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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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7月2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新世纪我市各项事业建设和发展的要求,积极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在前三个“五年普法教育”的基础上,从2001年到2005年在全市公民中继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为顺利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确保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决议:
一、进一步深入开展宪法、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活动。努力开展与广大公民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对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要作好重点宣传,增强公民遵纪守法和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努力实现由提高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深入开展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开放、廉政建设、民主政治建设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把地方性法规的宣传学习,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注重思想道德教育,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步发展。
二、认真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教育。我市各级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律意识,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与本职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公正司法,依法行政;青少年在九年制义务教育期间,要学习和掌握公民应当懂得的基本法律常识,树立守法意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掌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增强依法经营管理的自觉性。注意抓好流动人口、边远山区等薄弱环节的法制宣传教育。
三、坚持学法和用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相结合。法制宣传教育要紧密联系依法治市的实践,积极开展在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和基层的依法治理工作,积极推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国家赔偿制、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基层民主政治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要围绕中心工作,开展专项治理,保障和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顺利、健康发展。
四、法制宣传教育要在党委的领导下,依靠各方面力量,动员全社会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目标的实现。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形成浓厚的法制舆论氛围。法制宣传部门要深入基层指导、督促,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使法制宣传教育家喻户晓。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都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使法制宣传教育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五、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适时听取有关的工作情况报告,组织代表开展视察和检查活动,广泛联系人民群众,带头学习宣传法律、法规,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本决议的执行。


200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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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消亡商标如何处理

案例

宜昌市旅游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宜昌饮食公司)持有“接堂”商标,因企业改制,债权债务由新组建的宜昌市东泰旅游服务股份合作公司(下称东泰旅游公司)承担,东泰旅游公司被宜昌饭店兼并,债权债务由宜昌饭店承担。几经周折,“接堂”包子项目停止经营,商标也未再使用。宜昌市土渣儿食品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土渣儿公司)某分店加工销售“接堂”包子,在店前立有“接堂包子”的广告宣传牌,在销售的“接堂”包子包装盒上标注了“土渣儿系列食品之接堂包子”字样。宜昌饭店认为土渣儿公司构成商标侵权诉至法院。土渣儿公司辩称:“接堂”商标属于原宜昌饮食公司,而宜昌饭店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判决土渣儿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

企业消亡,其名下的商标是否自然无效

看到这个案件,大家首先要提的问题是:企业消亡后,其商标是否还有效?在上述案例中,土渣儿公司辩称意思是说宜昌饮食公司不存在了,那么其名下的商标也应当不存在了。宜昌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宜昌饮食公司是“接堂”商标的专用权人,其在企业注销时已明确其债权债务由东泰旅游公司承受,后东泰旅游公司将其债权债务全部转移给宜昌饭店,“接堂”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在实质上已经变更为宜昌饭店,故宜昌饭店有权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商标无效即失去商标专用权,只有两种方式:1、撤销,2、注销。无论是撤销还是注销必须要有法定的理由,而且只能由商标局做出决定,其他任何单位包括法院没有权利对商标权的效力做出认定。商标在被撤销或者被注销之前始终是有效的商标,该案件中的“接堂”应当是个有效的商标,即使该商标的持有人不存在了,并不影响商标权的效力,需要讨论是由谁来继承商标权问题。商标的继承可以通过两个方面法律规定来完成:1、根据继承法的规定,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继承法一般适用于个人,如果商标权为个人所有,应当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如果归企业所有,应当按照公司法所规定的企业合并、兼并的财产归属原则,企业合并前的财产由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因此宜昌饭店按照公司法的原则,取得了“接堂”商标的相关权利,当然可以作为该案件的主体,所以土渣儿公司的抗辩理由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企业消亡,商标应当办理过户手续

在这个案件诉讼过程,土渣儿公司向法院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涉案商标已经五六年没有使用了,商标三年不使用就可以被撤销。土渣儿公司想以此说明宜昌饭店已经不享有了商标权,土渣儿公司这个抗辩理由是有道理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该商标从宜昌饮食公司到东泰旅游公司再到宜昌饭店并没有办理任何过户(转让)手续。宜昌饮食公司已经终止五、六年了,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申请撤销该商标,如果该商标被撤销那么商标从宜昌饭店终止的那一天开始就无效。如果土渣儿公司申请撤销该商标,这个案件胜诉的将是土渣儿公司,宜昌公司的侵权诉讼不但不能成立,商标权还将被撤销。撤销商标是商标局的行政权利,法院不能直接依据职权撤销商标权。土渣儿公司提出了撤销的要求,但是显然土渣儿公司犯了一个错误,撤销申请投错了单位。

这个案件引出另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企业消亡后,商标权的转移问题。企业消亡必须在一年内办理商标转移手续,否则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撤销该商标,造成企业无形资产的流失。企业可以因为各种原因消亡,尤其有些企业故意让工商局吊销,企业的股东们又设立新的公司,他们通常简单处理旧公司的财产,不管是有形的财产还是无形的财产都直接转移到新企业。商标等无形资产不能象有形资产那样不需要任何手续直接转移或者以一纸文件/协议就可以转移到新企业名下,商标的转移必须要到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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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九册)《地铁工程》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九册)《地铁工程》的通知



建标[2001]24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适应城市地铁工程建设的需要,由建设部组织制定的《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九册)《地铁工程》,GYD-309-2001,经审查,现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定额委托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