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干部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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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干部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干部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13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干部轮换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干部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省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干部轮换制度,规范干部轮换管理工作,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驻外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办发〔2004〕31号)、省委组织部《关于省政府驻特区办事处干部实行聘任、轮换制问题的复函》(鄂组函〔1991〕8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驻外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外办事处是省政府的派出机构,是湖北省对外的窗口,属行政单位。本办法所称干部轮换制,是指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在省内单位与驻外办事处之间、驻外办事处与驻外办事处之间实行干部交流互派、定期轮换的一种干部任用方式。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正式工作人员的选派任用。

第三条 驻外办事处干部轮换管理工作的原则:根据驻外办事处在新时期职能转变和改革发展需要,建立科学的符合驻外办事处特点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和“党管干部”、“德才兼备”的原则,合理解决驻外办事处原有人员的流动和“沉淀”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选派,全面实行新进人员轮换制管理。

第四条 驻外办事处干部轮换的期限一般为3年。轮换期满后,省管干部由省委组织部统一安排;其他人员回原单位工作。

第五条 驻外办事处干部轮换的审批程序。副厅级以上干部的选派报省委审批;处级以下干部的选派由省政府办公厅党组审批,其中正处级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驻外办事处新进人员主要是指实施干部轮换制度后调入的工作人员。新进人员的选派范围,根据工作需要可在省直机关选派,也可以在市县机关选派。为了保证轮换制工作的顺利实施和轮换制干部待遇的落实,轮换制干部的原单位应与相关驻外办事处签定轮换工作的协议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七条 驻外办事处选派轮换干部的基本条件是,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具有适合在驻外办事处工作的政策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一律不得轮换调入;对现有不适合驻外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

第八条 驻外办事处轮换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日常工作以驻外办事处管理为主,参加驻外办事处年度考核等。轮换期满后,驻外办事处根据个人的表现情况为轮换干部写出书面鉴定材料,为原单位提拔使用该干部提供依据。

第九条 驻外办事处原有人员主要指实施干部轮换制度前调入驻外办事处工作的、行政关系在办事处的非轮换制工作人员。原有人员轮换交流可采取以下途径:一是回省内安排任职。根据本人申请,或由组织人事部门征求本人意见后,调回省内相关单位任职;二是交流到省直有关部门挂职锻炼。挂职时间为1—3年,挂职人员的所有关系保留在原单位;三是驻外办事处之间定期互派人员挂职工作。挂职人员和挂职时间由有关驻外办事处商定,挂职期间不转任何关系;四是在驻外办事处之间进行横向交流任职。交流人员由省委组织部和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办理调动手续。上述交流轮换人员应无条件服从组织安排。

第十条 驻外办事处应积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大力推行竞争上岗,科学合理使用现有干部资源。轮换制干部也可参加驻外办事处岗位竞争,竞争上岗后享受所在岗位待遇,岗变薪变。轮换期满后,驻外办事处按竞争上岗职务向原单位推荐使用。

第十一条 驻外办事处轮换干部的待遇。新进人员只转党组织关系,一律不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医疗关系等,其工资、福利等一切待遇均由原单位保障,驻外办事处发放驻外津补贴。驻外津补贴标准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制定,并根据情况调整。

第十二条 驻外办事处原有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原有人员退休后原则上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休息,退休经费统一纳入省财政预算,退休津补贴标准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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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不允许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外出经商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不允许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外出经商问题的通知

1988年7月9日,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据一些地方反映,近来发现有一些被准许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擅自离开居住地外出经商,有的借此逃避监管,干扰了刑事判决的执行,并给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不允许离开所在住地域外出经商。被准许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因生活确有困难和谋生需要的,在不影响对其实行监督考察的情况下,经执行机关批准,可以在居住地自谋生计,家在农村的,可以就地从事一些农副业和小商品生产。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确因医治疾病或接受护理而离开居住地到本县、市以外地方的,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离开居住地到本县、市内其他地方的,由监督单位批准。经过批准外出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其外出期间应计入服刑期;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不能计入服刑
期,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三、对在押的罪犯需要准许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严格审查,依法办事。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其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时,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7〕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完成依法行政的各项目标任务,规范年终评议考核,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达州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年)》、《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评议考核工作。

第三条 评议考核的目的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的建设。

第四条 评议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法制局、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实施,评议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总体目标考核结果当中,作为评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年度安排,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对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完成负全面责任。

第八条 评议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内部评议考核与外部评议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评议考核的内容(具体考核内容和分值见附件):

(一)组织领导情况;

(二)依法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三)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制定和实施情况;

(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

(五)行政执法队伍培训、教育管理情况;

(六)抽象行政行为实施情况;

(七)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情况;

(八)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九)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情况;

(十)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救济情况;

(十一)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其他工作情况。

第十条 评议考核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一)召开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其他机关人员参加的情况汇报会、座谈会听取意见;

(二)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三)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行政执法案卷;

(四)发放调查表、测评表、互评表了解情况;

(五)设立公众意见箱,组织网上评议;

(六)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评议考核原则上采取百分制。

根据评议考核的情况,基础分为100分,各小项没有扣分因素即得分,如有扣分因素该小项即不得分。

根据评议考核情况,某项工作特别突出、成效显著或获得上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按小项分值加分。

第十二条 对经评议考核评为先进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先进个人的表彰、应列入公务员年度考核档案。

第十三条 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并对责任人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达州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达市府办〔2005〕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和分值。







附件:

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



一、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

序号
评议考核内容和分值
自查分
考评得分

一、组织领导情况(10分)

1
《纲要》的宣传工作情况(2分)



2
制定本地依法行政工作年度安排(3分)



3
制定本地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办法(2分)



4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3分)



二、依法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10分)

1
制定和实施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和决策程序(3分)



2
人民群众对本地重大决策的参与(3分)



3
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4分)



三、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制定和实施情况(4分)

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8分)

1
完成“三项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4分)



2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2分)



3
落实奖惩,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2分)



五、行政执法队伍培训、教育管理情况(12分)

1
完成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4分)



2
制定和实施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3分)



3
规范《行政执法证》管理(2分)



4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十不准”(3分)



六、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10分)

1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合法(3分)



2
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适当(3分)



3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按规定报送备案(4分)



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10分)

1
复议工作纳入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2分)



2
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2分)



3
复议机构、人员和经费配备到位(3分)



4
坚持行政首长出庭应诉(3分)



八、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情况(10分)

1
制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5分)



2
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5分)



九、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救济情况(16分)

1
依法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2分)



2
审查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规范性文件(5分)



3
及时纠正本级和下级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3分)



4
依法协调行政执法争议(2分)



5
及时办理上级交办事件(2分)



6
依法处理信访事项(2分)



7
依法处理行政赔偿事项(2分)



十、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其他工作情况(10分)

1
无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行政事件发生(4分)



2
按时向市政府报告当年依法行政工作(4分)



3
准确、及时报送政府法制工作统计表(2分)



十一、某项工作特别突出、成效显著的加分情况

1




2




3







二、对市级执法部门的考核内容

序号
评议考核内容和分值
自查分
考评得分

一、组织领导情况(10分)

1
《纲要》的宣传工作情况(2分)



2
制定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年度安排(2分)



3
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2分)



4
依法行政工作机构、人员、经费落实(3分)



5
将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部门工作目标(3分)



二、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制定和实施情况(4分)

三、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8分)

1
以适当的形式落实执法责任到机构、人员(4分)



2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2分)



3
落实奖惩,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2分)



四、行政执法队伍培训、教育管理情况(12分)

1
按规定参加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5分)



2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十不准”(4分)



3
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按规定申领、换发、年审《行政执法证》(3分)



五、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10分)

1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合法(3分)



2
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适当(3分)



3
规范性文件及时按规定报送备案(4分)



六、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情况(10分)

1
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适格(1分)



2
适用执法依据准确(1分)



3
行政执法程序合法(1分)



4
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适当(2分)



5
执法案卷质量情况(1分)



6
无行政不作为情况(2分)



7
实行罚缴分离情况(2分)



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10分)

1
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4分)



2
坚持行政首长出庭应诉(3分)



3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到位(3分)



八、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情况(10分)

1
制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5分)



2
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5分)



九、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救济情况(16分)

1
依法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2分)



2
审查下级规范性文件(3分)



3
及时纠正本级和下级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3分)



4
及时办理上级交办事件(3分)



5
依法处理信访事项(3分)



6
依法处理行政赔偿(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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