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0:13:19   浏览:81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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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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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证人是证人中比较特殊的一类,儿童证人的认知水平、感受水平以及记忆水平与普通证人相比都有所欠缺,影响儿童证人证言的因素也比较多,相对于普通证人而言,儿童更容易受到心理暗示。因此儿童证人的证言程序规制,既是对儿童权利的保护,也是对司法公正的体现。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由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在实践中,侦查人员在监护人到场的情况下询问儿童,在所有的在场人确认后签字按手印。至于询问是否得体,方式是否得当,儿童心理是否受到暗示等等,都被忽略了。这样的证言可信度不敢保证,程序相当粗糙。对于如何规制儿童证人证言笔者有以下几点意见。

  首先,对于儿童证人的监护人或者其他的近亲属应当进行以下简短的说明,告知监护人需要注意的义务以及禁止的行为。比如禁止监护人对孩童进行与案件有关的话语提示等。

  其次,建立心理学者个案跟踪制度。不仅是在帮助监护人方面,在侦查人员询问等环节,心理学者的参与能够大大提高询问儿童证人的质量和效果。

  再次,尽量采用其他措施替代儿童出庭作证。例如可以准许提交书面证言,当庭连接视频等。如果认为儿童具有作证的能力,必须出庭作证的,应当有法官以及个案心理学家辅助帮助他们了解法庭时什么,出庭作证应注意哪些,明白自己是在做一件好事,是在做一件帮助法庭实现公正的好事,事先关注好儿童证人的心理变化。

  最后,对儿童证人的后期保护。在庭审结束或者案件结案后,要充分保证儿童的生活恢复正常,不受干扰报复,做好儿童证人的隐私工作,对于新闻媒体的报道也要注意,防止媒体的介入而干扰到儿童证人的正常生活。

  儿童证人作证问题应当得到应有的重视,在设计儿童证人作证程序时,应当尽量从儿童本身的特性出发,启用一些特殊的程序来确保尽可能的采信儿童证言,也尽可能在取证的同时保护好儿童证人的身心健康,维护儿童证人的利益,这才是设置儿童证人证言诸多程序规定的最大的价值取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
学院: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总局下发了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以下称《规程》)(国税发〔2001〕9号),现就执行《办法》和《规程》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分支机构的税务协查管理
对在不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称营业机构)的纳税人的税务协查管理是税务机关的共同职责,因此,应建立对纳税人营业机构的税务协查管理制度。
(一)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纳税人年度所得税汇总或合并申报后,应当及时为纳税人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附件1)。该证明由纳税人所属各营业机构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提交证明的限期调整为每年7月31日以前。
(二)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的汇总或合并申报资料审核评税中发现有涉及所属营业机构的疑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以向该纳税人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营业机构税务事项协查函》(附件2),该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有责任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函复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或税务检查中,发现营业机构有少报收入或多列成本费用等涉及所得税的问题,也应及时书面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做出相应税务处理(附件3)。
(三)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办法》第六条对营业机构就地征税时,应按以下办法及程序进行。
1.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该营业机构就地征税仅适用于下述情况:
营业机构在《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期限(7月31日)前未提交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或其他凭据,据以证明其汇缴机构已申报汇算年度所得税,且又无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
2.对属于上述情况的营业机构,可以核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者以同行业利润水平或其他方法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并应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税收待遇规定,计算应补税额及确定处罚;但纳税人汇总申报处于亏损年度或免税年度的,应由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统一税务调整处理(附件3)。
3.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以上规定对营业机构进行税务处理后,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附件3)。
二、关于汇算清缴申报的审核评税
对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为此,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尚未采用电子化审核评税以前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在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限内按《审核评税办法》的全面要求完成对企业年度申报表的详尽审核评税的,可以在收到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表资料后,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第三条(二)款3项规定的有关项目进行初审评税,并在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内按照初审评税的结果下发汇算清缴通知书。汇算清缴期后,应再选取初审评税有疑点的纳税人进行详细评税及相关税务调整。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合并)申报所得税证明(存根)
国(地)税汇证〔 〕号
国家(地方)税务局:
你局管辖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我局管辖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你处设立的营业机构,已
于 年 月在我局汇总(合并)申报 年度企业所得税。
特此证明
汇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合并)申报所得税证明
国(地)税汇证〔 〕号
国家(地方)税务局:
你局管辖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我局管辖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你处设立的营业机构,已
于 年 月在我局汇总(合并)申报 年度企业所得税。
特此证明
此致
汇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
业务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附件2:

营业机构税务事项协查函(存根)
国(地)税核〔 〕号
国家(地方)税务局:
你局管辖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我局管辖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你处设立的营业机构,请
就该营业机构以下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事项:
疑点:
汇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机构税务事项协查函
国(地)税核〔 〕号
国家(地方)税务局:
你局管辖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我局管辖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你处设立的营业机构,请
就该营业机构以下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事项:
疑点:
营业机构登记地址:
电话: 传真:
此致
汇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
业务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附件3:

营业机构税务处理联络函
国(地)税处〔 〕号
国家(地方)税务局:
你局管辖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我局管辖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你处设立的营业机构。
营业机构地址: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经
我局查实,对该营业机构 年度所得税做出如下处理:
1.营业机构未汇总申报由我局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1)核实额:___________________。
(2)按同行业利润率核定额:___________________。
(3)其它方法核定额:________________。
2.我局计算补征税款及处罚额:
适用税率(实际征收率):____补缴税额:____。滞纳金:____处罚额:
____。
3.我局提请你局应作出的税务处理事项:
(1)营业机构漏报收入额:_________________。
(2)营业机构多列成本费用:________________。
(3)纳税人处于亏损年度(免税年度)须由你局统一进行税务调整处理的属于本营业机构
的利润(亏损)额:______________。
(4)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
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邮编: 地址:
业务联系人: 电话: 传真:


200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