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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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7[41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你会《关于申报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的函》(电监办函[2006]3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电力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03]9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8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会对纳入监管范围的电网企业和电网统调发电企业收取的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即对电网企业按上年末售电收入的0.15‰收取;对电网统调发电企业按上年末售电收入的0.22‰收取。
二、你会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你会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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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细则

国家建材局


关于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细则

1987年5月20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工程技术人员勤奋工作和学习。更合理地使用人才和促进建材工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经委《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程技术职务是根据生产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勘探、设计、施工及技术管理等岗位的实际需要,为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各级技术职务均有明确的职和数额限制,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内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第三条 局机关及其所属事业、企业等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均实行工程技术职务系列。
第四条 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技术员和助理工程师为初级技术职务;工程师为中级技术职务;高级工程师为高级技术职务。

第二章 设置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结构比例、职务数额、工资总额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工程技术职务。
第六条 技术水平较高、难度较大、理论性较、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和岗位。以及技术性、学术性较强的技术管理部门。可设置高级技术职务。
一般性的技术工作岗位和技术管理部门,只设置中、初级或初级技术职务。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为我国四化建设服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端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八条 技术岗位:
(一)技术员:
1.具有基本的专业技术知识。
2.在有关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能完成本岗位的一般技术工作任务。
3.具备中等专业学校、大学专科毕业的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
(二)助理工程师:
1.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2.在高、中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能完成具体的技术工作任务。
3.应具备的学历和实践经验是: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三)工程师。
1.具有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2.能独立承担各项工程技术任务,具有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能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
3.取得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或技术经济效果,能提出反映这些技术成果的报告、论文,在这些工作中起主要作用。
4.应具备的学历和实践经验是: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二年左右。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四)高级工程师
1.具有系统而扎实的志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2.是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指导和组织重大技术项目实施的能力。
3.取得过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经济效益显著的技术成果,或提出的技术报告、学术论文、专著曾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并在这些成就中起关键作用。
4.具有指导中级科技人员进修及硕士研究生学习的能力。
5.应具备的学历和实践经验: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第九条 技术管理岗位:
(一)技术员:
1.对分管的技术管理工作具有一般的专业技术知识。
2.了解党和国家有关的科技政策,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在高、中级技术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能完成指定的管理工作任务。
3.应具备的学历和实践经验同技术岗位。
(二)助理工程师:
1.对分管的技术管理工作,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基础知识。
2.掌握党和国家有关的科技政策和法令,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在高、中级技术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能较好地完成指定的管理工作任务。
3.应具备的学历和实践经验同技术岗位。
(三)工程师:
1.对分管的技术管理工作,具有系统的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有关的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
2.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工作经验和政策水平,对从事的科技管理工作能提出独立的见解和建议。
3.能参与制订、审查科技发展规划,并在实施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4.能指导初级科技管理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5.应具备的学历和实践经验同技术岗位。
(四)高级工程师:
1.具有所从事的管理领域广博的科技知识,了解本专业有关的国内外动态和信息。
2.具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对科技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提出重要见解并取得显著效果,善于调查研究并能总结出较高水平的经验报告。
3.能组织制订、审查科技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在实施中取得突出成绩
4.能指导中、初级技术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5.应具备的学历和实践经验同技术岗位。
第十条 担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具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情报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师、应能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一条 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选拨人才,对虽然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材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技术岗位:
(一)技术员:
1.了解专业基本的研究、设计方法和技术
2.在有关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时完成一般的技术工作任务及辅助性工作任务。
(二)助理工程师:
1.了解本专业科技工作的基本环节,掌握本专业的基本工作方法。
2.在高、中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完成具体的技术工作任务,并写出工作总结或报告。
(三)工程师:
1.了解本专业有关的国内外科技发展动向,提出有关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意见和建议。
2.参加或承担国家重大科研、设计任务或具有一定水平及技术经济效益显著的科技任务,独立进行技术方案的选定,并提出具体的实施办法。
3.指导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四)高级工程师:
1.掌握本专业有关的国内外科技发展动向和信息,提出本专业发展方向、人才培训、实验基地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承担和组织实施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或有显著技术经济效益项目的研究和设计。
3.指导中、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三条 技术管理岗位:
(一)技术员:
1.执行党和国家的科技政策及有关规定。
2.按照高、中级技术管理人员的要求,完成各项具体的科技管理任务。
3.做好日常技术管理的事务工作。
(二)助理工程师:
1.执行党和国家的科技政策及有关规定。
2.在高、中级技术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按要求完成分管的科技管理工作任务、并写出工作总结。
3.做好日常技术管理的事务工作。
(三)工程师: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科技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
2.参与制订本部门分管领域的长远规划和科技工作计划。
3.组织主管项目的实施,较好的完成分管的科技管理工作任务。写出技术管理工作的调查分析报告。
4.指导初级技术管理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四)高级工程师: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科技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和指示。
2.参与组织制订行业、部门及分管领域的长远规划和计划。
3.组织指导重大或复杂的科技项目的实施,按计划完成主管的科技管理工作任务。
4.不断总结经验,写出高水平的科技管理工作调查分析和总结报告。
5.指导中、初级技术管理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是审议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专门机构,其成员应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同行导家和担任较高技术职务(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并注意吸收具有较高水平的中青年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13人组成,由同级行政领导和专业技术负责人在征求有关部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推荐提名,经本单位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同意,报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任期2─4年。单位内部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还可逐级组成相应的评审组织。
第十六条 高级技术职务的评审,由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授权,评委会成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是同行专家或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称)的人员,有条件的单位,可自行组成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无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外单位聘请同行专家或高级技术职务(称)人员与本单位的同行专家共同组成临时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评审委员会代评。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技术职务,对被推荐的工程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科学地评议,准确地写出考核评语,提出任职资格意见。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一般每年评议一次,必要时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六章 评审、聘任(任命)程序与权限
第十九条 评审、聘任(任命)程序为:
(一)提名。由行政领导、同行专家或高一级技术职务人员,在本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中,根据岗位设置、技术职务的限额等,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推荐提名。有条件的单位,也可采取张榜招贤或自报的形式。
(二)呈报材料。被推荐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如下材料:
1.技术职务呈报表。
2.代表本人主要工作成绩、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报告、工作总结及论著等业务考绩档案材料。
(三)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本人提供的材料及人事部门提供的学历、资历等,按照任职条件和职责要求,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议办法,对拟聘人员作出切合实际的评价,写出具体评语,提出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名单。
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有效。
(四)聘任(任命)。行政领导在评审委员会确认符合任职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中,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技术职务。由行政领导向应聘人员颁发聘书或任命书,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聘书中要明确规定任期、工资待遇和必须履行的职责以及连聘、解聘等事宜。在任职期满前三个月至六个月,单位行政领导要根据任务需要和技术人员在任期的实绩,提出连聘(连任)或解聘(免任)的意见,并通知本人。
第二十条 聘任(任命)权限为:
(一)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命制。局机关与科研、设计等事业单位一般实行聘任制,少数不具备实行聘任制条件的单位,经局职称改革小组批准,与可实行任命制。
(二)局机关各司室,聘任高级技术职务要经局评审委员会评议,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各司室领导聘任。中级以下技术职务的评议与聘任,由各司室自行审定。
(三)局直属单位,高级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需经单位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或临时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议、经本单位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同意,报局审核,经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由单位行政领导聘任。中级以下技术职务的评议与聘任,由单位自行审定,其中中级技术职务需报局备案。
(四)行政领导一般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必须经单位评审委员会推荐、报局评审委员评议,经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兼任。其职务工资按所担任较高一种职务工资等级确定。
(五)未经评审委员会评议或评审委员会认为不符合任职条件者,不得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技术职务。

第七章 考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 要建立正常的考核制度,对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成绩、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并将考核意见有关材料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晋职、调薪、奖惩和能否连聘或连任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形式和办法,由单位自行确定。

第八章 待遇
第二十三条 工程技术人员在担任技术职务期间,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第二十四条 长期未受聘用或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应低于受聘或被任命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实行工程技术职务聘任或任命制度,是对工程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各级党政领导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要认真掌握政策,注意维护聘任或任命单位同工程技术人员双方的权益。对利用评审、聘任或任命之机打击迫害工程技术人员的评审委员会成员、领导干部,要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工程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应予解聘,免除其担任的工程技术职务,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自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并报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及局直属科研、设计等事业单位,局直属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建材局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政发〔2006〕49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浙委〔2006〕30号),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工作责任,切实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现将《湖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湖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浙委〔2006〕30号)、省政府《浙江省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浙政办函〔2005〕2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完善考核机制,加大考核力度,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强化行政层级监督。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承担行政责任。



 各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落实《纲要》的办法和措施,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六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的情况。



  (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5〕117号)的情况。



  (三)改革行政执法体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情况。



  (四)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行政决策机制的情况。



  (五)起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情况。



  (六)建立行政监督制度,落实行政监督责任的情况。



  (七)建立健全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和突发事件机制的情况。



  (八)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情况。



  (九)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七条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



  (一) 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和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合理划分政府事权和部门职责。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设置机构、配备人员编制。



  (二)转变政府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各类市场监管制度,制定商贸流通规划;促进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发展,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在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



  (三)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制度、收费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四)建立和落实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告知、听证以及评估评价制度。



  (五)依法清理行政许可,清理结果按规定公布并严格执行。



  (六)依法清理和规范非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将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以非行政许可名义予以保留。



  (七)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条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工作,按照主体合法、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时清理、确认和公布行政执法主体。



  (二)梳理执法依据,公布执法依据目录,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 。



  (三)合理界定各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法定职权,执法流程明晰,要求具体、明确。



  (四)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以一定形式明确和落实执法部门或执法机构的执法责任。



  (五)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奖励机制。



  (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执法依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修改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



  第九条 改革行政执法体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机关内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调查、审核、决定相分离的制度。



  (二)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行使权力、作出决定。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利。



  (三)依法制订自由裁量操作规定,明确条 件、标准和程序,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并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



  (四)规范格式文书,建立统一的立卷归档制度,实行年度案卷评查。评查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



  (五)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并进行年度考核,建立考核不合格行政执法人员淘汰制度。严格执行《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六)加强基层依法行政工作。逐步规范和完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体制和行政执法行为,改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力量薄弱、法制人员配置不足等现象,切实维护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的基本要求:



  (一)科学合理界定行政决策权,制定行政决策规则。



  (二)遵守行政决策程序,实行公开征求意见和论证、听证等制度。



  (三)推行决策评价制度,适时跟踪与反馈决策执行情况,建立决策监督和决策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一条 起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立法法》和《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认真编制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年度计划,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起草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确保质量。



  (二)对制定涉及广大公民权利义务、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技术规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制度。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法定形式公布,并依照《湖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及《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四)执行定期清理和适时评估制度,及时修改和废止已不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监督制度,落实行政监督责任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依照规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



  (三)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各项制度,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落实监督责任,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四)配合监察、审计等部门实施专门监督,自觉接受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五)严格按照《湖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及时处理和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异议。



  (六)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建立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的要求。



  (七)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制度。



  (八)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行政投诉案件和新闻舆论监督中反映的问题。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和突发事件机制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湖州”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二)完善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信访等工作制度,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落实行政责任。



  (三)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调处民事纠纷,不推诿责任、不滥用职权。



  (四)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信访条 例》,落实信访处理责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推进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时有效解决各类劳动纠纷。



  第十四条 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重视,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研究、部署和检查。



  (二)建立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工作责任、监督责任,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三)落实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 线”、罚没款全额上缴国库、不得返还或变相返还等公共财政纪律。



  (四)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载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 件。



  (五)落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要求,机构设置、人员力量与承担工作职责相适应。



  (六)建立行政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学法制度,积极开展法律培训和法制宣传。




第三章 组织实施和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 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



  第十六条 每年的考核内容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和政府重要工作目标的要求确定。具体考核项目和评分细则,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以行政机关自查自评为基础,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群众评议与组织考评、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的工作档案记载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被考核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的十二月底前对本年度依法行政情况,对照依法行政实施意见和责任分解方案及本办法规定的内容,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行政机关自查自评情况和实际需要,安排检查考核。考核工作及结果,纳入对县区综合考核以及对市府部门综合考核评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被考核单位的检查考核,可以抽查其下属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与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计分办法根据考核内容由评分细则确定。



  第二十三条 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视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第二十四条 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考核结果,经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提交市政府决定,对考核结果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机关,给予通报表彰;被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对市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考核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不再另行组织。



  监察、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内部行政监督职能,建立和完善与本办法相配套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六条 县区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