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深化安全基础建设搞活用工和分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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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深化安全基础建设搞活用工和分配的意见

铁道部


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深化安全基础建设搞活用工和分配的意见
铁道部



搞活铁路运输企业用工和工资分配是深化安全标准线建设的客观需要,是落实“建线”外美内实,以内实为本的关键环节。为进一步促进安全标准线建设,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现就铁路运输企业搞活用工和工资分配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各单位要本着减员增效的原则,坚持职工总量控制,通过挖潜调剂进行补员。确因缺员需要使用临时工、劳务工的,应做到“先培训,后就业”,取得拟用岗位所需的就业训练结业证或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录用;对不直接涉及行车安全的工种岗位,要
尽量使用临时工、劳务工;临时工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简单劳动和客运工作岗位累计签订合同一般不超过四年,技术性较强的工种累计签订合同一般不超过八年。
二、实行企业内部待岗制度。凡安全、业务技能考核不合格者;玩忽职守、违章作业,造成一般行车事故、职工死亡事故、路外伤亡事故之一的;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影响运输生产安全的;有吸毒、嫖娼、赌博等行为的;均应列入内部待岗人员范围。待岗期
间按照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生活费标准发给生活费。
三、发展内部劳动力市场。分局以上单位均可建立内部劳动力市场,负责待岗人员的管理,强化安全行车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组织劳务输出,引入竞争上岗机制,对不符合上岗条件的要实行内部待岗制度,促进人员合理流动。
四、强化用工管理。运输安全责任要作为一项主要内容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并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加强管理。因玩忽职守、违章作业,造成重大行车事故、重大职工死亡事故、路外重大伤亡事故之一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影响安全生产等,经教
育受到处分后仍不改正错误的;因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均应解除劳动合同。对临时工、劳务工因考核不符合上岗条件的,要按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五、积极推进内部工资分配的改革。工资分配要重点向安全责任大、技术要求高的工种、岗位倾斜。职工技能工资的正常晋升,一定要严格专业技能的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坚决不予晋升。
六、积极推广以计件工资为主的多种分配形式。要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拉开分配差距。强化定额、定员基础管理工作,保持定额、定员标准的先进性,为搞活内部工资分配提供科学的依据;在单位的工资分配中加大对安全的考核力度,重点考核单
位的安全卡控措施执行情况及行车安全设备的质量;加大对职工个人收入分配与安全生产的考核力度,制定各工种岗位安全考核指标,将影响安全的因素分解细化、严格考核,做到人人有指标,个个担负安全责任。各单位内部工资分配的捆挂数额,要达到职工工资收入的60%以上。
七、强化人员培训和考核。1997年内要对在岗职工进行一次全面的培训和考核。考核的内容按照安全标准线建设的要求,突出安全行车知识和技能。凡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准上岗。要积极推广一专多能、兼职兼岗的做法。
八、强化工班长和行车主要工种人员的管理。要做好工班长的培养、选拨和任用工作,建立工班长预备制和竞争上岗制度。对业绩平平、管理不严、问题较多的工班,其工班长要坚决免职。对行业主要工种,特别是客车乘务人员,要按照思想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技术精等条件
选拨配备。要加强对行车主要工种后续人员的培养。
九、实行安全否决制度。对因违章违纪导致险性以上事故责任者,实行安全否决制度,在一定时限内不得晋升技术等级、行政职务、技术职务,也不得晋升技能工资和评比先进。对发生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的单位要扣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的奖金及工资。对造成行车事故的责
任人,应根据事故等级、损失和影响扣罚其部分工资收入。
十、加强用工和工资分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单位要结合深化用工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重点突出职工“两纪一化”。凡发生违章违纪行为,不按照标准化作业的,应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或待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对因违章违纪造成责任事故的,还
应按责任事故经济有限赔偿办法进行处理。



19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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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水利电力部勘测设计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水利电力部勘测设计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7年5月25日,水利电力部

为完善勘测设计单位技术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部制定了《水利电力部勘测设计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现随文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所属勘测设计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参照执行。
各主管单位可根据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附:水利电力部勘测设计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勘测设计单位技术经济责任制,加强勘测设计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地完成国家、上级下达和接受外部委托的勘测设计任务,根据国家有关勘测设计单位改革的方针、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勘测设计单位,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其性质为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各单位的财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要有效地组织财务活动,加强资金管理,正确计算成本,组织好收入结算,搞好盈余分配,按时完成上交任务;同时,必须贯彻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精神,努力增加收入,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财会工作的领导,按《会计法》的规定,独立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具有一定业务水平的财务会计人员,保证财会工作的顺利进行。大、中型勘测设计单位应设置总会计师,未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要配备有经营管理知识和能力的领导干部主管财会工作,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关心和帮助财会人员解决实际问题,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四条 财务会计人员必须努力学习政治,刻苦钻研业务,注意知识更新,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当好领导参谋,在预测、决策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五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加强财务工作的计划管理。各单位应根据勘测设计工作计划、劳动工资计划、物资供应计划、技术组织措施计划以及成本计划,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在执行过程中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以保证计划任务的完成,促进事业发展。
第六条 财务管理权限,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权限的划分,应按部(83)水电财字第11号《关于直属企业、事业及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权限划分的规定》以及(83)水电财字第172号《关于部直属企业、事业及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权限划分规定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固 定 资 金 管 理
第七条 勘测设计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
二、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有些劳动资料单价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种类财产,也应列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分类项目按部颁发的固定资产目录执行。
第八条 固定资产计价原则
一、用基建拨款或贷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记帐。
二、用专用基金和专项拨款等购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记帐。
三、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现行调拨价加上支付的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以后的价值记帐。
四、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发生的安装成本记帐。实际支付的包装费和运杂费,应从专用基金中开支,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即重新购建该项固定资产的全部价值记帐。
第九条 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计提折旧:
一、凡在用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均应按上级主部门规定的个别折旧率或分类折旧率计提折旧,并按规定的大修理费率计提大修理费,计入当月成本。
二、凡未使用和不需用的设备,连续停用一个月以上的设备,不提折旧和大修理费;当月增加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和大修理费;当月减少和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应照提折旧和大修理费。
三、生产季节性较强的勘测用设备,可按产量法计提折旧。
四、房屋和建筑物不提折旧。
第十条 各单位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由本单位留用,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重建、重置和固定资产的大修理。
第十一条 对已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二、以基建投资或折旧基金,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
三、经上级批准拆除部分固定资产;
四、根据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来入帐价值有错误;
六、遭受自然灾害的破坏。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报废,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下列情况调出的固定资产,实行无偿调拨:
1.单位的隶属关系改变而移交的固定资产;
2.单位撤销、合并、划分移交的固定资产;
3.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应无偿调拨和上交的固定资产。
二、除按以上规定的固定资产实行无偿调拨外,其他均实行有偿调拨。有偿调拨的计价原则是:新设备按帐面原值计价;旧设备按固定资产净值计价或按质论价。
三、固定资产报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凡是设备技术性能落后,属淘汰机型,修复困难应更换代替的;
2.设备损坏,不能修复,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的;
3.设备继续使用,将会引起危险事故,必须拆除的;
4.设备质量确实低劣或锈蚀变质实无多大使用价值的。
四、有偿和无偿调出固定资产,财务部门应按原值减少固定资产;调拨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由调入单位负担。
第十三条 固定资金的来源主要有:
一、基建完工交付使用而增加的固定资产;
二、用专用基金、专项拨款及经批准由其他资金购建的固定资产;
三、无偿调入或捐赠的固定资产;
四、经批准入帐的盘盈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利用效果按以下指标考核:
本期勘测设计总产值
一、固定资金利用率=--------------
本期固定资产(原值)平均余额
×100%
本期盈余总额
二、固定资金盈余率=--------------
本期固定资产(原值)平均余额
×100%
第十五条 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
一、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单位所有的固定资产都要设置明细帐进行详细登记,正确、及时反映和监督各种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分布情况和使用情况,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果,做到帐、卡、物相符。
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保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设备技术档案;对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积极采取措施,使之投入使用,充分发挥使用效能;对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按财务管理权限的规定,经报请批准,转售给需用单位,以免资金长期积压;每年要进行一次财产清查,检查鉴定设备使用状况,注意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三、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妥善保护和合理使用,提高设备的生产力,并建立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维护的岗位责任制,防止损坏、丢失、保护财产安全。

第三章 周 转 金 管 理
第十六条 勘测设计单位的周转金分为以下几类:
一、定额周转金。包括:
1.储备资金,包括各种库存材料。
2.备用金。
3.生产资金,包括勘测设计费用、辅助生产、队室经费、院管理费、待摊费用等。
4.成品资金,包括未结算的已完勘测设计项目成本。
二、其他周转金。包括:
1.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
2.结算资金,包括应收勘测设计款、其他应收款等。
第十七条 周转金的主要来源有:
1.上级主管机构按规定核拨的定额周转金;
2.单位从事业发展基金中转入的周转金;
3.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勘测设计款;
4.银行借款;
5.其他来源取得的周转金。
第十八条 周转金需要量应按勘测设计收入资金率核定
一、勘测设计单位周转金需要量核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储备资金、备用金、生产资金和成品资金。
二、周转金需要量核定的方法,一般是根据前三年周转金占用情况,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勘测设计收入资金率定额,按计划年度勘测设计收入核定需要量。计算公式是:
定额周转金平均占用额
销售收入资金率定额=----------×100%
勘测设计结算收入总额
周转金需要量=全年计划勘测设计总收入×销售收入资金率定额

三、单位已结转的周转金超过核定的周转金需要量时,其超出部分应交回主管机构,如需继续占用,应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十九条 周转金利用效果主要通过以下指标考核:
一、资金周转速度
本期定额周转金平均余额
周转天数=-----------×本期天数
本期勘测结算收入总额
本期勘测设计总产值
二、周转金利用率=-----------×100%
本期定额周转金平均余额
本期盈余总额
三、周转金盈余率=------------×100%
本期定额周转金平均余额
本期定额周转金平均余额
四、收入资金率=------------×100%
本期勘测设计结算收入总额
第二十条 建立分级分口管理的责任制
一、财务会计部门在院长、总会计师领导下,负责周转金的集中管理,在上级核定周转金需用量的范围内,制定周转金分项定额,并分配给有关部门分口管理。对各项周转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平衡统筹调度,定期分析检查监督,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二、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储备资金的管理,制定各级仓库的储备资金定额指标,编制物资供应计划。建立材料收发保管理制度,制定各种材料消耗定额,控制材料领用。加强库存材料管理,保护材料的完好无缺,经常保持合理储备,保证生产需要。定期查库,积极处理积压物资,充分挖掘资金潜力。
三、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生产计划,制定生产资金定额,严格控制材料使用和生产消耗,促进节约生产费用,降低成本。

第四章 成 本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对成本的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勘测设计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
一、勘测设计单位在勘测设计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列入成本;
1.实际消耗的各种材料、燃料、动力、备品配件和低值易耗品;
2.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实际发生的中小修理费和固定资产租赁费(包括按合同规定租用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
3.按国家规定支付给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以及实际开支和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入成本的原材料和燃料节约奖和技术改进、合进化建议奖;
4.按规定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
5.按不超过结算收入的8%提取的本单位进行科研、标准设计、业务建设、技术开发、人员培训等业务建设费;按不超过结算收入(施工图部分)的4%提取的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验收等的技术服务费和差旅费;电力设计院按不超过结算收入3%提取上交的标准化基金;
6.勘测设计单位为开辟技术商品市场支付的广告费,合同公证费、鉴证费、咨询费、专用技术使用费(包括许可证费、专利费等)和参加投标招标发生的费用;
7.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冬季取暖费、印刷费、资料费、电算费、消防费、检验费、财产保险费、周转金借款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等。
二、下列各项费用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1.应在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基金和专项拨款中开支的费用;
2.应在营业外支出开支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劳保统筹基金和直接开支的,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子弟学校经费,抚恤费,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等;
3.滞纳金、违约金、罚金和国家规定不准列入成本开支的奖金及部分自费调资经费。
4.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勘测设计单位每年应编制成本计划。
一、勘测设计成本分为可比专业项目成本(如规划设计、钻探、平硐等)和不可比专项费用。各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年度“全部勘测设计成本计划”和“可比专业项目成本降低率计划”。有条件的单位可按季编制执行计划。
二、勘测设计成本计划应根据上级批准的勘测设计工作计划、目标成本和下达的成本降低率指标进行编制。
三、各单位应做好成本预测工作,经常调查研究,掌握技术市场信息,制定目标成本和降低成本措施,改善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勘测设计单位应加强成本控制。年度成本计划指标,应分解为责任成果,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形成责任预算,实行分级分口管理,组成一个成本管理控制网。
各责任单位的责任人,根据责任预算进行控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每项成本形成的具体活动,进行严格监督,控制各项支出,随时发现和纠正偏离计划的损失和浪费,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使每项具体的和全部的费用开支限制在责任预算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按以下原则进行成本核算:
一、勘测设计以勘测设计工程项目和专业项目为核算对象,分别按单项工程分阶段(规划设计、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专业项目进行核算。对一些小型项目可以集中核算。
二、勘测设计成本核算必须按照实际工作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并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不准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三、勘测设计成本以勘测设计工程结算期为计算周期,并按月结帐。同一勘测设计项目,同一计算周期内核算的工作量,收入和消耗的起迄日期必须一致。
四、成本核算必须划清下列界限,不得相互混淆,以免影响成本的正确性:
1.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
2.已完勘测设计项目成本与未完勘测设计项目成本的界限;
3.可比专业项目成本与不可比专项费用的界限;
4.指令性、指导性计划项目成本与外协、咨询、业余设计项目成本的界限;
5.各勘测设计工程、专业项目成本之间的界限。
第二十六条 勘测设计单位要定期组织成本分析与考核工作,研究勘测设计经营活动中的劳动耗费,成本升降原因,挖掘内部潜力,为提高经济效益寻找有效途径。成本管理工作的好坏主要通过以下指标考核:
1.可比专业成本降低率=
本期可比专业实际总成本
(1- ------------------)×100%
本期各项可比专业 各项可比专业上
×
实际完成工作量 年实际单位成本
本期勘测设计总成本
2.产值成本率=----------×100%
本期勘测设计总产值
本期已结算勘测设计总成本
3.收入成本率=------------×100%
本期勘测设计结算收入总额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建立和健全成本管理责任制:
一、应在院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领导下,认真做好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按平均先进的原则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定额、工时、材料消耗和费用定额;建立和健全原始记录、物资收发领退的计量、计价和定期盘点制度;内部相互间提供劳务的结算价格和结算制度。
二、院长和总会计师要对全院的经济效果负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组织编制、执行成本计划,控制成本支出,定期检查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成本计划执行情况,针对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措施,改进经营管理。
三、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制定成本管理制度,组织成本核算,编制和落实成本计划,监督、考核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并搞好成本的预测、控制和分析工作。
四、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勘测设计工作计划的编制、落实和综合平衡,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交开工和竣工通知单,及时准确地进行生产统计、按月向财务部门提供实际完成工作量和产值,为成本管理提供准确的数据。
五、生产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落实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六、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落实物资供应计划,汇集材料消耗分析资料,归口负责降低材料成本的机械使用费成本。
七、劳动工资部门负责编制和落实劳动工资计划,改进劳动组织,控制生产用工,健全考勤制度,做好人工耗费的分析,归口负责降低人工成本。
八、其他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节约费用支出。

第五章 收入和盈余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勘测设计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国发(1983)122号文颁发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与委托任务的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及付款办法。
第二十九条 勘测设计费应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分阶段收取。
一、勘测费:一般分三次收取。签订合同后按预计勘测费收取30%,勘测工作开工后收取30%,勘测成果交付后,按实际工作量收清勘测费。
二、设计费:双方签订合同后,应收取全部设计费的20%,初步设计交付后收取30%,施工图全部交付后收取50%。
三、设计周期较长的跨年度项目,应根据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按年签订“图纸文件交付和设计费交付协议”。
四、承担小型项目设计费及勘测工作量小的项目,其收费办法可以适当简化,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勘测设计结算应按工作进度分阶段进行,年终必须全面进行结算。财务部门根据计划部门提供的已完工程项目结算通知单和实际完成工作量统计资料办理结算。按照收入和费用相配合的原则,结转应结算项目的收入、税金、成本和盈余。即凡已预收勘测设计款,并在结算期已完成阶段工作量的项目,必须全部结算;已预收勘测设计款,尚未开展工作的,一律不能结算;已预收勘测设计款,部分已开展工作,但尚未完工的项目,可按形象进度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
第三十一条 勘测设计单位在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后,收入减去税金。成本和营业外收支净额后的盈余,百分之十五上交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百分之五交部,百分之五交主管机构,百分之七十五留勘测设计单位使用。
勘测设计单位留用部分的盈余,先将自费调资(扣除按规定列入成本部分)所需经费提出进入奖励基金,剩余部分建立四项基金,四项基金的比例规定为:
一、电力设计院事业发展基金为百分之五十,后备基金百分之五,福利基金为百分之二十,奖励基金为百分之二十五;
二、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事业发展基金为百分之五十,后备基金为百分之五,福利基金为百分之十五,奖励基金为百分之三十。
第三十二条 勘测设计单位组织业余设计,按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城乡建设环保部计设(1986)1275号文的规定执行。
一、勘测设计单位在完成上级核定的生产能力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组织本单位的职工,利用业余时间搞些业余设计(不包括勘察外业部分)。
二、为提高设计人员的素质,要留一定的业余时间进行学习,组织业余设计的勘测设计单位,业余设计时间每周掌握在六小时以内,业余劳动不能超过工作岗位上八小时工作制的平均工作强度,并对设计的质量和进度负责;由于设计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单位设计者的责任。
三、业余设计收入和盈余的管理:
1.勘测设计单位组织业余设计的收支,统一由单位财务部门管理,收入列入“预收勘测设计款”帐户;
2.已完工的业余设计项目按收入的百分之八十纳入单位的正常收入,转入“勘测设计结算”帐户,其余百分之二十转入“专用基金——其他专用基金(业余设计津贴)”帐户由单位统筹安排分配给职工个人。直接参加业余设计的科技和经营管理人员个人所得每人每月在三十元以内部分,免征资金税,超过三十元的部分,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

3.为组织业余设计所发生的全部直接费用和应摊配的管理费都必须按规定列入该项目的成本。
第三十三条 勘测设计单位所属科协和咨询机构组织科技咨询服务,根据中国科协、财政部(86)科协发咨字089号《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费用收支管理办法》的精神,对勘测设计单位所属科协和咨询机构的科技咨询服务费用收支管理规定如下:
一、业务范围和收费原则按(86)科协发咨字089号文的规定执行。但属勘测或设计的项目,以及指令性的规划、可行性研究项目的收入,不得作咨询收入处理。
二、咨询服务费收入和盈余的管理
1.勘测设计单位所属科协和咨询机构组织的咨询服务费收入,应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分别核算,统一由单位财务部门管理;
2.科技咨询服务纯收入可提取10 ̄15%列入“专用基金——其他专用基金(专家咨询津贴)帐户,用于受聘参加科技咨询服务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专家津贴和对做突出贡献的专家的奖励;专家咨询津贴和奖励不计征奖金税;
3.咨询服务纯收入减去提取专家咨询津贴后的余额,直接转入“盈余”帐户,按规定比例进行分配;
4.为咨询服务所发生的全部直接费用和应摊配的管理费,都必须按规定列入咨询成本。
第三十四条 收入和盈余按以下指标考核:
本期盈余总额
一、收入盈余率=--------×100%
本期结算收入总额
本期盈余总额
二、产值盈余率=--------×100%
本期总产值
本期盈余总额
三、成本盈余率=------×100%
本期总成本
本期盈余总额
四、资金盈余率=---------------×100%
本期固定资产 转本期定额周

(原值)平均余额 金平均余额
第三十五条 加强收入和盈余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
一、勘测设计单位要根据上级批准的勘测设计工作计划和确定的目标盈余,编制盈余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基层单位下达责任盈余,以保证盈余计划的完成,并要检查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努力挖掘潜力,组织收入,为增加盈余寻求各种有效途径。
二、计划经营部门负责组织收集技术市场信息,对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商定取费标准、定金和付款办法,安排落实各项生产任务,按时向财务部门提供准确的勘测设计进度的统计资料。
三、财务部门要经常分析收入情况,及时向院领导和计划部门反映收入情况,对未能按合同付款的委托单位要与计划部门配合积极催收。
四、严格控制营业外支出。对属于营业外支出范围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六个月以上长期病假人员工资、子弟学校经费、抚恤费、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等开支要严加控制,力求节约。凡不属于营业外支出范围的开支不得列入盈余开支。

第六章 专 项 基 金 管 理
第三十六条 勘测设计单位的专项基金包括以下两类:
一、专用基金,包括按规定提取和留用的固定资产更新基金、大修理基金、事业发展基金、后备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二、专项拨款,包括由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拨给的科研究补助费,以及规程规范、挖潜革新改造拨款等。
第三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理的原则和要求是:
一、正确筹措各种专项基金。按国家财经制度的统一规定提取各种专用基金,不得任意提高提取比例,不准改变提取条件。向国家和上级申请专项拨款时,应根据实际需要申报,并注意使用效果。
二、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
1.专项基金应在银行开立专户存储,接受银行监督,存款利息按比例直接进入“专用基金”各明细帐户;
2.专项工程所需要的专用物资原则上应用专项基金购买,分别核算;与勘测设计共同使用或采购前不易划分的,使用后要及时结算;
3.划清各种基金的界限,发生的支出应按其性质,分别从有关基金中开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4.按照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的要求,对固定资产更新基金、大修理基金、事业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和福利基金的管理,除分散在外业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勘测队外,不能分配交给处室管理,应由院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杜绝不合法的开支。
三、贯彻“先提后用”的原则。对各项专用基金都要加强计划管理,贯彻“先提后用”的原则,量入为出,节约使用。
四、贯彻“讲求效果”的原则,对专项基金的使用必须讲求效果,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对用于事业发展的款项,要进行预测、决策,选择最佳方案,以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更新基金包括按规定从成本中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以及上级拨入的设备购置拨款等。主要用于:
1.设备更新;
2.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措施;
3.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4.零星固定资产设备购置和零星土建工程支出。
第三十九条 大修理基金应按规定的提取率提取,主要用于为恢复固定资产性能的大修理工程支出。结合大修理对机器设备进行的小型技术改造所需费用,也可从大修理基金中开支。
第四十条 事业发展基金应按规定的比例从留成的盈余中提取。专项拨款已完项目的结余应转入事业发展基金。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
1.技术开发和弥补固定资产更新资金、大修理基金的不足;
2.经过上级批准转作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
3.补助本单位进行科研、标准设计、人员培训等业务建设基金的不足;
4.用于多种经营方面的投资;
5.补充周转金的不足;
6.其他应从事业发展基金开支的款项。
第四十一条 后备基金应按规定的比例从留成的盈余中提取。后备基金由院长掌握,本着按年度先提后用的原则,主要作为本单位收入下降后补助日常开支的备用基金,也可补助事业发展基金的不足。
第四十二条 福利基金的来源,一是按规定的比例从盈余留成中提取的集体福利基金,二是按规定比例从成本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福利基金主要用于: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3.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幼儿园、少年活动站、校外辅导站、农副业生产等集体福利事业的补贴;
4.职工业余文体活动的补助;
5.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6.按照国家规定由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三条 奖励基金应按规定的比例从留成的盈余中提取。奖励基金主要用于:
1.按规定应由奖励基金开支的自费调资经费;
2.按照规定发给职工的奖金;
3.超过奖金税免税限额以上部分的职工奖金和交纳的奖金税。
奖励基金结余较多时,可以转入“福利基金”安排使用,但福利基金不能用于奖励基金。勘测设计单位奖金的发放,按照计设(1986)2562号《关于勘测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国务院国发(1985)114号发布的《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执行。即: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三个月基本工资金额的免税;超过免税限额的部分,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缴纳奖金税。
第四十四条 其他专用基金包括:按不超过结算收入的8%从成本中提取的本单位进行科研、标准设计、技术开发、人员培训等业务建设基金;按不超过结算收入(施工图部分)的4%从成本中提取的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验收等的技术服务费和差旅费;按业余设计收入的20%提取的业余设计津贴和从咨询服务费纯收入中提取10 ̄15%的咨询津贴;按工资总额13%提取的离退休人员劳动保险统筹基金。
各项其他专用基金应用于相应的支出,不得留用,不得扩大开支标准。

第七章 财经纪律和财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直接责任者以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主管部门和主管机构,应经常检查、督促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财务制度;按期审查财务计划和会计决算,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开支,予以纠正,对资金使用不当,经济效益不高的事项,要限期改进;对群众来信来访检举揭发的问题要认真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单位负责人应坚决贯彻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审查年度财务计划和会计决算,检查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和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采取改进措施,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十八条 财务机构和财务会计人员应模范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并同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应定期检查和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检查、监督资金、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接受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银行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电力部所属的勘测设计单位,各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所属勘测设计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电力部财务司解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为加强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药品经营秩序,改变药品经营企业过多过滥的现状,提高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我局定于1999年下半年开始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
证》工作,现将该项工作安排如下:
一、换证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35号),本次换证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启用新版《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取代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及内贸部门印制的《药品经营企业合格
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凡在1999年3月底之前持有“两证”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均需按本通知规定,申请换发由我局统一印制的新版《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持有的上述“两证”,在核发新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后自行作废。

二、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本次换证工作根据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进展情况分步实施。未组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暂缓换证工作。
(二)本次药品批发、零售企业换证工作分别在省级和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建后分步实施(直辖市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换证工作可同步进行)。
(三)换证工作从1999年下半年起,到2001年6月30日结束。
三、换证标准、条件
(一)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现场检查验收标准(批发、零售)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见附件1、2)。
(二)申请换证的企业应按上述标准做验收准备工作,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换证,并收回旧证:
1.“两证”不全者;
2.经营假劣药品,情节、后果严重者;
3.开办药品集贸市场者;
4.出租、转让“两证”者;
5.未按规定程序、标准取得“两证”者;
6.未经营药品时间达半年者;
7.未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换证申请者;
8.经审查达不到换证标准要求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换证,并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或本通知下发之日后有下列行为者,不予换证,并收回旧证:
1.异地经营药品者;
2.超越核定经营范围经营药品者;
3.超越核定经营方式经营药品者;
4.招商经营药品或参与招商经营活动者;
5.购销药品无票据或开设虚假票据者;
6.参与药品集贸市场经营者。
四、换证程序
(一)已经组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省(区、市),在做好换证准备工作后,可向我局提出本地区开展换证工作的申请报告,经我局同意后开始实施。报告内容包括:
1.本地区持有“两证”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基本情况(见附件3、4);
2.换证现场审查员培训情况及审查员名单;
3.换证工作组织机构、人员安排情况及联系人、联系电话;
4.换证的方法、步骤、时间安排。
(二)申请换证的企业对照“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验收标准”和国家、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查,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向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申报资料应包括:
1.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5);
2.对照换证标准、条件的自查报告;
3.“两证”原件的正本、副本;
4.企业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5.按规定必须配备的专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6.批发企业的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目录及上年度药品检验情况(包括检查率、自检率);
7.省级换证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药品批发企业的申报资料经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资料审查。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尚未组建的,可直接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资料审查;药品零售企业的申报资料由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
资料审查。对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企业修改补充;对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安排进行现场审查。
(四)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现场审查验收工作分别由省级和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省级和地(市)级审查员进行,并填写审查表(见附件6)、签署审查结论意见。药品批发企业法人单位审查表需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
(五)对审查合格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分别由省级和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六)国家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全国和辖区内的换证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责令换证部门重新组织审查,并追究审查员及换证部门责任,问题严重的,将撤销审查员资格并暂停该地区的换证权限。
五、本次换证工作,取消批发兼零售经营方式的核准。对批发兼零售企业,经按换证标准、条件审查合格后,分别发证;对“零售兼批发”企业,只换发零售《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六、换证期间,企业因改组、改制、兼并、联合等原因需要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应另出具变更报告,方可办理变更换证手续;涉及企业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变更,以及非企业法人改为企业法人的,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1年6月30日,暂不予
受理。
七、对于企业持有的“两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不一致情况,此次换证原则上以原核定范围小的为准,特殊情况,经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查后核定,但不得超过原“两证”中核准的经营范围。
八、换证期间,新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仍按我局国药管市〔1999〕15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为今后进一步严格区分药品批发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的界线与管理,本次换证工作,药品批发企业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的换证标准适度有别,分开进行管理,并核发不同形式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十、鼓励药品批发企业间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组建联合企业。本次换证工作,对经营条件较差、达不到换证标准要求的药品批发企业,可按零售企业验收标准,条件审查,合格后,换发《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证》。
十一、新版《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凭“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表”领取空白《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工本费。
十二、其它
(一)为加强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随时掌握《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持证企业情况,各地应结合此次换证工作,建立本地区药品经营企业基本情况数据库,具体要求我局将另行安排。
(二)新版《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统一至2004年底,原药品批发、零售企业“两证”除执行本通知“一”中的规定外,最迟分别到2000年6月底和2001年6月底作废。
(三)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验收标准、申请表、审查表,由我局统一印制,各地可根据需要向我局报送计划。
(四)各地在换证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市场监督司联系。
(五)为使药品经营企业及早对照换证标准、条件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工作,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企业周知,并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发)验收标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发)验收标准说明
一、总则
(一)为做好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特制定“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发)验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分为三个部分,总分为600分。第一部分:机构与人员100分;第二部分:设施与设备200分;第三部分:制度与管理300分。
持证企业必须达到以下要求,方可按规定申请换领《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1、各部分得分率均达到60%;
2、在“标准”中标明“*”号的项得分率达到70%。
二、评分方法
(一)评分通则
评分不宜量化的项按评分通则打分。实得分等于每条规定满分乘以得分系数,得分系数及涵义为:
1.0 全面达到规定的要求
0.8 执行较好,但尚需改进
0.7 基本达到要求,部分规定执行较好
0.6 基本达到要求
0.5 已执行,但有一定差距
0 尚未开展工作
(二)缺项的处理
缺项指由于经营范围而出现的合理缺项。缺项不得分,计算得分时,从该项标准总分中减去缺项分。计算公式为:
实得分
得分率=--------×100%
该项总分-缺项分
三、其他
(一)“标准”中所指大、中、小企业划分如下:
1、大型企业:年销售额20000万元以上;
2、中型企业:年销售额3000-20000万元;
3、小型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
(二)上述年销售额应以企业换证验收时上一年度的数据为准。

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发)验收标准
------------------------------------------------
| |序| |
|项 目| | 考 核 内 容 |
| |号| |
|---|-|----------------------------------------|
| |一| | |
| |、| |企业法人应设置药品质量管理机构,包括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化验室, |
| |质| |质量验收组不得附属业务部门。 |
| |量|1 |非企业法人应根据业务规模设置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或专职人员及针剂 |
| |监|*|灯检室。 |
| |督| |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药品的,必须设置化验室。 |
| |管| | |
| |理|-|----------------------------------------|
| |检| | |
| |验| | |
| |机| | 2 2 |
| |构| |药品仓库使用面积在3000m 以上的建立药品养护专业组,3000m 以下的配 |
|第|(|2 | |
|一|30| |专职药品养护员,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
|部|分| | |
|分|)| | |
| |-|-|----------------------------------------|
|机| | |企业负责人熟悉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药品知识,具备现代科学管理知识 |
|构| | |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对经营的药品质量负全部责任。 |
|与| |3 |(1)大中型企业负责人中应有执业药师或具有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相关 |
|人|二|*|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
|员|、| |(2)小型企业负责人中应具有药师(中药师)或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 |
| |人| |职称的人员。 |
| | |-|----------------------------------------|
| |员|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或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并有实践经 |
| |(| |验,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
| |70|4 |大、中型企业:具有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以上或相应专业的工 |
| |分|*|程师; |
| |)| |小型企业:药师(中药师)或相应专业的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
| | | |专业人员须在岗,不得挂名或兼职。 |
------------------------------------------------

-----------------------
满|得| | |
| | 考核方法 | 评分标准 |
分|分| | |
-|-|-------|----------|
| | | |
| | |1.机构不健全,此分 |
| |查机构设置文 |全扣; |
20| | |2.无专职人员扣10 |
| |件、现场 | |
| | |分,无灯检室扣5分。 |
| | | |
-|-|-------|----------|
| | | |
| | |1.无养护组及人员此 |
| | | |
| | |分全扣; |
10| |查现场 | |
| | |2.无专职养护员此 |
| | |分全扣。 |
| | | |
-|-|-------|----------|
| | | |
| | |1.无执业药师的扣1 |
| | |分; |
10| |查花名册、档案|2.职称不符合要求, |
| | |此分全扣。 |
| | | |
-|-|-------|----------|
| | | |
| | |1.大中型企业无执 |
| | |业药师扣1分; |
10| |查花名册、档案|2.不具备其它条件, |
| | |此分全扣。 |
| | | |
-----------------------

------------------------------------------------
| |序| |
|项 目| | 考 核 内 容 |
| |号| |
|---|-|----------------------------------------|
| | |5 | |
| | | |化验室负责人应有主管药师或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 |
| | |*| |
| | |-|----------------------------------------|
| | |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经省级以上药品监 |
| | |6 | |
| | | |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
| | |-|----------------------------------------|
| | | | |
| | |7 |药品经营、保管、养护、计量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上岗。 |
| | | | |
| |-|-|----------------------------------------|
| | |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和计量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文 |
| | |8 |化水平或中级以上业务人员证书,人数不得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 |
| | | |不少于3人)。 |
| |-|-|----------------------------------------|
| | | | |
| | |9 |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应有健康检查档案,每年体检一次。凡是传染病、隐性传染 |
| | | |病,皮肤病及精神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 |
| | | | |
|-|-|-|----------------------------------------|

| | |10|仓库周围环境整洁,地势干燥;无粉尘、有害气体及污水等严重污染源。 |
| | |-|----------------------------------------|
| |一| | |
|第|、| | |
|二|仓| |仓库应分为:储存作业区(如库房、货场、保管员工作室);辅助作业区(如办公 |
|部|库|11|室、质检室、养护室、分装室);生活区(如办公室、宿舍、汽车库、食堂、厕所、浴 |
|分|整| |室)。辅助作业区和生活区应与储存作业区保持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 |
| |体| | |
|设|环| | |
|施|境|-|----------------------------------------|
|与|(| | |
|设|40| |库区内不得种植易长虫的花草、树木,地面平坦、整洁、无积水、无垃圾、沟道 |
|备|分|12|畅通。 |
| |)| | |
| | |-|----------------------------------------|
| | |13|库房内墙壁和顶棚表面光洁,地面平整、无缝隙,门窗结构严密。 |
------------------------------------------------

-----------------------
满|得| | |
| | 考核方法 | 评分标准 |
分|分| | |
-|-|-------|----------|
| | |不具备条件,此分全 |
10| |查花名册、档案| |
| | |扣。 |
-|-|-------|----------|
| |查花名册、考核|未取得考核证的,1 |
10| | | |
| |资料、证书 |人扣3分。 |
-|-|-------|----------|
| | |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 |
10| |查考核资料 | |
| | |格的,1人扣2分。 |
-|-|-------|----------|
| | |达不到4%,此分全 |
10| |查花名册、档案|扣;达不到高中文化 |
| | |1人扣1分。 |
-|-|-------|----------|
| | |未按时体检的,1人 |
| |查健康检查档 |扣2分。 |
10| |案,征求群众意|病患职工仍直接接触 |
| |见。 |药品的,此分全扣。 |
-|-|-------|----------|
10| |查现场 |按评分通则打分。 |
-|-|-------|----------|
| | | |
| | | |
| | | |
10| |查现场 |按评分通则打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查现场 |按评分通则打分。 |
| | | |
-|-|-------|----------|
10| |查现场 |按评分通则打分。 |
-----------------------

------------------------------------------------
| |序| |
|项 目| | 考 核 内 容 |
| |号| |
|---|-|----------------------------------------|
| | |14|库与库之间有充分间距,装卸货物的货场应有顶棚 |
| | |-|----------------------------------------|
| | |15|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药品性能要求的各类仓库或设备,其中:冷库2 |
| |二|*|~8℃,阴凉库:<20℃,常温库:0~30℃。仓内相对湿度一般应保持在45~ |
| |、| |75%。 |
| |仓|-|----------------------------------------|
| |库|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贵细药品和危险品有专用 |
| |设|16| |
| |施| |库和专门设施。 |
| |与|-|----------------------------------------|
| |设| | |
| |备|17|药品按其质量性能要求应有分类储存仓间。 |
| |(| | |

|第|70|-|----------------------------------------|
|二|分| | |
|部|)|18|仓库应划分以下专库(区)并设有明显标志: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不合 |
|分| |*|格品库(区)、发货库(区)、退货库(区)。 |
| | |-|----------------------------------------|
|设| | |仓库应有下列设备和设施,并保持完好:温湿度测定仪、冷库及阴凉库有温湿 |
|施| |19|度调控设备、适当材料做成的底垫、避光设施、防虫防鼠设施,通风排水设施, |
|与| | |符合安全要求的照明设施以及消防设施。 |
|设|-|-|----------------------------------------|
|备|三| | |
| |、| | |
| |营| | |
| |业| |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宽敞、明亮、清洁,柜台及货架结构严密,与经营规模相适 |
| |场|20| |
| |所| |应。 |
| |(| | |
| |10| | |
| |分| | |
| |)| | |
| |-|-|----------------------------------------|
| | | |化验室环境清洁,地面、四壁平整光洁,化验室与办公场所分开。化验室使用 |
| | |21|面积不少于:大型企业150平方米;中型企业60平方米;小型企业40平方 |
| | | |米。 |
------------------------------------------------

-----------------------
满|得| | |
| | 考核方法 | 评分标准 |
分|分| | |
-|-|-------|----------|
10| |查现场 |按评分通则打分 |
-|-|-------|----------|
| | |库房与经营规模、商 |
10| |查现场 |品性能要求不符,此 |
| | |分全扣。 |
-|-|-------|----------|
| | |无专用库和专门设 |
10| |查现场 | |
| | |施,此分全扣。 |
-|-|-------|----------|
| | |有一类药品未分类储 |
10| |查现场 | |
| | |存扣3分。 |
-|-|-------|----------|
| | |每缺一库(区)扣3 |
10| |查现场 |分,无标志一项扣5 |
| | |分。 |
-|-|-------|----------|
| | |每缺一项设备或设施 |
20| |查现场 |扣2分,无消防设施 |
| | |扣5分。 |
-|-|-------|----------|
| | | |
| | | |
| | | |
| | | |
10| |查现场及设施 |按评分通则打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面积每少10%扣1 |
10| |查现场 | |
| | |分。 |
-----------------------

------------------------------------------------
| |序| |
|项 目| | 考 核 内 容 |
| |号| |
|---|-|----------------------------------------|
| |四| |化验室应开展化学测定、仪器分析(大中型)、卫生学检查(大中型)、效价测定 |
| |、| |(大型)等检测项目,并配备以下主要仪器设备: |
| |化| |小型企业:酸度仪、电热恒温干燥箱、旋光仪、恒温水浴锅、片剂崩解仪、澄明 |
| |验| |度检测仪。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还应配备水分测定仪、紫外灯、显微镜、1/ |
| |室|22|万分析天平。 |
| |(| |中型企业:在小型企业基础上再配:自动旋光仪、生化培养箱、高压灭菌锅、高 |
| |60| |温炉、定氮仪、超净工作台、高倍显微镜。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还应配备生物 |
| |分| |显微镜。 |
| |)| |大型企业:在中小企业基础上再配:片剂溶出度测定仪、真空干燥箱、荧光仪、 |
| | | |恒温湿培养箱、熔点仪、永停滴定仪、折光仪、电泳仪、水分测定仪。 |
| | |-|----------------------------------------|
| | | |化验场所一般应具有:温湿度调控设施,仪器分析、化学分析、滴定液定标的 |
| | |23| |
| | | |专门场所,易燃易爆、有毒等操作的安全设施。 |
| |-|-|----------------------------------------|
| |五| | |
| |、| | |
| |验| | |
| |收| | |
| |养|24|仓库验收养护室应有必要的防尘、防潮设施,使用面积不少于:大型企业60 |
| |护| |平方米;中型企业40平方米;小型企业20平方米。并配备分析天平、澄明度 |
| |室| |检测仪、崩解仪、标准比色液等。 |
| |(| |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大、中型企业,有中药标本室。 |
| |20| | |
| |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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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得| | |
| | 考核方法 | 评分标准 |
分|分| | |
-|-|-------|----------|
| | | |
| | | |
| | | |
| |查现场仪器设 |仪器设备少一种扣2 |
30| | |分(小型企业扣3 |
| |备 |分)。 |
| | | |
| | | |
| | | |
| | | |
-|-|-------|----------|
| | |设施或场所少一项扣 |
20| |查现场、设施 | |
| | |2分。 |
-|-|-------|----------|
| | | |
| | | |
| | | |
| | |1.使用面积每少 |
| | |10%扣1分; |
| |查现场和仪器 |2.常用检测仪器少 |
20| | |一种扣2分; |
| |设备 |3.无标本室扣5分。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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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
|项 目| | 考 核 内 容 |
| |号| |
|---|-|----------------------------------------|
| | | | |
| | | |制定以下制度,制度主要内容完整。 |
| | | | 业务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
| | | | 首次经营品种的质量审核制定; |
| | | | 药品的质量验收、保管养护及出库复核制度; |
| | | | 特殊管理药品和贵重品种的管理制度; |
| | | | 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
|第|一| | 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
|三|、|25| 退货药品管理制度; |
|部|规| | 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
|分|章| | 用户访问制度; |
| |制| | 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
|制|度| | 计量管理制度; |
|度|(| | 产品标准管理制度; |
|与|45| | 各级质量责任制; |
|管|分| | 质量否决权制度; |
|理|)| | 卫生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26|制度执行情况有检查考核,并有记录。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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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得| | |
| | 考核方法 | 评分标准 |
分|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查制度是否 | |
| |完备; |1.缺一个制度扣2 |
25| |2.抽查三项制 |分; |
| |度,看主要内容|2.内容不完整一项 |
| |是否完整。 |制度扣2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抽查三项制度 | |
20| |执行情况的检 |制度无检查考核一项 |
| |查考核记录 |扣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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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
|项 目| | 考 核 内 容 |
| |号| |
|---|-|----------------------------------------|
| | | |对首次供货单位必须确认其法定资格(查“证照”)和履行合同的能力。索取产 |
| | |27|品质量标准,必要时应对产品和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调查,签订质量保证 |
| | |*|协议。 |
| | | |未设置化验室的企业不得从生产企业直接购进药品。 |
| | |-|----------------------------------------|
| | |28|首次经营的品种必须由业务部门填写经营审批表,征求企业质量部门意见并 |
| | | | |
| | |*|经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批准。 |
| | |-|----------------------------------------|

| |二| |购进的原料药和制剂产品必须有注册商标、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购进地道 |
| |、|29| |
| |进| |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标明产地和生产单位。 |
| |货|-|----------------------------------------|
|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采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 |
| |55|30| |
| |分| |特殊药品的管理规定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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