大农民就业的功能;发挥农业在生产可再生能源和可再生材料方面的作用,促进循环农业发展,拓展农业保护自然资源的功能;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旅游观光农业,拓展农业的文化与休闲旅游功能。二要拓展农业产业链条。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强化产业体系内部联系,促进农业增值增效,培育“一村一品、一乡一品、一县一品”的产业优势,促进农业产业向产前、产后两头延伸;加强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积极发展生物质产业;加强农业检验检疫、农产品加工、运销和对外贸易等方面工作,逐步健全产加销各环节和贸工农各领域相互衔接、协调发展的产业链条和产业体系。三要拓展农产品市场。搞活农产品流通,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加大农产品促销力度,完善运销绿色通道,加强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充分利用国外资源,大力开拓农产品国际市场。四要拓展农村社会化服务领域。努力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狠抓薄弱环节,填补管理空白,拓展服务领域,提高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特别是要积极开展对循环农业、农产品加工业、观光农业、农产品营销、农村劳务经济、农村能源环境建设、维护农民权益等方面的服务,帮助农民群众排忧解难。

(三)实施“提升”战略

重点是提升农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支撑保障能力,强化农业物质技术基础,健全农业政策法规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增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能力和竞争力。一要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大农业科技攻关力度,强化农业高技术研究,扩大农业科技成果储备和供应;积极引进和应用重大关键农业科技成果,强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积极推广先进实用农业技术,大力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二要提升农业安全保障能力。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加快发展畜产品、水产品和园艺产品,保障食物安全;推进农业标准化,加强市场监测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确保农业生产资料的高效安全供给;推广健康养殖方式,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提高动物卫生安全水平;加强农业资源环境建设与保护,提高农业生态安全水平。三要提升农业政策法规支持保护能力。积极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调整,争取各级政府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力度;健全政策落实制度和机制,提高政策落实水平;加强农业法制建设,抓好农业普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四要提升农业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抓住国家重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机遇,以农业“七大体系”为总体框架,切实抓好项目实施和储备,加快各项工程建设;以制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为契机,设计大工程,谋划大项目,努力开拓建设领域;完善建设机制,强化项目管理,提高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五要提升农民自我发展能力。加强农民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培训,着力培育新型农民,提高农民自身素质;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行业协会和各种中介服务组织,努力提高农民开展生产经营和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和民主议事制度,不断增强农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促进自我发展的能力。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长期的历史任务,是宏大的系统工程。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把握好关键问题,争取工作的主动权。建设新农村,要把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作为中心任务。集中财力、物力和人力,加强农村经济建设,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繁荣农村经济,实现农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建设新农村,要把发展现代农业作为主攻方向。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夯实新农村建设的产业基础。建设新农村,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特别是土地承包关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建设新农村,要优先解决农民最关切的实际问题。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从农民最希望解决的问题着手,切实帮助农民解决新农村建设中的各种难题。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不强求一律,不盲目攀比,不强迫命令,不搞形式主义。建设新农村,要科学规划、稳步推进,多方支持、形成合力。制定科学的建设规划,抓好试点示范和典型引导,防止急于求成。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合力。

三、启动实施“九大行动”,切实做好2006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

2006年是“十一五”的开局年,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起步年。在新的一年里,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全局,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央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以“三增”为目标,以实施“三大战略”为重要举措,围绕大局,明确重点,突破难点,启动实施“九大行动”,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确保粮食稳定增产、农业效益不断增加、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为“十一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行动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央为解决新时期“三农”问题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实施新农村建设示范行动,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任务,科学规划,集成资源,省部共建,以点带面,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农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一要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以培育主导产业为切入点,优化农业产业结构,走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推进农业重大工程项目和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通过项目、技术和政策支持等措施,建设一批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努力提升农业科技水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充分发挥农垦建设现代农业的示范带动作用。二要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饮水、能源、道路、居住、通讯等条件。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养殖场、养殖小区沼气工程。建立集中供水系统,保障农民安全饮水。搞好村庄规划,开展垃圾、污水的无害化处理,解决农村脏乱差问题。三要着力培育新型农民。实施新型农民培训工程,加大绿色证书、科技书屋等项目实施力度,大力培养农村实用人才。加大阳光工程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技能水平。发展远程教育,开展科技下乡,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四要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完善村民自治机制和村务公开、民主议事制度,切实维护农民的民主权益。稳定和完善双层经营体制,推进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完善乡村调解、县市仲裁的纠纷调处机制。引导农户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五要推动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加快发展农村文化教育事业,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行动的工作重点,在于把各方面建设的内容在示范村综合集成,为不同资源条件、不同发展水平的地区提供新农村建设的典型示范。在行动推进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评价建设效果,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各地扎实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实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增强行动

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保护基本农田,稳定种植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以实施重大粮食项目工程为手段,以主攻单产为核心,着力提高资源保障、物资装备、科技支撑和抗御风险能力,切实转变粮食增长方式,力争“十一五”粮食平均亩产650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10000亿斤水平。2006年要努力实现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力求做到种植面积基本稳定,单产稳步提高,优质率提高5个百分点,节本增效有新进展,为全面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起好步。一要主攻优质高产。以实施良种补贴和科技入户工程为手段,促进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和杂粮优质高产,重点推广水稻免耕插秧等10项增产增效技术。选育高产优质品种,建立和完善主要粮食作物新品种、新技术展示示范体系。二要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等项目,推动科学施肥,增施有机肥,优化肥料结构。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到6.8亿亩,力争项目区每亩节本增效25元以上。三要推进耕地质量建设。通过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和新一轮沃土工程建设,推广“增、提、改、防”技术,开展保护性耕作,加强土地平整和田间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建设高标准粮田,全面提高耕地质量。四要加强生物灾害防控。以植保工程和优粮工程病虫害防控项目为带动,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和新型药械,加强主要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控,完善灾害应急预案,抓好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同时,要加强粮食加工转化,促进粮食产销衔接,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加快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三)实施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促进行动

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是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选择。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要以《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为依据,遵循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规律,准确把握我国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所处阶段及其特征,采取综合性措施,全面提高我国农产品竞争力。2006年,选择黄淮海专用小麦、三江平原水稻、新疆棉花、西北黄土高原苹果、浙南闽西粤东柑橘、桂中南双高甘蔗、东北奶牛、黄渤海出口水产品等8个产业带进行重点建设。一要提高良种覆盖率。在专用小麦、水稻、棉花等产业带,建设完善新品种研发、良繁、质检和种子加工处理等基础设施;在柑橘、苹果产业带建设无病毒苗木繁育基地;在奶牛产业带建设一批良种繁育场,加快品种改良;在出口水产品产业带建设一批种质资源保护及原良种繁育场,稳步提高产业带良种覆盖率和集约化供种水平。二要提升标准化水平。在产业带内选择一批重点县市,按照标准化生产和管理的要求,建设标准化生产(养殖)基地,并把这些基地建设成为优势农产品的出口基地、龙头企业的原料供应基地和名牌产品的生产基地。三要延伸产业链条。立足产业整体开发,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加工企业,加大对加工企业技术改造、基地建设、新产品开发的支持力度,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加强基地与农户、基地与企业之间的联结与合作。四要增强保障能力。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机制,推广节约资源、节本增效的实用技术;加强优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完善基层检验检测机构;健全动植物病虫害防控体系,重点建设县乡两级基层防疫体系。同时,积极开展优势农产品名牌创建活动,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产品品牌。

(四)实施农业科技提升行动

农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在科技进步。实施农业科技提升行动,要以提升农业科技支撑和引领能力为核心,以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为重要目标,促进科研攻关由跟踪模仿为主向自主创新转变,技术推广由注重单项技术应用向系统集成技术应用转变,农民培训由注重数量向数量和质量并重转变。一要加快农业科技创新。重点攻克农业重大科学技术难题和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一批突破性的重大科技成果。重点建设完善农作物改良分中心、农作物区域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级农业重点实验室。加强超级稻研究与示范,大力推广超级稻。组织实施重大农业科研项目,集成农业核心技术。二要加强农业科技推广。加大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实施力度,延伸推广链条,强化科技指导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科技推广新机制。扩大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和主体培训实施范围。加大科技示范户培育力度,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超级稻栽培等重大农业技术。积极推进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稳定和优化农技推广队伍。三要开展农民科技培训。以粮食主产区为重点,对农民开展以科技为主的综合性培训,培养农业生产的技术骨干。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转岗转业的职业技能。四要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改善装备结构,扩大保护性耕作面积,促进农业节本增效和可持续发展,推进水稻生产机械化。积极争取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推进主要粮食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组织农机跨区作业,拓展作业领域。五要促进农业信息化。大力开发利用农业信息资源,完善信息服务网络,建设电脑、电话、电视“三电合一”的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全面推进信息发布工作,健全主要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加快推进网络延伸,积极实施“金农”工程。

(五)实施畜牧水产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

转变畜牧水产业增长方式,要大力推广健康养殖,重点发展畜牧业养殖小区和规模场户,积极推进水域滩涂资源合理利用,加快畜牧水产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和产业化步伐,使养殖业尽快从单纯追求数量向数量与质量、效益与生态并重的方向转变。一要加快推广畜禽水产良种。切实加强种质资源保护,提高自主育种能力,加大良种推广力度。加大奶牛良种和草种补贴力度,探讨水产良种补贴途径和方法,提高良种覆盖率。重点建设一批良种繁育场、原种场、资源保护场,培育一批水产良种示范户。二要大力推行健康养殖方式。加强畜禽养殖小区的规范化建设,加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加强畜牧水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建成一批标准化畜牧业养殖小区、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三要对养殖生产实施全过程监管。建立完善饲料、种畜禽、草种和畜产品检测中心,强化饲料瘦肉精、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和水产饲料质量监管,加强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建设。四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通过项目实施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改善养殖水域生态环境,推动三元种植结构调整。继续实施好退牧还草、京津风沙源治理等草原建设工程项目,扶持一批工厂化循环用水养殖示范户。同时,大力推进畜牧水产业产业化经营,重点支持一批养殖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六)实施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

发展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业,对于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实施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要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力争龙头企业集群有大发展,农产品加工水平有大提高,农产品品牌建设有大突破,农业产业化带动能力有大提升。一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扶持力度。扩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项目范围,鼓励和扶持农民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组建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组织,加快立法进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范化和法制化。二要扶持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培育一批起点高、规模大、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进行龙头企业集群建设试点,开展龙头企业创名牌活动,指导有条件的龙头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三要创新产业化经营机制。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生产要素入股,探索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更加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方式。完善风险保障机制,帮助农民规避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进行行业协会建设试点,逐步建立行业协调机制。四要提升农产品加工水平。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设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推进农产品加工技术创新。优化加工业布局,加快发展优势农产品精深加工。全面加强质量管理,选择一批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建立全程质量控制体系试点。着力构建信息、市场开拓、技术培训、创业发展等服务平台,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积极协调落实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化乡镇企业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乡镇企业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方面的重要作用。

(七)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要按照质量安全和绿色生态的理念,推进农业标准化,加强例行监测,强化市场监管,建设安全流通渠道,推进农业生产源头的洁净化、生产与经营的标准化、质量安全监管的制度化、市场营销的现代化和经营品牌化,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一要加快农业标准化。抓紧推进标准的制定和完善,鼓励各地制定主导产业的产品标准、操作规程,积极推进标准化示范,加强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的认证工作。重点制修订一批农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设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二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启动实施《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扩大部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范围,指导各地建立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启动对复原乳的监测工作,及时发布各项监测信息。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深入开展农药、饲料、兽药和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工作。三要促进农产品安全高效流通。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现代化升级改造,支持发展农产品直销配送、连锁经营、冷链保鲜运输、基地与市场挂钩等流通方式,推动建立全国性绿色通道。加强农产品营销促销服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搞好农产品外销的服务与指导。四要大力培育农产品品牌。加快农业品牌化建设,积极开展注册商标、名牌产品认定工作,鼓励地方特色农产品申请产地保护,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志管理,强化对农业品牌的监管和保护。五要深入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推动农资监管制度化,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开展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活动,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加快农资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启动放心农资下乡部级试点,创建一批定点农资市场,为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创造良好环境。

(八)实施生态家园富民行动

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实施生态家园富民行动,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循环经济理念,以农村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为切入点,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循环农业发展,实现家居环境清洁化、农业生产无害化和资源利用高效化。一要开发农村清洁能源。大力普及农村沼气,推广应用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和微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大幅度增加沼气建设投资,积极推广以沼气为纽带的北方“四位一体”、南方“猪沼果”和西北“五配套”等能源生态模式,在牧区推广“两池两灶两棚”模式。在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二要治理农业面源污染。以自然村为单元,建设秸秆、粪便、生活垃圾等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生活污水集中净化处理设施,以及农田有毒有害废弃物收集设施。推广秸秆覆盖还田、快速腐熟还田和机械化还田技术。实现农村家园清洁、水源清洁和田园清洁,从源头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三要建设乡村物业。以村为单元,建立物业管理站或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形成以村为基本单位、农户为基本服务对象的乡村物业化服务体系,带动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四要推动生态产业发展。构建物质能源高效转化利用的生态产业链,推进相关产业在区域内聚集和循环式组合。以沼气建设为龙头,带动沼气池施工、管理维护和配件生产等产业的发展。以秸秆燃料、肥料、饲料和基料转化为手段,推进生物质能源、有机肥、秸秆养畜和食用菌等产业的发展。同时,切实加强耕地、草原、渔业资源的保护,加大动物品种资源和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力度。

(九)实施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行动

防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的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实施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行动,要坚持预防为主,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落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切实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一要实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实施强制免疫。建立完善的免疫档案和免疫质量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免疫工作检查和免疫效果监测。做好乡镇和村级防疫员的免疫技术培训工作。二要加强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大重点地区疫情监测工作力度,做好信息统计分析,及时预警。加强动物疫情网络体系建设,全面实行疫情报告网络化管理。强化应急反应机制,规范应急工作程序。建立应急预备队,完善重大疫情处置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健全统一的应急指挥机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三要抓好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按照标准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组织开展国家评估,积极推进国际认证工作。总结推广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建设和管理经验,扩大建设成效,提高动物产品卫生安全水平。四要加强动物卫生执法监督和动物防疫法制建设。建立省际检疫监督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开展动物防疫标识溯源信息系统建设试点工作。加强检疫规范化管理,提高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执法水平,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管专项整治。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防止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泄漏和扩散。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全面推进兽医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五要加快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省、市、县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机构、技术支持机构和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健全村级防疫网络,稳定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加强乡镇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加大兽医科研力度,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研究。强化科技创新功能,提高我国动物医学领域原始创新能力和集成创新能力。

实施“九大行动”是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成功实践的拓展和深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主要措施,2006年要全面启动,“十一五”期间要坚持不懈,扎实推进。要科学设计行动方案,注重工作的连续性与创新性的有机结合,注重工作部署安排的远近结合,分步实施,务求实效。尤其要落实好2006年的项目安排、资金投入以及其他各项保障措施,为整个行动的顺利实施和任务完成奠定坚实基础。

四、强化工作责任,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做好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键在于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强化工作责任,健全落实机制,大胆开拓创新,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为“三大战略”、“九大行动”的有效实施和“三增”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有力的思想、组织和制度保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做好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面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重任,我们一定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上来,统一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温家宝总理、回良玉副总理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对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作用。要正确把握这次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各项部署,特别是要把握好“三增”目标、“三大战略”和“九大行动”的部署和要求,以与时俱进的思想,奋发图强的精神,求真务实的作风,真抓实干的行动,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切实强化工作执行力度,健全完善抓落实机制。农业部各单位和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按照整体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工作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部里对启动实施“九大行动”已经明确了任务和责任分工,各级农业部门要具体分解任务,责任落实到单位和负责人,确保“九大行动”的每项任务、每个环节、每项措施都有人负责抓落实。强化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形成责任明确、分工合理,密切配合、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九大行动”的各项重点工作都要有明确的落实措施和实施步骤,确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每个时期抓什么,都要搞得明明白白,确保各项重点工作有具体计划、有进度要求,有条不紊地推进。要健全抓落实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强化重大事项督查、一般事项督办等措施,形成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坚持和完善在抓粮食生产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中建立起来的联席会议制度、工作督导制度、领导联系点制度等抓落实机制。要加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抓工作落实的力度,对已经部署的事情,要扑下身子,抓住不放,一抓到底,不达目的不罢休。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式和方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新的重大历史课题,实施“三大战略”、“九大行动”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新举措,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开拓创新。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深入农村,深入实际,勇于探索,敢于攻坚,善于创新,做到深入分析新情况,科学把握新特点,创造性提出新思路,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要加强调查研究,把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来的环境变化,把握农业和农村经济战略转折期的发展规律,寻找和把握新的机遇和工作着力点。要结合各地、各行业和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围绕“三增”目标,全面实施“三大战略”和“九大行动”。要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了解农民的真实意愿和要求,坚持为农民办实事。2006年农业部将继续帮助农民办好15件实事,地方各级农业部门也要为农民办好实事,并注意总结经验,逐步建立起为农民办实事的长效机制。要密切配合有关方面搞好农村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批示精神,结合农村实际,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主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正面教育,解决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主要问题,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重点问题,务求取得实效。要充分尊重基层和农民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和农民群众的好做法和成功经验。要解放思想,大胆试验,积极探索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途径。

(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农业行政能力和水平。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强化农业部门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决策、执法、监督、落实等各个环节建立和完善切实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农业系统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处理利益关系的能力和务实创新的能力。健全完善重大事项、重要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和决策责任制度,对与农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逐步实行社会公示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决策听证制度,做好专家咨询工作,推进决策科学化。继续深化农业系统自身改革,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切实搞好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网上申请和审批,扎实推进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应急反应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各种预案,提高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深入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重大问题研究,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预见性,努力提高驾驭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能力。加强农业信访工作,积极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积极推动农业立法工作,完善农业执法体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稳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探索综合执法和专业执法相结合的有效机制,切实提高农业行政执法能力。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加强政风建设和文化建设,逐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要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功做法和经验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坚持下去,搞好第三批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注入强劲动力。

同志们,“十一五”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时期,2006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任务艰巨而繁重。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加快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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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2〕5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对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支持搞好这项改革。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积极研究制定配套实施办法,逐步使政府采购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有关单位要不断改进工作,完善服务,提高工作效率。要密切注意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十月七日

   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在总结三年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原则
  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中央国家机关实际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规范采购行为,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
  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分工、相互制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分开、集中采购机构与项目采购部门分开。
  (二)兼顾效益与效率,合理确定集中采购与自行分散采购的范围。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三)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工作程序,规范采购行为,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四)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稳步推进,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二、管理与组织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类组织实施。
  (一)政府采购管理。
  财政部是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制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包括工程公开招标),报国务院批准公布;负责集中采购资金的缴拨管理;负责从事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的登记备案;负责集中采购机构的业绩考核;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发布工作;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按法律规定权限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事务。
  (二)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
  纳入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设立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该中心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国务院办公厅委托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受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各部门”)委托,制定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直接组织招标活动;根据各部门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制定集中采购内部操作规程;负责各部门集中采购操作业务人员的培训;接受各部门委托,代理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办理其他采购事务。
  (三)各部门自行采购的组织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由各部门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部门集中采购可以由部门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社会招投标代理机构采购。
  各部门要加强本部门政府采购的管理,制定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按照规定编报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指导二级预算单位或基层单位进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和财政部确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各部门的集中采购活动要按有关法律规定确定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其中采购货物和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但由于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要报财政部批准。公开招标要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对需委托政府采购社会招投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务的,要报财政部备案。
  四、集中采购工作程序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各部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列明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权限汇总上报财政部审核。
  (二)制定政府采购计划。
  财政部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汇总编制各部门当年政府采购计划(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和实施要求),下达给各部门执行,并抄送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三)组织采购。
  各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一般于一个月内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报送采购清单,其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技术规格、数量、使用要求、配送单位名单和交货时间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各部门报送的采购清单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部门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施公开招标采购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布招标信息,随机确定评标专家,按程序进行评标、签订合同。
  (四)履行合同。采购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部门负责验收,需要时应请质检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参加验收。
  (五)支付采购资金。
  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采购项目,采购部门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填报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并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无误后,按合同约定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不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部门按现行资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规定付款。
  五、监督检查
  财政部负责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当事人执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法律规定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价格、资金节约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规行为等进行考核,并定期公布结果。对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监察部负责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具体操作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查处。
  审计署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分工负责。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各部门要加强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和工作队伍建设,实行项目责任制度、人员轮岗制度和回避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实施步骤
  原则为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积极稳妥,逐步扩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范围。
  (一)单位范围。2003年所有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2004年扩大到中央国家机关的所有二级预算单位,2005年全面实行。
  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资金范围。2003年上述单位用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要实行政府采购,2004年扩大到其他配套资金。
  (三)项目范围。用上述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要纳入政府采购。从2003年开始国务院每年公布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七、配套措施
  (一)进一步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加大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力度。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项目,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可操作性,扩大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的规模。
  (二)积极做好政府采购的基础性工作,加强相关规章制度建设。要建立政府采购专家信息库和供应商信息库,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制度,研究制定办公设备和家具的配备标准、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等。
  (三)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积极创造条件形成国内政府采购统一市场。

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与完善

张 建


内容摘要: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在民事诉讼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程序,合理的审前准备程序有助于整理证据、固定争点和促进和解功能的发挥,是保证庭审顺利进行的前提,甚至关系到民事诉讼效率和公正目标的实现。我国目前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中存在着职权主义色彩浓重、相关证据制度欠缺等不足,有必要借鉴国外审前准备程序的成功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制环境及司法实践,建立以当事人为主体,以诉答程序、证据交换和审前会议为主要内容的现代民事诉讼准备程序。
关键词: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重构

Abstract: Pretrial procedure is a relatively independent procedure in the civil litigation, a reasonable one pretrial procedure contribute to evidence of putting in order, regular to fight for a bit and promote full play, conciliation of function before examining, guarantee the prerequisite that the court's trial carries on smoothly, even concern the realization of civil action efficiency and just goal. This text civil litigation pretrial procedure have functions and powers to be doctrine color dense, relevant evidence system person who deficient weak point set about analyzing before examining at present from our country, in use for reference western countries prepare success legislative experience of procedure and combine our country current legal environment and at the foundation that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practice before examining, is it is it rely mainly on party to set up to propose, in order to is it answer procedure , evidence exchange and meeting prepare the procedure for main modern civil litigation of content before examining to tell.
Keywords: Civil litigation; Pretrial procedure; Rebuilding


引 言
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是指原告诉至人民法院后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的,为了使民事案件达到适合开庭审理的目的而设置的,让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之前确定争点和收集整理证据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和功能,是相对于庭审程序而言的,二者共同构成了民事诉讼的普通一审程序,它是普通程序中开庭审理前的一个法定的必经阶段,是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尤其是庭审顺利进行的必备前提①。
合理的审前准备程序对于保障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具有显著作用,更有助于我国司法改革所追求的效率和公正目标的实现。在审前程序中以程序规范和强制措施保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之间能够充分地相互交换证据和诉讼主张,获取更多的证据,确定争点和审判对象,从而一方面避免诉讼上的突然袭击,另一方面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法官中立;此外在审前准备程序中可以获得自认证据、事实和诉讼主张,从而在庭审中不再用辩论裁决,仅仅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诉讼请求、证据和事实进行审理,进而有利于法庭集中和迅捷地审理,提高诉讼效率,减少或避免重复开庭和拖延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同时对于提高了解和把握案情的整个过程的效率性以及维护通过程序保障而获得的正当性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或冲突进行调整,使开庭审理不至于形式化。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以往立法中关于审前准备程序的规定已显得过于陈旧,虽有一些证据方面的规定,但仍停止在司法解释的层面,且存在着较浓厚的法官职权色彩。来自于司法层面、现实层面的多方压力,尤其是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要积极与世界接轨,原来弊病重重的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和完善亦势在必行。本文正是借即将进行的民事诉讼法典修改的契机,对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中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在汲取西方有益经验和结合我国国情基础上,提出重新构建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构想。
一、我国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的现状及其弊端
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民事审判工作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长期以来形成了以职权主义为中心的“四步曲”的习惯做法,即法官受理案件并经阅卷后,依其取权全面收集证据,查清案情,形成解决方案,并积极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以采取和解结案。冗长繁琐的庭前程序一度成为“暗箱操作”、先定后审的温床①。案件如何审理,如何裁判,法院已在开庭审理前确定,仅仅对经调解又没有奏效的情况下,为了下判决才走一遍“过场”,庭审根本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法官也不是处于居中裁决的中立者地位,开庭缺乏实质内容而徒具形式,或者说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开庭审理”,因此这种先定后审时“四步曲”受到了广泛的质疑。
(一)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随着1991年新民事诉讼法的颁布施行,新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至119条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审前准备工作给予了明确规定,在当事人起诉与法院受理后,法院与当事人都要做一些准备工作,主要包括:(1)向当事人送达有关的诉讼文书,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如果被告提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及其副本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法院可以在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中告知,也可以口头告知。(3)组成合议庭,并在组成后的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4)合议庭人员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5)追加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②。从以上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前准备工作的规定不难看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工作的主体是法官,目的主要是寻找案件争点便于法官行使审判职能,内容既包括程序性准备也包括实体性的准备,即除了进行程序上的一些活动外,还对各种诉讼材料进行详细、全面的实质性审查,这与现代西方国家所倡导的“形式性审前准备”的目的和内容相去甚远。而且这些准备活动没有当事人参加,使其形式上不具有公开性。因此,与以往的民事审判相比,仍无法摆脱法官先入为主的嫌疑,同时由于受以往司法实践中长期形成的审判方式的影响,大多数法官仍通过审前准备活动对案件形成了先验性认识,其必然导致开庭审理流于形式。故此种作法直接违背了程序的公正公开性和民主性要求。
为了实现“三个强化”,即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合议庭职责,防止法官在庭前进行事实审查,产生先定后审,造成庭审形式化,法院系统在司法实践中提出了推行“直接开庭”的方式,即大多数学者所讲的“一步到庭”,其具体操作是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向被告人发出应诉通知书,同时签发确定开庭日期的传票。法官不接触当事人,不接触证据,当事人之间也不知道对方所持有的证据,一切主张、证据都等开庭后在庭上出示、审查和判断,开庭后当事人和法官才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当事人间的“秘密武器”才相互展示。这种“一步到庭”的方式改变了过去司法实践中长期形成的“四步曲”的习惯做法,有效地防止了法官因进行审前调查而先入为主,强化了庭审功能,对保持法官中立性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转换了我国公民和法官的诉讼观念,但是这种做法亦非常有害:首先,它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要求而不顾,直接损害了国家的法律权威①,同时也使在实践中本已处于虚设状态的审前程序,处于更加弱化的状态;其次,一步到庭的方式使开庭带有盲目性。法官事先不清楚双方争议的焦点,抓不住庭审的重点,难以驾驭好庭审,甚至可能会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常常会使庭审事倍功半,严重影响了诉讼效率;第三,容易产生诉讼突袭。由于庭前双方当事人都不知道对方的证据,只有在庭审时才相互展示,从而往往会使富有诉讼技巧的一方获胜,双方无法保持平等对抗,从而导致有违程序公正;最后,我国目前法官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如不顾现实情况而推行“一步到庭”,势必会因法官素质的欠缺而导致诉讼拖延以及诉讼质量,甚至可能会影响裁判的正确做出。
(二)相关司法解释
1、根据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6月19日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对于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序上稀释了法官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色彩,促进了民事诉讼效率的提高,但该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开庭前应当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其中就要求法院审查有关的诉讼材料,了解双方当事人争点的焦点这一项。关于了解方式《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没有予以明确,同时第16条还规定,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事实和当事人争议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些规定仍然是在准备程序与庭审程序合一体制下的产物,先入为主的嫌疑仍不易消除①。
2、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在吸收司法界理论研究成果和借鉴西方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较为详尽地规定了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等制度,初步构建了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内容,从司法解释上改变了“一步到庭”的做法,取得了一个较大的进步。
(1)关于被告强制答辩义务。根据《规定》第32条规定,被告答辩是义务,而不是权利,且被告必须在答辩状中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该规定使原告获得了与被告均等的辩驳信息,较《民事诉讼法》来说,在实现诉讼正义上有了明显的进步。
(2)关于举证时限。《规定》改变了以往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明确规定了在受理当事人起诉及通知被告应诉时,法院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间,当事人也可协商举证期限,但必须经过法院的认可。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间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原则上不组织质证。这就真正地把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落实到了具体操作之中。对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由法院确定新的举证期限。这一规定彻底杜绝了当事人在庭审中任意变更诉讼请求、突袭提供新证据带来的双方地位不对等,促使当事人将所掌握的证据及时充分的展示,同时便于庭前确定争点、固定证据。
(3)关于审前证据交换。《规定》初步解决了审前证据交换问题,并就哪些案件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证据交换,作了较明确的阐述。一是对简单的一类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交换证据”,二是对于复杂的案件,应作充分的审前准备。“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立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当事人在庭审中证据突袭,从而保证诉讼公正,同时还强调法官对证据交换的监督管理作用,有利于当事人滥用该程序,保证证据交换顺利进行,促进诉讼进程。
(4)关于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规定》界定了涉及可能有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回避等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方面,依职权收集证据。摒弃了“四步曲”方式中完完全全的职权主义证据收集方式。对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收集证据的,法院必须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收集证据,也可以不允许当事人的申请。即使法院允诺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客观上收集不到证据,仍由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就从职权主义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大大迈进了一步。
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审前准备程序内容的规定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其改革的不彻底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在《规定》中仍有浓重的职权主义色彩,如法官对案件证据的调查仍保留较大的空间,法官可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收集证据。在我国立法上未专门设置审前专职法官的情况下,这样的规定势必会使法官先入为主,不利于公正审理。此外,对举证时限的规定也只是一种相对限制,体现在对“新证据”的解释和规定时间上的规定上,这样仍然无法必避免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证据突袭,也会降低诉讼效率,扩大诉讼成本。还有一点就是,《规定》关于审前准备程序的有关内容的规定尚处于司法解释层面,有待提升至立法中去,在立法中予以肯定。

二、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重构
从以上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发展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忽视到重视的发展历程,但目前我国的审前准备程序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功能缺陷,在立法上并未形成完整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充其量可称为审前准备活动,或者说是庭审活动的一个阶段,且不存在程序上的法律效力。这与国外结构完善、价值凸现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相比显得异常滞后。
从国外的趋势来看,为了保证诉讼效率和诉讼公正,当今大多数国家都强调审前准备程序与庭审程序的功能分离,既重视审理阶段又重视审前准备阶段,并充分发挥审前准备的特有功能。在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已有95%以上的案件不需进入开庭审理阶段,①而在审前准备阶段即解决纠纷,这正是美国重视审前准备程序并发挥其功能所致。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审前准备程序加以重构,以使其汲取西方国家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中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以促使审判改革中诉讼效率和公正的最终目标的实现。
(一)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理论基础
1、审前准备程序的价值取向应同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的目标相一致,即有助于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首先,在审前准备程序中应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诉讼请求、争点范围以及所提出的证据的种类和数量等。②而法官仅主持审前程序,以促使其顺利进行,防止诉讼拖延,及时固定证据和争点,在当事人因某些原因举证不能时提供帮助。其次,双方当事人在审前准备阶段都应当有充分的和平等的机会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同时有权与对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确定案件争点。此外,由于当事人本身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的差异,法官应行使释明权为当事人的平等提供保障。第三,为实现司法效率价值,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应当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审判成本,使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满足更多人请求司法救济的需要。如美国的审前准备的进行一展开主要由当事人操纵,无论是诉答程序还是发现程序都是如此,前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为了明确争点而交付诉状和答辩状,后者是双方当事人在庭外向对方收集和提供与案情有关的信息和证据。当然,为了防止发现程序的滥用,提高诉讼效率,美国加强了法官对审前程序的管理。①
2、审前准备程度应当具有独立性。
必须正确处理审前准备程序与开庭审理的关系,将审前准备程序建立在具有实质意义上的开庭审理的基础上,审前准备程序无论是相对于开庭而言,还是作为两阶段②诉讼过程中前一阶段的“准备程序”,其任务必须限定于“争点的形成和证据的收集整理”,以及其他必要的准备性诉讼行为,从而在内容上与“审查证据”和“开庭审理”或者“最终开庭早理阶段”区别开来③。强调审前准备程序的独立性不仅在于它的任务,同时也应凸显其功能。众所周知,民事诉讼的直接或间接目的在于解决私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庭审阶段是解决纠纷的集中阶段,但不是唯一阶段。审前准备程序既有为庭审的功能,又有在一定条件解决纠纷的功能,而且其法律效果与开庭审理后裁判的法律后果相同。正如一位日本学者指出民事诉讼的最终理想在于实现妥当、公正、迅速、廉价的纠纷解决④。故在审前程序中只要达到条件就应当努力实现民事诉讼的最终理想。
3、审前准备程序的重构应当在借鉴西方改革审前准备程序的有益经验的同时与我国现有国情结合起来。
构建任何诉讼程序都不是立法者的恣意,而必须基于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和国情做出理性选择,同样我国在借鉴外国审前准备程序来重构自己的审前准备程序时,应当明确外国审前准备程序本身所存在的不足和引发的不利后果,以及外国对这些不足如何矫正和对这些不利后果如何避免。此外,还要认真研究我国现状,如律师的数量和法律知识水平、法官的素养、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以及整个的制度配置等等,只有认清我国的现状,才能有目的地去借鉴吸收并重构。

(二)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构想
在以上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现状中存在的不足,对于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重构:
1、建立以当事人为主导,审前专职准备法官为指导的审前准备程序。
在审前准备程序中奉行“当事人主义”,由当事人自己提出主张和证据,相互交换证据,由当事人确定争点。同时由审前专职准备法官负责指挥和主持,并视情形对缺乏法律知识或诉讼经验的人行使释明权,以保障此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庭审法官与审前准备法官相分离,有效避免了先入为主的嫌疑,从而另一方当事人也不必顾虑由于审前准备法官行使释明权而影响庭审的公正性。此外,审前准备法官的介入,可以通过限期交换证据,召开协商会议明确争点,引导当事人和解等来防止当事人滥用审前准备程序而拖延诉讼以致影响诉讼效率。
2、完善诉答程序,建立答辩失权制度。
在此程序中,法院程序性地送达诉讼文书,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不介入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和证据收集,规定被告的强制性答辩义务,把答辩视为辩论权中最基本的权利。建立答辩失权制度,法院可将答辩的不作为视为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原告诉讼请求成立,被告败诉。当然,必须考虑到被告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间提出答辩状的例外情况,对此可当延长提出答辩状的时限①。这样一方面可以迫使当事人积极主动地参加审前程序,提高诉讼主体意识,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
3、完善证据交换制度,在立法中加以规定。
如前所述,2002年4月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已经初步地规定了证据交换制度,对于我国民事审判起到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以及实现审判集中化,节省司法资源的作用,但此《规定》没有在立法中肯定,同时与国外相比,还不够健全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1)在证据交换中应恪守当事人自治原则、对等原则,进而由法院将双方交换过的证据固定下来,没有交换的证据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