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配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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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配股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管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配股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管会


(1999年3月17日起执行的《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本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证券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加强证券市场管理,督促上市公司贯彻《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行为,加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现对上市公司向股东配售发行股票(即配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向股东配股是公司发行新股的形式之一,上市公司配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依本通知规定审批,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复审。
二、上市公司向股东配股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2.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前一次发行包括配股等发行方式;间隔时间是指从公司前一次募足股份后的工商注册登记日或变更登记日,至本次配股说明书的公布日,其间隔不少于12个月;
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公司净资产税后利润率三年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于10%;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5.公司预期利润率达到同期存款利率水平,即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测的净资产税后利润率应达到同期银行个人定期存款利率;
6.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日期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7.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总数的30%。
三、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及证监会对其配股的申请不予批准:
1.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2.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特别是有以违反国家现行规定的方式和范围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的行为、有证券欺诈等行为的;
3.前一次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用途与当时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不相符的;
4.有关本次配股的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和表决方式不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的;
5.其申报材料存在虚假陈述的;
6.公司所确定的配股价格低于该公司配股前每股净资产的。
四、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上市公司的配股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证监会在接到配股复审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公司的配股申请经证监会复审,因本通知第三条第2、3、5款的原因未能通过的,一年以内不得再次提出配股申请。
五、有关上市公司配股的申请和信息披露等具体事宜由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六、到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在境内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原则上应遵守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还应当遵守《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有关规定。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证监会证监上字〔1993〕128号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和证监发字〔1994〕79号文件《关于做好上市公司送配股复核工作的通知》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199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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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和扶持商品粮棉大县发展农村经济,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举措,对促进粮棉增产,稳定供应,全面发展农村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团结协作,共同努力,把这件事情办好。

附:关于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的报告
国务院:
为了更好地扶持粮棉主产区发展农村经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的决定,我委会同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内贸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有关部门,就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和扶持粮棉大县发
展农村经济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提出了具体实施方案。现将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的意见
从1994年起,连续5年,国家每年安排10亿元专项贷款,在不同地区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
(一)指导思想
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地区资源和经济优势,优化农业生产和农村产业结构,引导和推动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进行科技、资金、物资等生产要素的综合投入,在农产品品种和质量方面进行深度开发;以生产、加工、储藏、运销一
体化的经济实体为龙头,使示范区生产商品化、服务系列化;通过建立贸工农一体化的经营组织,带动千家万户发展生产,进入市场,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中发挥示范作用。
(二)示范区选建原则和条件
原则上在每个省(区、市)选建一个示范区,对有条件的计划单列市也可适当安排。示范区建设范围可以是一个县,也可以是跨县连片的地区。
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的基本条件是:
1.农业生产商品化、专业化程度较高,能形成一定商品规模,市场覆盖面较大。
2.农村经济条件较好,农业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较完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较强,有一定的农副产品加工能力。
3.有示范推广价值,地域集中连片。
4.领导重视,科技实力强,农民文化素质较高。
5.水资源、能源、交通、运输、通讯等外部环境较好。
(三)示范区的类型和布局
根据示范区选建的条件,拟在全国不同地区选择建设以下几种类型的示范区:
1.外向型农业示范区。以国际市场为导向,增加农产品出口创汇为主。主要布局在黄、渤海周边地区,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南地区,以及其他沿海省(区、市)。
2.城郊型农业示范区。为城镇居民改善食物结构、提高生活水平提供优质农副产品。主要分布在京、津、沪等大城市郊区。
3.农产品转化型示范区。以粮食等大宗农产品加工、转化和综合利用为主,实行农工商、种养加工一体化经营。主要布局在平原、丘陵地区。
4.高科技农业示范区。以农业高新技术为先导,发展科技含量较高的粮食、棉花等农副产品。主要布局在便于以农业科研院所为依托、科技实力比较雄厚的地区。
5.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型示范区。通过对农业自然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林果业,探索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主要布局在山区、丘陵地区。
6.特色农业示范区。主要建设在立体农业、生态农业、旱作农业、节水农业、旅游农业等有一定基础的地区。
(四)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方向
1.引进和培育农林牧渔优良品种,促进大幅度增产,建设名特优高(产)农产品生产基地。
2.进行农产品加工转化、贮藏保鲜、包装运输和市场设施等建设。
3.开发和推广农产品生产、加工、保鲜等先进技术。
4.进行农业服务体系和农业科研、推广体系建设。
(五)示范区的审批程序和贷款规模
由省(区、市)计委(计经委)会同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共同编制示范区总体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测算经济效益,落实配套资金和还款办法,经农业银行省(区、市)分行组织评估后,于1994年7月10日前报送我委,同时抄报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 椭泄┮狄校挥晌椅嵬裨河泄夭棵虐凑展也嫡吆筒煌厍牟堤氐悖愿魇?区、市)上报的示范区建设规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推荐给中国农业银行审定,由中国农业银行下达示范区专项贷款资金计划。列入计划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坏盟嬉獗涓ㄉ枘谌莺徒ㄉ韫婺!? 示范区建设时间定为5年。国家下达的专项贷款规模,省(区、市)的示范区年平均控制在2500万元左右,计划单列市的示范区年平均控制在2000万元左右。
二、关于扶持粮棉大县发展农村经济的意见
从1994年起,连续5年,国家每年安排65亿元专项贷款(其中商品粮大县50亿元,优质棉大县15亿元),在全国选择一批商品粮棉大县,集中扶持发展农村经济。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粮棉主产区的资源和经济优势,在确保粮棉生产稳定增长的基础上,促进粮棉大县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和农副产品加工业,走增加产量与增值转化相结合的发展道路;通过国家专项贷款的支持,使粮棉大县的粮棉生产稳定增长,农村经济综合实力有较大提高
,农民收入有较多增加,在粮棉主产区探索强县富民的新路子。
(二)商品粮棉大县选择的原则和项目建设的重点
国家扶持的商品粮棉大县,以提供商品粮棉的多少为序,择优安排。
各地要找准推动粮棉大县经济快速发展的增长点和突破口,选择一批具有本地资源优势、起点较高、市场容量大、效益较好的项目进行扶持。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
1.发展名特优高(产)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建立名特优高(产)农产品良种繁育、生产、加工、储运体系。
2.加快粮食转化增值,发展畜禽、水产养殖业,建立必要的畜禽加工、饲料工业等设施。
3.发展以粮油等农产品和棉花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工业。
4.建设综合农田防护林体系,开展林产品加工和流通设施的建设。
5.建设节水农业和小水电设施。
6.在粮棉等主要农产品集散地和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
7.建设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综合服务体系。
(三)项目的审批和资金安排
由我委会同农业等部门确定国家扶持的粮棉大县和垦区名单。中国农业银行据此商我委后向各省(区、市)农业银行下达专项贷款资金计划,并抄送省(区、市)计委(计经委)。各省(区、市)根据下达的贷款规模,组织粮棉大县抓紧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区、市)计委(计经委)会
同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审查后,推荐给省(区、市)农业银行评估论证,下达粮棉大县专项贷款资金计划,同时汇总报我委和中国农业银行备案,抄送上级和同级农业、林业、水利、粮食、供销社等部门。列入计划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和有关程序办理,不得随意变更内容和规模。

严禁以各种名目兴建楼堂馆所、购买小轿车和安排其他非生产性建设。对个别项目经省(区、市)农业银行评估后,确实需要变更的,可由省(区、市)计委(计经委)会同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另行推荐项目。要逐步建立项目库制度,由农业银行择优选贷。
三、贷款期限与安排
示范区贷款执行国家规定的农业开发性贷款利率;粮棉大县贷款中央财政适当贴息,具体贴息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另行下达。这两项贷款的还款期限均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在示范区贷款规模和资金安排上,视各省(区、市)所提项目的特点和可行性具体审定;粮棉? 笙卮罟婺:妥式鸬陌才乓肷唐妨亢屯瓿闪该奘展喝挝窆夜场8髁该薮笙卦谑褂米ㄏ畲罱邢钅拷ㄉ璧耐保繁A该尬榷ㄔ霾瓿晒疑唐妨该薜氖展喝挝瘛F骄?年不能完成粮棉收购任务的,不再作为扶持对象。
除国家安排贷款外,地方(省、市、县)和建设单位也要安排相当于项目总投资额(含流动资金)20%—30%的自筹资金。为了管好用好这两项贷款,建议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贷款管理办法,下达各地执行。
四、项目的组织管理
建议各省(区、市)成立项目建设协调小组,由计划部门牵头,加强综合平衡和协调、服务工作;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行业项目的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对这两项贷款要安排专项配套资金,中国农业银行要保证贷款规模和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资金要与规模配套;审计
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财务审计和监督。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督促、检查工作,农业部统一负责项目的统计报表工作。
各省(区、市)项目建设协调小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组织检查验收工作,并及时将建设情况报我委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建议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执行。
附件:国家扶持的商品粮棉大县和垦区名单(略)



1994年6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告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告

1989年9月8日,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全国大多数地区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已基本完成,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的条件目前已经具备。为证明公民身份,便利公民进行政治、经济和其他社会活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五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特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民外出活动应当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以备使用或者接受查验。
二、居民身份证适用于公民办理下列需要证明身份的权益事项:
(一)选民登记;
(二)户口登记;
(三)兵役登记;
(四)婚姻登记;
(五)入学、就业;
(六)办理公证事务;
(七)前往边境管理区;
(八)办理申请出境手续;
(九)参与诉讼活动;
(十)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
(十一)办理个体营业执照;
(十二)办理个人信贷事务;
(十三)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
(十四)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
(十五)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
(十六)提取汇款、邮件;
(十七)寄卖物品;
(十八)办理其他事务。
三、国家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涉及公民权益事务需要证明居民身份时,应当核查居民身份证的持证人的相片和登记内容,并登记证件的编号。
任何承办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四、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
执行任务的公安干警在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时,应当首先出示本人的工作证件。
五、对于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或者窃取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